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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恩惠性給予問題

看板Salary標題[問題] 恩惠性給予問題作者
sf820624
(艾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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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版友PO文


有關薪資認定通常以經常性給予跟恩惠性給予做區分
恩惠性給予(任何名義之獎金)雇主可以不給這個應該完全沒爭議
但想請問的是若雇主已經發放了恩惠性給予(獎金之名義)
又藉故其他原因針對恩惠性給予扣除或收回
這樣的操作是否會有爭議呢?


舉例:

雇主給予恩惠性給予(獎金)十萬元(薪資條寫+100,000)
告知因某某原因必須扣除獎金五萬元(薪資條寫-50,000)
因此最後給予五萬元之獎金


1. 若薪資條直接顯示獎金五萬元一定是沒爭議的
2. 若薪資條寫發10萬扣5萬,扣除的原因若勞方認定是不存在的事實
若經第三方認定後該事實不存在,勞方是否能爭取原本10萬之獎金?


PS:以上問題不在於獎金有沒有一定要給,而是給了用其他名義扣回是否能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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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53101/09 16:11感覺不到法律層面,用「追討」該覺很怪,聽起來比較像是

dong53101/09 16:11要提出佐證經由內部申訴向公司「爭取」完整獎金

gamer01/09 21:04這個可能不在勞基法規定內,所以應回歸到民法的契約精神

gamer01/09 21:05如果在員工契約或公司規約內沒有存在扣回獎金的規定,哪公

gamer01/09 21:06司的這個行為在法律上應該會被認為是違反給予獎金的契約

minniegc01/10 11:07這公司也太拿石頭砸自己腳,就直接寫5萬就好幹嘛多這些

minniegc01/10 11:07就是製造不必要的爭議阿

dong53101/10 16:56我猜會這樣列就是有人拿10萬有人拿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