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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惡劣!酒駕累犯遇警棄車 逃竄途中攔逼女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惡劣!酒駕累犯遇警棄車 逃竄途中攔逼女作者
XDGC
(ID說明一切)
時間推噓 推:0 噓:0 →:1

※ 引述《james7923 (詹姆士Q)》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時報
: 2.記者署名:
: 許國楨
: 3.完整新聞標題:
: 惡劣!酒駕累犯遇警棄車 逃竄途中攔逼女騎士載他再逃
: 4.完整新聞內文:
: 惡劣!曾因酒駕遭判刑的台中市黃姓男子,今年6月間又酒後騎車遇攔查,他唯恐被查

: 索性棄車跑給警察追,還當街攔下一輛機車要求女騎士載他離開遭拒,竟強行將對方擠
: 後座,騎了一段路後才將機車停在路旁,留下女騎士後逃逸,台中地院審結,認定黃男
: 累犯,依法加重其刑,依妨害自由判刑3月,得易科9萬,可上訴。
: 判決指出,37歲黃姓男子曾在2015年間因酒駕涉公共危險案件,遭台中地院判刑6月確

: ,全案雖在隔年間執行完畢,但黃仍不知悔改,今年6月9日下午5時許,他酒後騎車行
: 大里區一處路段時,因闖紅燈被警員攔查,黃擔心酒駕犯行又被查獲得面臨刑責,索性
: 車後徒步逃逸。
: 逃逸過程中黃男唯恐警方追趕上來,竟當街攔下騎車的邱姓女子,並央求邱女騎車搭載

: 離開,但邱女當下早受到驚嚇直接拒絕,未料黃男遭拒後不罷休,竟以蠻力將邱女擠到
: 車後座,接著騎機車戴著邱女離開,直騎乘了一段路才將機車停車路旁,留下邱女後快
: 逃逸。
: 案經邱女報案,警方循線將黃男逮捕到案,訊後全案依妨害自由等罪嫌送辦。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59993
: 6.備註: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以天為單位),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
,?
: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一看到本案,小魯也是義憤填膺
覺得這種可惡的行為,應該有論以刑法第328條 強盜罪的空間
所謂的強盜罪,是一種結合犯,例如一個強制行為再加上竊盜行為結合成的強盜罪,目的是大幅加大刑罰
若是沒有結合犯,只論以強制罪和竊盜罪的數罪併罰,罪刑會太輕,因此才產生新的法條叫做強盜罪

行為人黃男奪取機車,並將受害人邱女擠到後座,將邱女載走的行為,是一種不法腕力的施加,若邱女想要防衛,只能以攻擊駕駛中的黃男、或是跳車逃走等手段,無論何種皆有受傷之風險,應可認為行為人黃男之強制手段已達「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
但是仔細想想,強盜罪之中的不法構成要件「竊盜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意圖為依據,本案行為人僅係為逃脫才「借用」黃女之機車,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意圖」,因此不能以強盜罪相繩。

這部分學說上稱之為「使用竊盜」,實務上曾有法官以竊取機車內之「汽油」,作為客觀上竊取之依據,但小魯認為有些牽強。

使用竊盜仍是有待立委豬公修法,彌補法律漏洞。

而本案若要論處第 185-3條第1項 不能安全駕駛罪(本刑兩年以下)及第302條 剝奪行動自由罪(本刑五年以下),數罪併罰下,最重可判7年,本案只判3年,法官如此輕判,實在有違社會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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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wants 12/07 09:14偷機車 再騎回原處都不算偷了 還強盜勒

明顯沒看內文

※ 編輯: XDGC (101.9.201.109 臺灣), 12/07/2021 11: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