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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圖利罪的判定標準?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圖利罪的判定標準?作者
pbkfss
(joker)
時間推噓 1 推:1 噓:0 →:1

※ 引述《wusbetz (台灣心吉娃情)》之銘言:
: 標題: [討論] 圖利罪的判定標準?
: 時間: Sat Aug 31 09:25:53 2024

: 但本吉也想不出甚麼

: "雖然違法且廠商得到更多利益,但不是故意的啦" 的情境了
:
: 有法律大神可以出來幫法盲吉解惑一下嗎?


1.瀆職,未盡到職務上所賦予的權力義務與應盡的責任

簡單說就是沒搞懂案件的要件為何,公文亂寫、章隨便蓋,然後出事後就被帶走了

一個字曰"蠢"


2.上層交辦,想直接退件都沒辦法的案件

這通常要閃責任就得要先行表達過反對意見,然後寫個內部簽去讓上層簽核決行

之後再寫公文時把所有意見簽呈通通都當成公文附件一並呈上,以示這案件絕對

不是出於本意辦理的

要是上層交辦就乖乖聽話遵照辦理,然後出事後就被當成余文獻祭掉

同樣一個字曰"蠢"


: 推 jess730612: 還再明知不明知打轉? 123.240.57.3 08/31 09:32: → jess730612: 隨便都可以找到一打的人 反對意見紀錄 123.240.57.3 08/31 09:32

現在京華城案就是有柯文哲的交辦親簽

章在責任在,想閃就很不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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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bkfss (175.180.99.149 臺灣), 08/31/2024 10:16:37

cschuan 08/31 10:18柯文哲:我很負責任的跟雜草說 雖然章都

cschuan 08/31 10:18是我蓋的 但我完全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