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推薦

Re: [黑特] 平心而論,北檢這次搞得有夠難看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黑特] 平心而論,北檢這次搞得有夠難看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
時間推噓26 推:35 噓:9 →:151

推 Malion: 210萬是政治獻金,有申報的 114.32.244.1 12/28 02:04→ Malion: 那個推推論相信的人邏輯一定不好 114.32.244.1 12/28 02:05

真的,讀書一點都不犯法好嗎?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七八號刑事判決「所稱該筆金錢係「政治獻金」,及辜
成允、辜仲諒假借「佣金」之名,均係避重就輕之詞,該筆金錢實係前揭行為之對價,而為賄賂無訛。」,最高法院在扁案對「政治獻金」實質認定有「對價」即屬賄絡。

立委集體貪污案中,時代力量主席徐永明及國民黨立委陳超明均辯稱「政治獻金」,但台北地方法院一○九年度原矚重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陳超明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犯意…李恒隆當場承前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交付梁文一五十萬元現金,且稱會找公司捐一百萬元至陳超明之政治獻金專戶…匯款一百萬元入陳超明政治獻金專戶後…同日下午告
知陳超明:李恒隆已經透過捐贈政治獻金之方式交付一百萬元賄賂。」。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435 號刑事判決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亦即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即已成立。而行賄者與公務員為逃避刑責,往往假借餽贈、酬謝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變相授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或利用時間之間隔,於事前或事後授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以掩人耳目。故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從實質上就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雙方授受金錢、財物或利益之種類、價額、交付之時間與真正原因等客觀情形綜合加以審酌,不能僅憑當事人所供述形式上授受金錢或其他利益之原因,或授受之時間係在公務員所為職務上行為之前或之後,作為判斷是否具有對價關係之依據。從而公務員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若與職務上應為之特定行為之間具有原因與目的之對應關係者,縱係假借餽贈、酬謝、借貸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亦難謂與其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且究係事前抑或事後給付,以及所交付或不正利益之價值,與該他人因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所獲得之利益之價值是否相當,俱非所問。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62.152 (臺灣)
PTT 網址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62.152 臺灣), 12/28/2024 02:13:29

loki94y 12/28 02:15照他講每個收錢的都說是政治現金不就好了

loki94y 12/28 02:16 *獻

LearnLong 12/28 02:16他們認為人頭不犯罪唄 能躲避監就努力

LearnLong 12/28 02:16躲避監督 就是新政治

fdtu0928 12/28 02:21他們的說法還有另一個:商業行為不屬於

fdtu0928 12/28 02:21政治獻金,檢察官搞不懂XD

artyman 12/28 02:22審酌這個那個真麻煩 就是違法啦

Berotec 12/28 02:237樓知道這是什麼案嗎

Berotec 12/28 02:23還是潑完糞又要溜了

kaede0711 12/28 02:25小草真的白痴 那個款項就是行賄包裝成

kaede0711 12/28 02:25政治獻金

benson50913 12/28 02:27一人一信 支持小草重新從義務教育Re

kaede0711 12/28 02:28更不用講柯文哲還侵佔政治獻金 根本就

kaede0711 12/28 02:28洗錢啊…

JotaroKaga 12/28 02:29會當雜草的就跟主子一樣無視人間律法

JotaroKaga 12/28 02:29政治獻金的定義也能重新定義

casper955033 12/28 02:38以後大家都用現金收政治獻金都沒事

panmomo 12/28 02:38無視人間律法

Pissaro 12/28 02:58他們曲解法律,拜托去跟法官講好嗎

Faust0073152 12/28 03:09槓精or法盲選一個吧,或是都是?

pojohn 12/28 03:16你要怎麼證明有對價呢?

pojohn 12/28 03:19那京華城的審議委員們收到多少賄款?

pojohn 12/28 03:19210是前金,那尾款呢?

henry0131 12/28 03:25我覺得小草都把所有人當智障 包含阿北

henry0131 12/28 03:25跟沈

henry0131 12/28 03:25送錢是獻金 容積率放寬是公益

henry0131 12/28 03:25你怎麼不說自己跑外送是做功德 平台給

henry0131 12/28 03:25你錢是捐款?

faryoo 12/28 03:26這樣沒罪以後大家都弄個木可公司太爽了^^

leterg 12/28 03:44210謝謝560,小沈很小氣

leterg 12/28 03:45這就對價

leterg 12/28 03:46小沈一點都不小氣,對阿北小氣而已,因為

leterg 12/28 03:46知道阿北格局小,小沈給員工都給到300萬了

leterg 12/28 03:50格局小到連陳大善人的人到市長室還在騎飛

leterg 12/28 03:50輪,以為人家是小咖

finalpage 12/28 03:51小草就連excel上前後一票人都是送錢給

finalpage 12/28 03:51柯文哲,就沈慶京那個1500說我不知道就

finalpage 12/28 03:51能給過,怎麼能期待他們看得懂什麼叫作

finalpage 12/28 03:51人頭分批匯入,真的要合法的捐政治獻金

finalpage 12/28 03:51沈慶京為什麼不用自己的名義大大方方的

finalpage 12/28 03:51匯?

dos01 12/28 04:01那隻我猜是黨工

pojohn 12/28 04:20這邊應該都是網軍吧!!京華城如果柯p真的是

pojohn 12/28 04:21違背法令圖利廠商的話,那投贊成的審議委員

pojohn 12/28 04:21也應該是圖利共犯起訴才對啊...

pojohn 12/28 04:22很好笑的是綠媒一直在吵京華城不是都更案

pojohn 12/28 04:22不可以獎勵容積, 民眾黨也說京華城不是

pojohn 12/28 04:23都更案 京華城是用都市計畫去獎勵容積的

pojohn 12/28 04:25二邊都說不是都更案了,但綠媒還是在吵京

pojohn 12/28 04:25華城不是都更案不能用獎勵容積,好歹針對

pojohn 12/28 04:26問題回答, 說京華城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

pojohn 12/28 04:27條取得獎勵容積啊...獎勵容積又不是只有

pojohn 12/28 04:27都更條例有 , 都市計畫也有啊...但綠媒

pojohn 12/28 04:28和網軍好像不講道理似的..

pojohn 12/28 04:29一直跳針這不是都更案..這不是都更案

pojohn 12/28 04:31神奇的是..有人相信耶..

Kunoichi 12/28 04:38樓上搞笑喔 投贊成的委員又沒有"決定權"

Kunoichi 12/28 04:39法律只會處罰有決定權的人 不然照你邏輯

Kunoichi 12/28 04:39投票給柯文哲當市長的人 豈不是都參與

Kunoichi 12/28 04:39京華城弊案??

Kunoichi 12/28 04:40邏輯死亡 還笑別人跳針 臉皮厚到核彈都

Kunoichi 12/28 04:40炸不穿

Thaichonburi 12/28 04:46推樓上真的做公益,還打這麼多要說

Thaichonburi 12/28 04:46服一個腦包。

benson60913 12/28 04:59小草發威了 卡提諾法學院容你們質疑

benson60913 12/28 04:59

pojohn 12/28 05:06所以審議委員對於明知違法的京華城,明知

pojohn 12/28 05:07違法還共識決通過..再告知柯p京華城合法

taiwan009 12/28 05:08最高法院判決是認為當事人「假藉」政治

taiwan009 12/28 05:08獻金名目去辯稱不是賄款,並不因你憑

taiwan009 12/28 05:08空說是政治獻金,所以就不是賄款。前

taiwan009 12/28 05:08提是「假藉」,反面解釋就是真正的政治

taiwan009 12/28 05:08獻金就不是賄款,你卻錯誤解讀成假藉和

taiwan009 12/28 05:08真正的都是賄款,厲害?徐永明案一審法

taiwan009 12/28 05:08官很恐龍,也是錯誤解讀

pojohn 12/28 05:09然後審議委員不用負責任?那要審議委員何用

pojohn 12/28 05:10另外還有一件事"京華城建案 "有違法嗎?

taiwan009 12/28 05:10Kunoichi,你錯了投贊成的委員有決定權

taiwan009 12/28 05:10

finalpage 12/28 05:10京華城本來就不是都更案,上面跳針的那

finalpage 12/28 05:10位要不要說看看京華城能拿容積獎勵是根

finalpage 12/28 05:10據哪一條法,連黃33都舉不出來了,你會

finalpage 12/28 05:10比她還行嗎?

pojohn 12/28 05:11要明知違法得先確定京華城建案本身違法吧!

pojohn 12/28 05:12京華城是根據都市計畫法24條取得容積獎勵

pojohn 12/28 05:13這google一下就一大堆了,不知道為什麼

pojohn 12/28 05:13網軍一直在跳針..跳針..

pojohn 12/28 05:13可能是都沒有在用腦吧..綠媒說什麼就信

finalpage 12/28 05:17https://udd.gov.taipei/events/fhqekz

finalpage 12/28 05:17q-19876

taiwan009 12/28 05:20即使反對的都委會委員或部分公務員也沒

taiwan009 12/28 05:20否定不能給20%容積喔,只是要求京華城

taiwan009 12/28 05:20要對對價性和公益性再做說明

finalpage 12/28 05:21台北市都發局應該不是什麼綠媒吧,拿都

finalpage 12/28 05:21市計畫法24條為京華城創設容積獎勵被糾

finalpage 12/28 05:21正了,你京華城憑什麼可以自創容積獎勵

finalpage 12/28 05:21的辦法拿那20%,黃33也不敢拿這條講,

finalpage 12/28 05:21可憐鐵草還在跳針

pojohn 12/28 05:26你不會縮址嗎..真可憐.自己貼的自己看不懂

pojohn 12/28 05:27經本市都委會討論及審議確認,均符都市計

pojohn 12/28 05:27畫法令程序。

finalpage 12/28 05:28不縮網址小草就看不了喔?不是很會用估

finalpage 12/28 05:28狗嗎,有關鍵字自己去查,就不陪槓精瞎

finalpage 12/28 05:28耗了

taiwan009 12/28 05:29finalpage,你貼的市府新聞稿,其實是

taiwan009 12/28 05:29蔣市府很委婉的去打臉監委搞不懂都計和

taiwan009 12/28 05:29都更的差別,就亂糾正

pojohn 12/28 05:29不是..你自己貼的.你自己看不懂嗎?

pojohn 12/28 05:30都委會回覆 一切"均符合都市計畫法令程式"

pojohn 12/28 05:32合宜性、公益性、對價性、適法性等 都委會

pojohn 12/28 05:32認為都有符合都市計畫法令程序

pojohn 12/28 05:33自己貼的東西自己都看不懂..

finalpage 12/28 05:40都發局當然不能說自己錯阿,就像柯文哲

finalpage 12/28 05:40也一直說自己沒貪污,拿這句話當浮木抱

finalpage 12/28 05:40真的好笑,你知道24條要用在都更案上嗎

finalpage 12/28 05:40,問題就京華城根本不到都更的年紀,他

finalpage 12/28 05:40憑什麼準用都更的容積獎勵?

Thaichonburi 12/28 05:40連噓的 準備被水桶了

finalpage 12/28 05:43拿24條來護航的前提是它要能先適用耶

Hohenzollern 12/28 05:58柯糞又不會讀書XD

hanainori 12/28 05:59他們真的就覺得不管什麼時間點什麼人拿

hanainori 12/28 05:59多少錢來都是政治獻金啊 明明法條寫的

hanainori 12/28 05:59很清楚

awcd30010 12/28 06:00柯文哲做什麼都是對的 不適用人間律法

holygoner 12/28 06:06某p的論點,在兩個月前政論節目就討論

holygoner 12/28 06:06到爛掉了

pojohn 12/28 06:44都發局說適用,你說不適用講的好像你比都

pojohn 12/28 06:44發局清楚法今

pojohn 12/28 06:47另外一件事,你認為監察院是公正機關還是

pojohn 12/28 06:47民進黨走狗機關

pojohn 12/28 06:48拿著走狗機關的糾正當聖旨

pojohn 12/28 06:50等等誰跟你說都市計畫法24條只能用在都更

pojohn 12/28 06:50案上

pojohn 12/28 06:50民進黨說什麼你就信啊

holiybo 12/28 06:58小草要去質問為什麼朱亞虎認罪 還有那句

holiybo 12/28 06:58跟李文忠的對話 他的證詞跟沈柯的辯詞

holiybo 12/28 06:58你覺得法官會相信誰 在這說太多也沒用

HenryLin123 12/28 08:17那咖就是草

shirman 12/28 08:23這真的是ptt狡辯多了,就因以為能在法院

shirman 12/28 08:23裡這樣講

mana1993 12/28 08:32那位就標準的槓精啊。法院和其他人給的

mana1993 12/28 08:32說明不看,只相信自己想要的,然後在說

mana1993 12/28 08:32別人都是xx、不用腦之類的…

dandes0227 12/28 08:35智障為何總是愛自以為是啊

binarytree 12/28 09:39講到最後原來立論是走狗機關lol

lbowlbow 12/28 09:42小草讀書真的犯法,會被其它小草出征

lbowlbow 12/28 09:48畢竟有腦的早就面對現實了,不會繼續跟

lbowlbow 12/28 09:48法律逆向

whitezealman 12/28 10:10事實就是柯糞皆魯蛇 反社會人格

whitezealman 12/28 10:11將來註定往社會底層流動

raku 12/28 10:49各種巧立名目去把小草or其他政商人士的政治

raku 12/28 10:49獻金放自己口袋

raku 12/28 10:50反正這族群的調性就是 無視人間律法 他們只

raku 12/28 10:50是不敢大聲說我覺得阿北能想到這些招數鑽漏

raku 12/28 10:50洞很聰明很厲害

qwert7788 12/28 11:40北檢廢一廢吧

WLM531 12/28 11:55智障白狗沒有輸

pojohn 12/28 12:31柯市府時期都發局審議都市計法24適用合法

pojohn 12/28 12:32公展期間也沒有人反對

pojohn 12/28 12:33蔣市府時間都發展回應監察院 京華城符合

pojohn 12/28 12:33均符都市計畫法令程序

pojohn 12/28 12:34蔣萬安也沒必要替柯文哲說話..

pojohn 12/28 12:34一直在跳針京華城不是都更不能用容積獎勵

pojohn 12/28 12:35到底講不講道啊...一直說京華城違法根據

pojohn 12/28 12:35到底是什麼啊?

pojohn 12/28 12:36法院?是那個法院說京華城違法了?

pojohn 12/28 12:38到底是那個法院啊..三民自法院還是鏡法院?

笑死,上次羈押庭裁定理由書就寫那麼清楚,超過560,違法,還有小草法盲一直在跳針? 是沒有更新資訊嗎? 即時中心/高睿鴻報導 今(5)日下午5點多,民眾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驚傳遭羈押,他先前已被檢方指控 高度涉入「京華城案」,涉嫌圖利財團、收取賄賂。雖然首次羈押庭全身而退,但隨後檢 方向高院抗告成功;今天換法官再重開羈押庭,柯文哲就無法再逃過一劫,被判定羈押禁 見。為何這次結果不一樣?對此,台北地院法官也列出了3點羈押理由。 首先,本次羈押庭法官認為,被告柯文哲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其中有 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另外法官認定,柯文哲「明知」增加過 高、超過560%的容積率給予京華城將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 」,因此讓沈慶京得到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因此,認定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且犯罪嫌疑重大。 也就是說,此次羈押庭的法官、與上次羈押庭的法官已有不同見解。相較於前次羈押庭法 官認為,柯文哲不知悉840%容積率、犯罪嫌疑小;此次法官則認為柯文哲「明知」容積 率過高、涉犯圖利罪嫌疑重大。 其次,本次羈押庭的法官也認為,柯文哲的行為究竟只是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等人 ,還是有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由於偵查是 浮動狀態,因此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有可能轉成賄賂罪重刑。 但法官也指出,柯文哲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 、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另外還提到,柯文哲所述與共犯沈慶京、應曉薇、彭 振聲等人所述不一。法官表示,為保障被告將來反對詰問權、以及證人證言之貞潔,且被 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 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另外,法官也考量柯文哲的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 ,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 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因此為了保全證據、且考量到本案為貪 污犯行,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替代,而有羈押必要。 最後,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羈押被告於臺 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209.195 臺灣), 12/28/2024 13:57:23

pojohn 12/28 14:23只有行政法院才能判京華城違法吧!!

pojohn 12/28 14:25而且北院有判決京華城違法了嗎?

pojohn 12/28 14:26羈押=判決確定? 那應該不用審了吧!!

pojohn 12/28 14:27青鳥法盲認為羈押=判決確定,那是不是該改

pojohn 12/28 14:27押蔣萬安了,明知京華城違法還不停工?

pojohn 12/28 14:28請問京華城違不違法是由行政法院來判還是

pojohn 12/28 14:28由北院來判? 更何況北況都還沒有判決

pojohn 12/28 15:23而且更好笑的是..上次法官認為"罪嫌小"

pojohn 12/28 15:24本次法官認為"罪嫌大"要以那個法官為主呢?

pojohn 12/28 15:25你為何不提上個法官說的罪嫌小呢?

pojohn 12/28 15:25你是要說上個法官是法盲嗎?

讀書不犯法喔!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757 號刑事判決 (六)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 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 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又行政 機關對其職權範圍內專業性事項所為之決定,雖有判斷餘0 地,惟地方自治機關處理自治事項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 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此 項違法與否之爭議,固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

然就犯罪 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縱以行政處分爭議為斷,刑事 法院仍應依職權自行判斷。不受行政爭訟程序之拘束。原 判決認定本案兩次徵收,上訴人等有濫用權力等違背法令 情事,事涉徵用土地舞弊之刑事責任,乃原審審判職權之 適法行使,上訴意旨徒以本案二次徵收均屬行政機關之裁 量職權及經上級機關許可,應由行政法院認定有無違法, 非刑事法院所得審查云云,顯屬誤會。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62.152 臺灣), 12/28/2024 16:19:28

pojohn 12/28 16:40拿個不同案例的東西來魚目混珠, 你現在是

pojohn 12/28 16:42認為上次羈押庭認為犯罪罪嫌小的法官

pojohn 12/28 16:42沒讀書嗎?

pojohn 12/28 16:43你認為上個法官是法盲嗎?

pojohn 12/28 16:44隨便拿來判決來,你大概也看不懂吧女!

pojohn 12/28 16:47自以為是的隨便找個判決就自以為是的引用

pojohn 12/28 16:49內容也完全不同,柯文哲有用市長身份去指示

pojohn 12/28 16:51所有的審議委員嗎?而且該案例參與工務人員

pojohn 12/28 16:52變成被告, 那京華城的審議委員有明知違法

pojohn 12/28 16:52還共識決通過而成為被告嗎?

pojohn 12/28 16:53完全不一樣的案例不一樣的情形拿來引用

pojohn 12/28 16:53然後拿來要人多讀書..所以上次的法官

pojohn 12/28 16:54沒讀書是不是

pojohn 12/28 17:04你應該先把你的案例和京華城的案例一一列

pojohn 12/28 17:04表出來才對

pojohn 12/28 17:06案例你大概連看都沒看啊..只看到關鍵字

pojohn 12/28 17:06就自以為一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