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為什麼小說作者應該有獨立權力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看到關鍵詞沒有? 「被公司聘請」,那表示員工與公司簽的是僱傭契約。
: 僱傭契約的員工有契約義務提供勞力,但是! 沒有義務保障勞務結果的成
: 功。所以才有下面的:
: 僱傭契約之下,公司還得負擔勞工保險等一堆有的沒有的。換到老共那邊就是
: 所謂五險一金啥的。
: 可是老共那邊網站列出的契約可沒有五險一金,而且給付給實際寫作的作者之方式
: 是啥? 作品的淨收益的提成! 作品的淨收益是沒有保證的,換言之,這種契約要求
: 寫作者和公司「一起負擔作品的成敗風險」,瞭?
: 單憑這一條,正常的法院就不會判定這種契約是僱傭契約,也就沒有你上面所述
: 的公司承擔大部分風險所以當然可以獨佔著作財產權云云。
看到前面的回應,其實我很認真的想了一下,我們是在同一個國家用同一部法律嗎?
其實前面各位講的東西才是混淆....
事實上你們的問題全部在經濟部智財局的Q&A裡面有詳細解釋
其次這邊不管是公司聘雇或者說契約訂定委託,都是屬於所謂的"出資聘人完成著作"
並不單指一般公司和其聘僱員工
甚至經濟部那邊還有定型化契約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
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中文翻譯今天只要是我聘僱你不管彼此之間有無所謂的雇傭契約,只要有相關契約條文
訂定著作權屬於資方,那就屬於出資方,只是一個叫做顧傭關係另一個叫做委託創作
而以閱文的條款來說則是屬於出資方委託創作,著作權屬出資方的內容,相關條文請自行
詳閱智財局的內容都寫得很清楚,甚至鬼吹燈為什麼會被告?我們這邊也有相關條文
中文翻譯同樣情況發生在台灣,天下霸唱也輸定了....
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後,著作人就無權再利用工作成果,如果著作人未經出資人
同意而擅自利用工作成果之一部或全部另行創作類似作品,本來就可能會構成侵害出
資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出資人出資委託著作人創作完成工作成果,必期待從工作成果
之利用獲得收益,以回收投資,自然不希望著作人又把工作成果稍加修改後做出類似
的作品,在市場上和出資人委託的工作成果競爭。因此,本條第二項特別做此約定以
提醒著作人勿再利用工作成果之內容創作類似的作品而妨害出資人的投資利益。
最後有人問到,OK雇傭關係有所謂的五險一金,公司有風險,但是簽約又沒有
公司有個屁成本支出?
以這次的風波來說起點方面首先要負擔的是網站維護的相關費用,比如各編輯、
MIS、相關軟硬體的購買、支出和維護、法務、財務,簽約後不賣的損失,推廣費用
全勤獎金、三節和其他補助的維護,這些是基本的
當你運氣好成為大神,全渠道推廣光這個京東幹過一次兩天15萬人民幣,只是在騰訊
的天氣類APP上投放,真的全渠道最少四百萬人民幣的成本起跳
還有專人對接服務和作者本人的明星化包裝,這兩個最少也要上百萬人民幣...
然後有人說閱文不用出成本不要開玩笑了,2018年閱文整體的維持費用就高達15.3億
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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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想強詞奪理?平台通路的成本算成文創成本,這吃相
跟閱文一模一樣噁心!
因為你認知錯誤把它當成一般平台,實際上所謂的打賞,是指我們跟起點購買商品後 再送給作者作者在根據拆帳的內容向起點換取現金,起點合約有寫得很清楚 事實上並不存在直接購買的內容,只是你以為你是直接購買作者的產品 你在雅虎或是滔寶買東西要先換成雅虎幣或是掏寶幣嗎? 最簡單一個問題你看不爽想要退費雖然起點不給退,你是找作者退費?還是找起點退費?
※ 編輯: mshuang (114.44.77.23 臺灣), 05/05/2020 22:25:07不是阿 你都說同一個國家 不是阿 我們是台灣 當然不
同中國阿==
貌似我用的是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內容...
問題是聘雇大多得有底薪跟保險等福利義務
這種案例比較像買斷吧
智財局有相關解是你可以去看,基本上就是委託創作
你知道這是強買強賣跟壟斷市場嗎?
奴工合約還看不懂嗎?
可是我講的是著作權的東西,和你講的一部又一部無關阿,難道你要說中華民國智財局 的內容都是奴工條約嗎?
※ 編輯: mshuang (114.44.77.23 臺灣), 05/05/2020 22:29:00另外,現在中國網路小說市場也有點接近聯合壟斷
你不知道你打賞作品的版權是屬於起點嗎?
知道阿 所以呢?即使我們用我們這邊的法律他在著作權上面也不違法阿
steam一樣有維護推廣成本啊,也沒看G胖要求持有遊
戲的著作權,改編權和所有權
這就是你搞錯的地方STEAM他是做一個單純平台,和閱文不一樣,STEAM很明顯就是 廠商委託銷售,兩個談的合約不同,你不能用台GG給薪水幾十萬然後說其他公司沒 給就是錯誤的
消費者買賣契約是跟平台間的,當然退費找平台
那你在雅虎買東西賣家送錯了你找賣家退還是找雅虎退?根據輕鬆付的內容是賣家發動 多退少補之「退款」功能,而不是平台發動的
※ 編輯: mshuang (114.44.77.23 臺灣), 05/05/2020 22:36:53委託創作當然看契約內容 這都是個案沒通例..
要版權契約內就要寫好
不管是依照對岸的著作權法或是我們的著作權法,起點的關於著作權的內容是沒有問題的 五十年是對岸法律規定
你明知道版權是起點的事實也是跟起點買東西還硬要牽
扯找作者退費,難怪起點敢要這樣的作者負擔版權糾紛
費用 呵呵~
既然如此你怎麼會認為起點是一般的買賣平台呢? 還有台灣也是阿....找原作者負責阿 一個問題一間公司委託你寫小說版權屬於公司,事後發現你抄襲某人的小說,公 司要不要找你負責? 反之公司發現其他作者抄襲你的小說,你有沒有義務舉證你的小說是獨立創作?
※ 編輯: mshuang (114.44.77.23 臺灣), 05/05/2020 22:56:52法律沒規範太多,契約只要不違反法律就適合法的。這
點很多人會認同。但閱文的約是霸王條款也是很多人認
同的。這兩點並不衝突。
我沒有否認他是霸王條款,而是閱文在著作權這一塊上面其實是合法的 所以網路上講八大爭議不是?真正有問題是後面的五到八項,優先簽約、帳號支配權、 淨利條款以及代寫,其他是沒有問題的,因為他只是把大陸著作權法的內容直接寫進去 正常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簽約,新開公共帳號由公司管理,淨利條款要嘛可以調閱要嘛 有保底分成等,代寫沒有直接打掉
※ 編輯: mshuang (114.44.77.23 臺灣), 05/05/2020 23:11:07起點最早的約只有買下少數權力,之後才把幾乎所有版
本來想說些什麼,但看看前面的道友推文,還是算了
權買下,而且是用買斷模式。是到這次約才有聘請字眼
是到這次才想把模是導為雇傭委託創作
反正他就是想護起點 該說都說 看他一直拗做啥.....
起點平台可以說是代理或買下版權,所以與消費者的買
賣是跟起點而不是作者,所以退費當然找起點
起點就是把平台代售關係硬拗成雇傭關係再加上霸王條
款而已
我是搞不懂你凹到雅虎有什麼用意
中文翻譯,雅虎就是一般的平台,廠商委託雅虎代賣或者說曝光,實際交易是廠商和 消費者之間,又如果採用雅虎本身的支付方式則變成雅虎過一手 而起點就不是這個模式,真正讓我不理解的是明明就不是這個模式為什麼一堆人拿一般 平台的模式硬說起點是所謂的一般平台? 要再更簡單一點就是拿台GG的薪水當主角在炒這間公司只給基本薪資,而忽略了這間公司 其他福利相關低於法律標準或者說業界標準
平台要讓消費者閱讀小說可以採用很多模式,金主高興
可以搞得跟steam一樣,也可以跟起點一樣。你高興也
可以想辦法參考雅虎。這跟閱文採用什麼模式又不衝突
這次會眾怒就是吃了肉連湯都想喝掉而已
像也有用籌眾方式來寫小說的,沒人規定讀小說只有一
種消費模式
契約只要不牴觸法律、定型化契約,那他就是合法的。
就算其再霸王再不合理,也是合法的
這次大家有意見的只是他太霸王了,就這樣
其實王霸成這樣在台灣彈能被判契約不成立 但中國就.
..
起點本來就是平台通路,人家只賣自己的產品臭了嗎?
閱文這份約就是用普通提供平台的義務來換取委託創
何謂普通平台的義務?簡單的以雅虎來說雅虎有義務全渠道推送嗎?
中國那邊甚至有人士提億要真對此次事件來考慮修改著
作的權利啊 講白點就是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爛約 但
仗著有靠山+壟斷逼人硬簽 所以如果是在台灣會被定
義成僱傭關係 逼著要適用勞基法 但明顯閲文就不打
算給勞工的待遇
你起點先買了涉嫌抄襲的版權自然是找你起點負責,因
為侵權版權就是在你起點身上還想抵賴喔!抄襲案告一
段落事後才淪到找原作者負責,不過這原作者是委託創
作權法。這也是個作法,訴諸輿論也是個作法
作還是員工創作還得再打官司呢~
優先權可能有類似競業條款的規定。但設交帳號、淨利
益、代寫,其實也是合法的。
誰有著作權誰扛阿 作者沒著作權找作者有事?
錯了,依照中華民國智財局的解釋,你受委託創作抄襲,從一開始就是欺騙委託者 也就是一種侵害委託者利益的行為,是可以向原作者求償相關損失的 更白話就是原作者詐欺你拿到哪一國告都告不贏
※ 編輯: mshuang (114.44.77.23 臺灣), 05/05/2020 23:29:13會拿一般平台比較,應該是認為這樣較合理,且平台也
到其應有的利益。這樣大家都有好處
而不是用資本優勢跟業界默契聯合壟斷來壓迫作者簽極
端有利平台的霸王條款
法律上是原告去舉證被告有罪吧?被告義務舉證自己無
罪是什麼時候改的?
沒有改阿你自己搞混而已 你抄襲,是原作者告你和公司,公司再告你,原作者就要自舉證他才是原創,公司不用 反之公司發現你的原創的小說被抄襲,就是公司告對方你當然有義務舉證了
會拿一般平台來比就是因為起點就是一般平台的模式呀
為何會有反托拉斯法?為何消保法要以有利消費者角度
解釋條文?為何會有定型化契約進一步約束雙方?
至於起點用平台服務拗成奴隸約 那真的是它強
就是有的看似合法、公平,但實際不利整體發展
所以政府要出面來規範,以利整體利益而非少數人利益
所以這次事件大家才對閱文很有意見
你講的東西就和著作權法無關,中文翻譯公司委託他人創作,但是受託者要是可以 二次販售就是對公司方面的利益侵害,另外公司和創作者本身就著作權法的簽訂 就是你自己講的視個案也就是你不能禁止公司獲取更大利益的可能 否則實質上反而是破壞整體發展 簡單講我一個IP花了幾百萬上千萬推成大IP結果卻被作者免費享用販售給其他公司 那我為什麼要推呢?你在講這個東西時完全沒有考慮到成本
簡單來說 甲方拿所有好處 乙方背所有壞處的合約 絕
對有問題呀!
這種鬼合約大概也只有中國的甲方敢弄出來
甲方也沒有拿所有好處阿,不然你拿幾千萬自己去全渠道推廣
你說的對啊,合法啊,但你怎麼不說讓這行為合法的
必要條件,有無符合勞基法呢?沒有符合的話是在?
很抱歉我只講著作權勞基法和這個討論無關
閲文七早八早就在喊中國迪士尼中國漫威,但要搞委託
創作又不像人家那樣很多是聘雇付底新的。凡事只挑對
自己有利的來用而已。不利的就說這個不適用在我這
是你認為而已實質上只是爭取自己最大利益,作者也是你總不能說作者想要更高分成 公司吃大虧拿到一個爛IP作者就正確公司就是錯吧? 就問你今天我寫了一本小說跟你簽合約給我九成銷售金額、著作權歸我,然後你必須投入 上千萬甚至破億推廣,好死不死推廣之後我紅了,小說改編權賣給其他公司賺你要不要?
※ 編輯: mshuang (114.44.77.23 臺灣), 05/05/2020 23:41:56你向原作者求償相關損失要先賠償受侵權方損失,你拿
到哪一國告都一樣(?)
不要懷疑因為是原作者抄襲,不是公司要求原作者抄襲 2019年 河洛"俠客風雲傳"抄襲智冠"武林群俠傳"事件,徐昌隆當時認為與智冠沒有聘雇關係 只有簽約,最終結果河洛賠償智冠2400萬
沒衝突 被抄襲者找抄襲公司 抄襲公司告抄襲原作詐欺
罪名看起來不同..
抄來抄去原來這文創成本是訴訟費用啊 呵呵~
前面不是說了嗎?成本包含法務阿,這個就包含律師,相關取證人員比如花錢 請人看你有沒有抄襲或是被抄襲等的費用
※ 編輯: mshuang (114.44.77.23 臺灣), 05/05/2020 23:52:07我認為閲文的做法不利整體出版業。當然可能有人不認
同
如果閲文作法不利整體出版業,那政府就得出面來解決
所以以現有法律吵霸王約合不合法,我覺得已沒必要
我有幾千萬還推廣甚麼??..
實際上,騰訊法務也不是養假的,每個人都比大多鄉民
更專業。條文他們早研究過違不違法了啦
作者何時有義務推廣?
一般普通平台如雅虎就是你自己要去推廣你自己的產品不是嗎? 沒推廣又怎麼可能成為大IP來賺錢? 任何公司都不可能像小說那樣寫的看幾頁就認為有大IP的潛值就像智障一樣砸錢買 鳥山明當年1980年代少年JUMP 300萬本 單本180日元,推廣成本粗算五億日圓呢
就像租屋如果沒定型化契約,那租屋業應該亂象叢生
一堆霸王契約本身應該沒違反民法刑法等
你真的有看合約?看了那合約你還能說出甲方沒好處全
拿...你也太強了。 XD 你扯甲方有負責推廣....
阿..甲方就是賺抽成呀! 有推廣有啥問題...
有推廣不是你能好處全拿的理由呀!
重點推廣費用是多少?你不能只看他賺的,買一棟一百萬的房子,我花了兩千萬重新裝潢 最終賣了四千萬,前位屋主可以告我不當得利嘛? 我說過了全渠到最少四百萬人民幣,這是騰訊的價碼
※ 編輯: mshuang (114.44.77.23 臺灣), 05/06/2020 00:09:09而糗就算有相關法律跟定型化契約,也是有所謂惡仲介
惡二房東在亂搞牟利的
河洛賠償智冠2400萬就是「先賠償受侵權方損失」,之
後河洛才淪到向徐昌隆「原作者求償」,不過嘛...
厄,朋友這怎麼可能與勞基法無關呢,首先要先明白一
點,法律是情境題啊XD,首先我們先來捋一下各情況關
係,首先作者的作品全歸公司的情況1買斷,2公司全額
提供資金及薪資即為僱傭關係,在僱傭關係的情況,
勞基法就是準則。,那麼話題在拉回來,今天起點是否
有給與作者符合勞基法的薪水及福利?,若無則不適用
僱傭關係,在不符合作者是受僱創作的狀況下,怎麼可
能用作者為受僱創作來討論呢?
河洛那個就是被告徐昌隆就是抗辯他和智冠沒有僱傭關係只有簽約類似我們講的委託創作 台南市文化局向三人制創工作室求償,因台南藝術節LOGO抄襲 另一個是雅虎抄襲案是受雇員工抄襲蕃薯藤被告,雙方私下和解,台灣公平會判 雅虎罰款30萬 而你的問題我前面已經回答過了,台灣叫做出資聘人創作,他細部分聘雇和委託, 但是整體上還是出資聘人並沒有限制一定要有五險一金,所以無關勞基法 微軟外包程式給印度公司著作權歸微軟印度給多少錢那是道德問題
總之你認為閲文契約無損產業發展,那你就這樣認為吧
但你的觀點放在消保法時,會認為應該把有爭議時需以
有利消費者的看法拿掉嗎?
以某些角度來看,有利消費者解釋其實是不利廠商的
這個可能有人認為是種不公平吧
我們討論的這和消費者無關阿,和作者有關 講的內容是著作權的內容,不要混淆了
※ 編輯: mshuang (114.44.77.23 臺灣), 05/06/2020 00:21:34漫畫推廣成本是本數*售價這樣算的?這叫推廣成本?
粗算因為慢畫品質如得不到讀者喜愛,將會降低銷售量 你有那個膽量把一個新人的作品放到五億日圓銷量的平台嗎?
公司是告其他人抄襲,所以公司是原告不是被告,不管
你是委託還是員工創作在這起官司都不是被告,你到底
在義務胡扯什麼啦...
你再扯甚麼東西阿,河洛是原告不事被告?
你把所有作品的推廣都算一起??
你怎不把推廣費除一下作品看看每本作品的推廣成本
我下面回了Steam的例子給你了 你可以看看
說有推廣所以甲方沒好處全拿 XD 什麼鬼邏輯
你知道騰訊的推廣渠道有多大嗎?搞清楚市場再來說甲方有全部好處 單論渠道和中國小說的特殊性,十個steam都不是騰訊的對手,哪家公司的產品 可以免費這樣推比中大樂透還爽
簽這種狗屎合約從一開始就是錯誤,智慧財就兩種交易
模式,要馬分成、要馬買斷,今天把作者當網路農場記
者擺明就是看你韭菜,欠割!
不懂又扯雅虎 雅虎的店家不是創作者 有庫存壓力
就是龍頭帶頭開新合約強制買斷你的版權啊= =吃相十
又不是每個作者目標變成大IP
分難看 怎麼也洗不白的 你起點跟作者簽約本來就是看
中作品的發展 而且一般來說簽約時站方要幫忙宣傳也
是合約內容的一部份 站方宣傳就跟作者更文一樣都是
盡雙方該盡的責任而已 今天他把作者的部分苛扣了 就
是在吃人啊= =
jump也不是平台 不是所有漫畫都能上jump
我不懂你把差異很大的東西當例子?
河洛那個就是被告徐昌隆就是抗辯他和智冠沒有僱傭關
係只有簽約但是有證人說他是智冠元老級員工,你猜合
約怎麼寫和法院最後採信誰?
我搞清楚了呀 但合約內容明顯就是甲方極端有利呀
現在是你要拿台灣法律來談這合約
而我告訴你 這種甲方極端有利的在台灣很有可能被判
明顯不公平所以契約不成立
拿jump當例子也說不通啊,人家出版商也花大比經費
去推廣打廣告(還不是只上自己網站的推薦而是其他
通路),可是原作者還是可以拿到各種版權收入啊。
是在說你之前要「公司告對方你當然有義務舉證」是錯
的。就像你自己舉的智冠告河洛抄襲,徐昌隆有義務幫
智冠舉證獨立創作喔?
在非中國十個騰訊也不是steam的對手你到底想比什麼?
能享受到推廣資源的 只佔所有簽約作者的極少部分吧
不管合法與否 搞這個約就是想搞作者沒錯吧
是惡法亦法派系的大大嗎
中國的屁民們無權自行出版印刷,甚至自己放在網路上
也沒有真正公正的著作權法保護,跟台灣狀況完全不同
,別混淆了。
這一切都是合法的,畢竟老夫也不是什麼魔鬼
看完本篇文章的唯一想法
在非中國的地方十個騰訊也不是STEAM的對手+1
人家STEAMU有自恃渠道而在全世界搞這種霸王條款嗎?
還是給了一堆獨立遊戲創作者的生存空間阿
霸王條款就是霸王條款護什麼航
那些橫爭暴斂逼死百姓的昏君與貴族們,
當時也是合法的,但不代表他們是對的
很會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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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投和天使吃的更多,你能舉例嗎?還是單純用感覺的阿... 另外風險投資和天使投資都是冒著高風險的情況,尤其是天使投資 而且你有看過風投和天使,投資完別人後不只吃肉還把別人的湯給 沒收的嗎? 投資完後就給人微薄薪水叫人做牛做馬,連分成都不給的天使嗎 XDDDD13
事實上我們在STEAM上面看到的圖片、影片等相關資訊,都是遊戲作者自己搞得 和STEAM沒有關係 STEAM在遊戲發行過程中幹了甚麼?他主要是擔任一個平台,類似菜市場收管理 費這樣,原因是在於我前面講的後續維護在早期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 再者對於獨立作者來說缺乏發行的空間,早期獨立作者就是要自己想辦法去各大5
這個是【合法】跟【合理】的問題嘛 甚麼叫合法?立法委員投票通過所有國民的著作權屬於政府 你賣多少錢都是政府的,你還要另外付一筆創作費給政府不然抓去關20年 這個就叫合法,惡法亦法,搞不好還會有人出來洗地: 【作家賺到了名氣!】【為政府貢獻!】【你不愛國嗎!】【STEAM也有收錢!】4
簡單來說,其它人想跟你說的是... 這些契約法、智慧財產權....都包含著一個原初的精神,那就是Doux Commerce,有人譯為 合善商業或善意商業。照定義來看就是什麼商業應使人文明化......之類的。 但簡單來說就是商業的結果應該是正和遊戲,也就是最終應該是各方都有利。 當然你可以和我扯一堆什麼漏洞或手段可以扭曲什麼的,但那是立法者要去搞定的事。在4
對岸最慘的就是 這是壟斷市場,起點背後是騰訊爸爸 其他大一點的網站只會在負面意義上的跟風 國家又限制出版業,文化娛樂都是要審查的 不簽就等於沒機會7
要認真就認真好久沒那麼認真了,喔對了先說風投或是天使它們吃的更多也沒看過有人喊 違背立法精神 先問一個問題,你寫的小說紅了,是因為簽約起點協助狂推成功?還是就算不簽 你也會成功? 第一這份合約就算是在台灣還是成立,因為他並不存在蓄意的欺騙,基本上你認為5
答案是還真的有,根據中華民國的規定,這個叫做共同創作,依著作權法的內容 如果有契約規定則以契約約定為主,若無則均分。這也是為什麼要用聘雇的原因 來僱傭這些所謂的工作人員 像是電影的話,有燈光師、化妝師、服裝師,一部好電影燈怎麼打、妝怎麼化才符 合要求,服裝怎麼打扮,都屬於這些所謂工作人員的創意,龍套怎麼死怎麼表演4
合約內文10.1 簡述:在協議作品完本一年內除協議作品外之文字作品,甲方擁有相關權利的優先權 乙方需於30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協助甲方行使著作權等優先權,又超過一年後才有新作 品,甲方同樣擁有上述的優先權。限制30日內,如甲方未行使則可轉讓第三方.... 上面是10.1也就是你講的合約原文簡述25
steam他只是後端,也就是他不負責所謂的IP孵化,你講的那些工作其實大部分都是由 作者自己包,難道你要告訴我更新檔他寫的? 我只玩過一些遊戲,像甚麼異塵餘生、HOI這些,請問一下就前面這兩款就好STEAM做 了甚麼廣告? 這就是為什麼有人在說STEAM拿三成太多了,STEAM的做法就是把玩家需要耗費時間的東西6
其實即便到了2020 很多台灣人對智慧財產權這個概念還是很差 應該說 大部分人不會在意這個權力 因為跟自己好像離很遠 原po提到的 演唱權著作權販售權 為什麼不是歌手自己的? 我們就拿音樂這塊來講好了 你今天要在演唱會表演 你要先做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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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遭質疑抄襲竹科報告 幕僚:林智堅論文先可是小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不是這樣講耶? 研究生跟著教授完成政府研究案,能不能把研究案的內容當作碩士論文或去投稿? 點閱:30521 推到 : Facebook Twitter plurk13
Re: [討論] 描圖但是沒有侵權大家OK嗎?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 和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用白話來說, 就是作者宣告"這個作品是我做的"的權利, 這項權利永遠不滅,即使作者死亡亦然,X
Re: [黑特] 小智讓我知道研究生論文可以抄計畫報告?你的想法就王鴻薇那套: "林智堅的論文是8月才公開,晚於7月結案的竹科報告,所以是抄襲。" 這種說法大概對於著作權沒有什麼概念。 1.該著作權形成於中華大學團隊進行相關研究的過程中。 不管是研究過程中所做成的文字段落、草稿、圖表、數據,7
Re: [請益] 販賣自製商用軟體 該如何起步關於「權利算誰的」個人類似經歷提供參考 小弟醫療業,因為自己科整理病例資料很不方便,就自己寫了關鍵字搜尋引擎(套殼 Elasticsearch 加上使用者管理、權限、多條件複雜查詢、其他比對分析功能)。曾就專 利和智財非正式諮詢公司相關單位。 相關單位非正式回答是:因為小弟非軟體開發職,寫出來的程式非職務上的發明,所以小5
Re: [請益] 有關於委託研究報告?利 : , 那這樣問題就來了 工程會 契約範本 這裡寫得很爛... 取得所有權利 應該只有指"智慧財產權"而已 (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植物品種權等)3
[討論] 接受政府或民間業者委託完成的研究成果經濟部智慧財產權的說明很清楚 著作權法: 第 二 節 著作人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3
Re: [轉錄] 王浩宇:時代力量好了啦!扯這個真的讓人笑死啦 本魯隨便拿今年某機關委託計畫的契約條款給你看啦 第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 (一)乙方因執行本契約而完成之研究報告、軟體程式、文件等,其著作財產權應於完成 同時讓與甲方,並無條件將研究過程所涉及之技術、原理等移轉予甲方。2
Re: [閒聊] 閱文集團官宣管理團隊調整但這次重點是加了聘請字眼 以台灣法規為例 一般買斷制 著作人格權仍在作者身上 此時買了後要修改X
Re: [轉錄] 民主進步黨FB:林智堅論文沒有抄襲侵甲機關委託乙校進行研究案,兩造契約約定「廠商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 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機關」、「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與計畫內容或成果有關 之文件資料直接或間接使第三人知悉,亦不得將其內容或成果對外公開」 丙、丁為計畫主持人、戊為乙校研究生,戊負責該案部分研究工作,戊擅自於甲驗收結案報 告前,未經甲同意,將研究案部分內容移為自身碩士論文使用並完成口試及發表- 本文為本人所撰寫,網址可參: ,上面會分享很多商務法 律常識,歡迎參考。 --------------------------------------- 一、著作權是什麼?有哪些種類? 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類型,包含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