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互控逼車!台68線重機騎士遭撞 驚悚畫面
※ 引述《cake51640 (uuuu4ni)》之銘言:
: 這波重機是不是潰爛啊
: 對汽車來說
: 車輛維修跟醫藥費 讓第三責任險負責
: 頂多就過失傷害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 要以刑逼民也可以不屌他
: 重機是不是虧爛了
: 分享分享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這件不只是過失傷害啦
比過失傷害更嚴重的是肇事逃逸
第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
100%完全是肇事逃逸
就算法官再怎麼輕判
最低都是6個月(當然可能可以易科罰金 18萬繳國庫)
如果遇到嚴格一點的法官
BMW駕駛被抓去關幾個月的機率也是會有的
--
坐看笑話
BMW車主不和解被抓去關機率不低
根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8號刑事判決,逃逸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其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肇事致人死傷已有認識,客觀上並有擅自離開肇事現場之行為而言。 只要擅自離開現場 就是肇事逃逸啦
碰這麻大聲還直接開走喔 真的猛....
不可能
前篇還有人說車主有回頭看確認沒事才走 剛好符合XD
實務上法官還真的什麼見解都有 不要想太多
送是應該會被送,但以這件兩邊競速互逼加馬上報警
後車影片 怎麼看都不像關門 就氣頭上衝動了
與自首,肇逃成不成立完全有得討論
而且初犯以我碰過的經驗 99%都是6個月下去而已
我看這是自首啦 知道自己衝動了 哈
自首歸自首 肇逃是肇逃 兩件事分開看
如果真的碰下去 就在現場了 那錯就是重機
碰下去又開走 吃虧的就是開車的囉
警察好像有說不是肇逃?
不管兩個人前因後果糾紛 離開就輸一半了....
就說送是一定會送,但實務上以他後續處理的過程
2個小時後才到警局 這不算肇逃?
離開現場要怎麼做事故鑑定
這時候要看重機騎士有沒有留在現場報警還是離開
如果雙方都各自離開現場 那就不好說
重機還想內線超車,被撞就是爽
重機騎士很難離開吧
重機好像說要做計程車走
不過還要看啦 萬一重機也離開現場 那這樣雙方可能
就比較像是民事糾紛了
不過被撞的+2輪 還是比較有機會吧
總之發生車禍了 留在現場沒損失阿 有保險賠
他發生後有馬上報案是自首,所以有可能低於6個月
沒死?可惜 本來可以少一個XX
他就馬上報警了 講兩小時後是沒喇叭或耳機?
黑車車主如果被抓進去關我們再募資買好吃的慰勞他
開米漿不需要我們這些國產仔擔心辣
警察就說沒肇逃了
逼車 肇逃 又蓄意傷人
35樓是那個警專講的?
真多用生命財產去捍衛自己路權的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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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推文的Scon大有貼個連結 如果沒這個影片 我真的沒想過機車怎麼逼車 汽車逼車大概就是,擋在你前面,想要達到後撞前。28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5號判決: 刑法第185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 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 以減少死傷,此觀該條之立法理由,3
後車行車紀錄器是不是少放一段阿? 感覺事情發生完整情況應該是 機車被超後,"馬上加速想從另一邊鑽 汽車超過後要關門或回正" 機車撞到汽車車尾部份39
任何這種戰輪數的案例 只要把輪數對調 護航言論就能不攻自破 --- 假設今天有一台汽車 開在內線 前面一片空曠 也沒要超車 然後看到後方的機車往前貼近的時候6
一般開車互尬不就是這樣 反正某種原因雙方互相不爽 這種逼車決鬥的默契不就是谁孬掉誰輸嗎 重機最後想反超結果被想關門的BMW撞上 單論挑釁決鬥這件事5
我只說一次…不管重機還是四輪或更多輪 兩道前方都沒車 為什麼要併排呢? 不怕旁邊車輛突然失控 或是爆胎 受魚池之殃嗎? ※ 引述《Supergreen (Hi)》之銘言: : 原文連結:75
快速道路上 也就是說重機等同汽車 就是兩隻猴子在玩啊== 前面重機逼車 (我不知道更早之前怎麼了)19
這波重機是不是潰爛啊 對汽車來說 車輛維修跟醫藥費 讓第三責任險負責 頂多就過失傷害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23
這時候就是看誰懂法律 不過要構成肇逃很難 阿不是「雙方已經行車上有糾紛」了嗎 那這件事可以看成「故意」18
———————————————————— 真的快受不了版上一堆亂講瞎講的了 既然這麼多人在意到底法律上怎麼評價 那這篇就只討論法律 不討論逼車對錯 刑法185-4肇事逃逸罪原條文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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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刑法第185-4肇事逃逸罪本來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在釋字777號解 釋之後因為「肇事」太狹義而且在文義上「肇事」這個詞隱約帶有「駕駛人有過失」的意 涵 為了保護人車安全 因此在修法後條文變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 就是 在彰顯不管有無過失,可否歸責於駕駛人,只要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就有留在現場的義 務。30
Re: [新聞] 大學生開福斯擦撞瑪莎拉蒂 慘遭3煞暴打原文恕刪 拜託教育一下家中親人同學朋友,遇到這種狀況 1.先報警再考慮要不要下車。 2.對方拿鐵棒、球棒出來了,拜託油門踩下去先跑走再說,怎麼樣都比被當場打死好…肇事逃逸? 刑法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4
[情報]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逃)修正草案法務部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修正草案 縮址: 現行條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9
Re: [新聞] 高雄女駕車撞騎士離開現場 法官看監u大師又有獨到見解了 來看看司法實務見解為何 各級法院對於某些相似案件會有不同的見解 為了避免裁判是歧異5
[問卦] 有和解就不算犯罪嗎?刑法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某人說肇事逃逸已經和解了所以已經沒事是抹黑手段,可是檢察官都提起公訴了,而且是3
Re: [問卦] 欸幹!警察說這樣不算肇事逃逸??!底下推文質疑教科書不是實務甚至主張教科書可以亂寫 那就看最高法院判決,總不會還說不是實務吧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5號判決: 刑法第185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2
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這個判決上訴後有很大可能會改判為易科罰金 (就算沒有上訴, 依原本的判決屬宣告刑6個月以下, 還是可以易服社會勞動) 102年起: 原本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是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08年05月31日: 大法官針對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作出第77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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