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iwin] iWIN FB回應這次事件
※ 引述 《LouisLEE (屏東尼大木)》 之銘言:
:
:
: https://reurl.cc/aLx8L7
: 推文中提到的這篇專題論文,滿有意思的,撰文者是法學界的律師。
: 大致上可以從這篇論文了解到他們的立場。
:
: 〈成人影像平台業者之法律問題簡介——以非法性影像與虛擬兒童性影像為中心〉
:
: 我們來看裡頭比較相關的虛擬兒童色情的部分。
: 首先大前提是:
:
: 1.在現今網路發達、各式資訊隨手取得的時代中,成人影音串流平台實力不容小覷。
: 2.聯合國已將虛擬兒童色情與貌似兒童色情之素材認定為應管制之素材,與鼓勵各國予以: 適當規範。
: 3.只要是涉及兒童,不管是自願還是非自願,都是性剝削的一環。
: 4.聯合國認為只要「持有」兒童色情影像作品,就是犯罪。
:
: 所以就是說網路的出現,讓大眾容易接觸到這些性刺激影像,兒童也會接觸到,
: 並且會造成兒童色情問題,不管是自願還是非自願,聯合國也有呼籲,所以是國際趨勢。:
: 然後,文章中提到了日本的情況:
:
: 日本雖已於2014年通過禁止針對兒童的買春和色情法案修正,將持有「兒童」性影像之: 情事列為刑事犯罪。
: 然而,遭遇到ACG從業者的強烈反彈,而在上述法案中,修法在「漫畫、動畫」
: 的創作表現上,將部分虛擬兒童色情排除在外。
: 日本的做法引起聯合國不滿,派特使呼籲日本應積極修法禁止兒童色情描寫的創作。
:
: 這邊表明了在藝術表現自由與兒童保護之間的平衡,難以捉摸。
:
: 之後就是虛擬兒童色情該不該立法限制,撰文者提了「個人法益說」、「社會法益說」,: 兩種解釋立場。
:
: 個人法益說:需要有一個「真實存在」的對象受到傷害,虛擬兒少創作的對象,
: 並非「真實存在」,所以應當排除在外。目前日本就是站這個主張。
:
: 社會法益說:認為兒色創作會有引起潛在犯罪的可能,要保護的不只是「潛在的」兒童,: 是維持一個「不以兒童為性慾對象」、「給予兒童健全生長」的社會環境。: ......太長了,這段我直接貼。
: https://i.imgur.com/MEZvbm7.png
: 社會法益說最重要的就是「為了潛在的兒童」,國家積極要介入,並且兒色創作是要從: 「根本上」禁絕的,連市場跟發展環境都不容許出現在大眾眼前。
: 所以國家公權力的介入,就這情況而言是「必要之惡」。
: 很遺憾的是,聯合國的立場,是認為社會法益說是應該的。
: 儘管此理論具有「矛盾」與缺乏「實證性」。
:
: 在台灣「單純持有」虛擬兒童色情作品,現階段是模糊地帶,有違法、合法的判例。
: 但是販售、散佈是違法的。
:
: 我國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在104年修法,
: 將兒童色情之「圖畫、照片」納入管制,也就是「虛擬兒色影像創作」的散佈。
:
: 為何會修法將虛擬影像創作納入管制,第28條也有闡述:
:
: 因為「觀看兒童色情作品對慾望的刺激有關聯性,『可能會』導致後續的性犯罪」
:
: 因此「為避免觀看兒色作品後對兒童、少年的傷害舉動,縱使創作中之兒童或少年,
: 為虛擬人物,亦屬該條例規範之對象。」
:
: 這基本上就驗證了台灣的官員、學者都傾向「社會法益說」,因此如果以「個人法益說」: 的立場去遊說那些官員、學者無疑是以卵擊石。
:
: 在結語的部分,撰文者呼籲各網路平台間要聯合成立一個合作團體,
: 以利互相交流與制衡,一方面這樣也可以讓平台「自律」,也能聯合發聲。
:
: 也提到了現行政府的作法:
:
: 呼籲要建立網路影片平台的「審核與監督機制」,主管機關隨時可以介入調查。
: 要建立影片上架的「審核規範」,加強平台的「法令依循」,這說白話就是要像B站那樣。
: 由防治數位犯罪的數位發展部為功能性監理,管制網路成人影像平台。
: https://i.imgur.com/pzNGU37.png
:
: 你他媽的,政府想管網路的手真的不時伸出來欸,閱讀完我只有吐血與絕望。
:
原文寫得很好引用過來 也讓大家能再多看看
-------下面一點淺見------
1.這次爭議的法條是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該條例)
第 38 條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查獲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 39 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上述條文異動(修正)始於112年
第 38 條 修正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之犯罪行為客體,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二。
二、考量行為人雖未為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等物品之行為,然一有交付上述性影像或物品則有流傳可能性,其侵害之程度應與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行為等視,故將交付納入第一項及第二項犯罪行為類型予以處罰,以保護兒童或少年被害人。
三、衡酌司法實務就散布、播送等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等品之案件判決刑期僅兩個月,惟該等犯罪行為對兒童或少年被害人所造成之身心傷害巨大,爰參採民間團體建議,將第一項之刑度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第二項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第一項物品者,配合修正刑度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第一項及第二項將販賣、意圖販賣與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圖畫等,或意圖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而持有第一項物品之行為態樣並列,考量透過營利手段賺取暴利,相較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相關物品者,其侵害被害人權益較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販賣」文字,並增訂第三項,明定意圖營利犯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者或販賣該二項規定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圖畫等物品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五、參酌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五項對未遂犯處罰之規定,增訂第四項明定第一項及第三項未遂犯處罰之。
六、第三項移列為第五項並配合項次調整,修正援引之項次;另參酌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修正沒收範圍包括該類物品之附著物。
第 39 條 修正理由
一、性剝削加害人常透過其持有之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製品誘拐兒童或少年,使更多兒童及少年受害,另性剝削加害人間也常透過交換已持有之性剝削製品以獲得更多相關違法製品,同時促使性剝削製品之供需關係存續。二○○○年聯合國訂立之「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第三條(c)款即明確要求締約國將「製作、分銷、傳送、進口、出口、出售、銷售或擁有第二條所界定之兒童色情製品」納入刑法規範。衡酌本條例處罰持有兒童色情物品之立法理由係考量兒童色情圖片對慾望之刺激具關聯性,觀看後可能採取實際行動傷害兒童,為避免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之人採取實際行動侵害兒童或少年,提高犯罪之危險性,爰本條所欲規範者,並非侵害特定兒童或少年個人利益之行為,而係避免不特定兒童及少年之個人利益受侵害之危險,以達成防制、消弭以兒童或少年為性剝削對象之國家重大公益目的。爰參酌各國立法例,例如日本對於持有兒童或少年色情物品行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德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對於單純持有兒童或少年色情刊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奧地利刑法亦同,爰增訂第一項,定明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以刑罰。
二、第一項與第二項移列為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考量實務上多有因朋友轉傳而誤觸法令遭裁罰之情形,為避免逕處刑罰過苛,並考量觀看、聽聞此類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後,仍有進一步侵害兒童或少年之可能,爰於第二項定明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至於第二次以上被查獲,已非誤觸法令之情形,爰於第二項定明予以刑事罰。 三、考量特定社會情境下,持有兒童色情物品之必要性,例如實務上網際網路防護機構因受理民眾檢舉網路上兒童或少年性影像,因而持有該性影像用以請網路業者移除、下架情形,參考加拿大與荷蘭相關立法例,以科學、教育(如學術研究)、醫療(執行性治療)為正當持有之理由,爰第一項至第三項排除上述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情形。
四、參酌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將第二項後段有關沒收規定移列為第四項,並修正為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以下是節錄自 兒童少年權益網 的資訊
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聯合國中文版(下稱該議定書)
第 2 條
為本議定書的目的:
(a) 買賣兒童係指任何人或群體將兒童轉予另一人或群體以換取報酬或其他補償的行為或交易;
(b) 兒童賣淫係指在性活動中利用兒童以換取報酬或其他補償;
(c) 兒童色情製品係指以任何手段顯示兒童進行真實或模擬的露骨性活動或主要為誨淫而顯示兒童性器官的製品。
第 3 條
1. 每一締約國應起碼確保本國刑法對下列行為和活動作出充分的規定,不論這些犯罪行為是在國內還是跨國實施的,也不論是個人還是有組織地實施的:
(a) 在第2 條界定的買賣兒童的範圍內,這些罪行是指:
(一) 為下述目的以任何手段提供、送交或接受兒童:
a. 對兒童進行性剝削;
b. 為牟利而轉移兒童器官;
c. 使用兒童從事強迫勞動;
(二) 作為仲介不正當地誘使同意,以違反適用的有關收養的國際法律文書的方式收養兒童;
(b) 出售、獲取、介紹或提供兒童,進行第2 條所界定的兒童賣淫活動;
(c) 為上述目的製作、分銷、傳送、進口、出口、出售、銷售或擁有第2 條所界定的兒童色情製品。
上述我認為的重點我用黃色稍微標一下
特別重點我用藍底黃字標起來
------以下一點意見------
1.就黃色部分看來,可以看見我國對該條例38,39條的立法採取個人法益說,因其修正理由多次提及“被害人”及“對被害人的衍生行為”可見我國對此法的修正採取個人法益說
2.觀修正理由中藍底黃字的部分,立法者企圖在通篇有關保護個人法益的立法理由中,突然穿插社會法益說的保護範圍,而其引用的是該議定書,然而細看該議定書2,3條內容可知,該條例其實也是以保護真實兒童為目的,未有對虛擬圖片做出限制,較容易引起誤會的是第2條(c)兒童色情製品,但仔細看可發現其定義非指虛擬的兒童而是指以真實兒童進行真實或模擬性活動(也就是類似、模仿性活動),未免爭執,在此敘明
至於該議定書原文及實際執行狀態有賴其他人提供其細節,我這裡先不多做討論
3.綜合以上所述,可知衛福部、立法院皆在此事件中扮演惡性角色,而立法粗糙居然出現張飛打岳飛拿保護個人法益的議定書作為保護社會法益的修法基礎。
3-1.該條例違背罪刑相當原則,有實際被害人的犯罪態樣與沒有實際被害人的犯罪態樣,其惡性程度明顯不同,但立法者、主管機關居然不做區分試圖以同一法律懲罰行為人,明顯違法不當
3-2.該條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雖然立法得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但仍須符合可理解、可預見、可審查,該條例對於虛擬創作的限制不符合明確性原則,甚至就連主管機關自己都無法界定該標準
3-2.該條例違反比例原則,虛擬創作受我國憲法第11條廣義言論自由及22條其他言論自由保障,雖依第23條得對自由權限制,惟仍符合一定之限制。限制人民權利須符合比例原則,而其限制手段及目的審查依序需符合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三者,惟該條例未提供任何有關禁止虛擬創作與達成該條例目的間關聯之科學證據支持,立法者僅憑臆測、空想的關聯性就對人民權益做出限制,而實際上反而可能達成反效果(板上已有相關議題的論文討論與數據可供間接推測禁止虛擬對保護兒少性權益的不利可供參考,在此先不列入討論)而不符合適當性原則,在有科學數據研究該限制無助保護兒少性權益,反而可能增長犯罪結果的情況下,主管機關、立法者應該主動提出其手段及目的具有實質關聯性的證據。
4.政府扶持民間機關iWin,雖名義上為民間機關,但在眾所周知其背後有衛生福利部撐腰的情況下,雖然iWin不做違法之認定,但正因其不違法卻以“可能違法”的通知警告函送與各網站要求自律,無異於假借公權力恫嚇人民,政府成立民間機構逃避人民監督卻用來恐嚇人民的行為,實在有違法治國原則
用手機發文少了好多P幣喔…
請大家再踴躍討論發文整理 並找到任何可能幫得上忙的人幫忙用他們可以理解的方式宣傳這件事
尤其選區內的民意代表
這一仗不打下去的話 可能一個月後就會決定往後數十年甚至數百年的好日子要來了
大家加油
--
我不是要吐槽,但真的太長
問題是目前法院實務見解還是認定 圖畫不以真實人物為限
總之這個得打法律戰了 單純噴那群王八蛋是沒有用的
我覺得前面有篇說得比較好:這是政治不是法律問題
我懂這個意思 但法律上還是站得住角 多一個站得住角的地方當然更好
衛服部司長 恩不里居: 10人有8人主觀認定是就是
皇帝>法律 你懂嗎?
IWIN:我只負責轉達,實際審判跟我無關
政府要作就直接抓,幹嘛設一個中繼站
多一個中繼站才是最大的爭議
司長已經超越憲法了 區區法律原則算啥
要就直接判刑關起來,為什麼只有下架文章
衛服部想干涉網路言論怕直接出手引爭議假藉民間過水
iwin假借假司法恐嚇平台 要求刪文背後有衛服部撐腰
有爭議就哭說沒權你可以不理會 乾 跟詐騙有夠像
民104年少防法全文修正就有圖片
107年就有相關法院判決 跟去年修法無涉
綜觀第8條跟第38條而言 如果有第38條之情形的話
Iwin就可以發函請求移除 所以其實104年就有此風險存在
跟去年修法無涉 少防法立法時感覺也沒討論法益基礎
*104年就有圖畫
然後那個議定書看不出來僅指涉真實兒少色情製品而排除
虛擬作品 事實上聯合國贊同對虛擬兒少色情製品為管制
台灣,中華民國 非聯合國會員
兒少權力公約有內國法化 所以對我國而言有法律效力
然後許桓達老師記得有寫文章批評過少防法 可以看一下
感謝補充 其實我一直很反感台灣這種舔“進步”國家的行為 沒有自己的思考 盲從所謂的先進國家,該進步的地方永遠不會是第一個跨步總是落後別人,不該盲從的部分 反倒是汲汲營營 剛查了一下107年的少防法案件 沒看到有基於虛擬圖片的判決書 如果可以的話可以再請幫忙補充分享嗎? 其實綜觀聯合國公約、議定書看來都是為了保護個人法益而制定,但在執行上都逾越了公約 、議定書的制定範圍 然後我國完美承襲了這錯誤的精神 制定了以保護法益為目的的少防法然後不知道怎麼寫只好隨便插幾句沒邏輯的論述引用公約 、議定書作為保護社會法益的基礎 公約國內法化跟少防法仍都應該受憲法規範,希望政府能夠好好的依法行政不要濫權擴張, 也不要僅因修法事隔久遠就認為該修法毫無疑問具有正當性而無視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 這件事情的癥結點漸漸明朗化 感謝各位一起努力補充 這段時間真的很辛苦 目前為止是覺得 國內法、公約還是需遵循憲法、法律的基本原理原則 限制虛擬創作對於達成目的仍然沒有適當性
聯合國議定書2-c界定還算清楚 至少有描繪性活動或性器官
聯合國關我屁事 我會員嗎
不是 連國家都不是
一堆日本動畫片串流全球都沒事
先推一個
反正他們母部門判決敗訴多少次,子部門當打手不意外
隨便搞把別人下架後面被法院打臉敗訴又怎樣,目的達到他
們就贏了
超越憲法不意外,反正先當打手先贏
NCC案件各位自己查新聞,同門分部你們還覺得他們有多中
立,狗吠火車大家洗洗睡
上面提到聯合國議定書,那個條例規範才是真正的規定,台
灣的亂搞什麼叫做主觀認定,這句話真的會笑死人
跟上次傾角幾度為公共危險一樣,沒有依據法原,就要搞
這篇清晰 法律人是尼?
真的覺得聯合國是亂源,正式不做一直搞有的沒的
希望ai早日發展起來讓那些低能兒想阻止也阻止不了
推
推
看到了107上易字1109還沒看完 等等看完再看看怎麼討論
※ 編輯: p9i1n0g0u4 (150.116.129.1 臺灣), 02/04/2024 16:49:43推
爆
首Po內容有點長、大家自己點進去看 感覺算是有溝通機會,但看下來的重點在於他們認為 「不要把任何兒少,跟”性”做連結」 --26
我不是很認同你這個看法 ------- 引文開始 ------- 雖然我也認為,一下子將法律界限拉到虛擬兒少角色,在沒有充分溝通下,可能太早了 但我能理解,政府的決策、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想傳達的理念 「不要把任何兒少,跟”性”做連結」9
那個… iWIN這篇FB貼文是不是又盜圖了啊? 他們發這篇文之前有先跟原作者徵求同意使用了嗎? -- 外出た瞬間終わったわ10
所以那個無限六萬到下架是怎麼回事 所以到底干虛擬屁事 可是你家主子(?)說開幾次會都一樣耶3
轉錄部分摘要 如這次案件,違反的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8條 這是刑事犯罪,違法者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iWIN通知平臺業者處理,縱然業者跟貼文者移除貼文 該案iWIN仍須依作業流程通報警方,由警方進行調查,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7
節錄自iWIN FB 或許有人覺得,iWIN是什麼東西可以認定違法 其實,大家誤會了 iWIN並沒有任何公權力,我們無法進行裁罰3
直接跟各位講, 這些當到高階主管職的公務人員絕對不會溝通, 他們要的只是要如何達成KPI, 就算那份報告不是快樂表,也會直接無視硬幹。 反正政府內部一堆快樂表都無視了,有差這次硬幹嗎?13
這文章有一段話是這樣的: 「我在從事這份工作前,我從不認為把兒少”性化”是什麼大問題,我甚至不認為那是”性 化”。 隨著工作,接觸到許多可怕的影像與內容後,我開始深刻理解到,「兒少遭性侵、性化」在 台灣並非少數。7
雖然整段文章落落長,但立論基礎其實只有短短這幾行字 「 我在從事這份工作前 我從不認為把兒少”性化”是什麼大問題,我甚至不認為那是”性化” 隨著工作,接觸到許多可怕的影像與內容後25
在我們跟衛服部吵何謂「兒少」的定義, 在那邊眼睛幾分之幾臉大時,根本就已經落入了他們的邏輯陷阱了。 最根本的根本,我們要先請衛服部說明 「自由創作與侵犯兒少犯罪的關聯性」 「自由創作與侵犯兒少犯罪的關聯性」
爆
[討論] 未來持有色色圖畫也要判刑了連結: 原文太長,擷取其中一部份,本月10號立院三讀通過的法案 此外,三讀條文提高拍攝、製造兒少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 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招募、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44
[問卦] 我剛剛發現炎亞綸犯的罪其實不輕吧因為炎亞綸 我翻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裡面有一條是這樣寫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 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16
[討論] 關於蘿莉本的法律問題討論之前學校分組作業的廢案,丟上來跟洽眾分享一下,覺得太爛麻煩噓小力一點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 (中略) ......拍攝、製造、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 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14
Re: [問題] 有沒有iWin懶人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8 條 第 1 項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 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 瀏覽或移除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10
Re: [島了] K島 KOMICA 表島全數離線中 (更新消息問一下 如果是有人貼三次元幼女色情照爆破的話為什麼不能抓啊? 這種應該不是違反善良風俗那麼簡單了吧? 我記得兒童色情不是已經牽扯到刑法了嗎? --8
[閒聊] 炎亞綸炎亞綸近期官司 妨害性自主 → 罪證不足,不起訴 拍私密影片,並外流 → 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今日被提起公訴 共2處,都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 另外最近改本名了 吳庚霖 → 吳秉孺4
Re: [討論] 要燒IWIN不如燒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第 38 條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 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在虛擬人物的影像是否可能助長現實兒少犯罪無法有效證明的情況下1
Re: [問卦] 甲甲炎亞綸涉兒少性剝削檢調該出動了吧向北檢告發炎P之後就被檢舉無記者進桶, 今日才有機會跟各位報告後續進展: 臺端來信敬悉,惟臺端指述事項,業經士林地檢署分案偵辦,已轉傳該署參辦。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敬啟2
Re: [新聞] 兒少性剝削圖被要求下架 PTT鄉民炸鍋還燒現在那邊還有個主流論述是在說兒少性剝削法的38條違憲 各位看看法條是這樣的 第38條 第一項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1
Re: [問卦] 炎p只是做了行房記錄也有事?差距是在緩刑和不能緩刑 另外我們也不知道怎麼散布的,假設都是炎分享的,那就更慘了 38條之一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 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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