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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查弊案到底是誰的工作?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查弊案到底是誰的工作?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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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xas (旁白)》之銘言:
: 不是啊。這次不是一堆人說以前都有念公民?
: 怎麼會連弊案誰處理還不知道
: 1. 真的有明確證據或高度可疑事證:
: 交給檢調+司法啊。
: 馬英九特別費、阿扁機要費、虹安助理費就是已經知道他們怎麼花了,然後請檢調機關
調
: 2. 監督行政權以取得流程或事證:
: 立法院或地方議會。
: 憲法本來就賦予議事機關監督行政機關的權力,在取得犯罪事實前重要的是先了解"正
常?

我覺得你寫的很好。

現實生活是,法條上的「不確定法律概念」文字,
行政機關常常基於政治關係,或檯面下的不正當關係,
予以曲解解釋,而獨厚特定企業,
在政府標案的情形,就是綁標。

這類有問題的案件,若無內部檢舉人,根本無從立案,
此時,「質詢」就是擔任那個線頭的角色,
這個線頭拉出東西來了、至少有足夠的表面證據、嫌疑了,
地檢署才可能分案,
否則依高檢署處理他字案的職權命令,都只能簽結。
(這就是立法、行政、司法怎麼合作和監督)

質詢的開始,就是陳情,以及不願露臉、只能提出不完整證據的內部人,
或政風單位。

看過一些案例,就會覺得當初設這個質詢制度,真的有道理,
它就是很能對應中文文化圈內的人的習性。

更多的,是行政機關以曲解法律的方式給予特定企業免去不利益,
白話文就是:對特定企業拒絕執法、使其不用受行政罰,或僅重罰2萬元,
這類事件,和刑案無關,但和市場公平、你我的生命安全有關。
例如前陣子某家航空公司,外籍機師在安克拉治酒測沒過,沒有停止他的飛航勤務,
卻一直驗到他酒測過關為止、讓他飛回台灣。
這種情形,在新的國會改革法案後,
公務員就無法再以「我就是笨」回應,而有拒絕回答的對應處罰。

還有很多行政機關曲解法令、違法聘僱外國人來台就業的問題、
有錢人莫名其妙家裹有外籍管家的問題,
這類和刑案無關,
但和你我、全體國民的就業權利有關,
和國家的長治久安有關。

很多刑案,例如圖利罪,很難成罪,原因很多,
所以最後最多最多,就只能處理行政違失的部分,
這一部分,也是無法立案、屬於和刑案無關的部分。

: 3. 尚未定義的灰色地帶:
: 立法院或行政院。
: 過往大家對弊案的認知就是利益交換金錢往來。但現代能夠交換的籌碼太多且中間能透

: 一堆傅粉聽到花蓮王講啥特偵組就集體高潮
: 連目前立法行政司法間怎麼合作跟監督都沒搞懂
: 活該被騙去淋雨曬太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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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nda815625 06/23 03:36簡直胡說八道,沒有證據就在信口開

amanda815625 06/23 03:36

河在哪裹?

※ 編輯: court0043 (101.10.97.171 臺灣), 06/23/2024 04: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