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查弊案到底是誰的工作?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有
: : 真的爛透了,
: : 幾個小時沒來看,就又上來造謠,
: : 到底有沒有唸過書啊?
: : 哪一條條文說立委說你有罪就有罪啊?
: : 真是莫名其妙,
: : 現在連中文都不會看的,講話最大聲。
: : 全世界一堆國會都有調查權、刑責,
: 法國議會質詢時,官員有刑責嗎?
: 英國議會質詢時,官員有刑責嗎?
: 德國議會質詢時,官員有刑責嗎?
https://reurl.cc/z1jE8N
美國:美國國會有調查事實之權力,其所發出傳票效力獲得最高法院承認
美國為總統制國家,在三權分立之下,國會並無質詢權。美國國會有調查事實之權力,其所發出傳票效力獲得最高法院承認。參眾兩院委員會可行使聽證制度,具有輔助性權力及強制性質,美國國會行使調查聽證權,實務上為執行傳喚以取得文件或證言,可採取之強制措施包括行使「藐視懲罰權」、移請法院依「藐視國會罪」裁判,得科100美元至10萬美元之罰金,並處1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若有偽造文書或證詞不實之情事,得以偽證罪起訴,就國會聽證程序與效果而言,具司法性及強制性。
日本:對拒絕出席、宣誓、作證、提出文件與作虛假陳述者,得處3個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本國會僅能透過不信任決議拘束內閣,使其負起政治責任,對於內閣虛偽、迴避答辯或「反質詢」之法律效果尚無明文規定。
依《日本憲法》第62條規定,參眾兩議院得各自進行有關國政之調查,並得為此要求證人出席作證或提出證言及紀錄。《議院證言法》第1條確認國會之國政調查權具強制性,依該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對拒絕出席、宣誓、作證、提出文件與作虛假陳述者,得處3個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 釋字325 說院會或委員會決議才能調資料,憑甚麼立職?25規定個別委員質詢時就能調?
: 釋字585 說國家機密經過協商或法院程序才能調,憑甚麼立職?25規定主席決定就能調?
: 釋字585 說院會決議才能課與官員真實陳述義務並對違反者處以罰鍰,憑甚麼立職?25規
: 定個別立委質詢時就能對官員發動罰鍰甚至還有刑責?
反正你這傢伙最喜歡被挑出破綻後,就開始扯其他的。
請問原文那一句話在講文件調閱?
你眼睛裝飾品嗎?
哦不是, 你是塔綠斑~
老套了,左閃右閃,拚命岔開主題,
你有意見,請自己另開主題。
: : 就你台灣一堆低端意見最多。
: 有些半法盲,只不過摸過一點法條,就自以為高人一等。
: 你以為自己很厲害嗎?
對,我很厲害。
我通常不跟人家說我胸前有七個手指挖的洞的。
: : 真相:一切都要移送地檢署,
: : 跟各分局、刑事警察局、金管會等政府機關的函送、移送,
: : 完全相同!
--
笑死,你提供的連接裡面就說台灣不是
美國三權分立,國會權力卻比美國議員
更大,美國沒有質詢,台灣有質詢還外
加調查權,權力比美國更大
他被打臉就貼新聞想證明啥?很淺耶
「刑責」 對不起,可能是支語,所以你們看不懂。
※ 編輯: court0043 (101.10.97.171 臺灣), 06/23/2024 02:42:56所以中華民國憲法,跟美日憲法何干?
胡扯一場
自打臉打這麼爽的,第一次見
人家三權分立,我們五權憲法。根本上就
不同,你直接兩個拿來就放在一起說是同
樣的?
可是我們不是美國
這樣你還不覺得台灣改得亂七八糟嗎?
6
首Po藍白選舉的時候常常在說 我選上這席我就要查哪個部門的公文、密件 (龍介兄、巧芯、小強…等等都有講過類似的) 然後將xxxxxxx&ooooo公諸於世 全部查清楚,相關人員一個也別想逃X
這就是為什麼國會擴權案會被認為不可行 在法庭上,一切只能夠靠證據說話,不是你「覺得」就可以。 甚至有證據還不夠,還要有夠多的證據。 所以法院裡經常出現證據不足,被告無罪釋放的情況。 現在倒好,這個法案直接給了立委審判權,但卻不需要舉證,完全是只要夠多人認為你有3
有 : 罪你就有罪。 真的爛透了, 幾個小時沒來看,就又上來造謠, 到底有沒有唸過書啊?2
你 : 有 : : 罪你就有罪。 : 真的爛透了, : 幾個小時沒來看,就又上來造謠,2
有時就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的態度 以為只要靠著拖字訣,就能把問題從大眾的視野中移除、消失,可是輿論聲浪永遠不會停 息,把時間無限拉長只會製造更多麻煩... 而我這時突然想起了: 一、當年「雙子星弊案」事件,難道犯罪人只有賴素如一人嗎?難道沒有其他同夥(政府X
一堆智障綠狗一天到晚在那鬼扯, 拿柯文哲來救援, 所謂的柯文哲的三大案 京華城,台智光,北士科, 每一件案子的資料都是給你看到飽,X
不是啊。這次不是一堆人說以前都有念公民? 怎麼會連弊案誰處理還不知道 1. 真的有明確證據或高度可疑事證: 交給檢調+司法啊。 馬英九特別費、阿扁機要費、虹安助理費就是已經知道他們怎麼花了,然後請檢調機關調查有沒有違法,有就起訴請法官定罪量刑。3
法國議會質詢時,官員有刑責嗎? 英國議會質詢時,官員有刑責嗎? 德國議會質詢時,官員有刑責嗎? 釋字325 說院會或委員會決議才能調資料,憑甚麼立職§25規定個別委員質詢時就能調? 釋字585 說國家機密經過協商或法院程序才能調,憑甚麼立職§25規定主席決定就能調?X
現在就是台灣司法不被信任 最有名的就是柯兒吸毒運毒案 吸毒確定 毛髮驗出陽性反應 運毒確定 從美國運毒到台灣 結果X
調 : 2. 監督行政權以取得流程或事證: : 立法院或地方議會。 : 憲法本來就賦予議事機關監督行政機關的權力,在取得犯罪事實前重要的是先了解"正 常?
爆
Re: [新聞] 藍白擬強推「藐視國會罪」 歐洲商會示大家來看看 其他先進民主國家們的藐視國會罪 美國 美國法典第 2 篇第 6 章§192、§194 得處 1 月以上 12 月以下有期徒刑,並得科 100 美元以上 10萬美元以下之罰金22
Re: [新聞] 藍白擬強推「藐視國會罪」 歐洲商會示大家來看看 其他先進民主國家們的藐視國會罪 美國 美國法典第 2 篇第 6 章§192、§194 得處 1 月以上 12 月以下有期徒刑,並得科 100 美元以上 10萬美元以下之罰金14
Re: [討論] 為什麼會一堆人不知道法條在哪對於上述問題,我找到的相關法條草案是這些 ----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公私法人、團體於五日內提供檔案 、帳冊等有關資料。3
Re: [新聞] 苗博雅:受國會調查找律師要主席同意→ supervisorz: 跟中國一樣人治立委要罰錢就罰錢 49.159.209.94 05/25 00:15 來,如果照你說的這樣就像中國,那下列這些國家應該也很像中國吧。 英國:證人作虛偽證言亦可能被依偽證罪起訴 英國下議院行使立法調查權,各選任委員會有權傳喚證人, 調閱文件及紀錄,如有拒絕出席作證者,得以「藐視國會罪」5
Re: [新聞] 藍白合體做1事 矢板明夫看穿目的:如高 : 後,有能力的學者和企業家想擔任部長、為國家做貢獻的意願會下降,政府將會面臨「 找 : 到人才」的困境 國會改革議題-各國國會行使監督懲罰權相關法制之探討2
Re: [新聞] 外媒疑惑「調查權」內容 吳宗憲罪很美國國會行使調查聽證權, 實務上為執行傳喚以取得文件或證言,可採取之強制措施包括行使「藐視懲罰權」、移請法 院依「藐視國會罪」(contempt of Congress)裁判,得科100美元至10萬美元之罰金, 並處1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倘有偽造文書或證詞不實之情事,得以偽證罪起訴,使4
Re: [討論] 美國的國會聽證調查制度也是中共指使的嗎美國德國聽證會因為會上刑罰 所以使用條件會相對嚴苛 德國的聽證會是具有強制性的且不能拒絕出席或證言4
Re: [新聞] 藍促「國會調查權」修法 林志潔:使不肖林志潔教授,你這主張根本因噎廢食 美國前總統川普的私人律師,雖並非 政府官員,但仍因在國會作偽證遭判 刑2個月,而美國聯邦眾議院2021年 傳喚某名媒體高層時,該名媒體高層4
[轉錄] 立法院-國會改革之各國國會懲戒制度立法院 國會改革議題-各國國會行使監督懲罰權相關法制之探討 背景說明 (一)國會為最高民意機關,基於權力分立制衡原則,為防止權力集中於任一權,而有監督X
Re: [討論] 藐視國會施行後批評徐巧芯是不是關3年?若國會行使調查權的單位不願配合、隱匿或拖延, 民眾黨團主張開罰3至30萬元罰鍰,不服者可在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國民黨團則提議處1至30萬元罰鍰,且得按次連續處罰,楊瓊瓔則主張處20萬以下罰鍰; 但民進黨團主張維持現行法規,僅得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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