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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台積電橋頭設廠利多 知名建設公司毀約判

看板home-sale標題Re: [新聞] 台積電橋頭設廠利多 知名建設公司毀約判作者
zzahoward
(Cheshire Cat)
時間推噓 2 推:3 噓:1 →:6

※ 引述《jerry1019 (古密斯)》之銘言:
: 據我所知,頂多賠兩倍訂金,或是回文提到的10%。但房市上漲金額之大,賣方若見到行: 情暴漲,尤其近幾年這類現象應該很多,只要賠少少的錢,就能直接違約通吃,受氣買方: 也只能吞。想想都覺得不合理。這賠價差的判例,是有什麼特殊原因嗎?希望以後都能比: 照賠償。
這案子,就是建商行為太離譜啦

民事上面損害賠償必須要有明確證據損失金額

那種連帶/間接損害都超難談的,要能談下來,都是經過很完整的論述才有辦法

而且通常都無法賠到預期

台灣連人命都有公定價格了XDDDDDD

建商就是平常過太爽,直接賣給第三方錨定了獲利空間

直接給原告一個基礎去求償

沒看過邱成這樣的好像沒在怕,當然這個案子一定會再上訴


另外,很多人都以為簽約才算真正完成買賣

但民法上的諾成契約成立其實很寬鬆,只要雙方有"合意"行為就成立了

舉例來說,不知道各位有沒有跟大公司如TSMC或Formosa做生意過

你報價單過去,他議完價就丟一張PO過來,上面也沒提到你的報價單

基本上你執行了,就代表買賣合約成立

所以這個原告就是有提出證據表示當初銷售也合意出售了

同時也收了訂金

自然在民法買賣成立上就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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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6.226.240.11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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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kanDesu11/05 09:29如果經過代銷那就可以賴給代銷擅自同意

EvilJustice11/05 09:46台灣是個法治的國家

marvinyc11/05 10:00那這個案子會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問題嗎

marvinyc11/05 10:01端看第三人簽約下訂與否而定?

跟第三人無關,第三人照買,但建商多賺的要吐給原告

oasis6666611/05 10:04已經賣給第三人了,直接求償所失利益

oasis6666611/05 10:06這案會賠到2822萬就是因為包含了所失利益

askey11/05 10:32

※ 編輯: zzahoward (136.226.240.114 臺灣), 11/05/2024 10:35:52

enonrick11/05 10:51法院認證炒房有理,建商爛沒錯,但金額太離譜

darkMood11/05 12:57金額不離譜啊,建商想凹的,通通得吐出來。

JOKO5880221811/05 14:30律師方向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