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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作者
Ahhhhaaaa
(你是個好人)
時間推噓 9 推:10 噓:1 →:35

※ 引述《kuniok (不告訴你)》之銘言:
: 標題: 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 時間: Tue Sep 3 22:13:08 2024
: 看一下今年都市發展局被監察院糾正後發的新聞稿
:
: https://www.udd.gov.taipei/events/fhqekzq-19876
:
: 監察院糾正說唉你不能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20%啦
:
: 都發局說沒有啦你搞錯了我是用都市計畫法第24條,
:
: 而且"經本市都委會討論及審議確認,均符都市計畫法令程序"
:
: ====
: 事實上都市計畫法第24條也沒有說你可以給,阿苗也早就說了
: ====
:
: 真正的法源依據應該是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34-3
:
: → petshopboys: 台灣省施行細則可以套用在台北市? 172.241.250.176 09/03 22:44: → petshopboys: 如果可以都發局都委會早引用了吧? 172.241.250.176 09/03 22:44: → ccdg: 台灣省的法律?台北市是直轄市 118.232.21.202 09/03 22:47: 推 chewie: 台灣省施行細則不太能用 畢竟是台灣省的法 123.192.169.20 09/03 22:52: → chewie: 規 123.192.169.20 09/03 22:52: → hommingwu: 台北市有自己的細則吧 42.79.189.250 09/04 04:36
都市計畫法 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所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是由內政部訂定的
>>本細則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以前的舊名是「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再依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的敘述,可以得知每個不同的都市計畫地區,市政府都可以擬定細部計畫,所以就有了「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 156 地號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109 年 11 月 16 日府都規字第
10931021581 號公告公開展覽。

上述這篇細部計畫就寫了560%,加上京華城自購的容積移轉、申請容積獎勵是怎麼來的。

再依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6條的敘述,找到「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有以下規定:

第 三 章 商業區
第25條: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除了依循第十一章規範的容積獎勵以外,容積率上限確實就是560%。

第 十一 章 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
第79條: 建築基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提供公共開放空間者,其容積率及高度得予放寬。
第80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容積率與高度得依下列規定放寬。
第80-1條 到 第80-5條,內容有點多:
https://i.imgur.com/3GrMGwP.png

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基本上都是民國99年~100年時的市政府就已經訂定的法條,應該有不少建築取得過法條規定的容積獎勵。


京華城的建築基地面積應該是16485平方公尺,提供30%捐地蓋公園、公園設施、偶戲博物館,扣掉前述面積,剩餘的樓地板面積又提供20%作為公共停車空間,若要申請容積獎勵應該是有辦法達到各種條件,光是留設公共開放空間給的容積獎勵就不少了。

他們是依據上述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0條到第80-5條來申請,這點在細部計畫案第15頁裡面也有提到:
第三種商業區(特)除本計畫說明書規定者外,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商業區有關規定,其餘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所以並不是外界所傳的「明明只是都市計畫案,卻用都更案的法規來給予獎勵」,都委會開會討論時只是有人說參考都更容積獎勵辦法而已,實際上申請獎勵的京華城、以及受理的臺北市政府,都寫了法源依據是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如果申請的容積獎勵有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者有違反其他內政部的法規,那就是交給法院判決的事情了,證明有罪之前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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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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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ing5518 09/05 09:17民眾黨一開始就堅持京華城不是弊案來辯

yling5518 09/05 09:17護,後面就沒有太大問題,現在太慢了

Hoty69 09/05 09:17認真整理,推

LYS5566 09/05 09:18參考

tkucuh 09/05 09:19容積轉移30%是合法的,參考都更獎勵那邊是

tkucuh 09/05 09:19有問題的。

shohei5566 09/05 09:21看來這還有得辯論..沒有到非常明顯違

shohei5566 09/05 09:21

shohei5566 09/05 09:21公務員誤用或誤解法律 就要被抓去關

shohei5566 09/05 09:21,太白癡了吧..

timeriver235 09/05 09:23苗有問阿請問還有那個建案有使用相

timeriver235 09/05 09:23同優惠,官員就啞巴了

a5687920 09/05 09:25移轉容積30%是花錢買的

hulu63 09/05 09:25你這裡提出的自治條例第十一章的確才是京

hulu63 09/05 09:25華城合法爭取容積獎勵的適用法條。但是你

hulu63 09/05 09:25搞錯一點,當初他們並不是透過第十一章的

hulu63 09/05 09:25法條來爭取京華城容積獎勵,而是透過都市

hulu63 09/05 09:25計畫法第24條加上自創的標準給好給滿到24

hulu63 09/05 09:25%。以上請參照監察院報告。

xier 09/05 09:25沉默就是貓膩呀,照理說對自己主管業務官員

xier 09/05 09:25是可以滔滔不絕的

hulu63 09/05 09:2520%

timeriver235 09/05 09:26容積轉移也蠻扯的花20億換上百億的

timeriver235 09/05 09:26容積率

a5687920 09/05 09:26移轉容積不是跟市府買的

timeriver235 09/05 09:27https://i.imgur.com/xVRphWZ.jpeg

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lavarslaker 09/05 09:28容積移轉的價金也有問題喔

tkucuh 09/05 09:28買畸零地抵容積很多建商都這樣搞。

a5687920 09/05 09:29移轉容積是跟地主買的

etset 09/05 09:29希望國昌老師能繼續替沈慶京解釋

a5687920 09/05 09:29上限就是30%

ALAN781215 09/05 09:36說這麼多幹嘛!党說要有罪耶!

Takadanobaba 09/05 09:39你沒發現問題就在需依照台北土管條

Takadanobaba 09/05 09:39例的規定給容積?但拿到20%容積那

Takadanobaba 09/05 09:39三點哪一點有在台北市土管條例裡?

Takadanobaba 09/05 09:42你寫那麼長文章,這麼重要的爭點還

Takadanobaba 09/05 09:42不知道,還是你是給ㄧ些笨草看興奮

Takadanobaba 09/05 09:42用的?抱歉是這樣的話再幫我刪推文

Takadanobaba 09/05 09:42,誤入....

jawbone 09/05 09:45容積移轉是買的 但北市其他大基地案例有

jawbone 09/05 09:45放到30%上限這麽高嗎?

kuniok 09/05 10:14原來有這個自治條例

TryToBe 09/05 11:20捐地是為了工轉商捐的,全部混在一起談?

biopdm 09/05 12:30看隔壁整理20%是綠建築(認養公園4)+智慧

biopdm 09/05 12:30建築(充電車位8)+耐震(公共空間、人行

biopdm 09/05 12:30道8)。這些應該是都委會要求來的

第80條:留設公共開放空間,商三可以獲得放寬(開放空間面積乘以三分之一乘以容積率), 假設他們的基地有45%是開放空間的話,那就能獲得15%的容積放寬的意思? 第80-1條: 地下穿越道/陸橋、室內提供文教藝術等服務性或公益性設施,最高5%。 第80-2條: 基地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視情形酌予放寬,最高30%。 第80-3條: 建築前提供綠地或公共設施,最高10%。 第80-4條: 大眾運輸系統之車站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地區,最高30%。 第80-5條: 為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所在之建築基地,最高5%。 京華城在都市計畫內有捐出建造「台北偶戲館」理論上符合第80-1條,「公園設施」理論 上符合第80-3條,這些都是由都市計畫案的主管機關核准,酌予獎勵。 既然是酌予獎勵,那只要公展計畫書裡面的獎勵名目有符合上述法條規範內就行了。

※ 編輯: Ahhhhaaaa (60.251.64.160 臺灣), 09/05/2024 19:4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