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如果最後Excel的1500萬被判無罪
笑死!這是什麼邏輯啊!
如果照你這種說法,就直接去查金流就好了,幹嘛還要拿EXCEL來證明
這說法等同實質排除EXCEL的證據能力
別在那邊鬼扯好了嘛!
而實務上拿EXCEL表的資料來證明金流的又不是只有KP這個案子
像高虹被判貪汙詐取立院財物的案子就是用EXCEL報表的資料來做證明的(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 112 年度 矚重訴 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被告辯護人抗辯其內容不實,無證據能力,結果法院怎麼說?
㈢關於前述零用金收據資料夾內之記帳資料(即他卷五第199、225至229頁部分)、「奐宇辦公室支出記帳」、「11-12報委員辦公室零用金」、「1001日記帳水母」、「1001零用金日記帳水母」、「1014跟委員報辦公室零用金」、「10909辦公室零用金跟委員報帳檔」、「10910辦公室零用金跟委員報帳檔」、「202008辦公室零用金向委員報告檔案」、「0000000辦公室零用金10907報帳檔」、「水母版1001研究室零用金7月」、「奐宇0805辦公室零用金報帳檔」、「奐宇1013辦公室支出記帳」、「奐宇1214零用金檔」、「奐宇1231零用金帳」、「奐宇辦公室支出記帳02-0406」、「昱愷606報帳」、「活頁簿1」、「陳奐宇1109辦公室支出記帳」、「辦公室支出一覽表」及「辦公室支出帳」,其中內容均標示「Ann辦公室代墊收入」之「1001日記帳水母」、「1001零用金日記帳水母」及「水母版1001研究室零用金7月」之收支帳部分,為被告王郁文就其所保管零用金之收支情形所製作,再其中標示為「水母帳戶」及「奐宇帳戶」部分之收支帳,為共同被告黃惠玟依序彙整被告王郁文提供之「Ann辦公室代墊收入」收支帳及共同被告陳奐宇回報其所保管零用金收支情形而製作;標示為「兔姐帳戶」及其餘部分之收支帳,則為共同被告黃惠玟就其所保管零用金之收支等情形所製作等節,業據被告王郁文於調詢及本院審理時供證(見他卷二第208至209頁,院卷九第468至470頁)、共同被告黃惠玟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結證(見他卷一第760頁,卷三第417頁;院卷九第43至44、133、158、168頁)、共同被告陳奐宇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結證在卷(見偵卷一第52頁,院卷九第178頁),且有以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共同被告黃惠玟曾於109年10月5日中午12時50分許,向共同被告陳奐宇表示:「再麻煩給我月零用金報帳喔」(見他卷七第211頁),共同被告黃惠玟於109年4月6日上午10時25分許向被告王郁文表示:「水母,委員要我們今天結清2-3月的辦公室支出,麻煩今天有空就報給我」,被告王郁文嗣則回傳其收支帳者,以及共同被告黃惠玟於109年5月4日上午10時9分許向被告王郁文表示:「水母,4月的零用金要跟委員報了」,被告王郁文隨即回傳其收支帳者在卷可稽(見他卷六第198至205、407至408頁)。再共同被告黃惠玟幾乎每月將上開收支帳提供予被告高虹安確認乙節,除有上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參外,亦經共同被告黃惠玟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在卷(見院卷九第31、44至45頁),並有被告高虹安於調詢時供稱:關於「辦公室支出帳」,我有看過類似的表,黃惠玟跟我請款的表是類似格式的表,這個表我認為應該是黃惠玟做的,於偵訊時供稱:我知道黃惠玟有在做零用金的帳,像是辦公室1、2個月份支出的帳,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所看過黃惠玟給我的帳,就是她印出來的紙本零用金帳等語在卷足佐(見他卷二第571、698頁,院卷十第190頁)。是該等事實,可以認定。
㈣上開「助理每月薪資資料」資料夾內資料、「10月薪資向委員報」、「同事12月薪資
入帳表」及「每月薪資作帳表」,乃共同被告黃惠玟所製作有關本案浮報酬金、加班費及請公費助理繳回款項等事項之每月薪資作帳資料,並由其於每月製作後交予被告高虹安核閱等情,業經共同被告黃惠玟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結證在卷(見他卷一第756至757頁,卷三第412頁;院卷九第33至35、168頁),並有被告高虹安於調詢時雖辯稱:我沒有印象看過這個表格,然亦供稱:我在猜黃惠玟是截表格的某一些欄位給我看,我有印象的是黃惠玟會跟我確認加班費、薪酬金,或要留多少費用她會跟我討論(見他卷二第569至570頁),暨同案被告李忠庭於調詢及偵訊時均供證:於000年0月間黃惠玟交接給我時,有交接給我類似「每月薪資作帳表」的表格等語可參(見他卷二第381、438至439頁),亦堪認定。
㈤觀諸上開收支帳大致上均按時序連續記載被告黃惠玟、陳奐宇及被告王郁文就各自保
管零用金之收支日期、項目及收支金額,並經共同被告黃惠玟彙整,又上開每月薪資作帳資料亦均按月連續記載助理之「加班費」、「當月薪資(表帳)」、「實際薪資」、「應退款」及「獎金」等項目及其金額,足見上開收支帳、薪資作帳資料之內容,乃係共同被告黃惠玟及被告王郁文各依其等高虹安立委辦公室行政主任及公關主任之身分,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持續而有規律所為之記載或經共同被告黃惠玟所為之彙整,並皆交予被告高虹安核閱其正確性。況上開收支帳復有零用金收據資料夾內之收據、送貨單、消費證明、發票、交易明細、證明單、匯款申請書、銷貨明細、車票影本等付款證明文件可佐(見他卷四第361至456頁,卷五第3至198、201至223、231至233頁),且上開收支帳及每月薪資作帳資料均與共同被告黃惠玟分別與共同被告陳奐宇、被告王郁文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他卷六第114至116、163至165、392至395、442至445、536至538、693、695至697頁,卷七第72至73、106至109、120、130至131、146、175至176、195至196、210至212、
222、245、284至285、313至316頁),得以相互勾稽,具一定之準確性。再共同被告黃惠玟及被告王郁文於完成該等記載或彙整之際,當不可能預見日後可能被提供作為證據,而難認有何預見日後可能提供作為訴訟上證據之不實登載動機,是其虛偽記載之可能性甚微,更無證據可證業遭事後編輯修改。準此,上開文書資料係由被告王郁文製作及共同被告黃惠玟製作、彙整,且係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製作之紀錄文書,復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㈥至於被告高虹安之辯護人辯稱:零用金支出帳存有諸多錯誤,應不具證據能力等語(
見院卷十第90頁),惟此核屬證明力高低之問題,與其是否具有證據能力無涉,併予
說明。
就是把你上面記載的當事人傳來問一問啦,只要確認其具有一致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4的規定就可以當作證據啦,至於你要去爭執內容真實性,那是證據證明力的問題
,跟證據能力一點關係都沒有好嘛!
事實上EXCEL報表就是供述證據,以其記載的內容做為證明方式,而此種供述證據的證據
能力規範在刑訴159之4,就是要具有可信性,只要檢察官證明其具有可信性,就足以作
為證據,以其記載內容作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這也是檢察官為什麼要把其他記載的
當事人一個個傳來問,就是要證明其可信性,至於你要去爭執那小沈1500萬記載的真實
性,那是證明力的問題,除非你能找出其他反證資料證明,否則是無法打消法官的自由
心證的,別在那邊胡扯了好嗎?
※ 引述《smisfun (Lin_Ah_Ma_Le)》之銘言:
: ※ 引述《lawrence1129 (123? ? ? ? 惽? ?)》之銘言:
: : 我來告訴你為什麼檢方起訴原因不是亂寫的
: : 其他三案就不提了,我知道你不敢提
: : 檢察官在柯文哲家找到硬碟,也在現場請他簽名說這個硬碟是在柯家找到的
: : 他老婆也證明這個硬碟只有柯在用,硬碟經過證據監管鏈確保裡面的資料沒有被加料: : 從硬碟裡的的資料可以看出有很多包括照片跟柯相關的資料
: : 裡面有一個檔案紀載了很多人名跟數字,檢察官把這些人一個一個叫來問
: : 每個人都說那個數字是給柯的金額,柯也都認了其他人的金額
: : 只有沈那筆1500他沒認,但他也說不清楚為什麼會記一筆1500
: : 你說這時候檢察官應不應該「起訴」,注意是起訴喔,不是定罪喔,審判定罪是法官的事
: : 從前面的證人跟數字可以合理推論出來1500這個數字有很大的可能性是金額
: : 再加上跟京華城容積獎勵的對價關係 檢察官當然應該要起訴
: : 怎麼可能因為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就不起訴,起訴之後法院怎麼認定是法院的事情
: : 為什麼柯文哲在法庭上只敢說不知道1500是怎麼來的,不敢說是別人寫的
: : 或是像蠢草一樣說是檢察官加料的
: : 因為如果他說是別人寫的,他就有舉證責任明確指出是誰寫的
: : 是誰,用什麼手法,在這個從你家搜出來,經過證據監管鏈的硬碟裡加料
: : 所以他只能縮到我不知道,但說不知道法官就會採信嗎?
: : 我只能說從裁定書看起來法官是不信的,蠢草們就再繼續凹吧
: 你要先證明Excel就是帳本,
: 證明方式就是每一筆都能夠追溯完整金流
: 而不是少了關鍵一筆,
: 反而要依靠Excel其他已追溯的紀錄來反推
: 關鍵一筆的金流也是比照辦理
: 這是雞生蛋,蛋生雞的概念,
: 先證明你手上的是真雞還是真蛋,
: 再來討論雞會生出蛋,
: 還是蛋會孵出雞才有邏輯
: 如果是無法被證實的帳本,
: 那只能稱為線索,而不是證據,
: 線索當證據,柯南都不會這樣玩
--
可是如果最後真的找不到金流只有exce
l 1500這樣能判刑嗎?
為什麼不行,高虹安和顏寬恆的案子都是這樣判的 ⑷被告顏寬恒、林進福皆辯稱「顏董代收代付總表」上列入代收立法院薪資之項目, 是黃○萍個人所為,其等均不知情云云。而查:證人黃○萍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一致證稱 :我會將代收立法院薪資的這筆費用列為「顏董代收代付總表」內之收入明細,是因為我 當初認為林進福是義務幫顏寬恒做選民服務,我們是蠻客氣的人,也不是貪財的人,所以 我個人主觀認為,這筆款項不應該屬於林進福的薪水,應該要回饋出來,所以我才將這筆 款項記在顏寬恒的代收款,我在記這筆代收款的當下,林進福並不知情,但我事後想想不 太妥當,才在一次閒聊中,大概告知林進福提到這筆款項我有記進來,林進福有跟我說這 是他個人的薪資,不要紀錄到代收款,但是我這二年很忙,我沒有時間去更新,我將該筆 款項列入代收款後,顏寬恒、林進福都還沒看過或與我對過帳等語(偵四卷第364至366頁 、本院卷第370至377頁),固始終證稱其未事先徵詢被告顏寬恒、林進福之意見,擅自將 立法院核撥之款項列為被告顏寬恒之代收款。然則: ①依證人黃○萍之上開證詞,其不僅未能清楚敘明其事後轉知被告林進福有將公費 助理薪資列入被告顏寬恒代收款一事之時間、場合等具體細節,且與證人林進福於偵查中 結稱:「(問:黃○萍是否曾經跟你講過說,你的國會助理薪資她有把它記到顏寬恒代收 款項之內?)之前我沒有聽過。(問:為何黃○萍說,她忘記在什麼時間點,她有跟你講 ,她有這樣記?)這我不同意這樣做,她應該不可以這樣做。」等語(偵七卷第282頁) 之證述情節顯然相違,是證人黃○萍之證述已有重大瑕疵而難遽採。 ②再觀諸證人黃○萍與被告林進福之LINE對話紀錄,證人黃○萍曾於108年9月12日 ,將其製作替被告顏寬恒墊付之「馬沙拉蒂車款代付費用」資料表(即附件三所示之「馬 沙拉蒂車款代付費用」表)傳送予被告林進福;另於111年3月24日,傳送其統整之「自立 路顏宅電費統計表」檔案供被告林進福閱覽等節,有證人黃○萍與被告林進福間之LINE對 話紀錄文字檔、對話視窗擷圖在卷可證(共用卷證清冊四第53、295頁;共用卷證清冊五 第3頁),故被告林進福對於證人黃○萍統計彙整與被告顏寬恒相關開支之資料,自難推 諉毫無所悉,且可見證人黃○萍證述尚未與被告林進福對帳等語,已與客觀事證齟齬。此 外,證人黃○萍雖主責苑裡公司之記帳業務,然苑裡公司之財務事項,如資金調度、支票
兌現、款項放行等,仍須經被告林進福審核確認,證人黃○萍工作上亦頻繁地將所製作之 項帳目資料回報予被告林進福,並循被告林進福指示收付帳款,此有其等間長年之LINE 對話紀錄在卷為證(共用卷證清冊四第3至461頁),故證人黃○萍是否會擅作主張,自行 將代收立法院薪資費用列入「顏董代收代付總表」之收入明細內,容非無疑。 ③又對照證人黃○萍歷次製作109年度、110年度之「顏董代收代付總表」(偵四卷 第393、425頁),關於該等總表上之收入明細,均有列載「代收立法院薪資 107/2/5~109/1/15(林進福)」之代收款項108萬4,976元,且該筆費用確均於各年度扣抵 被告顏寬恒之私人開支,並經證人黃○萍據以核算各該年度之「目前餘額」,足見證人黃 ○萍皆有持續更新帳務作業,是其證稱因忙碌而忘記刪除該筆立法院薪資款項云云,顯屬 迴護被告顏寬恒、林進福之詞,並非事實。 ④況且,證人黃○萍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問:妳說當時林進福要擔任國會 助理的時候有跟你提過,是否如此?)因為林進福要跟我拿存摺,有順帶一提。(問:所 以妳也知道國會助理,是每個月可以領薪資,是否如此?)我不知道有沒有每個月領。( 問:妳是否知道國會助理是有償的?是有報酬的?)林進福拿存摺應該就是有薪資。(問 :妳方才說妳不是貪財的人,那個時候妳知道有償的時候,妳有無想說這筆錢要怎麼用? 有無問過林進福?)從來沒有。(問:妳是跟林進福同住,是否如此?)是。」等語(本 院二卷第378至379頁),可見證人黃○萍於被告林進福經受聘擔任國會助理之際,本即知 悉國會助理之職務係有核發薪酬之有給職,當無其所稱認為被告林進福不應領取薪資之情 事,倘其認被告林進福應無償提供選民服務,當可於獲悉此事時即要求被告林進福婉拒該 受薪職務,或立即詢問被告林進福該如何處理薪資,抑或於事後與被告林進福確認後妥善 規劃記帳,以求慎重,然其卻逕將該筆款項列入告顏寬恒代收款,顯然乖離其例行之作帳 習慣,是證人黃○萍證稱因其非貪財之人之說法,實自相矛盾,亦與其作帳慣例不符,要 屬迴護被告顏寬恒、林進福2人否認犯行辯詞之證述,無足憑信。 ⑸基上,依憑證人黃○萍之證述與其歷年製作之帳冊資料勾稽、比對以觀,堪認被 告顏寬恒並無聘僱被告林進福擔任國會助理之真意,其等所為乃係利用被告顏寬恒擔任立 委之機會,以被告林進福掛名國會公費助理之方式,向立法院詐取財物供被告顏寬恒私用 ,殆無疑義。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62.152 臺灣), 12/30/2024 04:27:07其他還是穩進去…到底哪來信心
可以,只要有人承認被索賄即可。
210萬收賄就有證人 違背職務收賄跑不掉
如果真只有收200多萬 會要保金七千萬?
打從一開始就是涼涼了 還在那邊避重就
輕
顏寬恆那個案子 不是也是查到excel帳本?
現在連早餐店阿桑 都會用excel記帳了...
特別可信性的標準空泛到不行 內行
人了還在講外行話
國蔥講的沒錯 如果以這檔案記載為
可信那為何起訴書不敢記載11/1收賄
顯然就是11/1有不在場證明或是寫下
去一定被打臉才會空泛指稱於某時某
地
因為有沈慶京的1600萬提款記錄啊! 你是不是沒看起訴書就來跳針的?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62.152 臺灣), 12/30/2024 04:54:04沈提款1600跟柯收1500就概念式連結
了 笑死
你這循環輪證也太沒邏輯
如果硬碟內容都是柯所寫也沒有傳聞
證據的問題 其他像陳盈助拿300都還
有證人陳述 你這個提款事實算是什
麼 簡直就是以被告自白為唯一證據
了
還有表格上並沒有資金用途 如何證
明對價關係 陳300怎麼沒被認為行賄
沈1500縱然有收就一定是為了京華
城案?這些都是爭議點
笑死!你沒打過刑事官司吧! 不知道這些都是佐證? 高虹安和顏寬恆的案件都已經清楚的告訴你 EXCEL報表配合其他佐證就是可以當作證據來使用 你還在跳針,可憐喔
1500萬 小沈是人傻錢多嗎
柯文哲自己都說了 小沈的財務也不好
過 財務不好然後沒事給1500政治獻
金
因為給過1500萬財務才不好啊!笑! 連KP說的的話都還要去頭去尾的 可憐喔~~~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62.152 臺灣), 12/30/2024 05:14:26檢調自己在excel上寫就可以當證據?青鳥真
的這麼喜歡獨裁為何不游到對岸
看來你就是不敢針對問題回答啊 沈
提款1600的事實 證據方法為何?沈
有咬柯說送錢嗎?起訴書看到哪去了
?
退步言之表格上的資金來往縱存在
如何證明是行賄 還是你打刑事訴訟
的時候都跟你當事人講 隨便啦反正
都是佐證 沒什麼好爭執了
顫狗廁預算下來囉~~
那你當事人真的蠻可憐的
笑死!提款紀錄就是銀行提供的啊! 你還跳針什麼? 可憐的人是你吧! 我案件勝訴率高達七成五 刑案辯護的案件除一件認罪協商外 其他都無罪判決 真不知你哪來的自信跟我辯 還是乖乖回家睡覺去啦!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58.54 臺灣), 12/30/2024 05:41:08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58.54 臺灣), 12/30/2024 05:43:35奇文共賞阿
青鳥邏輯...y
看到鳥崩潰就知道北檢一定鬧笑話了
37
首Po------以上看完可使用 Ctrl+y 刪除------ 如題,但其他的都被判有罪,最後柯文哲被判22年 那小草會覺得柯文哲勝利了嗎?? 另外這只是一大案而已,後面還有四大案在等著呢 -----3
其實 管他有沒有罪 鬧個3,4年 再來人格抹殺 不管 最後真事結果怎樣 即使沒罪66
: : : : ※ 每日發文數上限為5篇,自刪與板主刪除,同樣計入額度 ※ : ※ 發文 內文請滿40字 ※3
幹,政黑綠成這樣 一堆綠共側翼 我來告訴你為什麼 1500 excel 不應該起訴 大家都是說這個 excel 表格是 KP 收黑錢的帳本 關鍵是這個 excel 帳本就全是錯的啊,那這個 1500 有可信度嗎?3
你要先證明Excel就是帳本, 證明方式就是每一筆都能夠追溯完整金流 而不是少了關鍵一筆, 反而要依靠Excel其他已追溯的紀錄來反推 關鍵一筆的金流也是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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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虹安貪12萬遭判7年!律師說重話:完全要拿案件出來對比很好 事實上童仲彥就是用了人頭詐領 這完全是罪證確鑿 你在那邊質疑沒人抱不平根本是在自欺欺人魚目混珠 檢方起訴指出,童仲彥於2011年10月間以每個月3萬元的薪資,雇用搬家工人蔡博安擔任13
Re: [黑特] 四叉沒抽到高虹安貪污案5/15旁聽證喔明天又要開庭了 小弟為了寫報告 每一場都有去旁聽 所以有看到常客的 千萬不要以為是什麼動員 我來講一下這件事目前為止的心得好了 個人認為 某XXXX應該是跳車了19
[討論] 民眾黨高虹安驚天貪污案 14:30開庭台灣時間下午2:30 民眾黨 新竹市長 高虹安 (被告 貪污遭起訴內容:加班費浮報 辦公室零用金 已認罪: 小兔黃惠玟 陳奐宇 陳昱愷 未認罪: 公衛文17
Re: [新聞] 高虹安詐領11.6萬助理費 高院今首開庭訊(一)高虹安及黃惠玟均明知於109年3至5、7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6萬2,000元之酬金 聘用黃惠玟,竟由黃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黃惠玟於上開期間之酬金各 為7萬元、6萬7,360元、6萬7,161元或7萬2,000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 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均致立法院相關承辦人員誤認就上開月份,高虹安各以浮報 後之酬金聘用黃惠玟及黃惠玟實際請領浮報後之加班費,遂接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5
Re: [新聞] 獨家》北檢起訴書「未曝光版」首次公開為什麼我看不太懂這篇自由“獨家”的重點在哪裡?有犯法疑慮的地方又在哪裡? 先不論自由是如何直通司法辦公室的 零用金,公基金,不管它叫甚麼,立委有需要,先買,代墊,請款,高之後會再補進去,這 有什麼犯法嗎?不然公基金要做什麼用的?放著生利息嗎? 最後一段,檢察官針對陳瑋希的相關證述,承辦檢察官據此於起訴書上直言「證明被告高虹11
[問卦] 檢方在不詳時地將偵查中證據洩密給馬記檢察官說某被告excel中記載 1101小沈1500 加上後來傳訊給共犯說小沈給過了 依照這兩項證據 可以證明被告有收賄 那同理可証 某記者在平面媒體報告有關案件的具體證據1X
Re: [問卦] 沒有證據但檢察官仍硬要起訴是什麼心態?要切開來看一下 朱亞虎的210萬賄款部分 因為朱亞虎自白,自白部分對柯文哲而言就是直接證據 但是刑事訴訟法規定共同被告自白不能當作唯一證據 還要找其他證據補強4
Re: [討論] 所以高虹安是A46萬還是11萬?在昨天下午上傳的判決書中,有列出附表明細 以下供參: 附表一:被告陳奐宇等人浮報酬金表(新臺幣/元) 備註:2
Re: [討論] 黃暐瀚:高虹安看完他的文章有打電話嗯?可是証人不是這麼說的 補充一下 此陳姓助理是z9拿永齡的$幫高請的助理 是z9的員工- 以下參考: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九三號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至刑事被告否認犯罪
爆
[討論] 游淑慧爆料柯文哲的卑劣人格藉疫苗打中央34
[黑特] 看完苗三個小時解說起訴書後的心得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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