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劉靜怡 FB
個人認為原po分享劉教授那篇貼文的下面一篇更值得
有興趣的人看看https://reurl.cc/dWDW5z
簡單來說,請容許我用一個對岸的用語 但真的很傳神
也就是 當我們厭惡或想要抵制某些言論的時候 "招喚鐵拳"
請求公權力出手壓制,真的是一個很好的選擇嗎
我想先處理的第一個問題是 草案18條容許主管機關得針對言論
加註警語的行政處分(抑或是事實行為,但我個人傾向定性為行政處分)
有些人認為僅僅是加註而已,似乎沒有侵害言論自由的問題
但人的表意自由本係無任何附加義務的表意自由
公民有權以任何形式、任何體裁、任何途徑發表言論
強迫菸商於菸品附加禁菸警語同屬侵害菸商的言論自由
當然 考量到禁菸帶來的公共利益之大與僅僅要求菸商附加警語的侵害之輕
大法官當年做出合憲的結論可以理解 但首先必須指明的是 對任何人的言論強制
附加任何公權力的通知皆屬侵害言論自由 僅僅是程度的問題
也許有人還是不服氣,認為實際上每個人還是可以頂著標記輸出言論
這是一種實然面的觀點 但真的要問的就是 當一個帳號頂著主管機關附加的標記
參與任何網路社群的討論時,真的不會有任何影響言論的效果嗎
當主管機關可以隨時定性言論有違法之虞並註明時,任何其他欲發表類似言論的
使用者會否遭遇寒蟬效應,畢竟沒有人希望因為發表言論就要負擔接下來可能遭遇
的不利處分或必須到庭說明的情形,是否可以認為長期運作下來可能造成主管機關
自行跳下場帶風向的可能 主管機關透過言論定性對管制言論的效果是否有可能
已經達到事前審查言論的效果,任何人在發言前必須實際考量主管機關曾經做成的
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有可能定性自己發表的言論有違法之虞
這種情況 我個人認為 有甚麼情況緊急到要主管機關自己跳下場帶風向影響輿論
還是應當回歸釋字744確立的立即明顯難以回復的損害之嚴格審查基準
草案的18條無論是聲請限制令或加註標記的行政行為都很難通過嚴格審查基準
(不是不可能,但行政機關要負責舉證根據實證研究或文獻回顧可以證成立法正當性)
支持現階段法律的朋友們應該想想 到底你們欲消除的言論危害是實際上存在的危害
還是只是情感上的厭惡之情推導而出的危害 沒有任何黨能永久執政
永恆者乃言論之發表自由 而非言論之正確性
第二個問題是,有沒有比政府機關直接進行處分更有彈性的手段
沒有任何博弈彈性的關係請參考對岸論壇對他們政府的抱怨,當然反駁我的人會說
受限制可以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但排除那些刻意帶風向犯罪的網紅 普通公民僅僅
因為發表言論就要直接受政府管制是否課與個人發表言論過於沉重的成本
個人與平台的私法關係已經規定了各種關於發表言論的條款 就算被平台依條款禁止
言論 也僅僅是私法契約的問題 若還要課與人民參與公法程序的義務 是否已經逾越
私法自治的範疇而出現由公權力直接指導言論發表的合法性的情形
各位可以好好看看連結裡面如何敘述歐盟草案的理念 由公共平台承擔人民與政府的
緩衝閥 在公權力監督的框架內確保私法社群最大的自治權 或許是更有彈性的作法
至於如何對付刻意帶風向的犯罪者 難道不是應當透過強化檢察機關的配置才是治本
之道嗎,檢察機關科學且效率的辦案才是迅速阻止犯罪的合法方式,我國對於檢察
機關的經費運用情形如何 有沒有錢鑑定 有沒有錢配備專業的辨識設備或專業人員
甚至最基本的吹冷氣的經費 既然檢察機關是刑事犯罪的主管機關 就請好好強化
而不是給行政機關擴權
最後一個問題是 由法院作為所有基本權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火牆是否妥當
我作為司法工作者 實際上並不贊同這種司法國的想法 不但法律人會累死
同時也是因為 法律人 尤其是法官 按照波斯納的說法 總是無意識的在進行
各種價值判斷 並不是說法官不能進行價值判斷 但當立法者都沒有搞清楚
自己想要對付的情況是甚麼的時候 法律人的價值判斷對各位無異於擲骰子
如果只是針對單一條文判斷 例如社維法63條 法官尚能保持中立態度依法審判
結論就是8成駁回,今天這個草案把所有領域的違法情形都打包丟給法院
審查,法官此時是否還能正常扮演人權守護者的角色 還是變成一種擲骰式的
暴力決斷者 最終摧毀的還是社會對司法的公信力
最後 沒有不能限制的自由 但當我們面對與自己相左的基本權行使方式時
是據理排列事實證據打對方的臉 還是直接招喚鐵拳來安排對方 希望所有人
都能思考這點
--
菸品廣告的問題 因為廣告照一般的憲法解釋是低價值
言論 審查不會那麼嚴
其他部分我都很認同
這篇說的很好
中間那段有錯,這法過了基本上黨就差不多永遠執政了
過了之後所有對黨不利的消息通通加警語,側翼造謠全部不
用加,這樣執政黨是要怎麼輸你跟我說
那個,國民黨解嚴時期不用警語,通通槍斃,他們輸了沒?
說起言論控制,先回頭看看KMT怎搞掉政權的
abusgun中共就是這情況 最後就是政府公信力蕩然無存
到頭來你還是要用禁止選舉權才能確保政權部交接
沒有岩里政男這種奇人你覺得現在會有民進黨執政嗎
言論管制你只是把民意壓力鍋繼續壓而已 爆炸後威力
更大
當初也說陳水扁當選總統 終滑冥國會滅亡 照少康沒當台北
市長 終滑冥国會滅亡 現在也還在撐....... 柯韓糞只要
不沈迷顏色 邏輯就能正常
柯韓糞看來真的打蟲心裡覺得臺灣人蠢 不4牠悶的問題
笑死
這島有一大坨投韓導之後然後又去投被韓導整死的人我還真
不知道有什麼好不蠢的啊
光是動不動就覺得別人是柯韓糞這點就夠蠢了好嗎
韓草包那個得票率肯定有不少淺綠的投他
沒有李登輝也會有別人。別把台灣民主化30多年當白痴
別嘴硬的話,中介法綠色其實很多人反,硬幹絕對出大事。
台灣人沒你想的那麼笨
當年國民黨不是李登輝那會是誰...
本板0.4%仔不同意
11天一下就撐過去了 吵屁吵
爆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當真理還在穿鞋,謠言已走遍天下”。 網路時代,謠言給人們帶來的挑戰與日俱增,對此,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政府都不會坐視不 管。正因如此,網信辦發言人在回應“X信十條”時指出,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允許謠 言、暴力、欺詐、色情、恐怖訊息傳播,我們的網絡空間不能成為雜亂無序、充滿戾氣的 空間。爆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其實這法案最大的問題還是在18條的內容認定與資訊限制令。 為了便於講解,可參閱: 這個流程最大的問題在於,它是採用事前審查制。 目前我國的針對言論內容到底是否違法,是採用事後審查制。XX
[問卦] ptt創始人杜奕瑾針對數位中介法發表意見先上FB文章 以下是全文 認知操作產業、數位平台收益與言論自由 台灣是亞洲同時為新聞與經濟最自由的區域 也因如此是自2013-2022年全球境外假消息冠軍 在亞洲中國是境外社交媒體與公關公司的經濟最大的買家 媒體圈會知道47
[討論] 法律在戰時的效果與軍法→ PTTHappy : 如果戰時修法懲罰鼓吹本國投降敵國的言論 合憲嗎? 03/21 03:02 推 HenryLin123 : 動員戡亂都直接壓憲法了,是在? 03/21 03:05 那個,我們先講理論再講實務,先講歷史再講未來。 首先我相信前幾篇都有講過,「法律只有在承平時期才有用」。 0.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歷史11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這裡搞錯了吧 事前審查=沒有經過審查 不得發言 事後審查=先讓你發言 然後事後追究責任 這部法律並沒有要求平台方要逐一審查發言內容才能發布阿 這明顯跟事前事後沒有關係41
[轉錄] 巴毛律師混酥團FB:關於數位中介法草案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巴毛律師混酥團FB 3.轉錄內容︰ 【數位中介法到底在規定什麼??真的會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嗎】22
[討論] 言論自由本來就有侷限現在我國本來就是受限的言論自由了。 誹謗、教唆、造謠這些都是出張嘴講話, 但在台灣都是違法。言論自由本來就不是說甚麼都可以! 平常面對面的個人, 做出上述行為都是違法。 現在立法解決網路上的相同行為, 當然 也很合法理。 目前唯一的爭議點在於, 是否能不經過法官判決, 直接由行政機關做出簡易處置。 有 人認為涉及國安跟重大經濟時, 可以行政機關先處置;也有人認為不論怎樣都要經過法- 「當真理還在穿鞋,謠言已走遍天下」, 資訊時代,謠言給人們帶來的挑戰與日俱增, 對此,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政府都不會坐視不管。 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允許謠言、暴力、欺詐、色情、恐怖訊息傳播, 我們的網絡空間不能成為雜亂無序、充滿戾氣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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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言論自由根本是假的台灣成天號稱自己有言論自由,但實際上就只是保障多數決的言論自由。 在網路上不能隨便逆風,不能隨便大吐為快,還要可憐巴膠的用小帳來發文,同時還得注 意自己會不會被肉搜出來。 在社會中不能亂檢舉人,因為政府有時候會「不小心」把檢舉人的資料透露給被檢舉人, 讓檢舉人被電話騷擾甚至被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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