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正宮告小三全敗訴 法官:貞操權低於性
我不知道是律師的鍋還是法官的鍋。
因為看判決引用的是184,
但是小三這件事情損害的不是貞操,
正常會引用195第3項身分法益的「配偶權」
然後因為配偶身份才引伸出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
如果你正常夫妻間如果只有愛愛那這判決沒事。
※ 引述《paiopapa ()》之銘言:
: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 1.媒體來源:
: ETTODAY
: 2.記者署名:
: 記者黃翊婷
: 3.完整新聞標題:
: 3正宮告小三全敗訴 法官:貞操權低於性自主權
: 4.完整新聞內文:
: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 台中地院近期有一名法官審理3起婚外情求償案件,3名人妻均控訴丈夫外遇,小三侵害到: 她們的配偶權。但法官認為,貞操義務是對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的限制,而「性自主決: 定權」為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人權,貞操權的位階明顯較低,最終3起案件都被裁定駁回: ,目前仍在上訴審理當中。
: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3765/d3765822.jpg
: 人妻A控訴醫師夫外遇女業務,提告求償100萬元;人妻B則是抓包丈夫與小三相約上摩鐵: 開房間,心碎求償80萬元;人妻C不滿主管夫發生婚外情,還親密稱呼小三為「寶貝」,: 憤而決定提告求償100萬元。
: 然而,這3起案件均被台中地院同一名法官裁定駁回。法官給出的理由是,貞操義務是對: 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的限制,而「性自主決定權」為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人權,也就是: 說,每個人都可依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和他人發生性行為,除了可以消極拒絕不想要的: 性接觸及性行為之外,也包括積極追求性的愉悅和滿足的權利。
: 法官指出,民法並未明文規定配偶間互負貞操義務,縱使認為可從婚姻制度「推論」出配: 偶間應互負貞操義務,貞操權的位階仍明顯低於受憲法第22條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第: 三人」並非婚姻契約當事人,本來就不受貞操義務拘束,也不必協助維繫原告夫妻婚姻關: 係的法律義務(至多有道德義務),縱使這個「第三人」與人夫合意性交,正宮也沒有任: 何權利得以主張。
: 法官提到,若人夫與「第三人」結婚,也就是重婚,重婚的情節及法律效果,顯然比婚外: 性行為嚴重,但立法者在民國74年修正民法第992條規定前,重婚為有效,僅是利害關係: 人得訴請法院撤銷後婚而已,顯見立法者並不認為重婚違反善良風俗。
: 法官說,舉重以明輕,重婚比婚外性行為嚴重,立法者卻不認為重婚違背善良風俗,所以: 對婚姻干擾強度更低的婚外性行為,自然也未違背善良風俗。
: 法官還在其中2起案件的判決書中載明,人妻沒有對應該負擔主要責任的配偶求償,僅向: 「第三人」求償,若允許,無異於提供誘因給對婚姻、配偶毫無忠實、誠信、負責態度的: 已婚者,讓他們積極發展婚外情,「豈合乎公平與事理?」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823/2802835.htm
: 6.備註:
: 哪天會不會有人提一夫一妻的規定違背性自主權所以違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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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要告就告老公
→
老公是飯票不能告> <
→
只告小三不告配偶跟配偶權何干?
推
判決書184/195都有提,三個判決都是
12
該記者指的三起案件,指的應是: 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原訴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諮商費8萬1100元、慰撫金91萬8900元,為無理由: (一)按請求權基礎之審查順序,應以契約責任優先,而契約責任(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 不完全給付)中,除不完全給付中的加害給付有侵害人身及所有權,得成立侵權行為而有1
只告小三不告配偶 以前不就一堆一堆想賺的 叫老公老婆去外遇(仙人跳) 然後再去告 有吃又有拿~18
所以正宮應該通通被以誣告罪起訴 性自主權本來就是法律明定的 為憲法最高位階,個人基本人權 已經是常識範圍了! 那些正宮,難道都是小學程度?9
這種芭樂理由如果說的通 那每天工作要綁在公司八九小時,就是用契約自由、財產權,去限制人的人身自由權跟思想自由權。 在公司我愛怎做就怎樣做,老闆受損害,主張用地位階的財產權跟其他自由權,這些位階都比員工思想自由、人身自由低。 以後老闆都不准跟員工求償工作上的損失,對表現好的員工的不求償,對表現不好的員工求償,無異於是鼓勵表現好的原工以後繼續犯錯? 求償與否本來也是人的思想自由跟訴訟權、財產權上的主張,未求償也可能是已私下達成和解,或給予婚姻再次破鏡重圓的機會,怎能說是提供配偶發展婚外情誘因?6
本來訂定結婚契約的就只有二個人 今天不管小三或小王知不知道對方已婚 在契約內該負外遇責任的 本就只有在這份結婚契約裡的人 只是後來被大家玩到只告外人8
看起來是當初通奸除罪化後,某些問題還是沒解決的結果。 當初通奸除罪化的理由之一,就有這個: 「性別差異」 根據刑法第245-2規定,通姦罪可以寬恕配偶,僅對小三提告。然而實際情況是妻子容易原諒先生,僅對小三提告,但當妻子外遇時,先生因為自尊,原諒妻子的比例低,仍會提告,如此現象造成女性被告比例高於男性。 這種男女不平等的現象,已經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內容: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5
神法官 憲法第22條保護個人權利的前提是不妨害社會秩序 我就問配偶貞操權,師生戀算不算社會秩序啦? 各位看清楚了,以後絕對不要結婚,反正法律不保障配偶貞操權,被綠都沒地方哭 花個幾十萬,拍婚紗,辦喜宴,請婚攝,度蜜月,配偶還是能跟別人做愛6
先說前提 小三是被告,正宮原告,男方沒事 ※ 引述《paiopapa ()》之銘言: : 然而,這3起案件均被台中地院同一名法官裁定駁回。法官給出的理由是,貞操義務是對 : 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的限制,而「性自主決定權」為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人權,也就是1
我不知道法匠哪來的權力替人決定要告老公 今天因為這外遇 原配想必非常難過 做出只告小三不告老公的決定想必也是天人交戰 法匠坐在高高的審判桌上 只認為啊你不告老公告小三是衝啥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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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抓包老公外遇!法官罕認「配偶權不存在」前面已經新聞說了 法官是吳佳樺 是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 簡單來說 這位法官覺得這件案子中12
[請益] 判例制度被廢除,法官不受拘,考生還要考?舉一個之前在LAW板討論的一個例子 [新聞] 正宮輸了 這法官捍衛「性自主權」 判小三 其中地方法院判決提到: ㈣、「配偶權」並非「法律上權利」:2
Re: [新聞] 顛覆!北院法官認「配偶權」不存在這法官的意思是,大法官解釋通姦除罪化是因為性自主的憲法權利,不應婚姻制度而獨有 、佔有他方性行為之行使,其非專屬於配偶一人,表示大法官解釋後,配偶的獨占性器官 權利並不存在 既然權利不存在,就不可用民法184一項前段請求,因為184前段是侵犯權利,無配偶權又 何來侵權行為?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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