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NET爭議其實是好幾個問題
這一篇有一些觀點可能沒顧及到實務作法
一、所有權: 2-4樓沒有"所有權",依現行法院實務認定,沒有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也就是所有權登記),並未有所有權(因台灣不動產物權是採絕對登記主義,建物有登記才有所有權),但是它還是一個物在那裏,法律上的定位是什麼? 法院創設了一個所謂的"事實上處分權),換句話說,有類似於"所有權"的概念,是一種法律上的利益,可以處分、買賣,但不是所有權,結論: 2-4樓雖然沒有所有權,但仍有事實上處分權。
二、事實上處分權誰屬: 一般在實務上,有建照的,一般會被"推定"為是起造人享有此處分權; 但是請注意,這只是推定(請參考以下網站),一般在法院上所認定的是"真正出資者",在這個個案上,毫無疑問就是NET,相信NET也能夠提出所有的建造契約及支付款項的證明,甚至本建物既有門牌,那就會有課徵房屋稅,只要NET再提出房屋稅繳納證明,應該就是一翻二瞪眼了。結論: 2-4樓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屬於NET。
三、NET與市府之間有無法律關係:原po引用了"債權相對性",也就是市府沒有與NET簽訂任何契約云云,但一般人不知道的是,要申請"建造執照"是必須取得所有權人的同意,並附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換句話說,當初NET申請建照時,是有經過市府同意的,而且建成之後也是由NET繼續在這個地方經營、使用,這在將來法院訴訟的解釋上,有極大可能會被解釋為--市府同意NET蓋2-4樓,同意NET使用。結論:市府與NET並非毫無關係,因此恐怕所謂的債權相對性,只是針對促參部分,而真正在二者間起作用的、導致訴訟勝敗關鍵的反而是市府同意NET使用這個部分。結論:NET與市府並非毫無法律關係
土地使用權範本如下圖:
https://i.imgur.com/XYhbO9g.jpg
四、NET與市府之間是什麼法律關係: 畢竟是史上第一個案例,目前只能靜待法院的認定。但個人主張應類推適用民法第425-1條的法定租賃權(因情況不完全符合,而且也明顯不適用法定地上權),換句話說,是由法律推定二者之間存在"租賃關係"; 而且即使如此,租賃關係是否有期限? 有期限者,應該是多久? 這些也一定會成為未來法院的焦點。結論: 此爭論需要法院解釋。
以上,供參。
引述《raes88097 (阿)》之銘言:
: NET問題吵得沸沸揚揚
: 其實很多問題都被混在一起講,這幾天看了新聞大致整理幾條線
: 我不是承辦律師,相關事實都是看新聞,如果講錯了請不吝指教更正
: 一、建物產權糾紛(法律問題)
: 據新聞報導,基隆市政府和大日公司依促參法簽OT(類似委託經營契約)
: 範圍是1樓及地下停車場,這部分是公有財產應該沒問題,委託給大日公司經營
: 大日公司後來又租給NET,讓NET出資興建2-4樓並經營
: 基隆市政府和大日公司契約到期,基隆市政府要收回建物
: 基隆市政府說2-4樓是公有市產,NET說2-4樓是獨資興建
: Q:NET為什麼主張是建物所有人?
: A:依民法規定,2-4樓建物如果有獨立出入口,就是獨立的物,且符合不動產定義
: 看新聞照片似乎有獨立出入口,所以不會是因為附合1樓之上的附屬建物
: 既然是獨立的物,出資興建者取得所有權
: 這邊不管是不是違法侵佔土地,有沒有取得建照或違建,建照起造人是基隆市政府
: 都不影響出資興建者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事實(請參考大一民法總則)
: 另外,建照(建造執照)只是跟建管機關申請取得興建的許可,跟所有權認定無關
: Q:基隆市政府能以大日公司間契約,主張取得2-4樓產權嗎?
: A:介紹一個觀念:債之相對性,基隆市政府和大日公司的契約,不能對抗NET
: 假設2-4樓建物確實是NET所有,大日公司膨風跟基隆市政府說:2-4樓送給你
: 如果契約只有大日及基隆市府,NET沒有同意,那這兩個人怎麼約定,
: 都不能拘束所有權人NET
: 假設大日和NET的契約有說,NET同意出資興建的建物無條件屬於基隆市府(假設)
: 那也是大日和NET之間契約,要基隆市府代位大日向NET訴請履行契約,
: 請NET依約返還建物,並依判決點交完成,基隆市政府才真正取得2-4樓所有權
: Q:NET有無違法占用土地,基隆市府不能主張產權?
: A:即使NET違法占用,基隆市府大不了訴請拆屋還地,不能主張占用地上物是地主所有
: 如果不用起訴拆屋還地,那占用土地的訴訟都不用打了,直接地主據為己有就好啦
: 況且是否違法佔用土地?其實還有待商榷
: NET當初興建時基隆市府應該有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好像沒看到這部分討論)
: 通常有土地使用同意書才能申請建照啊,NET是不是違法佔用土地倒也未必
: 基上,我認為目前浮現的證據,都無法證明基隆市政府取得2-4樓所有權
: 除非: 1.沒有獨立出入口;2.大日及NET or基隆市府及NET有契約說2-4樓屬於基隆市府: 若都不符合,我實在想不到可以怎麼幫基隆市府爭取到所有權?
: 另外補充,在此部分都是民事爭議,即使當事人是基隆市府
: 促參契約(OT契約)也是民事法院審理的,不是行政法院也不是行政訴訟
: 二、基隆市府強制點交的合法性(法律問題)
: 這部分算是比較引人關注,也是眾人難以接受的
: 即使第一部分產權還未釐清,就算是NET違法侵占市有土地
: 基隆市府也應該起訴拆屋還地,或是履行契約返還建物,或是提告損害賠償
: 在法院判決確定且強制執行前,不能強制占用並點交
: Q:基隆市政府不能依促參法強制接管嗎?
: A:前提是這是促參法委託經營範圍,且要符合促參法第53條規定
: 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
: 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
: 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政府有關機關。
: 依前條第一項中止及前項停止其營運一部、全部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機關得採取適當
: 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方式、
: 範圍、執行、終止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請問是有符合這些情況而終止投資契約嗎?
: 上次遇到強制接管,就是基隆的海科館(因慶富破產而終止契約),強制接管很麻煩
: 程序繁瑣且深怕一個弄錯就會被告,小心翼翼戒慎恐懼,連個冰箱內罐頭都不知道怎麼辦
: 雖然這條最接近,但我實在難以想像是這樣強制接管
: Q:基隆市府不能以行政權強制點交,取回市產嗎?
: A:如同前述,如果市產與否還有爭議,不能強制取回,無法律依據
: 況且,國有財產署面對強佔國有土地,還不是要一一打訴訟取回國有地
: (順帶一提,國產署的律師費都編超低,一件不到課稅標準四萬也在發包)
: 行政執行的前題也是要有合法的行政處分,而行政處分也是要有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96條也說了要有法令依據,之前還看到基隆市府貼一個沒有依據的公告
: 說真的,我第一次看到法令依據寫「促參法」然後「沒有寫條號」的公告
: 不知道是我見識淺薄,行政訴訟打不夠多,還是基隆市府真的找不到依據
: 你說要用行政權強制收回市有財產,我認為這還是民事糾紛,去打贏訴訟再說
: 三、權利金爭議(政治問題)
: 這部分我覺得政治問題大於法律問題
: 因為促參法對於權利金和年限,沒有那麼多限制
: 看各政府機關招商能力和廠商怎麼談條件
: 所以要說權利金大幅降低是否合法,我想比較偏政治問題
: 除非NET或大日有優先議約權(這我看到資料較少)
: 或是我對促參法沒有那麼熟稔,有待大師解惑
--
這件事就是妙在 net跟基隆市政府無
直接合約之關係 這對房東來說
非常難搞
你提的第二點關於出資者的部分,基隆市
府方的說法是說非NET全額出資(大日也有
出資),所以這部分也還有得吵...
有出資就來看出資比例跟資金使用的方式啊
總之不會變成"跟NET無關"這種奇葩結論
這說法也不對吧 如果最後搞到要用
出資比例來決定產權比例?
我原文原PO,事實上處分權法律人都知
寫給法盲不用那麼複雜,法盲看不懂
另外依據我辦佔用土地案件,這種同意使
用土地但沒有期限的,可以類推地上權
請法院定租賃/地上權期限喔,可查判決
大日出資那也是大日跟NET的事,他們有合約
就照合約走,市府講這個只是要模糊焦點
且原文有寫市府可能有同意,有看完嗎?
又即使以出資比例觀察,即使共同出資,
大不了NET和大日共有
我寫債之相對性,是因為有法盲說有契約
所以大日租給NET蓋的房子依約屬於市府
為了反駁法盲才這樣寫,我沒說NET和基
隆市府完全無關,我認為基隆市府有同意
NET自資蓋的2-4樓「處份權」是建構在
大日與市府的OT合約上、一但OT結束 NE
T的處份權也就失效!
2-4樓應視為附屬建物
都有獨立出入口了 還在附屬建物 Zzzzz...
樓樓上的說法是營運合約到期效力及於
產權?不就是那合約沒寫清楚這點才有
產權糾紛的嗎?
大日跟市府簽約可以消滅NET的財產處分權
真的是法律新解,下次A跟B簽約把你財產吞了
我找個路人簽約可以拿謝國樑的財產嗎?
蓋建物應該有經過市府同意沒錯,但
產權應該當初蓋之前就有簽約或協議
要歸屬移轉市府才對,林右昌任內也
有要求登記產權,不可能沒有依據的
基隆市府應該很感謝有這篇討論文,變相幫
現任市府解套
你自己當法官喔,直接產權就是net。厲害了
法盲就算了還急著推文丟臉很可悲
不用理那個cf,他就是個npc自說自話,
沒在管你事實是啥
推專業
這種專業文在八卦版已經絕跡了
藍白腦當然法盲,不法盲怎麼會當藍白腦
流浪漢組自居法院
沒有要甩您實務呀wwww
市府的地市府當起造人不用出具土同喔
基隆建管法令有寫 不相信有承辦敢
再無合約狀態下上簽呈給NET用印
79
首PoNET問題吵得沸沸揚揚 其實很多問題都被混在一起講,這幾天看了新聞大致整理幾條線 我不是承辦律師,相關事實都是看新聞,如果講錯了請不吝指教更正 一、建物產權糾紛(法律問題) 據新聞報導,基隆市政府和大日公司依促參法簽OT(類似委託經營契約)2
其實問題最大的就是林佑昌了吧? 一個市政府的約搞的這麼不乾淨 變成現在市政府跟net都各說各話 國有財產約到期了 還沒辦法確定產權15
我只是覺得支持林右昌跟主富的人有沒有想過一件事情 主富現在主軸是要戰建物是他們出錢的,所有權在他們身上才對 那林右昌讓這事情發生算不算圖利主富? 主富的主張成立的話算不算佔用公有地盈利? 這些事情發生在柯文哲執政的台北市能洗一個月嗎?5
原文思緒清晰 脈絡分辨清楚 一般人搞不懂的部分在於 白話講 當基隆市政府作為契約的一方2
圖利不是這樣用的好嗎 圖利罪之主觀構成要件有二: (一)「明知」行為違背法令 (二)「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你要先提出林右昌哪裡違法,還要證明他明知違法還硬幹3
林右昌的提案 可是在基隆市議會長期討論通過的 也就是說如果有圖利的問題 那整個議會同意的議員都跑不掉4
出來玩啊 不就好有見解 1.是大日自己要增建的 還同意所有權給市府 2.是NET自己同意透過租金減免來幫大日蓋房子的 3.1樓跟2樓原本都是東岸的主體建物 哪來的獨立出入口啦 4.希望你家可以讓我住喔 原來你家的所有權人這麼好移轉11
為什麼到現在還有人在車上..... ※ 引述《CrossroadMEI (江島十路)》之銘言: : 出來玩啊 不就好有見解 : ※ 引述《raes88097 (阿)》之銘言 : : NET問題吵得沸沸揚揚10
地是基隆市政府的 租給大日1樓及地下停車場 大日租給NET,NET蓋2~4樓 現在基隆市政府無論什麼原因要拿回這塊地 NET主張2~4樓是自己蓋的,因此產權是NET
爆
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當年的OT合約規定營運五年後要把建物轉移給市府 市府從2018年開始就催促NET轉移建物, NET一直置之不理 2021年, 規定的五年期限到, NET還是置之不理 2022年, 市長換人, 又催促NET轉移建議, 還是置之不理 到今年1/31合約結束, NET宣稱建物是他的23
[問卦] 基隆NET案,螢真律師也做一集解釋了基本上就是說,基隆市政僅有停車場的所有權 2-4樓所有權是建造人 至於市府拿出的合約中規定的依促參法的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條規定 物權的確是屬於甲方(基市府)的 但依這條法的規定,是原始存在的建物,非後續增建33
Re: [問卦] 基隆東岸商場究竟是誰的?這停車場很多年了 舊有的地標 基隆人都知道 所謂的天空競技場 誠品也經營過 但是經營不起來 林市長上任 把停車場包給了 大日集團 簽了 5+3+2 的 OT合約5
Re: [新聞] NET商場爭議延燒 基隆人許淑華、高嘉瑜基隆市政府根本就沒有登記產權 對於沒有產權的東西直接指揮警方強制換鎖? 網軍洗來洗去只會一句合約上寫了基隆市府有產權 請問合約是基隆市府可以獨自認定的東西? 基隆市府跟民間單位有合約糾紛都是獨自認定合約然後強制執行?9
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基隆律師出來表達法律意見 首先市府和NET都沒有完成產權登記的文件 但市府有OT合約NET有出資興建證明 所以是屬於產權未定的狀態待法院判決X
Re: [新聞] NET槓上基市府!謝國樑親上火線 喊話林每 : 1155萬元的土地租金、每年1920萬元的媒體通路回饋等四個部分,換言之,微風每年應 支 : 給基市府的租金總額高達6775萬元 : 那有問題嗎?變動權利金還可以依照每年的利潤向上滾修 比NET每年打死5000萬有利啊10
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可不可以請教一下 一般人如何在 不跟國(公)有土地所有人有任何契約下 就可在國(公)有土地上蓋房子並且取得該建物所有權? 只要連續做善事14年?5
Re: [問卦] 基隆東岸商場究竟是誰的?基本上合約關係是這樣的 基隆市政府 OT(促參法) 大日 大日 (所謂ROT)民間契約應該是屬於附條件租賃契約的概念 NET NET的契約當然不能對抗 機關基隆市政府 因為他的契約相對人是大日 現在的NET主張就是回到法律物權的效力 認為二樓以上改建是NET出資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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