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商調修正草案
※ 引述《Atayalman (安知誰)》之銘言:
: http://i.imgur.com/qWiLlxS.jpg


: 應該是之前新北霸凌自殺才想要修法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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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S9280.
修正說明為「刪除須函原服務機關同意,使得調用之規定」
現在大家看成「不得拒絕」
但是有沒有可能只是「原服務機關壓公文沒有回應,時間拖太久也能走」
看他修法方向似乎是第二個選項。
畢竟「不得拒絕」各位想想是不是改的太誇張,正常會這樣激進調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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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5.207.12 (臺灣)
※ PTT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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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種回文到懷疑是不是根本沒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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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調函來1個月內沒回應,就當作原機關同意來函兩個月後過調
推
你再看仔細一點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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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了啊 不想讓你走就回個拒絕就好 那大家在高興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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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原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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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程序:開缺 投缺 面試 商調函 同意過調 派令 過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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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這樣不就是把原程序中 同意過調這一步驟取消?或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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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過調改成何時過調
推
樓上看仔細一點,修法後又不需要原機關同意,大家當然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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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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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說no大
推
說明三就講尊重調任意願及權利 重新界定商調程序內涵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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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原機關同意 修法後就是「都給你業務銜接期了沒理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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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應該不難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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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不否認有些公務員的文字解讀能力異於常人 看過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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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這次的750ㄏ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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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同意權變成可以拒絕XD,你想一下立法院人事同意權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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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的那些職位是如何任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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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做久了,確實不少人對於文字解讀會越來越鑽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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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調期限不知道有沒有上限?沒有的話一律寫一年後過調。
推
很多人法律條文都只看幾個字就自己解讀,一個字一個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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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邊也有說明,不難吧。
爆
首Po主要是刪除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的規定 應該是之前新北霸凌自殺才想要修法的吧 -----![[討論] 商調修正草案 [討論] 商調修正草案](https://i.imgur.com/WAGdptwb.jpg?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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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來了 接下來應該要搭配: (1) 如果一個科全跑掉 1/3 , 科長要拔 (2) 一個局如果如果半數科跑掉1/3以上, 局長要拔 人跑光光, 這個比上下互評還準, 很適合拿來打主管的績效15
單純想回這句... 現在很多機關(建設局之類) 技術類組比較多的機關 除了長官以外..承辦幾乎都是職代、約用人員 土木每年開缺這麼多,就是這些缺額都沒有人要來 之前建設局對口承辦一天的行程:12
跟風聊一下 我記得疫情期間反調派很高調地說: 原機關有商調否准權才是對的!! 要不然衛生局第一線的人全跑光怎麼辦?? 公所第一線的人全調走怎麼辦? 草案出來算是跨出第一步了11
大家一定要多多發聲 對於這個修法草案表態支持 據我所知 很多單位都是人事室直接去問機關首長的意見 回函給銓敘部 所以導致意見(反對修法)會與基層多數公務員的想法不一致 修法對照表電子檔如下 請參考![Re: [討論] 商調修正草案 Re: [討論] 商調修正草案](https://mega.nz/rich-folder.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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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網路上看到114年初台北市府有發公文 若同意過調,過調期限原則上不得逾三個月 至少盡量避免雖然同意過調,但期限卻押很久,變相不放人 首都市府的氣魄就很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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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談] 指名商調限制,一人一信投書本文為代發 --- 相關文章: [閒談]回鄉升遷、請假通通擋,那辭職總不能擋吧(2020/7/4)![[閒談] 指名商調限制,一人一信投書 [閒談] 指名商調限制,一人一信投書](https://i.imgur.com/3Dk436P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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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談] 你各位商調被壓了多久?好奇問一下 現機關有商調的准駁權 一般而言需求單位都會希望一個月內報到 原機關有時不這麼想 都會壓商調甚至擋調17
Re: [閒談] 那些年我遇到的霸凌(行政及立法對策)行政作為對策:考甲不限比例 如此一來資深人員表現該甲就給甲,只值乙就給乙,跟新人考甲或考乙無關 就不會發生案例所述情況。 : 案例二、首長晚上八九點打電話來咆哮 行政作為對策:不適任首長/主管調非主管15
Re: [討論] 商調不成可提復審、行政訴訟邱顯智立委的FB貼文: 【公務人員商調不成 可以復審和打訴訟啦!】 各位公務人員朋友們,您有曾經想要商調到其他機關,卻被拒絕的經驗嗎?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不同意他機關指名商調之決定,如何救濟?」12
[閒談]聊聊分享合法霸凌的方式?先說,每個人對於霸凌的定義跟程度不同, 有時候遇到的未必只有一種方式發生。 有些方式就是法令賦予長官的合法手段, 下面是聽過的一些方式,大家可以討論分享 希望是非供霸凌使用。10
Re: [討論] 商調不成可提復審、行政訴訟應該要修法明文公務人員有商調請求權 原機關原則上只能同意 例外在人員缺額達某個百分比以上時,才得以「業務需要」而拒絕, 並且用「業務需要」拒絕商調時,該員當年度除受刑事或(法院)懲戒以外,考績應為甲 --4
[討論] 有關近期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討論各位大大好 近期收到上級機關轉下來一個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 這次修正草案總共修正第2、4、5、8等22條 修正的條文看起來很多 不知道這次修是好還不好4
[討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22條是否包含訓練期間4個去年4月機關報到 8月訓練期滿 若想調回子女居住地 是要等到4月還是8月呢? 感謝大家解惑 條文如下 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第二十二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1
[請益] 商調報到時間請教各位好,我想請問 如果原機關同意11/30過調 而商調機關派令壓10/30生效 那我如果在11/30報到 是否會影響到我的年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