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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綠畜怎麼挺的下憲法法庭阿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綠畜怎麼挺的下憲法法庭阿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6

→ ferb: 跳針了,律師 218.32.102.192 07/25 13:28→ ferb: 不想做也不要跳針嘛,只是被駁回機會大而已 218.32.102.192 07/25 13:28推 pandp: 嗯嗯,92%改善不少 1.175.146.142 07/25 13:29→ ferb: 只是想證明大法官和憲法被當放屁的法律事實 218.32.102.192 07/25 13:29→ pandp: 98%人民提出很棒,92%不受理也很棒 1.175.146.142 07/25 13:29→ ferb: 律師好氣哦,氣到瞄準對象又又又出錯了 218.32.102.192 07/25 13:29推 pandp: 他一定也知道不受理率很高,但沒辦法,也 1.175.146.142 07/25 13:31→ pandp: 還是得拿98%是人民聲請出來說,不然怎麼辦 1.175.146.142 07/25 13:31→ ferb: 哈哈哈哈哈哈哈,笑倒 218.32.102.192 07/25 13:31

笑死!二位大法盲連憲法訴訟要件都不知道,還要在這邊耍寶丟人現眼?

第 59 條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 84 條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前項情形,如人民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得聲請。第一項聲請,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還有你連駁回和不受理都分不清,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了!


第 15 條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
前項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一、聲請人無當事人能力。
二、聲請人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
三、由訴訟代理人聲請,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四、聲請逾越法定期限。
五、本法明定不得聲請或不得更行聲請之事項。
六、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七、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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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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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dp 07/25 13:41反正你也搞不清楚高虹安案助理無罪和緩刑

pandp 07/25 13:41的不同不是嗎

又在貍貓換太子了!可憐喔!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217.182 臺灣), 07/25/2025 13:43:11

pandp 07/25 13:43所以你搞懂了沒?

先回答不受和駁回的區別好嗎? 別在那轉移焦點了!可憐!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217.182 臺灣), 07/25/2025 13:44:53

takuminauki 07/25 13:51草草真的很草捏

ferb 07/25 14:23律師以為在上課,大家要乖啊

ferb 07/25 14:24至於我說的大法官被當屁的憲法實務

ferb 07/25 14:24他都直接跳過不談,繼續上課,跑出範圍的麻

ferb 07/25 14:24煩同學們不要看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