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蘇偉碩:那不是國家,是國家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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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珮琪哭:「國家怎麼變成這樣?!」 我:陳醫師,那不是國家,是國家機器!>
賴清德政府羈押柯文哲的過程和理由,都顯然是一樁政治高於法律的權力鬥爭。
柯文哲曾經一再主張,法律是應該讓人(可以)遵守的,監獄是關(真正)有罪的人的。他只好為自己的主張成為一個親身遭受政治迫害的政治領袖,台灣的民主才有進一步向前的動力,這是世界普遍的現象。南非、馬來西亞、巴西甚至美國、中國大陸都是如此,台灣也不會例外。
林少貓、柯鐵虎、簡大師、蔣渭水、抗日運動、228、白色恐怖、陳文成、美麗島、林義雄以及諸多反抗者,莫不如此。柯文哲只要不屈服,何止是羈押而已?!
陳珮琪醫師哭訴:「國家怎麼變成這樣?!」
其實,沒有建立真正民主體系的社會,國家機器都猛於虎!
按照地方制度法的規定,都市計畫本來就是地方政府的自治權限範圍,如果地方政府行使自治權有違反憲法、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報請行政院糾正地方政府的違法。糾正的方法包括撤銷、變更、廢止會停止其執行。
京華城都市計畫變更案是台北市政府基於地方制度法及都市計劃法規定,行使地方政府自治權做出的行政處分。如果京華城都計變更案的行政處分有明顯、重大的違法,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卻沒有依法給予行政指導,請台北市政府自行依照都市計畫重新更正為合法的行政處分,或直接撤銷、變更台北市政府的違法行政處分,監察院難道不用調查內政部(營建署)的失職嗎?
說穿了就一句話:京華城都計變更案的程序是合法的!
既然京華城案的所有程序都是合法的,都委會的審議結果送上去,不管是柯文哲或彭振聲還是黃珊珊,都只能蓋章批准。除非柯文哲或彭振聲看出都委會的審議程序有明顯違法,才能要求都委會按照法律規定程序重新審議。
如果都委會審議的程序合法,柯文哲或彭振聲還不蓋章,豈不讓京華城廠商心裡亂想:啊市長和副市長到底要甚麼?
羈押柯文哲的理由,在我看來十分暴力而可笑。
第一, 檢方和羈押裁定是說柯文哲明知京華城案合法的容積率只能有560%,增加為840%就多出280%,這280%是違法的,這違法的280%會給京華城增加大約200億元的不法利益,所以柯文哲不法圖利京華城大約200億元。問題是監察院的糾正案明明白白寫的糾正內容只針對從560%增加112%(560%*20%=112%)到672%的部分涉及牴觸法規。結果檢察官和法官卻跟著部份新聞報導的錯誤計算,將京華城自己花錢買來的移轉容積168%(840%-672%=168%)都算成不法利益,這根本是國家機器暴力,不是恐龍也不是烏龍,而是暴龍。連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實都搞錯了,難道只是為了「限期羈押」嗎!?
第二, 羈押的第二理由引用監察院的糾正案文,認為臺北市商三用地的容積率不得超過560%,柯文哲讓京華城拿到840%就是違法。問題是京華城就不是商三而是商三(特)啊!京華城案的正式名稱是「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 地號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這個(特)當然就表示不是一般的商三,在特定的條件下可以不受商三用地管制。監察院糾正文沒有調查清楚商三與商三(特)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差別,就說台北市政府的京華城案牴觸法令,現任的台北市政府也已經公開反駁了,確認京華城案沒有違法。家裁定重複監察院的錯誤,暴力而可笑,也可悲。
第三,至於京華城案獎勵容積率20%(即從基本容積率560%增加112%,變成672%)的審議結果有沒有違法,那是台北市政府行使裁量權有沒有違法的問題。這種問題,就算告上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律見解也未必相同。拿一個連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律見解都未必相同的案子,而且沒有任何人告上行政院法的案子,然後讓檢察和司法基層來扣政敵一個違法圖利的罪名,就說他的市政府行政裁量違法,副市長是他指派去主持都委會,然後他也下過條子說以公務員不坐牢為原則,就說他是「明知違法,執意為之」,豈不就是「未審先判」的國家暴力。
戒嚴時期有一個黑色笑話,「你叛亂我就亂判」。這種戒嚴時期的「國家不法」,在柯文哲的羈押理由上竟然活生生地重現,美麗島受刑人地下有知者,豈能安寧?!
最後,我在說明自己為何敢篤定京華城案的決策過程沒有違法,當然更沒有明知違法的情形。有些主張違法的意見也不是不可理解,因為在公務員圖利罪的陰影下,明哲保身之道就是自我限縮行政權裁量的範圍,因循於法條文字之內做最嚴格之解釋。這種防弊之道的弊端就是公務機關內有各種條條框框的內規,使得人民的合法權利經常在「法無明文」的說法下,往返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法院之間,經年或十,無從伸張。
而程序利益的保障是權利保障中最重要的關鍵,因為生命就是時間,時間就是金錢,遲來的正義顯然絕非正義。石木欽案就是一個最顯然的血淋淋的教訓。
建築容積是人民私有財權的一部分,並不是公共財。國家要限制人民的私有財產,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如果是對人民限制的放寬,讓人民得到利益,法律授權的行政裁量權應該得到憲法的保障。
監察院認為台北市政府在京華城案牴觸了台北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自治條例,即商三土地的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羈押柯文哲最主要的法律理由也是如此。但這法律理由顯然是錯誤的。
台北市都發局在林洲民局長任內就有一份解釋函,是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北市都規字第 10535136400 號函,函中明確解釋「有關本市都市計畫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法令位階一節,查都市計畫之擬定 與變更係屬都市計畫法授予地方主管機關之法定權限,本市訂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係都市計畫法第39條授權訂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復該自治條例第26條授權訂定就全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為一般性、普遍性之規範,另查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基於因應個別地區之特殊發展需要,亦得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及第22條規定,於個別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使用分區為特定分區,就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涵作特別規定。故本市土地使用管制機制屬全市一般性、普遍性事項係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如具特別性質之分區及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則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於個別之都市計畫內明確規定,該自治條例與本市都市計畫書並無競合之處,先予敘明。」(資料來源:台北市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法令彙編 111年版)
這是林洲民局長時期的解釋函,很明確地指出,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僅就全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為一般性、普遍性之規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基於因應個別地區之特殊發展需要,亦得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及第22條規定,於個別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使用分區為特定分區,就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涵作特別規定。該函並解釋應優先適用於計畫書規定。簡單說,林洲民時期的都發局就認為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與特定的都市計畫書不一致,應優先適用計畫書裡的(土地分區使用要點)規定。
監察院和北檢、北院都沒有調查台北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自治條例和都市計畫書法規競合與優先適用的問題,連商三和商三(特)都聰明到不區分,輕率認為台北市政府違法,也不傳現任台北市都發局的局長來查明,就先未審先判押人,急著看看柯文哲的屁股上有幾根毛。
這種搞法,真的比兩蔣的時代更暴力而可笑。
4.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蘇醫生再度發文挺柯文哲。
主要理由有
1.內政部當時沒有說台北市有錯。
2.蔣市府說合法。
3.最高行政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不一定有共識的容積獎勵是否合法怎麼能拿來告柯文哲?
嗯……
其他幾項理由先不談。
蘇醫生知道昨天蔣市府已經說尊重法院判決了嗎?
還有,容積率不是公共財?
這是卡提諾建築學教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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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說點 笑死
柯市府在京華城案有請求中央協助嗎?
看不出來是不是在反串
動得很厲害!
反串要先說嘿QQ
那不是台北市長,是中國台北市長。
國家機器動得很厲害
看到第二段就知道接下來都屁話,
柯的行為觸法還要幫他圓,做人不是這樣
的。
沈姓精神科醫師你怎麼看
貪污犯哭爸三小 垃圾
好了啦 三次判決唯一沒爭議的就是確定違
法 一個外行的醫師還在那邊凹
這廝不是被醫院以破壞組織 烤雞被打
非常低開除嗎?真的是物以類聚
他是吸了啥,要不要講貪污也合法
醫師說的太棒了!
第一點他真的知道自己在講什麼嗎?這是
?醫生
原來醫師懂都市計畫阿 看來阿北逃不掉了
廢文慎入
不是要跳船了?又上船?
這傢伙早就是四處招搖撞騙講幹話的神
棍了
不愧是精神科
這個一看就知道是中央廚房下的,目前他們
的辯護方向會朝檢方不當立罪
確實國家機器動著很利害啊!欲加之罪何患無
詞?
我懂他的意思,應該把羈押制度從刑
訴法上刪除,阿昌交給你提案了
推
那是血在流那不是雪中紅
這位醫師,你果蠅的尿道找到了嗎?
台灣零元購是不是也要來立法一下
可憐啊
好了啦! 呼吸都吸得到萊克多巴胺的醫生
也對!蘇醫師不懂 只有政黑版的塔綠班賤種
才懂才是專家!這樣會不會很高潮!
好了啦 要劫獄了沒
哈 這個還沒跳車喔
撕髮迫害
燦:同意
再一次提醒大家 精神科是所有醫科裡面 醫師
有精神病比例最高的科別
還沒跳車
精神科三寶 弄到沒人願意去跟他工作的咖
好了拉,辦到藍綠就是爽太久,辦到柯就是
政治迫害
沒想到現在醫生這麼厲害,連建築法規都
懂
所以從母體覺醒了!還是困在柯宇宙
你們這群沒資格提那些名字
太純了
選輸了就喊作票,被發現一堆貪腐問題就
喊國家機器迫害。小草的頭腦真的簡單到
不行難怪容易被詐騙
不要再鬧了 行政還兼立法 把司法當白痴
87 重點是法院有判北市不用給20%了
不是沒有建立民主體系 是有人不讀書啊
一堆智障小草在那邊繞啊繞
不要再出來丟精神科的臉了
不違法沈慶京幹嘛花錢行賄?當他錢多?
法院判北市不用給20% 你還故意多給
不是圖利那是什麼?
看雜草高談闊論真的很有喜感 不知道這
些白癡公民跟邏輯是不是都翹課沒上
怎樣?這國家是可以讓你們不用管法律嗎
不是廢話,是一句廢話
讚喔
好喔~你這樣講的話就是柯市府迫害
官員李述德
同理:那不是小草 是豪宅
規避事實 說一些似是而非的東西
閱,零分。
法院早就判560了,87
說尊重專業 結果整天罵司法的都是這群
信眾 理性科學務實呢?
又一個想撈的
急著看屁股幾根毛,好色喔
阿北以前想搞馬九跟李述德 現在換他
被搞不是很正常嗎^^
國家雞雞動得很厲害
這偵辦過程對柯文哲已經夠客氣了吧
開始懷疑他到底是不是反串
6%繼續
有得撈才大聲說話
記得把國家機器給你的證書註銷喔
有問題都不用查,推給國家機器就好
韓總:你也懂國家機器?醫師:略懂略懂
反觀另一個藥師,柯柯
有個重點,這個都市計畫誰會去行政法院
說違法?京華城和都發局都不可能反對,
周遭居民也不可能,其他路人甲乙也不
符合提告資格,問題是,因為這樣就認
為都市計畫合法嗎?
照這麼說 鄭文燦也無罪了
我猜有沒有可能是市府專心為人量身打造
所以自己擬了認為合法 卻沒問中央
所以才會發生這樣的事
如果是當事人申請,市府認為有疑慮應該
先發文送中央釋疑 回來才能審查申請案
醫生也懂反串?
笑死!推諉給行政指導!到底懂不懂行政
法!
竟然還有醫生沒下車喔~~
誤推了這醫生應該給噓,全篇亂講
很純
這個醫生的文我根本懶得看
笑死
台北市長是內政部指派嗎?叫內政部負責
也太好笑了,有夠北七
這不是戰爭,是戰爭機器!
小草是不是精神科的重要客源啊
醫生懂法律喔,班門弄斧
容積率是私有財權這也講得出來,厲害厲害
容積率是公共財,為什麼?自己去查好不好!
笑死
你買土地的時候,就包含了這塊土地的容積率
多出來的部分當然是屬於公共財,怎麼會是
私有財權,一點邏輯都沒有
恩...好像滿有道理的
這個沒用了
都市計畫法規定細部計畫由地方政府自己
決定,跟內政部什麼關係
懂了 醫生大談
滿清楚的
好了啦 精障醫
呵
我認識幾個小學畢業的房仲,建築法規
都懂得比這個醫生還多。一整個通篇亂
講!
再吵下一個就抓你
幹你媽的不要違法不會嗎?
阿北都母雞你雞抖什麼?
是被判有罪了嗎?
到底哪來的高能兒
林藥師都跳車了這爛咖還沒跳
容積不是公共財的話 你們罵賴清德違建幹
嘛= =
我貼了匯流新聞寫彭振聲拒簽公文的報導
給蘇看後就看不到這篇文,可能被蘇BAN了
沒法源準用都更獎勵就是違法還想護航
這不是精神科醫生是神經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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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都市計畫案不是都更案,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其他條文,不是用都更案的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法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19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沒有找到金流就應該相信柯沒貪汙 但是彭振聲、應曉薇有沒有因為利益協助威京? 京華城案用的獎勵條件 是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內容 現在市府跟威京的說法是16
Re: [新聞] 柯文哲被收押「北檢3點改攻圖利」 仍缺資訊很多很亂沒錯 但是新聞可以錯置造謠嗎? 2018年京華城爭取的不是840% 是改建前的樓地板保障面積679% 行政法院裁定679%只能保障一次16
Re: [討論] 京華城容積率問題先講法律層面 因為威京用了一個剛好在台北市不適用的作法-叫做自擬細部計畫,來自訂容積率及建蔽率 照理來說該吃鱉的,但就是意外給他違法通過了,才會鬧成這樣 一般來說,六都裡面管都市計畫容積率的上位法規,都是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拿去抄一遍,然後根據各地的情況稍作調整 只有兩個例外-台北跟台中9
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 : : 監察院糾正說唉你不能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20%啦 :9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5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4
Re: [問卦] 所以京華城確定違法嗎?一句話,歷史共業,如果京華城違法,全台已發布實施的細部計畫中一堆也中標 現在吵得20%容積獎勵要分兩面向來看,項目及額度 以下是京華城的容積獎勵規定,合計獎勵之容積不得超過20%: 1.綠建築:鑽石級4%,黃金級2%,不得累計申請。 2.耐震標章10%5
[問卦]京華城案申告無罪的主張應該是這樣吧?看到現在感覺還是很多人搞不清楚當初市府的主張,重點就是都市計畫法及都市更新條例, 兩者的重點就是主管機關就是直轄市政府,主管機關有在不違反其他法條的模糊空間自行解 釋的權利。 如上圖,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2
Re: [問卦] 都市計畫法第24條我能講的點不多 因為這是以前唸過的東西 只是法律體系上已經做了改變 它的精神我已經沒有釐清 過去有法令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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