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黃國昌:大法官務必言詞辯論林明昕:是ㄉㄜˊ
國蔥不虧為康乃爾大學的博士
連台灣最基本法律用字代表的意思都不清楚
這個可能法律系大一的教授就會教了
得:可以,,也可不做,有選擇。
應:必須要做,無選擇
如果法條裡沒有得,那就視為『應』
還是他只看得懂英文?看這樣也不對
難道他在台灣念法律的時候,上課都在睡覺?
想不到我這個上過幾次說明會的雜碎王
也能夠電康乃爾大學的博士
有個智障不懂交通法規,我來這裡PO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 引述《ismail (晴天就該是這樣)》之銘言:
: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47718
: 黃國昌日前透過直播,要求大法官務必進行言詞辯論,讓相對人陳述意見,「若是只依民: 進黨的書面申請下判決,將有損憲法法庭的威望與公信力」。
: 對於大法官應否進行言詞辯論?林明昕指出,《憲法訴訟法》第25條規定,僅第五章(總: 統、副總統彈劾)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的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至於: 國家機關、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則規定,其判決「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而《憲法訴訟法》第43條亦規定,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裁定前,「得」命當: 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
: 林明昕特別加重語氣強調:「是『ㄉㄜˊ』,不是『ㄉㄟˇ』」,意思就是看大法官的決: 定,他們可以進行言詞辯論或陳述意見,也可以不進行,總之法律沒有規定一定必須進行: 幹,這個過程不是板上前幾天才出現過
: 看來大法官的法官,康乃爾法學博士黃國昌的輸入法也是用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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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是民訴被當?
我覺得 以他低劣的人品 他是故意這樣
解釋的 內行裝外行 只為了自己的聲量
跟政治利益 應該死無葬身之地
覺得他懂 但是為自己利益曲解無罪惡感
知道依法大法官可以決定開或不開才要請
求啊...
反正一堆沒知識的會上當幫他去咆嘯別人
綠粉可能眼盲無法看完全文
黃國昌“要求”大法官必須進行辯論
如果是”應“,那別人何必要求?
其實國中公民課就教了
課本應為國昌老屎而改變
你的要求是request? demand? 還是plea?
綠粉連動腦都是犯罪
你要求 別人就一定要給?
我還在等他google給我 內線時速多少開罰
笑死
哈哈 我樓上那個你要不要去看原樓怎麼打臉?
我說那個h開頭的
那我要求結衣陪我睡覺 她不可以拒絕?
為什麼國蔥可以要求大法官"必須"進行辯論?
中文就很不精確 要求語氣英語就分好幾種
笑屎 依照某樓說法 那黃國昌顯然知道得
是什麼意思,那扯什麼ㄉㄟXD
葱那口氣根本就demand
其實英文就一清二楚了
"得"的英文就是"could"
"應"的英文就是"should"
could代表你有選擇權 可以做可以不
做 should你沒有選擇權 只能做
國昌老師國小數學不行 國小國語不行
數學不會 國文不會 造謠專業
現在連國小英語都不行了
國昌老師還是別當立委了 辭職回小學
去好好讀一遍好不好??
他那個年代,國中公民課本就有教了
他就故意操弄資訊落差去唬小草而已
現在澄清速度都超快 他真的只能騙到智障
小草不讀書被唬成功把蔥當神拜
以前空戰那種利用時間差的方式已經失效了
狗昌師兄就是這麼下三濫沒水準,但小草
當神在拜
這真的就是基礎的abc,你要人家糾正,就
好像要人家解釋1+1為什麼等於2一樣...
會被上百位法學學者群起攻之 程度可見一班
好奇為什麼不用可,要用破音字得,
這會讓一些沒讀書的人搞混
呵呵 沒看完全文 靠斷章取義電博士嗎
真的是一群智障綠粉
這個就真的太低級 公民課老師都會強調的
中華民國法律對 得 應 定義很嚴
小草沒讀書愛腦補就算了 正常人可不會
沒辦法 黨造謠慣了 小鳥也覺得造謠可以
你懂裁量權嗎?公務員行使立法者所賦予的裁
量權時不得恣意妄為 而須作合義務裁量 所以
才有裁量權收縮至零的情形
狗昌狗昌政治末路,報應來得真快
小草都高學歷不識字,書讀到肛門裡
哇,刷了好幾篇爆文,說沒網軍你信
讀法律這陣子以來真的覺得自己的專業被
羞辱得體無完膚...
綠糞識字嗎?
也太恐怖了 就是因為得(看大法官決定)
才要呼籲 當然呼籲不一定有效 而PTT跟臉
書都被洗到黃是犯錯的法盲 老實講跟法
律人解釋得/應的用法 要有一定的恥力…
爆
首Po黃國昌日前透過直播,要求大法官務必進行言詞辯論,讓相對人陳述意見,「若是只依民 進黨的書面申請下判決,將有損憲法法庭的威望與公信力」。 對於大法官應否進行言詞辯論?林明昕指出,《憲法訴訟法》第25條規定,僅第五章(總 統、副總統彈劾)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的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至於15
從這邊文章開始,以後我們立法委員 修憲代表在建立法條的時候 最好中文 跟 拼音/注音都一起附上 像寫給小學生一樣 畢竟現在台大法律系教授 康乃爾博士 都有注音符號看不懂的問題X
一堆人誤解的黃國昌的意思~ 黃國昌"要求大法官務必進行言詞辯論"... 就是因為知道法條規定文字是"得",大法官有裁量的權力, 所以黃國昌的"要求..務必"是一種期許。 如果法條的規定是"應",那就依法規定就好,黃國昌也不用提出期許。9
第五十九條 之三 由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委員會舉行之聽證會,以召集委員為主席, 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委員會成員,得出席聽證會;由全院委員會舉行者,以院長 為主席,全體立法委員均得出席。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 見與證言。3
中華民國的憲法就幾乎照抄美國的 這東西到底有什麼好吵的 難道你期待台灣大法官說美國國會調查權違憲嗎? 答案最多就是部分條文違憲 改幾個 得 得 應 以7
訴訟一般分為事實審,跟法律審: - 事實審,顧名思義就是判斷事實 比如你有沒手殺人、有沒有肇事、有沒有收錢辦事。 由於事實,必須依靠證據推斷,比如傳喚目擊證人、調閱監視錄影、勘驗監聽錄音,而這 些證據,用書面文字很難全面的表現出他的內容及性質,必須透過兩造對於證據的內容進7
就讓我這個雜碎王來預測一下國蔥為什麼堅持釋憲要辯論 因為憲法法庭辯論,基於公開理由會直播 不管他在憲法法庭被大法官電的多慘 回去只要剪片,編輯,自己在旁邊解說 他就可以搞得自己好像都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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