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正宮告小三全敗訴 法官:貞操權低於性
神法官
憲法第22條保護個人權利的前提是不妨害社會秩序
我就問配偶貞操權,師生戀算不算社會秩序啦?
各位看清楚了,以後絕對不要結婚,反正法律不保障配偶貞操權,被綠都沒地方哭
花個幾十萬,拍婚紗,辦喜宴,請婚攝,度蜜月,配偶還是能跟別人做愛
砲打了,就算有小孩,辦認養就好,記得不要結婚
還有老師們記得,學生滿16就有性自主權,那個學校敢靠北老師跟滿16學生發生關係,甚至解僱的,記得上訴這違反憲法對性自主權的保
障,要保護自己的工作權
這種判決就是社會亂源
※ 引述《paiopapa ()》之銘言
: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 1.媒體來源:
: ETTODAY
: 2.記者署名:
: 記者黃翊婷
: 3.完整新聞標題:
: 3正宮告小三全敗訴 法官:貞操權低於性自主權
: 4.完整新聞內文:
: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 台中地院近期有一名法官審理3起婚外情求償案件,3名人妻均控訴丈夫外遇,小三侵害到: 她們的配偶權。但法官認為,貞操義務是對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的限制,而「性自主決: 定權」為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人權,貞操權的位階明顯較低,最終3起案件都被裁定駁回: ,目前仍在上訴審理當中。
: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3765/d3765822.jpg
: 人妻A控訴醫師夫外遇女業務,提告求償100萬元;人妻B則是抓包丈夫與小三相約上摩鐵: 開房間,心碎求償80萬元;人妻C不滿主管夫發生婚外情,還親密稱呼小三為「寶貝」,: 憤而決定提告求償100萬元。
: 然而,這3起案件均被台中地院同一名法官裁定駁回。法官給出的理由是,貞操義務是對: 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的限制,而「性自主決定權」為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人權,也就是: 說,每個人都可依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和他人發生性行為,除了可以消極拒絕不想要的: 性接觸及性行為之外,也包括積極追求性的愉悅和滿足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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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幹嘛不管好跟你結婚的人?
大家都成年人了自己做錯事還裝小孩
子要人家管自己?
戀愛本來就不該受法律約束
去告你的配偶啊
要不要規定夫妻每週做愛幾次?
法官都是自動忽視不妨害社會秩序的
前提阿,生存權明明也有社會秩序的
前提為什麼會有違憲討論?還不就這
些垃圾法官發明的比例原則整天在自
由心證
配偶權是社會秩序嗎?
正宮就是還想維繫家庭關係才只告小三
不然法官會看到離婚關係、贍養費官司
這法官腦動大開,破壞社會秩序
破壞社會秩序的是外遇者,管不住小頭…
你沒組過家庭才說風涼話
刑法除罪化大成功
支持繼續上訴
你的婚姻關係並沒有重要道會影響社會秩序
什麼都拿憲22來坦真的鬼扯蛋
管的你自己
你可以告配偶維護權利
12
該記者指的三起案件,指的應是: 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原訴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諮商費8萬1100元、慰撫金91萬8900元,為無理由: (一)按請求權基礎之審查順序,應以契約責任優先,而契約責任(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 不完全給付)中,除不完全給付中的加害給付有侵害人身及所有權,得成立侵權行為而有1
只告小三不告配偶 以前不就一堆一堆想賺的 叫老公老婆去外遇(仙人跳) 然後再去告 有吃又有拿~18
所以正宮應該通通被以誣告罪起訴 性自主權本來就是法律明定的 為憲法最高位階,個人基本人權 已經是常識範圍了! 那些正宮,難道都是小學程度?9
這種芭樂理由如果說的通 那每天工作要綁在公司八九小時,就是用契約自由、財產權,去限制人的人身自由權跟思想自由權。 在公司我愛怎做就怎樣做,老闆受損害,主張用地位階的財產權跟其他自由權,這些位階都比員工思想自由、人身自由低。 以後老闆都不准跟員工求償工作上的損失,對表現好的員工的不求償,對表現不好的員工求償,無異於是鼓勵表現好的原工以後繼續犯錯? 求償與否本來也是人的思想自由跟訴訟權、財產權上的主張,未求償也可能是已私下達成和解,或給予婚姻再次破鏡重圓的機會,怎能說是提供配偶發展婚外情誘因?6
本來訂定結婚契約的就只有二個人 今天不管小三或小王知不知道對方已婚 在契約內該負外遇責任的 本就只有在這份結婚契約裡的人 只是後來被大家玩到只告外人8
看起來是當初通奸除罪化後,某些問題還是沒解決的結果。 當初通奸除罪化的理由之一,就有這個: 「性別差異」 根據刑法第245-2規定,通姦罪可以寬恕配偶,僅對小三提告。然而實際情況是妻子容易原諒先生,僅對小三提告,但當妻子外遇時,先生因為自尊,原諒妻子的比例低,仍會提告,如此現象造成女性被告比例高於男性。 這種男女不平等的現象,已經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內容: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6
先說前提 小三是被告,正宮原告,男方沒事 ※ 引述《paiopapa ()》之銘言: : 然而,這3起案件均被台中地院同一名法官裁定駁回。法官給出的理由是,貞操義務是對 : 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的限制,而「性自主決定權」為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人權,也就是2
我不知道是律師的鍋還是法官的鍋。 因為看判決引用的是184, 但是小三這件事情損害的不是貞操, 正常會引用195第3項身分法益的「配偶權」 然後因為配偶身份才引伸出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1
我不知道法匠哪來的權力替人決定要告老公 今天因為這外遇 原配想必非常難過 做出只告小三不告老公的決定想必也是天人交戰 法匠坐在高高的審判桌上 只認為啊你不告老公告小三是衝啥小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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