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恩惠性給予問題
代版友PO文
有關薪資認定通常以經常性給予跟恩惠性給予做區分
恩惠性給予(任何名義之獎金)雇主可以不給這個應該完全沒爭議
但想請問的是若雇主已經發放了恩惠性給予(獎金之名義)
又藉故其他原因針對恩惠性給予扣除或收回
這樣的操作是否會有爭議呢?
舉例:
雇主給予恩惠性給予(獎金)十萬元(薪資條寫+100,000)
告知因某某原因必須扣除獎金五萬元(薪資條寫-50,000)
因此最後給予五萬元之獎金
1. 若薪資條直接顯示獎金五萬元一定是沒爭議的
2. 若薪資條寫發10萬扣5萬,扣除的原因若勞方認定是不存在的事實
若經第三方認定後該事實不存在,勞方是否能爭取原本10萬之獎金?
PS:以上問題不在於獎金有沒有一定要給,而是給了用其他名義扣回是否能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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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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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不到法律層面,用「追討」該覺很怪,聽起來比較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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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出佐證經由內部申訴向公司「爭取」完整獎金
推
這個可能不在勞基法規定內,所以應回歸到民法的契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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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員工契約或公司規約內沒有存在扣回獎金的規定,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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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這個行為在法律上應該會被認為是違反給予獎金的契約
推
這公司也太拿石頭砸自己腳,就直接寫5萬就好幹嘛多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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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製造不必要的爭議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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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會這樣列就是有人拿10萬有人拿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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