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正宮告小三全敗訴 法官:貞操權低於性
※ 引述《paiopapa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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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媒體來源:
: ETTODAY
: 2.記者署名:
: 記者黃翊婷
: 3.完整新聞標題:
: 3正宮告小三全敗訴 法官:貞操權低於性自主權
: 4.完整新聞內文:
: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 台中地院近期有一名法官審理3起婚外情求償案件,3名人妻均控訴丈夫外遇,小三侵害到: 她們的配偶權。但法官認為,貞操義務是對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的限制,而「性自主決: 定權」為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人權,貞操權的位階明顯較低,最終3起案件都被裁定駁回: ,目前仍在上訴審理當中。
: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3765/d3765822.jpg
: 人妻A控訴醫師夫外遇女業務,提告求償100萬元;人妻B則是抓包丈夫與小三相約上摩鐵: 開房間,心碎求償80萬元;人妻C不滿主管夫發生婚外情,還親密稱呼小三為「寶貝」,: 憤而決定提告求償100萬元。
: 然而,這3起案件均被台中地院同一名法官裁定駁回。法官給出的理由是,貞操義務是對: 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的限制,而「性自主決定權」為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人權,也就是: 說,每個人都可依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和他人發生性行為,除了可以消極拒絕不想要的: 性接觸及性行為之外,也包括積極追求性的愉悅和滿足的權利。
: 法官指出,民法並未明文規定配偶間互負貞操義務,縱使認為可從婚姻制度「推論」出配: 偶間應互負貞操義務,貞操權的位階仍明顯低於受憲法第22條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第: 三人」並非婚姻契約當事人,本來就不受貞操義務拘束,也不必協助維繫原告夫妻婚姻關: 係的法律義務(至多有道德義務),縱使這個「第三人」與人夫合意性交,正宮也沒有任: 何權利得以主張。
: 法官提到,若人夫與「第三人」結婚,也就是重婚,重婚的情節及法律效果,顯然比婚外: 性行為嚴重,但立法者在民國74年修正民法第992條規定前,重婚為有效,僅是利害關係: 人得訴請法院撤銷後婚而已,顯見立法者並不認為重婚違反善良風俗。
: 法官說,舉重以明輕,重婚比婚外性行為嚴重,立法者卻不認為重婚違背善良風俗,所以: 對婚姻干擾強度更低的婚外性行為,自然也未違背善良風俗。
: 法官還在其中2起案件的判決書中載明,人妻沒有對應該負擔主要責任的配偶求償,僅向: 「第三人」求償,若允許,無異於提供誘因給對婚姻、配偶毫無忠實、誠信、負責態度的: 已婚者,讓他們積極發展婚外情,「豈合乎公平與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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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823/2802835.htm
: 6.備註:
: 哪天會不會有人提一夫一妻的規定違背性自主權所以違憲呀
看起來是當初通奸除罪化後,某些問題還是沒解決的結果。
當初通奸除罪化的理由之一,就有這個:
「性別差異」
根據刑法第245-2規定,通姦罪可以寬恕配偶,僅對小三提告。然而實際情況是妻子容易原諒先生,僅對小三提告,但當妻子外遇時,先生因為自尊,原諒妻子的比例低,仍會提告,如此現象造成女性被告比例高於男性。
這種男女不平等的現象,已經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內容: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這次引起爭議的法官,估且不論貞操權和性自主權的問題,裁定理由也有講到這一點。
法官還在其中2起案件的判決書中載明,人妻沒有對應該負擔主要責任的配偶求償,僅向「第三人」求償[m,若允許,無異於提供誘因給對婚姻、配偶毫無忠實、誠信、負責態度的已婚者,讓他們積極發展婚外情,「豈合乎公平與事理?」
當年直接讓產生原因(通奸罪)直接消失,但民事還是可以求償,所以不告配偶只告小三還是實務常態。
以社會法感情而言,外遇這件事難道是單方而為嗎?
為什麼配偶拍拍屁股,可能跟原配道個歉就沒事。
甚至這樣操作,是不是隱含著某種思想:「我老公很乖的,都是外面壞女人帶壞的,所以我要教訓壞女人。」
老公小頭管不住,只敢怪第三者。
更別提以常上新聞的外遇態樣,都是有錢有勢的男人去外遇,小 三都是漂亮年輕較無資力的女生。
原配不對有財力的索賠,僅對無財力的要求,獲得一紙判決,可能每月僅能微薄扣薪幾千元。
這種做法無寧只是宣示和懲戒小三,但外遇的主要人物之一,卻輕輕放過。
當然解法很簡單:「立委諸公規定民事侵害配偶權提告時,要兩者一起告。」
但台灣立委及高官們正是外遇大戶,想也知道不會立砸自己腳的法案。
所以當用這種新聞來表示法官是替執政黨外遇找尋解法時,不妨想想法官的駁回正是點出現行制度下,得利的正是那些婚姻中出軌且有權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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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錯了而已
就單一法官自由心證,習慣就好
妻要維持下去婚姻~所以不告夫
合理
這點才平等原則要怎麼評價
在
如果要告,就是離婚直接告另一半和小三
,不然不離婚,又只告小三,那這時候的
婚姻不就是個笑話,又或只是一個詐騙的
工具而已
你怎知老公ㄧ定都沒事?不要自己的正
義感看世界
他可能這輩子 這件事都被老婆掛嘴邊
ㄧ直被狂罵
告老公為何會造成婚姻無法維持,要
真無法維持不會因為有沒有告就造成
告的確會無法維持,等於你被砍了
不告老公很簡單啊,就是因為最後還是婚姻家
庭出資,意義不大。跟保險出險不能對家人代
位求償類似,撕破臉離婚才可能向配偶求償
而且從回復婚姻圓滿的角度本來就不一定要告
家人,就舉家人載你過失車禍,你會告家人嗎
?還是只告第三人?乾脆以後第三人都主張被
害人沒告家人,所以違反平等權
老公被唸一輩子,過一陣子就故態復萌
了
保險代位求償法理基礎不失為一種理由
,但中華民國法律中能列家人為被告的
法律也所在多有
通姦除罪化的性別差異理由看上去怎麼
那麼倒因為果 www
噓11樓
11樓是不是太天真了
12
該記者指的三起案件,指的應是: 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原訴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諮商費8萬1100元、慰撫金91萬8900元,為無理由: (一)按請求權基礎之審查順序,應以契約責任優先,而契約責任(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 不完全給付)中,除不完全給付中的加害給付有侵害人身及所有權,得成立侵權行為而有1
只告小三不告配偶 以前不就一堆一堆想賺的 叫老公老婆去外遇(仙人跳) 然後再去告 有吃又有拿~18
所以正宮應該通通被以誣告罪起訴 性自主權本來就是法律明定的 為憲法最高位階,個人基本人權 已經是常識範圍了! 那些正宮,難道都是小學程度?9
這種芭樂理由如果說的通 那每天工作要綁在公司八九小時,就是用契約自由、財產權,去限制人的人身自由權跟思想自由權。 在公司我愛怎做就怎樣做,老闆受損害,主張用地位階的財產權跟其他自由權,這些位階都比員工思想自由、人身自由低。 以後老闆都不准跟員工求償工作上的損失,對表現好的員工的不求償,對表現不好的員工求償,無異於是鼓勵表現好的原工以後繼續犯錯? 求償與否本來也是人的思想自由跟訴訟權、財產權上的主張,未求償也可能是已私下達成和解,或給予婚姻再次破鏡重圓的機會,怎能說是提供配偶發展婚外情誘因?6
本來訂定結婚契約的就只有二個人 今天不管小三或小王知不知道對方已婚 在契約內該負外遇責任的 本就只有在這份結婚契約裡的人 只是後來被大家玩到只告外人5
神法官 憲法第22條保護個人權利的前提是不妨害社會秩序 我就問配偶貞操權,師生戀算不算社會秩序啦? 各位看清楚了,以後絕對不要結婚,反正法律不保障配偶貞操權,被綠都沒地方哭 花個幾十萬,拍婚紗,辦喜宴,請婚攝,度蜜月,配偶還是能跟別人做愛6
先說前提 小三是被告,正宮原告,男方沒事 ※ 引述《paiopapa ()》之銘言: : 然而,這3起案件均被台中地院同一名法官裁定駁回。法官給出的理由是,貞操義務是對 : 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的限制,而「性自主決定權」為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人權,也就是2
我不知道是律師的鍋還是法官的鍋。 因為看判決引用的是184, 但是小三這件事情損害的不是貞操, 正常會引用195第3項身分法益的「配偶權」 然後因為配偶身份才引伸出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1
我不知道法匠哪來的權力替人決定要告老公 今天因為這外遇 原配想必非常難過 做出只告小三不告老公的決定想必也是天人交戰 法匠坐在高高的審判桌上 只認為啊你不告老公告小三是衝啥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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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通姦除罪化看到通姦廢除許多人一片撻伐,很多人表示如果另一半外遇這樣沒有刑法可以懲罰他/她 ,失去公平正義,更無法以刑逼民,如果那麼擔心另一半外遇,我不懂你/妳當初選擇結 婚的目的是什麼?好像沒有通姦罪大家都要去外遇一樣 這條除罪最大的原因有三 第一,兩個人的婚姻為何要用公權力介入處理?- 奇怪,這個問題怎麼會變成這麼複雜的法律問題,這只是簡單的邏輯問題吧 老公外遇,提告小三失敗,這不是顯而易見 因為在這個情況下損害婚姻的當然是「老公」啊,跟小三有什麼關係? 結婚而配偶互相負義務,這當然是僅限於婚姻雙方的關係,要是有一方外遇,侵害到另一 方配偶權,要付出損害賠償的,當然是訂下婚姻契約卻「違約」的另一方不是嗎?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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