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行人闖紅燈
※ 引述《longtimens (阿捲)》之銘言:
: 最近幾天一直看到有人說行人闖紅燈要不要讓
: 這是什麼狗屁問題,哪個正常人看到前面有障礙物會直接油門一拜撞下去的?又不是對岸要
: 報復社會直接開車撞人群的反社會仔
: 正常人第一反應當然是踩煞車,壓根沒什麼讓不讓的問題
: 重點是行人闖紅燈被撞,兩邊的責任歸屬
: 一派認為行人無敵星星,一派認為行人違規怎麼可以無責
依臺灣的法規,肇事時只要該違規有因果關係就一定會有肇責
從來沒有行人無敵星星這種事。
這裡講的「責」,指的是一旦肇事時要負擔的責任
和違規本身的行政罰鍰無關。
: 法官之前看法當然是看反應時間來不來得及判斷責任,現在的話不知道
: 但反應時間這問題也是很大
: https://youtu.be/r5ggdq46DSE
: 日本你過路口基本腳踩在油門,台灣不一定,沒明確規定,那到底該用預期有人闖紅燈的反
要討論日本的交通規則,為什麼不直接看日本的法規呢?
https://www.ptt.cc/car/M.1669396278.A.74D
簡單的說,日本法規只有規定
車輛進入或通過叉路口時,應依路口狀況注意其他通行車輛或路人,
並盡可能以安全的速度及方式行進。
絕對沒有規定腳要踩在油門、甚至要加速通過這種事。
: 應時間歸責還是信賴保護得反應時間歸責呢?
: 若是學日本就是2,台灣自己搞的話不知道
: 按照台灣交通環境其實應該是抄日本比較好,但看版上很多人無法接受
事實上歸責的方式從來就只有一種:依法歸責。
以你提到的行人違規 (例如闖紅燈) 的例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
1.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78)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2.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
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
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103)
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media=print&PCODE=C0000001&FLNO=14&ty=J)
當發生事故時,只要雙方有任何過失 (包含違規),且該過失與該事故有因果關係,
就會有肇責。
- 行人違規闖紅燈造成事故,行人有肇責。(道交條例 78)
- 駕駛違規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造成事故,駕駛有肇責。(道交條例 103)
- 駕駛應注意且能注意違規的行人,卻不注意,造成過失,駕駛有肇責。(刑法 14)
只有在沒有與該事故有關的過失 (包含違規) 時才有可能無責。
--
看了這麼多討論,我覺得很多爭論牛頭不對馬嘴
以下列舉幾個我覺得先講清楚比較好討論的點
- 行政罰鍰和肇事責任是兩回事
行政罰是違規被舉發的罰鍰,肇事責任是一旦肇事時,依過失程度應負的責任
臺灣的法規從來沒有行人肇事免責這種事
很多人會誤解行人帝王條款、行人無敵星星什麼的
行人的帝王條款只有道交條例 103:就算行人違規汽車也要停讓
若真的發生肇責,行人還是會有肇責的
- 道交條例 103 條一直都在
最近幾次修法,主要是調高違規的罰鍰,道交 103 條一直都在
從來沒有以前不用停讓行人,現在修法要停讓行人這種事
- 法規和執法是兩回事,法規和判決也是兩回事
行人行進方向三公尺、車頭前沿不可進入枕木紋等等,這是執法標準,和法規無關
同樣的,行人違規一直都有罰鍰,實務上只勸導不舉發這是執法問題,和法規無關。
再來有人提到法官因為人死為大影響肇責比例,這是判決問題,也和法規無關。
這點是最多爭論不到點上的。
我總結一下幾個常見的主張,請大家想清楚自己的立場是什麼:
* 汽車不必停讓,行人違規應該要負全責:法規問題,要廢道交條例 103
* 行人違規的罰鍰太低了:法規問題,要改道交條例 78
* 行人違規只勸導不舉發:執法問題
* 停讓的標準太嚴格:執法問題
*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有過失不合理:法規問題,要廢/改刑法 14
*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被誤用:法官判決問題
* 人死為大影響肇責:法官判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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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仔整天講行人違規 實際路上看看飆車貼車跨對線比
例 遠遠高於行人闖紅燈
這種人她媽自私到極點 你自己家人前面過馬路 會不
會這樣開車 會不會讓 這樣就好
比例高又怎樣,那我不飆車不貼車,可以討論行人違
規嗎?台灣人就很奇怪,當你檢討A的時候就有人拉B
出來救援,檢討A,跟B比較多有關係嗎?問題都是要
解決啊,你也可以檢討B啊,我檢討A的時候,有說B就
應該要合法不用處理嗎?沒有嘛…
推這篇,講得很清楚,罰單歸罰單,肇責歸肇責
推,行政/民事/刑事本來就要先搞清楚
邏輯清楚看了真舒服
行人慢速闖紅燈,汽車駕駛在看得到、也來得及停車
的狀況下故意不讓然後撞上去,那叫殺人吧?
笑爛~~又來了! 駕照雞腿換的嗎?
台灣的A柱可以當藉口 不能叫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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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最近幾天一直看到有人說行人闖紅燈要不要讓 這是什麼狗屁問題,哪個正常人看到前面有障礙物會直接油門一拜撞下去的?又不是對岸要 報復社會直接開車撞人群的反社會仔 正常人第一反應當然是踩煞車,壓根沒什麼讓不讓的問題 重點是行人闖紅燈被撞,兩邊的責任歸屬13
現在的禮讓行人天條如下,穿越的時候必須距離行人3公尺 如果是右轉左轉那種預期會有人走出來的情況還沒問題 但連闖紅燈的行人都算呢? 這表示當你看到前面是綠燈,想要正常的快速通過時6
要 : 報復社會直接開車撞人群的反社會仔 : 正常人第一反應當然是踩煞車,壓根沒什麼讓不讓的問題 : 重點是行人闖紅燈被撞,兩邊的責任歸屬 : 一派認為行人無敵星星,一派認為行人違規怎麼可以無責X
整天拿特例在這邊鬼扯 我在路上沒看過有行人闖紅燈走斑馬線的 會違規闖紅燈的人根本不會去走斑馬線 又要違規闖紅燈又乖乖走斑馬線根本不合邏輯 (會這樣亂走的人根本就是在路中直接切 誰還跟你走到有斑馬線的地方去闖紅燈) 拿一個幾乎不會出現的情況一直吵一直吵一直吵到底是不是有病2
現在帝王條款出來後 綠燈直行還要看有沒有行人闖紅燈 斑馬線慢慢走加瞪你到他闖完 一個晚上就可以遇到兩起 過去也不是 叭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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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驚悚影片!女闖紅燈走斑馬線遭撞 倒地再死者闖紅燈的部分 當然違反交通法規 但不代表汽車開那麼快把人撞死就有正當性 事實上 交通法規寫得很清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 條)29
Fw: [新聞] 交通大執法!彰基前路口罰單開到手軟作者: stupid0319 (徵女友)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交通大執法!彰基前路口罰單開到手軟 時間: Tue Sep 1 14:24:48 2020 1.媒體來源: 自由23
Re: [分享] 車輛轉彎不需要禮讓行人轉彎不讓行人不能檢舉卻可以在交通檢舉網站上面選 讓我實在太好奇 所以寄信去問 得到下面答覆 結論是: 轉彎不讓行人不能檢舉 而且不是警察誤解法條 這個是法官的解釋 親愛的民眾:您好! 有關您反映警察超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事,本大隊說明如下:交通執法作業涉及全6
Re: [新聞] 女小跑步闖紅燈害騎士犁田 竟辯「青光推 paul324: 現行的法規就是哪怕行人闖紅燈,那怕駕駛毫無時間反應, 06/03 11:31 → paul324: 至少都會有"部分責任",這是不合理的地方 06/03 11:31 推半天不如直接回一篇 會有所謂的「斑馬線帝王條款」、「行人絕對路權」 其立法精神還是保護在馬路上絕對弱勢的行人6
[問卦] 台灣現在是不是還是行人地獄沒改善?上上個月綠燈過馬路差點被轉彎車撞... 本來想說要開罰未禮讓行人罰6000元會收斂點 但看一堆人說覺得紅燈也要給他撞甚麼6000沒什麼真的超可怕!! 行人優先這個從民國90年就有條文了(103條) 至今為何成效不佳?3
[黑特] 行人停讓問題 還在檢討行人是有什麼障礙現在就是行人地獄環境 加上低端駕駛轉彎不停讓狙殺行人 三天兩頭撞一下 才會搞到揚名國際天怒人怨要執法 結果還有一堆傻仔在檢討行人走很慢 走路滑手機 有什麼障礙? 行人硬要衝紅燈闖紅燈 走路滑手機擋到車 需要處罰嗎? 要啊 道交條例78條就有闖紅燈或阻礙交通罰300元 修法後變500元X
Re: [問卦] 要如何讓台灣駕駛,養成禮讓行人習慣?: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 10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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