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青埔真的不怕地震嗎?
※ 引述《hollande (豊川祥子的專屬刻印蟲)》之銘言:
: 推 a22918097: https://i.imgur.com/nbjNID5.jpg 04/10 17:02
: 青埔人社團已經有說是因為庭園土壤流失
: 可能會造成行人受傷才被開黃單
: 現在建商已經灌漿處理好坑洞
: 竹風青塘本身的結構沒有任何受損
: 畢竟常聽桃園代銷講解地質結構
: 桃園和青埔的地質都是全台最好最頂的
: 買青埔的人可以放心
: ※ 引述《mark126688 (喇叭)》之銘言:
: : https://i.imgur.com/J526v8C.jpg
: : https://i.imgur.com/zfByac3.jpg
: : 屋齡8年就震成黃標,當初施工品質...
: :
: :
我去看了前因後果,根
本不是竹風青塘建築物有問題。
其實這照片與言論都太誇大了。
首先我們來看這例子危險建築物,是指什麼?
危險建築物是貼在旁邊的石椅子上,
代表危險建築物是該石椅。
而非竹風青塘建築物。
由於土地塌陷,造成旁邊的石椅子成為危險建築,
造成人行道有危險。
結果照片卻只貼黃單特顯,不貼黃單貼在哪裡,
也沒說危險建築是指石椅。導致於很多人誤會了。
石椅在建築法規中也算建物,
建築法的建物定義: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09&flno=4
所以土地塌陷,旁邊石椅被貼危險建築物黃單
合情合理。
該黃單最大問題是,明明是危險建築是石椅,或人行道。結果地址只能寫所有權人,竹風青塘的地址。造成竹風青塘建築物被誤會成危樓。
而竹風青塘也只是好心怕影響附近居民使用人行道或政府公共道路的安全,通報了政府,結果就吃了黃單,地址還寫竹風青塘。
真的是行好心被雷劈。
竹風青塘真的蠻倒楣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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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貼心惹 推推
一堆不查證的翻車了吧
見獵心喜就是在說這些酸酸
青埔本來地質就鬆軟,池塘超多的好嗎!要不要看看還沒開發
前的衛星圖!
等等又要有人來捍衛來舉例balbal...沒這麼嚴重 呵
我本來也以為池塘一堆地質應該不怎樣 但後來認真查資料 那
些是以前務農啥的發展 為了蓄水人工挖的
事實上地質好像真的還不錯
你是第1234567890個發現的
A7龜山還是吊打
有人埤塘跟池塘分不出來,哈哈。就是地質好,埤塘才能一
直儲水
埤塘多跟地質根本沒關係好嗎==不懂不要亂講
鬆軟的話就沒辦法蓄水
埤塘就是人工挖的之後回填蓋房子 回填的部分卻是鬆軟啊
地基挖得不夠深就是蓋在鬆軟地上啊
這好像也不用擔心,其實大部分的埤塘沒有很深,地下室
隨便都挖超過…
青埔是有都計的重劃區,回填都有一定的規範,比較大的埤
塘像青塘園跟書法公園的就保留原樣,你要擔心的反而是沒
重劃然後地主私自亂填而且還查不到的那種
以前人就是想挖就挖啊 好挖當然多
很多人就看到別人家有疑似問題就開始狂酸 以為自己家就會
比較好賣
魯空話池塘
當地人群組很早就都知道這只是貼在一個椅子上,這串
文前面的留言真的值得一看再看~笑死
1X
[討論] 造謠法學家黃國昌請進黃國昌說 賴清德的全棟都是違建:不必申請拆除執照,可直接拆! 我家的建物:大都是合法建物,整棟拆要拆除執照,還要提出拆除計畫申請。 -- 建築法第78條「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但左列各款之建築物,無第83條規定情39
Re: [新聞] 賴清德萬里老家會勘無結論 礦務局回踢新那礦務局真的可以廢一廢了 身為主管機關 真的"無法"判定嗎 給礦務局這些尸位素餐的公務員一些提示 (老實說我不相信他們無法認定啦 怕就說一聲) 1.土地謄本手抄本(地政事務所保存到日治時期中後期資料都有)9
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建築法第 9 條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8
Re: [新聞] 媒體識讀2/事實查核中心:賴清德老家1970「原地重建」還是需要主管機關同意啊,很明顯你沒有那麼還是違建。很好奇為什麼事實 查核中心要跳出來踩賴副ㄧ腳,他們不是同一國的嗎? 建築法 第9條(建造) ﹝1﹞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6
Re: [新聞] 黃國昌違建遭披露後自拆 連累8戶鄰居這兩件事情我也是都看新聞 如果有什麼細節錯誤再幫我補充 台灣的建築管理,法源依據來自建築法 但有趣的是建築法的適用範圍,並不是各位想像的無條件全台灣通通適用 依據建築法第三條:3
Re: [新聞] 事實查核中心:賴清德老家是「重建」 新我們來看一下建築法第九條 第 9 條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1
Re: [閒聊] 侯友宜妻子將把凱旋苑改社宅或青年住宅有點意外關於違反的法條現在會有爭議,我整理一下供你參考: 建築法 第9條(建造) ﹝1﹞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 你在亂講喔, 建築法 第9條(建造) ﹝1﹞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
- 我比較好奇 新北市政府憑什麼認為建築物是安全的 所以緩拆 萬一 兩層樓建築沒有打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