Re: [請益] 關於上班差勤不實
※ 引述《justy0805 (乘夢的光輝)》之銘言:
: 各位好,我目前擔任基層管理職,最近發現有同仁早上明顯遲到,卻申請忘記刷上班卡,: 再調閱該同仁之前申請忘記刷上班卡的記錄,並搭配大門攝影機的錄影時間,明顯發現該: 同仁只要申請忘記刷上班卡就是遲到,準確率達100%。
: 除了應該送懲處外,想請問這樣是不是還構成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是
: 另外,因為發生多次,是要合併懲處兩個申誡,還是發生一次一個申誡?
這是刑事責任, 不是行政懲處而已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審查: (1) 並不是忘刷, 而是遲到 ---> 符合明知不實之事項
(2) 前幾次使公務員登載於所掌的文書 ---> 前幾次已經既遂了;
這次被你抓到, 算未遂
(3) 有沒有生損害公眾利益? 答案: 有
因為遲到他要用一小時來補, 忘刷不用, 等於國家(公眾)損失了他
一個小時的勞動, 約200元
送地檢署應該會辦 ----> 這種一定得分的case, 應該還是有算檢察官的績效?
如果他認罪了,...
你應該可以送嘉獎(管理嚴謹)
結論: (1) 檢察官有很小的績效 (2) 你可以嘉獎 (3) 機關遏止的不法的行為
三贏,
然後這個罪很小, 一定緩刑, 不會進去關(對同仁影響不大), 所以
我支持你送
並且刑事訴訟法也講: 公務員知道犯罪行為, "應該" 要告發
(2) 剛剛忘了回, 每次都是一個犯意, 一個行為, 數罪併罰,
行政就是, 有幾次就幾個申誡; 刑法的話就刑度疊加上去
這個case沒有競合的問題
--
「職務所掌公文書」
使人事人員職掌的文書, 發生不正確的情形
你知道什麼叫公文書嗎
你該不會以為,.. 忘刷的表單不是公文書?
※ 編輯: bota (101.10.93.81 臺灣), 10/05/2024 13:42:12齁,既然首po,已知,顯然知情不報者將亦為有罪也。
應報就是不報也違法
你可以看看之前法務部對簽到簿造假的意見
公務員簽名於簽到簿,僅供考核公務員在勤之識別標誌
,並無任何意思或觀念之表示在內,並非偽造文書罪
章所指之文書。
我剛才用忘刷卡、忘記刷卡 也沒有找到跟登載不實相
關的判例
你講公眾利益...除非他偽造打卡紀錄詐領加班費。
不是忘刷卡就是請假,哪來一小時200塊?
你要講公文書,應該是加班申請單這種才是。
因為登載不實陷入錯誤會多給加班費
還真的不構成
題外話,趕快離開公職
一點小事都有人想送你去地檢署了
薪水福利退休沒一項比外面好的
本日公益勸退活動
至於穩定,是忽略了政府財政跟觸法風險
真的要抓我看一堆高官要夾懶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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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黃國昌:京華城容獎是否違法誰決定?我懂他邏輯啦 他不是真的在問誰能認定違法 是在限縮圖利罪「明知違法」的解釋範圍 也就是認為20%的容積獎勵必須先被「法院確定」是違法 而柯文哲還在知道法院確定違法後5
Re: [問卦] 如果余正煌出來承認抄襲,PTT會暴動嗎他不敢啦 他要是承認是他抄的 就觸犯 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 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5
Re: [問卦] 「CDC-1922防疫達人」是公家還民間單位?阿中都說是外包的了 你還想怎樣 官網的資訊就不能錯嗎 欸拜託 今天被誤導的不是你民眾 而是刊載這資訊到官方網頁的公務員 法條幫你查好了啦 刑法158條X
Re: [新聞] 論文門最新進展!倫敦政經學院「否認持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3
Re: [新聞] 陳佩琪自爆「用別人名義開公司」!民眾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陳PG本身就是公務員 講白了就是知法 不犯法 犯法的是誰? 以充當公司之「人頭」來說,由於其事先得知自己並非公司負責人或是股東,但在公司登記時卻提供相關資料加以登錄,依據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2
Re: [問題] 公司做假帳是常態嗎?作假帳未必是常態 但偽造文書卻幾乎是國民罪 我也是最近才知道,其實大家離犯罪很近,甚至可能大家都曾犯罪過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
Re: [新聞] 蘇貞昌真的累了 今再口誤把顧疫情說成顧逐字稿還可以這樣指鹿為馬啊 公務人員刊載不實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好像真的可以...2
Re: [心得] 妙妙檢方記者會指出妙妙所犯法條 錄音金流都被掌握了 要換邊喊不要換了嗎 ~ 貪汙治罪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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