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 引述《kuniok (不告訴你)》之銘言:
: 標題: 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 時間: Tue Sep 3 22:13:08 2024
: 看一下今年都市發展局被監察院糾正後發的新聞稿
:
: https://www.udd.gov.taipei/events/fhqekzq-19876
:
: 監察院糾正說唉你不能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20%啦
:
: 都發局說沒有啦你搞錯了我是用都市計畫法第24條,
:
: 而且"經本市都委會討論及審議確認,均符都市計畫法令程序"
:
: ====
: 事實上都市計畫法第24條也沒有說你可以給,阿苗也早就說了
: ====
:
: 真正的法源依據應該是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34-3
:
: → petshopboys: 台灣省施行細則可以套用在台北市? 172.241.250.176 09/03 22:44: → petshopboys: 如果可以都發局都委會早引用了吧? 172.241.250.176 09/03 22:44: → ccdg: 台灣省的法律?台北市是直轄市 118.232.21.202 09/03 22:47: 推 chewie: 台灣省施行細則不太能用 畢竟是台灣省的法 123.192.169.20 09/03 22:52: → chewie: 規 123.192.169.20 09/03 22:52: → hommingwu: 台北市有自己的細則吧 42.79.189.250 09/04 04:36
都市計畫法 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所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是由內政部訂定的
>>本細則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以前的舊名是「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再依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的敘述,可以得知每個不同的都市計畫地區,市政府都可以擬定細部計畫,所以就有了「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 156 地號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109 年 11 月 16 日府都規字第
10931021581 號公告公開展覽。
上述這篇細部計畫就寫了560%,加上京華城自購的容積移轉、申請容積獎勵是怎麼來的。
再依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6條的敘述,找到「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有以下規定:
第 三 章 商業區
第25條: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除了依循第十一章規範的容積獎勵以外,容積率上限確實就是560%。
第 十一 章 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
第79條: 建築基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提供公共開放空間者,其容積率及高度得予放寬。
第80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容積率與高度得依下列規定放寬。
第80-1條 到 第80-5條,內容有點多:
https://i.imgur.com/3GrMGwP.png
京華城的建築基地面積應該是16485平方公尺,提供30%捐地蓋公園、公園設施、偶戲博物館,扣掉前述面積,剩餘的樓地板面積又提供20%作為公共停車空間,若要申請容積獎勵應該是有辦法達到各種條件,光是留設公共開放空間給的容積獎勵就不少了。
他們是依據上述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0條到第80-5條來申請,這點在細部計畫案第15頁裡面也有提到:
第三種商業區(特)除本計畫說明書規定者外,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商業區有關規定,其餘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所以並不是外界所傳的「明明只是都市計畫案,卻用都更案的法規來給予獎勵」,都委會開會討論時只是有人說參考都更容積獎勵辦法而已,實際上申請獎勵的京華城、以及受理的臺北市政府,都寫了法源依據是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如果申請的容積獎勵有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者有違反其他內政部的法規,那就是交給法院判決的事情了,證明有罪之前應推定為無罪。
--
民眾黨一開始就堅持京華城不是弊案來辯
護,後面就沒有太大問題,現在太慢了
認真整理,推
參考
容積轉移30%是合法的,參考都更獎勵那邊是
有問題的。
看來這還有得辯論..沒有到非常明顯違
法
公務員誤用或誤解法律 就要被抓去關
,太白癡了吧..
苗有問阿請問還有那個建案有使用相
同優惠,官員就啞巴了
移轉容積30%是花錢買的
你這裡提出的自治條例第十一章的確才是京
華城合法爭取容積獎勵的適用法條。但是你
搞錯一點,當初他們並不是透過第十一章的
法條來爭取京華城容積獎勵,而是透過都市
計畫法第24條加上自創的標準給好給滿到24
%。以上請參照監察院報告。
沉默就是貓膩呀,照理說對自己主管業務官員
是可以滔滔不絕的
20%
容積轉移也蠻扯的花20億換上百億的
容積率
移轉容積不是跟市府買的
容積移轉的價金也有問題喔
買畸零地抵容積很多建商都這樣搞。
移轉容積是跟地主買的
希望國昌老師能繼續替沈慶京解釋
上限就是30%
說這麼多幹嘛!党說要有罪耶!
你沒發現問題就在需依照台北土管條
例的規定給容積?但拿到20%容積那
三點哪一點有在台北市土管條例裡?
你寫那麼長文章,這麼重要的爭點還
不知道,還是你是給ㄧ些笨草看興奮
用的?抱歉是這樣的話再幫我刪推文
,誤入....
容積移轉是買的 但北市其他大基地案例有
放到30%上限這麽高嗎?
原來有這個自治條例
捐地是為了工轉商捐的,全部混在一起談?
看隔壁整理20%是綠建築(認養公園4)+智慧
建築(充電車位8)+耐震(公共空間、人行
道8)。這些應該是都委會要求來的
第80條:留設公共開放空間,商三可以獲得放寬(開放空間面積乘以三分之一乘以容積率), 假設他們的基地有45%是開放空間的話,那就能獲得15%的容積放寬的意思? 第80-1條: 地下穿越道/陸橋、室內提供文教藝術等服務性或公益性設施,最高5%。 第80-2條: 基地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視情形酌予放寬,最高30%。 第80-3條: 建築前提供綠地或公共設施,最高10%。 第80-4條: 大眾運輸系統之車站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地區,最高30%。 第80-5條: 為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所在之建築基地,最高5%。 京華城在都市計畫內有捐出建造「台北偶戲館」理論上符合第80-1條,「公園設施」理論 上符合第80-3條,這些都是由都市計畫案的主管機關核准,酌予獎勵。 既然是酌予獎勵,那只要公展計畫書裡面的獎勵名目有符合上述法條規範內就行了。
※ 編輯: Ahhhhaaaa (60.251.64.160 臺灣), 09/05/2024 19:48:4020
首Po目前狀況是 教主說他不知情 一切尊重都市委員會的專業 所以委員們多數決通過 他就當然同意2
因為監察院不是法院 所以在今天年(113/01/24)發新文稿 糾正北市府 不過用的是違失 但有沒有 違法5
看一下今年都市發展局被監察院糾正後發的新聞稿 監察院糾正說唉你不能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20%啦 都發局說沒有啦你搞錯了我是用都市計畫法第24條, 而且"經本市都委會討論及審議確認,均符都市計畫法令程序"3
基本的就是560% 移轉容積率30% 這是沈慶京自己花錢買的 也不違法 560*30% = 168% 所以基本就有560+168=728% 那加上市政府獎勵的20% 560*20%=11225
問題就在這裡 他們就算是依據自治條例80-1~80-5來申請 法條只寫可"酌予" 沒有詳細寫要符合什麼條件 只知道非都更規定獎勵上限是20% 都委會頭大就在這裡 要提什麼條件 該給予多少獎勵 沒有人知道1
找到細部計畫書跟會議紀錄 京華城跟都委會都是知道有自治條例80-1~80-5的,乖乖照規定玩就好 但是京華城用申請後會超過20%為理由(三小,應該是真的不想回捐) 要求比照都更獎勵規則再做調整
69
Re: [新聞] 京華城案扯出高雄國賓容積率1142% 高市週末冒出這麼大一件事, 認真查了一下840%的法源。 這邊有篇文講得很長很清楚: 簡要來說:7
Re: [問卦] 認真問,京華城送容積法律依據是?認真回 法源是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 第二條、第四條、第九條有明確的容積獎勵規則以及限制 所以多出來的20%沒有違法12
Re: [問卦] 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由都市計畫法(上位法)來看 非都更地區只要不超過20%,其餘要給多少、怎麼給則是地方自治權限 因此各縣市有訂定自己的條例 台北市叫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高雄市叫做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7
Re: [新聞] 快訊/自爆?柯文哲談京華城案:對啦圖京華城的那塊地最早是唐榮鐵工廠 是工業用地 1987年威京總部集團買下這塊地 同年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歷經多次的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審議後9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2
Re: [新聞] 高雄國賓容積率1142% 藍議員質疑:市府稱合法卻不公開一直有人在說 甚麼 獎勵20% 於法無據 明明就寫得很明白 一堆人都故意不看 首先 都市計畫法裡面就說了 第24條 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39條 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X
Re: [問卦] 認真問,京華城送容積法律依據是?監察院在113年1月就發新聞稿說明了 內文節錄: 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僅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足見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過程,均有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5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5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會 : :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 :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 :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3X
Re: [新聞] 撤銷理由曝!高院認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1;31m→ *[33mhosen*[m*[33m: 沒拿好處,你會甘冒圖利罪無期徒刑的風險 *[m123 這點我也覺得很奇怪,都計法24條是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 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也就是賦予土地權利關係人有主動提出變更細部計畫申請的權利,但是並沒有賦予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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