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商調修正草案
http://i.imgur.com/qWiLlxS.jpg


主要是刪除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的規定
應該是之前新北霸凌自殺才想要修法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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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不用看原機關長官臉色了……
求個半死,還被長官以這是我的用人權回拒
支持給予逃命權
嗚嗚嗚嗚嗚
這是施行細則,主要是明確規範流程,也避免被指名商調機關
以不回復或者是拖文方式消極處理商調程序
只是啊.....這條會過嗎??? 笑笑
就像川普提了一堆離譜的行政命令,目的是啥
必須推
推推推 終於修了,以前老是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被回復屬考試院權責,或是「特別權力義務關係」給
打回去
很多人關心這個議題,先置底以便關心及討論
推推
終於
推推
支持
大逃跑時代 舒服
支持,還有內規幾年啥的亂搞一通
支持QQ
如果修法通過,大概會用超長等待過調時間來因應
請問樓上超長等待的意思是什麼,我看起來法條就是
怎麼拖,即使不回覆也頂多拖三個月就能走了
同意一年後 (蓋章)
一個月內回覆,最多三個月,反而有回覆最多可以拖
四個月
啊 草案有寫最多6個月
說錯,如果有回覆+協商最多可以拖7個月(1+3+3),
請問這次何時生效
看字面上只規定回覆的期限呀,沒說過調日可以怎麼搞你
這條只限制何時要回覆,但沒限制回覆的過調日期要多久阿,
狠一點就同意商調,但放人日期壓一年後
想要修不要國旅卡,至少不要觀光額度了!
過調日是軟釘子,明眼人看了就知道
往好處想是至少有日期了,如果新機關真的想等你,應該也能
先請個職代頂住然後等你過來吧?
時間明確大家好作業,希望修法第一步能成功
推推
支持,有很多長官真的是腦袋有洞
這個台北市政府已經在做了 反正最久3個月一定可以走人
商調大進化
終於,垃圾主管沒辦法再壓了
草案規定過調日是收文次日起3個月,當事人同意可以再延3個
月,機關壓文不回就是以收文次日起2個月為過調日
建議草案第21條第2項的"其",明文寫"過調日期",不要用其
代稱,以免看不懂的腦殘主管又在那裡亂解釋
可以順便改一下綁約期嗎 三年四個月讓一堆年輕人不想
考了
這個修法是改成只要商調函來,原機關不能擋一定得放人嗎?
主管權力真的太大了,法規已經沒用了
一樣可以給你壓三個月,還是實質擋調
三個月減成兩個月就完美了
不過怕某些鳥單位直接團滅就是了
之前曾經講過了,今天商調別機關的人,明天別機關商調你
的人,最後結果會是怎樣呢???
更不用講,你看下篇還有人幻想拔科長拔局長
今天說難聽點啦,要是沒有警政署hold人,台北市的警消
直接被其他縣市警局調走一半都可能發生
還在那邊幻想拔科長拔局長? 高雄市派出所沒人要當所長
寧可被記過懲處也抗調的事件,難道假的? 暖市都這樣了
我在想,富(人)機關去發函商調窮人機關這種怪異,可能嗎?
鳥單位團滅就知道誰該走了
鳥單位千怪萬怪 就是不怪自己 呵呵
單位留不住人 加錢啊 不然其他地方如果錢一樣 生活費比
較低 幹嘛不去
這是份工作 也就只是工作而已
我覺得會有問題,人會補不滿。可能還會調整。
請問這個修正草案上網預告了嗎?
那些留不住人的機關應該會有很多意見
流動率高 爛主管 一定反對到底 但是這些機關就是霸凌的
溫床
多數主管也不是靠能力升的 當然反對
支持
人員流動本來就來來去去 某些人自己沒能力倒是講得很大聲
說穿了就是不會教人不會帶人 只想享受主管的權力但說到應盡
的本分可是一樣都做不到ㄎㄎ
推公務人員逃命權
這會過嗎? 懷疑
待過好幾個機關 說真的 長官ok 即使同樣偏鄉 隔壁鄉公
所流動率就硬是比你低很多 很明顯 但拉機主管總是覺得
自己英明神武 流動率高是大家的問題 不給調 非常贊成修
正 長官要留人 就要用腦發揮領導能力 不然那位置旺財就
行 還需要你
人力流動本來就是這樣,最底的跑光沒人做事自然就換科
長自己做,做不完再跑,一層一層削光,想想就很刺激
從去年二月以來最好的消息
話說,我找不到這個草案的官方公告
支持
是玩真的還是假的呢?
好的機關真的會讓人想待 之前機關同事就舒服到不想回鄉
會過的話真的是一大進步
推
而且啊,看到大家這麼樂開懷,真不知道這桶冷水潑下去會
多哀嚎吧
稍微看一下草案說明吧,黃字已經點的很明白了
本來商調函發出後,要看 原機關同意"要幾月才放人"
現在變成 商調機關必須具明何時需要人(先壓過調日期)
向原機關協商同意 或 不同意 這個日期 過調
沒有像保障法6條2項,,原機關不得拒絕,這麼好康
換句話講,這個施行細則修正,是針對一些機關過調壓三五個
月,導致商調機關處在一個 用也不是,不用也不是 的窘境
發函說撤順一換順二? 那順一去申訴呢? 對吧
敢不敢像教師一樣統一介聘啦 肯定不敢
m長官是在講什麼?你有看懂草案內容?草案條文明明是寫"函
商原服務機關決定過調日期",哪裡有寫要商調機關商調函指
定過調日期?
建議條文規定內容一定要明確,以防一堆長官不看條文,只憑
已意解釋
支持啦 太好了!!!!!
草案條文是:新機關發商調函,原機關收文後1個月內函復過
調日期,過調日期不得超過收文後3個月,原機關1個月內不回
復,就以收文後2個月為過調日期。
在m長官眼中變成:新機關商調函指定過調日期,原機關可以
同意或不同意。只能說長官們的己意解釋真可怕
真的早該修了,推
我覺得還要縮短綁約期!!! 要是可以改就太好了
這個一般多久通過?
沒在看說明欄!原服務機關同意的要件在草案內就被刪掉了
留給公務員最後一線生機
支持公務人員逃命權
推
好吧,就麻煩好好作一場夢吧.....
我們監督的業者,居然掌握人事調動權,真是可悲
其實要滾就滾了,真不知擋商
商調的心態
全科跑光光,你科長也可跑啊
綁約期感覺很難改 目前高考3年 地特3+3
推,跟7天假一起過
大概10年前高普考綁約一年,地特三年,現在公務員福利又沒
多好,為何不改回去?
機關好,新人自然會留下
倚老賣老的那位開始緊張了
我身邊發生的案例,從來沒看過不同意商調的例子
不同意商調,不是超沒尊嚴的作法嗎?
好像本單位沒了你,就無法運作
我身邊遇到不給調的都是能力好的人
之前版上鄉民不就遇到 還被擋回鄉升官咧 然後辭職被送餅
我看到的都是「要走就走吧,自然會有人補進來」
各地方人事單位直接回覆建議維持,悲劇
我還看過去調去外單位,最後又考回來本單位,
覺得本單位比較好
話不用說得太絕,世事沒有絕對
長官思維:好用的人怎麼捨得你走
支持,這個過了總不能再覆議了吧
倚老賣老的某長官 開始怕底下全跑光了^^
拜託滅團的單位主管考丙好嗎? 最實際的考評了還不參考
終於呢
真的能成嗎?
M長官對法律的解釋真的是另我大開眼界
還什麼你商調我的 我商調你的 拜託你那邊爛 人家會傻到
過去
前單位的內規是要升等才給調,管你是要回鄉下小學也一樣
本來就是要走就走 舊的不去新的不來不是嗎
人事不可能這麼積極,應該很難通過
某長官就愛倚老賣老阿,滿可憐的
人事單位根本不會問其他業務單位意見,爛透了
真的會過嗎
同意樓上,可怕的是m長官的自行解讀XDD
某m的自我解讀,真的好可怕
是啊是啊,看看到時是誰在打臉誰,好不好?
通篇條文沒有 不得拒絕,你要超譯成有商調函就可以走??
自己腦袋拿出來思考思考,好不好?
那條施行細則修正文就只是把後面的流程搬到前面一起講
商調機關指名誰,何時來(原本是指名誰而已,後面時間啥的
都是原機關自己決定何時放人,造成商調機關用人困擾)
原機關願意放,就是那個時間放人(除突發狀況才延期)
齁,這邊好歹也有一些比較資深的人事人員
看他們對這修正條文草案,是我認知的對,還是你們超譯的對
反正這篇已經 m了,看看到時候人事在run 時就知道了,ok ?
m長官好可怕,等正式預告草案出來再說,還有最好要請藍白
立委去盯銓敘部和人總,避免他們一白一黑唱雙簧,不通過對
公務員有利法案
同樣都是中文 長官看到跟大家就是不一樣 笑死
希望烤雞法也修
拒絕過調就打救濟,保訓會挺原機關 就打到法院,讓法官來
評評理
終於
行政院:這是違憲亂政的草案,勢必申請釋憲
支持
有人是不是搞不清楚施行細則(法規命令)修法的權責是行政
機關,不是立法機關啊… 行政機關自提修法會說要覆議或違
憲? 當公務員連法律常識都不懂
嚴格講,任用法不是行政機關管的
能不能請原po把完整修正草案內容貼出來,感謝
這草案機關還可以卡3個月太長了,應該比照離職30天
終於有像樣的菜出來了
推一個
三個月還算可以接受 不然人跑光 總得找人
可惜只是草案
我也想支持 但長官都不支持修法啊 真的是鳥機關都
討自己的
單位留不住人 要檢討的是單位的環境
不是留不住人 然後把人扣在原單位
根本治標不治本
某些留言當公務員當到是非不分 短視近利
警察不是統調嗎,會有m長官說的狀況嗎?
你覺得在位者會守法嗎XD看看現在
草案.
警、消都是走統調的!只是消防會走形式上的開缺商調!
警察的統調只有基層
這個重點有畫對地方嗎~
簡單理解是商調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如果服務機關跟商調
機關喬好,服務機構最多就是留人六個月,如果雙方都沒
喬好,那就是商調機關最晚三個月就可以把人帶走
人事真的是不醒人事,明明這個法令修正,對他們來說
是減輕行政流程,而且對公務員是好事,還有什麼鬼理
由寫反對意見啊!
對了,還要加派令生效後的一個月
上面是服務機關有在一個月內回覆的情形,一般3+1,最久6
+1。如果服務機構都沒回覆,就是2+1
終於,今年的法規進步很多
不用+1,一個月三個月都是從服務機關收受日起算
給3個月讓原機關找人還算合理,再久就太多了
大談完被打臉開始裝豁達 噗
請問這篇來源為何?銓敘部、考試院網站查沒有
覺得這草案有試圖折衷了,不然以往動輒4-6個月卡人的
感謝HotBlood提供完整修正條文草案
還在函請各機關的意見階段吧
理性一點的配套看可不可以讓機關預先辦理徵人
公家很沒效率就是一個人走了要弄一堆程序再補人
即將出缺就可以辦徵才啦,事求人上不是一堆預估缺
必須推
其實補人很快啦 以暖市為例 補很久是因為高層那邊要做
人情兼耍官威 決定給誰的時間拖很久
有些反對意見不見得是人事,也可能是機關長官要求寫的...
試想看看到時候開會的人多半是基層還是高官就知道了
「你事先詢問我同意嗎」和「我回答同意與否」是兩回事,不
論你是否詢問(函商),決定權仍在我(原單位)
樓上長官是在解釋修正草案內容嗎?
推,非常需要
說實在的有什麼業務要交接三個月 辭職的最多一個月加
上請假剩沒幾天 也不能擋啊
說明第一句都寫尊重過調人員意願及權利了,上面長官們很
愛自我解讀喔,是很缺人還是沒人想去的爛單位阿?
當了長官,換了腦袋?
法條文字落落長,懶得看完就自己亂解讀的人是多數,不意
外。雖然不確定是否修正,但如是上述法條,簡單說,只要
你有意願調,你機關收到商調函時,你就能調,只是差在哪
時走,這個哪時走,不是你機關決定,已經明文規定了。有
些版友亂解讀也是很厲害呀。總之,就是商調函來,一個月
內要回復過調日,過調日原則不能超過收到商調函次日起3個
月。如果想壓文,超過一個月不回復,就是縮短為2個月後過
調,有回復可以延長6個月過調。這裡開了一個缺口,我想之
後應該會有壓6個月放人,如果對方機關不等,一樣走不了,
長官最愛鑽漏洞了。我想這個延長的規定,應該要更嚴謹或
是有要件,如果又是不確定的概念,一定會變成原則。如果
承辦人有看到,請考慮一下。
雖然說延長需要三方同意,但如果新機關不同意再延長,要
如何處理?就是三個月過調嗎?
@tckuo的發言真可怕,好好看修法說明很難嗎?原機關已經
沒同意權,時程都入法了,原機關就是要回復過調日。不過
t大說法,實務上也有可能,原機關逼你簽放棄書,或是要你
自己簽不過調,然後回復過調人放棄,好像也不是不可能,
畢竟奴的公務員很多,其實如果想調,記得商調函來會辦時
,要自己壓時間請鈞長同意過調喔,如果有人事不愛會辦過
調人的,通常新機關會先電話通知要發函了,請對方人事正
本要給你(通常一定會)並請收發留意。(電子商調函早上
發下午就可以收到了)
六個月應該是雙方都同意產生的特例,不會是缺口,新機
關不同意六個月就是回歸規定三個月
不醒人事沒有在管你有沒有修法,沒意外會這樣。
3+3要兩機關跟本人三方都同意
看起來本來可以用拖的,現在直接回函拒絕商調,好像就
可以了?
各位長官公務員當久了,對文字解讀能力都變的與眾不同
草案21條2項寫"原服務機關...應...於次日起一個月內回復過
調日期...",第3項寫"原服務機關未於前項一個月內回復者,
視同以收受指名商調函之次日起二個月為過調日期"’
法條明文寫應於一個月內函復過調日期,這是法定的機關作為
義務,但是各位長官視而不見,非要曲解為可以函復不同意,
這種邏輯也是絕了
至於原機關如果還在腦子進水函復不同意,那就是未於一個月
內函復過調日期,應依第三項規定,就是視同以二個月為過調
日期
公務員長官的解讀能力和思維邏輯都很精奇
草案第21條1項把"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改成"函商原服務機
關決定過調日期",就是取消原機關的同意權,原機關只能依
第2項決定過調日期,不決定過調日期,就是依第3項視同2個
月
所以我無法理解,各位長官是如何可以無視法定作為義務,得
出"只要他爽,還是可以不同意"的見解?
G大,您辛苦了,可能這條法令修法成功後,那些慣主管
擔心底下的人會跑光,沒人幫他們做事,所以ㄧ直往反
方向去曲解法條文義,看了真的讓人大開眼界,那些長
官啊,真的是換了位置換了腦袋
商調要原機關同意真的是垃圾規定 過時的法令趕快修
一修
別這樣一直打臉,要倚老賣老的長官面子往哪擺?
待過地方鄉公所 也待過直轄市一級局 說真的 長官做得好
單位流動率真的低很多 單位流動率高 表示長官有問題且
固執不肯改變 為了一個人 要大家忍耐 民主社會搞到跟古
代暴君制差不多
請問出處是?網路上查不到
樓上你覺得長官有問題 自己會想改變嗎?你看看推文
就有答案了
換作以前即便是發生這樣的事也不可能修法
推推
挖 難得ㄟ
16
終於來了 接下來應該要搭配: (1) 如果一個科全跑掉 1/3 , 科長要拔 (2) 一個局如果如果半數科跑掉1/3以上, 局長要拔 人跑光光, 這個比上下互評還準, 很適合拿來打主管的績效15
單純想回這句... 現在很多機關(建設局之類) 技術類組比較多的機關 除了長官以外..承辦幾乎都是職代、約用人員 土木每年開缺這麼多,就是這些缺額都沒有人要來 之前建設局對口承辦一天的行程:4
修正說明為「刪除須函原服務機關同意,使得調用之規定」 現在大家看成「不得拒絕」 但是有沒有可能只是「原服務機關壓公文沒有回應,時間拖太久也能走」 看他修法方向似乎是第二個選項。 畢竟「不得拒絕」各位想想是不是改的太誇張,正常會這樣激進調整嗎?12
跟風聊一下 我記得疫情期間反調派很高調地說: 原機關有商調否准權才是對的!! 要不然衛生局第一線的人全跑光怎麼辦?? 公所第一線的人全調走怎麼辦? 草案出來算是跨出第一步了11
大家一定要多多發聲 對於這個修法草案表態支持 據我所知 很多單位都是人事室直接去問機關首長的意見 回函給銓敘部 所以導致意見(反對修法)會與基層多數公務員的想法不一致 修法對照表電子檔如下 請參考![Re: [討論] 商調修正草案 Re: [討論] 商調修正草案](https://mega.nz/rich-folder.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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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網路上看到114年初台北市府有發公文 若同意過調,過調期限原則上不得逾三個月 至少盡量避免雖然同意過調,但期限卻押很久,變相不放人 首都市府的氣魄就很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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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談] 指名商調限制,一人一信投書本文為代發 --- 相關文章: [閒談]回鄉升遷、請假通通擋,那辭職總不能擋吧(2020/7/4)![[閒談] 指名商調限制,一人一信投書 [閒談] 指名商調限制,一人一信投書](https://i.imgur.com/3Dk436P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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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談] 你各位商調被壓了多久?好奇問一下 現機關有商調的准駁權 一般而言需求單位都會希望一個月內報到 原機關有時不這麼想 都會壓商調甚至擋調17
Re: [閒談] 那些年我遇到的霸凌(行政及立法對策)行政作為對策:考甲不限比例 如此一來資深人員表現該甲就給甲,只值乙就給乙,跟新人考甲或考乙無關 就不會發生案例所述情況。 : 案例二、首長晚上八九點打電話來咆哮 行政作為對策:不適任首長/主管調非主管16
[轉錄] 邱顯智:給公務員面對霸凌一個卑微的逃命權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15
Re: [討論] 商調不成可提復審、行政訴訟邱顯智立委的FB貼文: 【公務人員商調不成 可以復審和打訴訟啦!】 各位公務人員朋友們,您有曾經想要商調到其他機關,卻被拒絕的經驗嗎?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不同意他機關指名商調之決定,如何救濟?」13
[請益] 收到商調函後,最快可以過調的時間?各位公務人員版的前輩、先進,午安 小弟因為家庭因素急迫要商調,若新機關已經電話通知要發商調函, 原機關主管已知道情況也同意商調,請問最快的過調日期就是是收到商調函後一個月嗎? 還是說可以押低於一個月的過調日期? --11
Re: [新聞] 立院三讀通過 放寬具雙重國籍國民任公好奇查了一下.前年底考試院提案的.原來不能放棄國籍的是智利阿... 考試院提修法放寬雙重國籍規定 無法放棄外國籍者也可任公務員 出版時間: 2020/12/24 21:15 更新時間: 2020/12/24 21:2910
Re: [討論] 商調不成可提復審、行政訴訟應該要修法明文公務人員有商調請求權 原機關原則上只能同意 例外在人員缺額達某個百分比以上時,才得以「業務需要」而拒絕, 並且用「業務需要」拒絕商調時,該員當年度除受刑事或(法院)懲戒以外,考績應為甲 --4
[討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22條是否包含訓練期間4個去年4月機關報到 8月訓練期滿 若想調回子女居住地 是要等到4月還是8月呢? 感謝大家解惑 條文如下 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第二十二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