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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查弊案到底是誰的工作?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查弊案到底是誰的工作?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時間推噓 X 推:1 噓:7 →:5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有
: : 真的爛透了,
: : 幾個小時沒來看,就又上來造謠,
: : 到底有沒有唸過書啊?
: : 哪一條條文說立委說你有罪就有罪啊?
: : 真是莫名其妙,
: : 現在連中文都不會看的,講話最大聲。
: : 全世界一堆國會都有調查權、刑責,
: 法國議會質詢時,官員有刑責嗎?
: 英國議會質詢時,官員有刑責嗎?
: 德國議會質詢時,官員有刑責嗎?

https://reurl.cc/z1jE8N

美國:美國國會有調查事實之權力,其所發出傳票效力獲得最高法院承認

美國為總統制國家,在三權分立之下,國會並無質詢權。美國國會有調查事實之權力,其所發出傳票效力獲得最高法院承認。參眾兩院委員會可行使聽證制度,具有輔助性權力及強制性質,美國國會行使調查聽證權,實務上為執行傳喚以取得文件或證言,可採取之強制措施包括行使「藐視懲罰權」、移請法院依「藐視國會罪」裁判,得科100美元至10萬美元之罰金,並處1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若有偽造文書或證詞不實之情事,得以偽證罪起訴,就國會聽證程序與效果而言,具司法性及強制性。

日本:對拒絕出席、宣誓、作證、提出文件與作虛假陳述者,得處3個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本國會僅能透過不信任決議拘束內閣,使其負起政治責任,對於內閣虛偽、迴避答辯或「反質詢」之法律效果尚無明文規定。

依《日本憲法》第62條規定,參眾兩議院得各自進行有關國政之調查,並得為此要求證人出席作證或提出證言及紀錄。《議院證言法》第1條確認國會之國政調查權具強制性,依該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對拒絕出席、宣誓、作證、提出文件與作虛假陳述者,得處3個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 釋字325 說院會或委員會決議才能調資料,憑甚麼立職?25規定個別委員質詢時就能調
: 釋字585 說國家機密經過協商或法院程序才能調,憑甚麼立職?25規定主席決定就能調
: 釋字585 說院會決議才能課與官員真實陳述義務並對違反者處以罰鍰,憑甚麼立職?25
: 定個別立委質詢時就能對官員發動罰鍰甚至還有刑責?

反正你這傢伙最喜歡被挑出破綻後,就開始扯其他的。
請問原文那一句話在講文件調閱?
你眼睛裝飾品嗎?
哦不是, 你是塔綠斑~
老套了,左閃右閃,拚命岔開主題,
你有意見,請自己另開主題。

: : 就你台灣一堆低端意見最多。
: 有些半法盲,只不過摸過一點法條,就自以為高人一等。
: 你以為自己很厲害嗎?

對,我很厲害。
我通常不跟人家說我胸前有七個手指挖的洞的。

: : 真相:一切都要移送地檢署,
: : 跟各分局、刑事警察局、金管會等政府機關的函送、移送,
: : 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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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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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midiots 06/23 02:10笑死,你提供的連接裡面就說台灣不是

Iamidiots 06/23 02:10美國三權分立,國會權力卻比美國議員

Iamidiots 06/23 02:10更大,美國沒有質詢,台灣有質詢還外

Iamidiots 06/23 02:10加調查權,權力比美國更大

fdtu0928 06/23 02:12他被打臉就貼新聞想證明啥?很淺耶

「刑責」 對不起,可能是支語,所以你們看不懂。

※ 編輯: court0043 (101.10.97.171 臺灣), 06/23/2024 02:42:56

netboy789 06/23 03:04所以中華民國憲法,跟美日憲法何干?

amanda815625 06/23 03:34胡扯一場

kbsidd 06/23 06:36自打臉打這麼爽的,第一次見

mana1993 06/23 08:00人家三權分立,我們五權憲法。根本上就

mana1993 06/23 08:00不同,你直接兩個拿來就放在一起說是同

mana1993 06/23 08:00樣的?

jskblack 06/23 08:42可是我們不是美國

stosto 06/23 11:27這樣你還不覺得台灣改得亂七八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