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苗博雅5月早就『施工損鄰規則』提出質詢
※ 引述《amgdaaaa (也太熱了吧..這夏天)》之銘言: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VaGmiWNaN4
: 苗博雅在5月中的時候就提出
: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內容有疑義
: 要求市政府確認規則是否有誤區
: 還精確點出由建方自己初步認定是有否損鄰是不合理的事情 還要民眾自己出鑑定費
: 蔣萬安也親口承認的確不太合理
: 結果過了一個月的6月大直陳情案 還是沒改變
: 一樣由建商自己認定是否有損鄰
: 阿苗真的很會抓BUG 反觀對手還在整天上節目嘻嘻哈哈
先說民眾自己出鑑定費用
我認為沒問題
自己覺得自己的損益受到損失要求別人賠償
但自己不負責舉證責任
這法律邏輯上說不過去吧
再者初步鑑定誰認定的問題
即便不是由建商來認定責任
那也該由公正第三方來認定責任
問題是
甚麼叫做公正的第三方?
如果雙方走到民事庭
可以由法院指定鑑定單位
那基本上雙方也沒屁放
事實上原法條除了初步鑑定之外
也是有第八條之二
二、現況鑑定未納入受損疑義戶,或未辦理現況鑑定者,除建方認定屬施
工損害由都發局列管外,建方應於接獲都發局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通
知日起六十日內,委由鑑定機構辦理責任歸屬鑑定,並將鑑定結果送
都發局備查。鑑定費用應由建方負擔。
進入委員會(臺北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處理
委員會之後
雙方還是不爽
那就是進法院裁判了
有點類似民事糾紛先開協調會
協調失敗才會進入法庭
初步鑑定
我猜測是想避免公共資源的浪費
先以雙方和解私了角度來訂定相關規則的
因此
我認為重點不是在於初步鑑定是由誰來進行
建商自認有問題,直接賠
那政府就列管備查就好
建商自認沒問題,而且公司的專業技術人員也願意簽證背書
但住戶認為有問題,那就是走委員會指定第三方鑑定機構後裁定
委員會裁定結果建商或住戶不滿意
才走到法院審判階段
所以如果覺得初步鑑定由建商認定有問題
那基本上也不可能由民眾自己去找人鑑定
然後建商就乖乖吞下去的道理
必然是會走到委員會
因此
苗與其在問說初步鑑定建商認定很怪
是不是應該主張乾脆跳過初步鑑定這環節
規定一律都由委員會進行裁判?
增加公共資源浪費也還好,反正台灣政府有錢
但勢必造成事件處理的時間大幅拉長
原本許多建商自己認定有問題直接賠錢的案件
都必須要進委員會處置
到底對於損鄰住戶的權益
是幫助還是損害?
說是抓BUG
但不論是從最基本的法律邏輯
民事原告應該自己負責主張本身權益
或者是初步鑑定的立法邏輯
我認為苗是缺乏實務經驗才會去針對這點
平衡一下
蔣公子居然跟著苗說覺得不合理
也是草包一個
畢竟蔣公子都被保護好好
現在才開始要接受實務的磨練
草包也不意外
--
還是得公正第三方鑑定,不然委員會怎麼
依據去判斷?
原本規定內就這樣規定了 現在苗在吵的是 進委員會之前的初步鑑定是由建商認定 但苗根本不了解為啥由建商認定的理由 就片面覺得說這樣的規定不公平 那改由給民眾認定如何? 就公平了嗎? 沒有 那初步鑑定結果直接找第公正三方鑑定如何? 那不就等於進委員會了? 苗在吵的內容 就是如同民事庭是不是該廢除協調制度一樣 廢可以啊 古早時代也沒有協調會的概念 那就是加重行政與司法負擔而已 這樣還能被說會找BUG? 真的好笑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14.58 臺灣), 09/09/2023 10:36:50那就是拿掉初步鑑定,直接進法院由法院指
定公正第三方
合理這樣最公平 但最花時間啊 建商自己認定 不想跑法院,那就賠一賠就了事 而政府那邊還有備案 與建商自己的專業技術人員簽名背書 如果後續有任何狀況 就是把初步鑑定報告書翻出來 看看當初建商鑑定結果是否真實? 還是有錯誤的地方 那提出報告書的建商與背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就會有法律上的責任 整套邏輯就是法律人的邏輯 結果兩個法律系的都覺得有問題 根本笑死
這件事太專業 蔣不懂我覺得情有可原 但
現在事實上就是出事了 要檢討哪個環節出
問題
現行規定是 反正沒出事,那大家就沒事 你要改成超前部屬,防範未然 那就要多花成本去審查鑑定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14.58 臺灣), 09/09/2023 10:40:31舊條文:
第 四 條
領有建築執照之工程,發生施工損害鄰房疑
義事件(以下簡稱損鄰疑義事件),經有受
損疑義之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受損疑義
戶)請求都發局協調時,都發局應通知受損
疑義戶與拆除執照申請人、工程起造人或承
造人(以下簡稱損鄰疑義事件雙方)及監造
人或監拆人(以下簡稱監造(拆)人)擇期
會同勘查損害情形,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監造(拆)人認定係屬施工損害,而無危
害受損房屋(其房屋所有權人簡稱受損戶)
公共安全之虞者,其工程得繼續施工。都發
局應予列管,並由監造(拆)人督促承造人
加強相關安全維護措施。
二 監造(拆)人認定係屬施工損害,且有危
害受損房屋公共安全之虞者,都發局應予列
管並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勒令停工,並
命承造人、監造人立即採行緊急措施及擬具
緊急應變計畫送都發局備查。緊急應變計畫
應包括工地安全措施及受損房屋安全維護等
項目。
三 監造(拆)人認定非屬施工損害,得繼續
施工。如受損疑義戶不服認定,得自行負擔
鑑定費用向鑑定機構申請鑑定。
受損疑義戶未出席、未委託他人出席或拒絕
勘查者,損鄰疑義事件得不予列管。
損鄰疑義事件會勘時,除監(拆)人外,起
造人、承造人、拆除執照申請人或受損疑義
戶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代理人攜帶身分證明文
件參加。
監造(拆)人現場無法認定是否屬施工損害
或有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於會勘後七
日內提出書面認定報告送損鄰疑義事件雙方
及都發局。
對受損疑議戶的保障絕對比被修正後直接由
建商鑑定來的好
然後白粉還推崇被柯市府改爛的新法
真不知道哪來的臉說居住正義
你自己貼完法條都不覺得臉紅紅的嗎? 監造人來認定 有"監"這個字 感覺好像是公正第三方一樣 但監造人一般在台灣就是建築師 一個房子要蓋起來 就三個腳色起造人(資方),監造人(建築師),承造人(營建商) 這三個腳色對一般民眾而言 都是建商方 建商花錢請建築師設計,再花錢請營建商蓋房子 而民眾是隔壁鄰居 我是不知道你所謂的權益保障更好 到底具體是指哪個部分? 可以請您分析一下嗎?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14.58 臺灣), 09/09/2023 10:50:32我們綠綠覺得監造人比較公正,哈哈哈
照你的說法,那現在憑什麼說是建設公司的
問題?正式鑑定了嗎?北市府依據什麼叫停
工?
有事嗎? 現在是直接出了事情有了災損 還不叫停工? 責任釐清則是由後續鑑定處理好嘛 狀況外沒關係 但不要跳出來講給全天下聽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14.58 臺灣), 09/09/2023 11:25:1866
Re: [黑特] 大直房子倒塌要算柯還是蔣公子的鍋?原本建築物鄰損是受災戶自己找第三方鑑定判斷 柯文哲改成建商自己找人鑑定是不是自己造成鄰損 我想問看看智商157是怎樣想出這個好方法12
Re: [問卦] 大直下沉事件誰要負責原本的規定是受損疑義戶應自現場會勘或接獲監造(拆)人書面認定報告之日起二個月內 檢附鑑定機構所出具鑑定報告,都發局再進行列管 111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變更規定,改成建商自己認定有沒有損害鄰居,有的話都發局才14
Re: [新聞] 大直住戶怒「8個月沒人理我們」2建商互推整體理性中立客觀釐清一下 議員貼文 公文附圖7
Re: [新聞] 大直6棟民宅下陷!居民怒吼「陳情8個月沒看到有人貼蚵屁時期的工安處理 2020年12月1日 德惠街建築工程進行拆除作業造成鄰房外牆及內部牆壁受損事件, 受損戶於11月27日通報施工損鄰事件,該建案由忠泰建設公司起造、豪豐營造施 工,建管處為避免施工造成損害擴大影響,已督促工地持續監測,如有異常應立即通報及6
Re: [黑特] 大直房子倒塌要算柯還是蔣公子的鍋?風向仔真愛貼圖 本來就有的第九條怎麼不順便貼啊? 內文對應都不一樣還可以拿來對 第 九 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由都發局列管者,其協調處理程序如下:6
Re: [黑特] 大直住戶: 北市府叫我們自己跟建商協調建設公司並沒有權力鑑定鄰損 依<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十四條 鑑定機構應向都發局申請核可後,始得擔任本規則之鑑定工作。 前項核可前,應經本會審查通過。 第一項核可期限最長為三年。1
Re: [問卦] 大直下沉事件誰要負責這就帶風向的 舊條文 第 四 條 領有建築執照之工程,發生施工損害鄰房疑義事件(以下簡稱損鄰疑義事件3
Re: [黑特] 大直房子倒塌要算柯還是蔣公子的鍋?嗨,大家午安, 發生憾事實在覺得可惜, 雖然大家義憤填膺, 我覺得要貼出全文比較好啦, 順便當作知識推廣,1
Re: [問卦] 大直下沉事件誰要負責我倒覺得這招很好啊 如你所說 改成建商自己認定有沒有損害鄰居,有的話都發局會列管 那建商自己認定沒問題 卻出了問題 那當然是建商自己負責啊 想看看- 初步認定書在 台北市爭議規則第六條就寫的很明確啦, 第 六 條 都發局受理申請後, 應通知建方會同監造方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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