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流產不需配偶同意
幫忙代回,原文恕刪。
看了整篇討論串跟回文,大家都一直圍繞在避孕的問題上打轉,但這應該不是OP想討論的點。
優生保健法 第十條
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
這條法律的意思就是,不管是男生還是女生,如果結婚了,想要結紮都要經過對方的同意,也就是說除非是在婚前已經自行結紮,不然婚後結紮不是一個人說了就算數。
接下來我們回歸到OP文章中所提到的法案,這個法案應該是針對同法第九條進行修改: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根據新聞的描述,未來應該是修改為不需要配偶之同意就可以根據第一項第六款自行到醫療機構施行人工流產。
這裡就浮現了OP的疑問,女身有主張身體自主權的權力,這點我想應該沒人會反對,但是,生孩子這件事情,其實會影響到夫妻雙方,而不是只對其中一人產生影響。
再來,很多人一直圍繞在避孕的問題上打轉,那麼假設下列情況:
男女都有做好避孕措施,但是大家都知道避孕並非百分之百,我們假設今天避孕都做了,結果還是不小心懷上孩子的狀況來說,女性在懷孕之後,其實會逐漸產生『母性』;這是有經過科學研究的事實。
那麼,如果男方不想要小孩子,但女方很堅持的狀況之下,也決定把小孩子生下,那男方等同是『被迫』要撫養孩子;也就來到OP的問題,如果女方想要孩子,但男方不想,女方自行把孩子生下的這個選擇,男方是否可以選擇不要承受?
這個情境是兩人都有避孕喔,但還是懷上的狀況,這樣也就沒有避不避孕的問題了吧。
好的,大家怎麼看呢?我個人是認為,雙方如果都同意小孩子誕生那當然沒問題,但如果今天只有一方想要,另一方是否也可以主張某種程度的選擇權?還是說為持原案,不要改最好,讓夫妻可以共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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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選擇不要承受和現在修法的關聯我看不懂?
這個法案提到的是,女方可以不需經過夫妻雙方同意,就可以將孩子流掉。 OP有提到,那如果男方想要孩子,但女方單方面拿掉是否侵害男方的權益? 相反的,如果今天是男方不想要孩子,但女方單方面堅持生下,男方是否有義務承擔?
等等女權就會拿強暴來滑坡你的「避孕」案例了
強暴的部分,是針對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強制性交即使是夫妻也適用,所以原本就不在本次修法涵蓋範圍內。
※ 編輯: skyofyours (114.137.191.253 臺灣), 12/10/2020 11:00:27 ※ 編輯: skyofyours (114.137.191.253 臺灣), 12/10/2020 11:02:37強暴可以依女方意願墮胎,不需他人圖意
還是不懂,我個人覺得這是兩個議題耶,因為男方不想要孩子可
能被迫扶養,那應主張是男方也要有權放棄扶養,和主張女生
有權放棄生養沒有矛盾呀..
一般正常狀況,就是夫妻都會有共識,但如今既然要修法讓女方可以自行決定不生,那相 反的就會衍生出女方自行決定生下的狀況。 大家的爭議點一直圍繞在,不想要生,那就做好避孕,所以我才會假設,如果避孕都做了 但還是懷上了要怎麼辦?有共識當然最好,但如果沒有共識呢? 現行法律來說,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但如果今天男方本來就不想要孩子呢?都做了 避孕措施,結果還是懷上,現在女方堅持要生下,男方就得要負責任嗎?
這是女生自己的選擇,憑甚麼要男生同意?
公平一點,要推就推每個小孩出生後,其父母有權放棄撫養啊
,不是要平權嗎?
避孕的前提下,男生有放棄扶養權,才是正解
都出生後才放棄也太晚吧==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所以你要負責的對象是子女,不是
老婆,法律不會讓你因為不爽老婆的決定而影響到孩子的權益
所以要討論的點不是這個墮胎修法,而是在一開始夫妻雙方有
一方不願意生孩子,後續小孩出生了(可能各種原因,女方改
變主意想生、發現的時間已經錯過墮胎安全期等等),是否有
其他配套措施可以保障不想生那方的權益,這樣對吧?
是的。
※ 編輯: skyofyours (114.137.191.253 臺灣), 12/10/2020 11:15:03你如果要改應該是要改撫養權的法條,而不是去管墮胎的法條
既然你認為男生不需負責,不就更應該支持這修法嗎? 並認為
應該再修新法提供男生保障
我並沒有不支持,我認為每個人本來就具備對於身體的自主權,包含結紮的法條,我也是 認為是否要一並修改會比較好,當然生育孩子這件事情,一定會牽扯到撫養義務,所以民 法的相關法條是否也有一併修改的必要性。 畢竟如果要修法,就是要整套一起修,不是修了一個地方,結果其他都不修,這樣會引發 很多的後續爭議。
對 所以跟墮胎法沒有關係,應該討論的是扶養方面的其他法
律啊,看是結婚時規定簽訂是否不願意有小孩,跟後續扶養不
負責之類的文件吧
現行法律本來就有出養的規定只是很嚴格
因為法律考量的都是小孩的福祉,而不是大人的意願
是的,孩子是國家的基礎,也是未來的棟樑,夫妻之間愛的結晶,同時在父母的關愛之下 長大的孩子是幸福的;但如果夫妻從一開始就沒有共識,那個後續就會有許多問題產生, 孩子出生之後,其中一方拿小孩子出氣、對小孩子不聞不問的新聞已經太多了。 這些案例都是一個個血淋淋的家庭悲劇,政府應該要想辦法去避免這些悲劇不斷的發生。
※ 編輯: skyofyours (114.137.191.253 臺灣), 12/10/2020 11:19:05整套一起修是需要很多調整,還牽涉收養、繼承、扶養等,逐步
漸進才是可行的
是說優生法本來就沒有給丈夫可以強迫妻子墮胎的權利,改了
之後也沒有,那原po的問題怎麼會今天才想到
改之前:想墮胎需經配偶同意
改之後:想墮胎不需經配偶同意
一直都沒有不想墮胎需經配偶同意的選項
以上主詞都是女方
對撫養義務有意見就去推規範撫養義務的法條,而不是來管優
生法,優生法的法條基本上都是管生不管養
老實說我之前還真的沒有想過這個問題,畢竟孩子生與不生,我一直以為是夫妻之間有共 識就可以了;但看到OP提出的疑問,我覺得確實也有幾分道理。畢竟確實有這種沒有共 識狀況發生的可能性,你今天修法只是針對於不生的選項進行修改,但這個不生的選項, 自然就會牽扯到身體的自主權,那身體的自主權必然會有生與不生的差異,我們要討論不 生的同時,也勢必會牽扯到生。
※ 編輯: skyofyours (114.137.191.253 臺灣), 12/10/2020 11:37:00那應該是大家一起推動男性可以有權放棄撫養他不想要的
小孩,而不是因為這件事沒完成,就不準女性可以自主墮
胎。
不會牽涉到生呀,本來想生的人還是會去生,你提到的問題一
直存在,只是修法讓你想到要討論,而不是修法造成了問題。
今天意外懷孕,男方不想生的解法只有侵害女方的身體權,這
個法院已經有判例女性身體權比較大(新聞有寫),所以男方
不能依其意願要求女方墮胎
墮胎跟撫養是兩件事,墮胎是女性相關,撫養是小孩相關
女性墮胎需不需要經配偶同意,都不會影響男生想不想要撫養
小孩
修法並沒有造成問題,而是問題一直存在
要把這兩件事扯一起就是某些人不爽女人有權自主決定身
體,要不修法前沒人討論,修法後就突然踐踏人權
而且其實這也不是什麼問題,因為法律本來就是保護小孩權益>
父母,不然就不會規定父母有撫養義務
法律的平等從來都不是齊頭式平等,他會優先保護弱勢,墮胎
這件事對女性身體傷害較大所以法律優先保護女性,小孩出生
之後最弱勢的變成小孩,所以法律優先保護小孩
真的,修法前後不願意扶養的問題一直都在,也沒改變,跟這
個修法真的沒有關係。
墮胎是從女生的身體拿掉,道德上我沒辦法接受我得讓別
人決定我可以不可以拿掉或生小孩。如果完全不能接受小
孩,那就不要做。
就說自助餐只有女權,沒有平權。 這句話不是說假的,哈哈
討論平權時,女性從頭到尾避重就輕,哈哈哈
如果這個問題在修法前,原本就存在,那這個問題該更優先
處理,問題是關聯的,更該一併處理,而非只想女權,不看
平權。
請問樓上為何有這種感覺呢,我覺得這篇PO文和推文都很理性在
探討問題,也針對法條提出各自看法,怎麼會認為是自助餐?
優生法只涉及父母雙方,甚至單一女方,孩子出生後就是自然人
,必須將其權利義務納入考量,已是不同命題
從身體自主權的角度來看這法條修的沒錯啊
但從男女平權的角度來說 一旦懷孕 要生要墮男生完全無法干
涉
再者,我不認同所謂問題存在就該優先處理,家暴婦女無法墮胎
的問題也在修法前存在,請不要抽換概念,謝謝
法律給的權利本來就有優先順序,現在的認定是女性身體權>男
性對墮胎的決定權
會讓墮胎權回歸女性身上是考量懷孕最大的影響對象就
是女性,所以應該直接關係人的意見為主
所以就說從身體自主權的角度來說這法修的沒錯啊
但事情也不是只有一個角度
我是在回a大啦
修法前存在的問題多的很,修改墮胎的法律為什麼還要考慮到
其他問題,只修改跟墮胎相關的問題不是很正常嗎,牽扯其他
問題出來回頭罵這個修法為什麼不順便解決,這樣才是自助餐
吧
舉例來說 如果找代理孕母 滿心期待自己的小孩出生 代理孕
母沒有告知就把小孩墮掉了
心理會不平衡也是正常的吧
所以台灣代理孕母不合法啊
代理孕母也不是你的配偶
舉個例子而已
如果所有事情都用現在合不合法討論 那就不用討論啦
現在要修改的法律就是多方考量所有人的權益的結果,現在吵
說沒有考慮男性的意願也沒有意義,因為比起男性的決定權,
女性的身體權更大
假設代理孕母合法,男方委託代理孕母生子,但代理孕
母因故墮胎,這種狀況應該算民事契約糾紛吧
所以有些人在抱怨這一點阿 為什麼都沒有考慮男性對於生育
的決定權
提出修法的人已經想過配偶的決定權,卻還是決定提修法
受託人可以因故不履約,委託人也可以要求賠償,這不
難懂啊
那答案就是男性的生育權跟女性的身體權比輸了
我覺得這個法以身體自主權的角度修不錯啦 但以兩性平權的
角度就有很多討論空間
因為男性不是直接負擔懷孕成本的人好嗎,要不然也可
以要求不想懷孕的女性將胚胎拿出交給男方指定的代理
孕母?
有些人覺得身體自主權重要 就一概否定其他面向的討論 我覺
得不妥 就這樣
懷孕的又不是男性,男性的話語權在女性的身體權面前毫無作
用,這樣夠平等了吧
法律在追求實質平等,不是齊頭平等
如果男方要求生育權的話,那男方要在懷孕這段期間付
出什麼?
把胚胎拿出來給代理生www 科學上可行嗎,成功率高嗎
兩性議題不是一方有什麼另一方就要有
不知(攤手)不然你打算怎麼處理女生不想要但男生想
要的胚胎?
我不是對立面唷,我只是覺得討論的時候不應該把不可行的幻
男生意見也是一種,因為目前還沒看到要求生育權的男
想拿來講,不只沒有說服力,不知道這個回答聽起來也很不負
性提出如何解決胚胎的問題啊(攤手)
責
懷孕這件事情,在兩性中女性本來就是弱勢,站在兩性平等的
角度也是該給女性多一點的權利
我知道胚胎移植很荒謬,但男生要求生育權,就應該自
己去提配套措施,而不是要求把男生的生育權重要性跟
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劃等號
推
懷孕生產的負擔風險當然高過爸爸想要小孩的意願。爸爸
打死不想要小孩,不小心有了也不要那就不要做。媽媽打
死不想要小孩其實我也贊成不要做而不是拿掉,雖然沒有
人權但還是可憐。
因修法帶來討論是良性的吧
這篇跟原來那篇不是都認同修法嗎
這次的修法提案,其實就如同上述所說,就只有針對女性墮胎的自主選擇進行修改。 更直白的說法,就是針對身體自主權的部分進行修改,並不是針對男女平權的部分。 只不過以婚姻的角度來說,如果今天女方可以完全不顧男方意見,自行選擇將小孩拿掉; 那自然會讓男方感受到不公平與不被尊重。 可想而知,既然女方可以主張自己墮胎與否,那只討論不生的選項,確實有些狹隘了,雖 然表面上法律並未涵蓋『生』的部分;但以實務上來說,女方如果要生下孩子,其實男方 無法阻止;現在連同不要生下孩子,男方也無法阻止;那自然就有可能衍變出許多的紛爭 與問題。 直接看結論來說,等於小孩子生與不生,男方基本上已經沒有任何決定權可言。 不想要小孩,法律上你無法干涉對方;但孩子生下來,民法上就是會產生撫養義務,哪怕 是單一方不顧另一方的意願也一樣。 對方不想要小孩,法律上你還是無法干涉對方;你認為對方殺死了你的孩子,但實務上你 也無法求償,因為對方掌控了自主權。 我想這也是為甚麼OP會提出疑問的原因,因為雖然顧及了身體的自主權,但同時卻也在 夫妻的責任義務,以及男女的平等上引發了爭議問題。 再來就是,如果今天女方可以主張墮胎與否都是自我身體的自主權,那是否結紮的部分應 該一併進行修正,這樣一來,未來不論男女,如果不想要生孩子,都可以直接選擇主動結 紮;畢竟現階段只修這條,結果結紮那一調卻放置不管也會讓民眾感到疑惑。 再來就是比較極端的狀況了: 如果法律上不准其中一方自行結紮,除非完全都不要發生任何的性行為。不然,就像我主 文中所舉出的案例,假使今天已經已經明確表示不想要孩子,但因為另一半不同意結紮所 以具備生育能力,雖然做好了保護措施,結果卻還是懷孕,女方雖然可以主張身體自主權 要生下孩子,但懷孕這件事情,卻可能是因為男方無法自行決定是否結紮(身體自主權被 剝奪),所間接導致的結果,男方是否有義務要與女方共同承擔養育責任?
應開放代理孕母 解放女性
「問題是關聯的,更該一併處理,而非只有女權,沒有平權
」
n又在表現女性的避重就輕了
女權自助餐就是把小孩當人球啊!要不要墮可以隨自己意,
但男生只能被決定養不養小孩。雖然女性身體自主權很重要
,但誰叫妳自己心甘情願的給內射啊,事後再靠北自主權,
妳被內射時妳就沒身體自主權?,我指的是已婚夫妻,不列
強迫性侵。
樓上 代理孕母才是迫害窮人女性成有錢人生產工具好嗎
爽的時候在爽,有小孩不爽,就有身體自主權了?身體自主
權巴費啊?
簡單的來說就是贊成女生對於墮胎無關男方意願應該有絕對
的自主權(目前提案修法的部分),而男方在小孩出生前也應
修法至少在手術後24小時內通知配偶吧!
不要這麼激動吧,其實這次修法不是針對男權、女權;而是針對身體自主權。只不過,如 果只開放其中一方的身體自主權;那對於另一方來說自然就是不公平的。 比較簡單的方法,就是讓男女都可以自己決定是否結紮,如果雙方都想生孩子,至少結紮 之後還是可以透過後續的醫療方式,來進行人工受孕的嘗試(雖然很痛苦就是了)。 不然現階段來說就會變成下面的狀況 男生不想要孩子→不能自主結紮→意外懷孕→女方堅持生→男方被迫撫養小孩 女生不想要孩子→不能自主結紮→意外懷孕→自主決定墮胎
該對於是否付起小孩扶養責任有拋棄的權利(後續扶養相關法
規可以再提案改善的部分),兩者並不互斥。
都讓妳爽,也讓妳拿,至少手術後由院方通知配偶吧!這
很合理合情吧!至少那小生命,男生也有責任啊!
幫高調一下
我同意原po回文提到的男性被剝奪結紮自主權這段,以同樣狀
況來說,不想生的女性可以自己選擇墮胎(修法後),不想生男
性應該要爭取的是可以自己選擇結紮,兩者問題都在是否具備
「告知」義務,並且附帶條件是告知過後若對方不同意是否有
後續配套法律處理小孩撫養問題,簡單來說都是涉及個人身體
自主權,但影響婚姻關係的權益。
我開頭就說我不認為這兩問題有關聯了吼
修法討論配套 討論相關議題很正常吧 直接放大說不然修新法
阿才是沒意義的討論吧?
我也同意配偶同意節育這應該一起修
男性談平權=要就自己爭取啊 女性談平權=你不支持就是
仇女渣男
可以可以 都通過 !讚
男生不能決定自己結紮/也不能決定是否要扶養.這兩件事就
是在剝奪男方吧
我是女生我覺得很糟欸....==
沒改是只要有一方不同意流產就只能生,那改了問題就只
會男方要小孩而女不要吧?那就離婚找一個想生的就好了
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六之六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這也是為甚麼大家會討論的原因,就像你說的,如果今天是女方不想生下孩子,好啦,男 方至少還可以訴請離婚,然後找一個想生孩子的女性結婚。 但如果是男方不想要孩子,離婚了還是得負起撫養義務。 等同是沒有辦法自己決定是否結紮、沒有辦法決定是否生下孩子、也沒有辦法決定是否撫 養孩子。
※ 編輯: skyofyours (114.137.191.253 臺灣), 12/10/2020 13:50:09問題是今天女方要是想生,那有沒有修改男方都不能阻止
,那修改了不就差在女方不要嗎?那怎麼會有男方不想要
小孩的問題。
所以利益受損的應該只有想要小孩的男方?
應該是說,以原先沒有更改的狀況來說,女方如果要將孩子生下,男方是沒有任何決定權 的;但即使如此,如果對方不想留下孩子,至少男方還可以決定說是否生下孩子。但現在 修改後變成,不只是可以自行決定生,連不生也可以自行決定;等於是男性在這件事情會 完全失去決定權。 雖然法案是針對『身體的自主權』,但實際上看起來就是單方面的給予了女方所有的決定 權,而男方只能被動的承擔所有的後續責任。 女生如果不想生,雖然不能結紮,但最多不小心懷上就可以墮胎,男性也沒有決定權。 但男生如果不想生,既不能結紮,女方如果要生下來,自己也沒有決定權,孩子出生之後 也得負起扶養責任。 如果以實務方面來說,男性除了選擇完全不要進行任何的性行為以外,沒有自主權,但這 就會牽扯到無性婚姻,所以牽扯的層面真的很多。
那我覺得男性該爭取結紮自主權(需告知配偶)
也不只是要不要的問題吧 今天懷孕的是父母兩人共同的小孩
結果一方沒經過一方同意就墮掉 並且還是合法的
假設男方用一個不傷害女方身體的辦法 在不告知女方況下拿
掉兩人的小孩
我覺得女方會覺得權益受損也是正常的吧
男方不想生應該是後續要處理的配套問題,無論現行的提案
成不成功都存在這個問題,所以不應該以沒處理後續方案來作
為反對現行提案的理由。
我並沒有反對,我支持身體自主權的部分進行修改,但我是認為,如果要修改,至少以優 生法的部分,應該要全面修改,連同結紮的部分一併修改為可以自主決定會比較好。
同意樓上 這是兩個不同議題
不要承受就離婚啊 這麼簡單是要討論什麼
男女都該有身體自主權和扶養權
而且扶養權該在打炮前決定XD
找一個一樣不想要小孩的對象結婚然後去結紮 結案(喂
白紙黑字雙方同意對方的決定就好,然後被告拿出來當證
據
不好意思,阿法律只是訂出規則,沒有要保證公平什麼的好
嗎?你甘願受罰也可以不用遵守啊
那這樣我覺得很多法律應該一併修改,像前面結紮不需配偶
同意,其實我覺得離婚應該也要一起更改不需要雙方都簽字
才能離,婚姻是要雙方共同經營,不然那種一邊不想經營、
一邊死抓著不放,真的很慘
覺得只有改法律男生自主決定結紮的權益就好,這樣今天
大家討論的這件事就不會發生
應該說,分開這件事可以單方面決定,小孩扶養、共同財產
要另外拿出來討論,免得小孩淪為不想離婚的藉口,也方便
沒有小孩沒有共同財產的夫妻
都不想生,也避孕跟結紮,我是覺得不小心有孩子的機率
微乎其微,不然就生下來送給不能生的夫妻好了
我覺得女生利用身體自主來達成生育權.又利用法律來讓男
方付錢...zzzz
在提倡男生是否可以放棄撫養的時候,女生也可不可以
放棄撫養?女生可以墮胎視同放棄撫養嗎?女生也要生
而不養的選項吧?
....
同意男性可以有結紮的身體自主權
老實說提出男生放棄撫養只是覺得因為權益受損(女生
竟然可以選擇不生),但是一直以來不管墮不墮,男生
都無法抗拒生下來要撫養好嗎?女生同樣也是,看到平
權點了嗎?生下來男女都要撫養孩子!
要讓男方在人工流產安全期限之內選擇是否同意有小孩
如果男方不同意,則小孩歸女方,男方也不被承認為父
親
這樣不就很簡單?
至於前面有人提到的強制性交
或是拿掉套套的
這種等你舉證完跑完法院判下來小孩都出生了哪來的及
就算最後判符合資格了,自己討厭的種都出生了
沒辦法 現行法律其實不能依照個人意願就拋棄撫養義務
除非先讓撫養義務能隨個人意願拋棄 不然這樣直接踩到小孩
的人權
如果讓父母可以隨意拋棄孩子的扶養義務,那則會直接損害到孩子的權益。 要修改也不是不行,但應該要有但書。 例如:如雙方其中一方不同意繁衍後代,於合意性交後,如未於胎兒出生前施行人工流產 ,反對方如能舉證,則可以不負撫養責任。 例如男方想要孩子,女方不要,但沒有將孩子流掉的話,只要能夠證明當初有講好,那孩 子出生之後,女方也可以不用負起養育責任。 相反的,如果是男方不要孩子,女方想要,只要能夠舉證,孩子出生之後,女方必須完全 負起撫養責任。 至於男女都不要的部分,我國現階段是有處養制度的;男女都要的部分就更無需討論了。
男生真的不想要小孩,最好辦法就是....連射都不要射
就沒有這個問題了
我支持太太可自主墮胎,但必須讓先生知情。支持夫妻
任一方可自主節育,但必須讓配偶知情。然後來想想先
生有放棄親權的選項,那該限制在什麼條件下允許使用?
婚姻之始雙方共識不生,太太反悔懷孕,OK。婚姻之始
雙方共識不生,雙方反悔,太太懷孕,先生反悔,可以主
張嗎?原本說好不生,做一做,先生一high說我們來生一
個吧,太太信了,先生拔套,懷孕後先生反悔,可以主張
嗎?
感謝釐清法律定義
提到舉證,以上面那段來舉例,如文字或影音紀錄部分
停留在雙方開始共識不生的階段,雙方反悔後部分則未
及,先生以前項紀錄主張拋棄,OK嗎
這種狀況恐怕就要法官認定了,假設真的修訂相關法律;基本上會走到這個地步,為了小 孩的扶養義務把對方告上法院,基本上婚姻也已經名存實亡了。 如果原先有約在先,後續其中一方反悔,並說服另一方,那應該就會以最後一次達成的共 識為準,然而還是得看雙方的舉證能力(例如:行房紀錄器、契約書)就是了。 現階段我的建議就是,先還給雙方自主決定結紮的權力吧,既然要開方身體的自主權,那 就不應該只開一半,要就是一次全部開放;至於像我說的那種狀況,我想不會太多就是了 ;如果避孕措施該做的都做了,大概只會有百分之三左右的機率吧;這種狀況還懷上孩子 我還是建議雙方好好想清楚,不要拿孩子當籌碼,也不要讓孩子未來夾在父母之間當夾心 餅乾。
※ 編輯: skyofyours (114.137.191.253 臺灣), 12/10/2020 15:49:10先生拋棄親權的主題為什麼這麼難談,就是因為光鍵盤
打打都能想到各種狀況,現實中更不消提。為什麼前面會
有一堆懷孕/墮/生看似跑題的言論,就是因為雙方生理上
就沒有平等一說,只要進入孕程,「純論生理」,就是男
0%女100%的事(男性的假性妊娠不談)。有女生說我寧可
不要這個天賦,有男生說我寧願懷孕好堵女權之口,但現
實就是我們都辦不到。也因這個天生的限制,即使是雙
方共識要生,懷孕後一方反悔,不論出自哪一方的意願,
就算在終止妊娠大限前決定墮胎,用藥或手術可能產生
的「純生理風險」也100%在女生身上。不是說女生可憐
什麼的,是陳述事實。以現行法規來說,太太面臨先生
反悔不想養小孩,儘管程序麻煩,或再不濟走上離婚一途
,還有求取撫養費的可能。如果先生有拋棄親權的選項,
也像你說的舉證了,而太太提不出先生口頭曾反悔表示想
要小孩的證據,最後一樣離婚,先生也可免去撫養責任
--涉及兒福,只要有這種可能性存在,我就覺得難獲
支持。所以才說,男性應爭取的部分真的就像你所說的,
是婚內節育自主的部分,或者最簡單的,戒急勿射
優保法要保護的重點就跟你現在講的無關 跟民法有關 如果一
方不要就離婚 把小孩的權益也一起處理
先去看完民法親屬篇好嗎… 你在說甚麼自己先磥清楚
依照民法準正的規定婚姻關係中出生.懷胎的推定為婚生子
女,這樣是不是變成女生單方面可以處理男方的婚生子女
好像不太周全嗎
同意你的觀點 感覺就是修法修一半 然後不是法律專
業的誰會懂法律裡面根本沒規定到男生不要還要負責
的情況啊
問題是婚生子女出現的時間在分娩後啊 女生能處理的時間是
分娩前 這時間婚生子女根本不存在
我也覺得應該把結紮的身體自主權還給個人
結紮完全就是個人身體的問題,這種都要配偶同意毫無
道理
你們為什麼都不去跟立委說啊?
修法前也很多男人沒撫養啊....還需要思考解套嗎?就
不要給錢,之後子女不用撫養長輩就這樣而已
我贊成結紮不用夫妻同意
有問題去找律師
這個滿多細節需要討論的 例如當初講好要生一起照顧
結果男方突然反悔呢? 這種情況是不是要視週數大小
來看男方應予女方多少賠償金? (墮胎傷身)
那這樣孕期女性是不是會常常擔驚受怕自己懷孕不適
男方中途反悔想走人 畢竟懷孕造成很多身體上的改變都
不可逆 不過我支持先把結紮需配偶同意拿掉
你有看過國家大張旗鼓的保護過失的嗎?過失沒處罰就
很好了
女生沒做好避孕要去流產,就已經是處罰了,男生不想
養還要處罰別人喔?
這是處罰誰的問題,不是什麼權利好嗎? 流產權什麼
爛權利誰要啊!
不想生,不會戴套嗎?怪誰呢!
支持墮胎除罪化!
男生不想要小孩—但還是想做—須承擔付扶養的風險。女
生不想要小孩—但還是想做—須承擔墮胎的風險。就這麼
簡單啊
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是保障小孩,小孩也沒選擇權要
不要被生,考慮到子女最佳利益下,不可能減少對小
孩負扶養義務的對象。不管怎樣小孩也是夫妻做出來
的,總不能要無辜的小孩承受吧。
看到母性就笑了,那可能一堆人都違背科學
不過這篇很清楚,原原PO文末自己跳去女方也可以避孕這
個說法,彷彿不知道女方來避孕身體成本很高這件事一樣
,還拿來類比根本不對
所以講了這麼多篇 一直重複問題 這些優質女版友到底看
懂問題了沒 從第一篇就在講的事情 需要篇篇把核心論述
講清楚 問題出在誰身上很明顯吧
有子宮就要承受這麼大壓力與生理負擔 女人真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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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你說的部分論點 我國現今的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早就已經實質上沒有給墮胎限制 唯一有的就只有其中第二項的有配偶者的配偶同意權 其他無論是畸形胎、傷害母體、非志願懷孕、甚至非婚生的情況女性都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墮胎18
我原本也認同男方應該要有放棄撫養的權力 不過剛剛和朋友討論後發現了盲點 先說結論,還是贊成結紮不需配偶同意就好 引用一下前面我認同的PO文 ※ 引述《skyofyours (搗蛋是我的天職)》之銘言:5
女方硬要生的狀況在修法前就存在了 那也的確是個問題 乾脆從現在開始推單方面想離就能離婚的法案 (好像有個叫伴侶的制度是這樣?) 這樣就不用怕男生不想養,女生硬要生的狀況了37
原文吃光 我想今天修法的重點在於 在婚姻存續中 女性自行選擇流產的「身體自主權」 而可以討論的點是1
男生不想養 女生硬要生 不知道該說男生不負責 還是女生很敢 男生要是再渣一點4
實際情況會怎麼發生? 男方不戴套或是套子弄破洞(風險大概,乳膠過敏?) 女方吃避孕藥、貼貼片、裝避孕器(有致憂鬱、發炎和血栓風險) 還是中了,男方死命不簽墮胎同意書,小孩就會出來了 如果理念不合到得互相算盡心機成這樣,還是離一離比較快
爆
[討論] 流產不需配偶同意先講結論 我支持這法案 這是女權的進步 但 “平權” 卻沒有跟上爆
Re: [討論] 月子中心應該跟女友AA嗎?文長,慎看。 看完一整個討論串,不管立場是偏男方還是偏女方的, 是不是都忘記了一個問題,小家庭是兩個人共同成立的, 所以雙方要考量的是我能做什麼,而不是你應該做什麼... 孩子是兩個人都有共識才生的,88
Re: [求助] 該生嗎?不想戰原原po 只是這個案例 正是顯現出目前法律上 男女的不平等78
[懷孕] 家暴配偶不願離婚 不配合人工流產簽名(朋友沒帳號代詢問) 拜託不要轉發感恩 朋友與丈夫有兩個小孩(最大的小一) 婚姻後期斷斷續續有爭吵及家暴 (有驗傷單,但未提告)23
Re: [求助] 該生嗎?這個問題麻煩的地方是這樣的:在原本有「配偶同意」的情況下,如果「男方想生,女方 不想」他可以透過「不同意墮胎」的方式強迫女方生下來;然而這侵害了女方的身體自主 權(懷孕對身體是不小的負擔)所以被提議修法改善。 而困擾你的是,那麼反過來,如果是「女方想生,男方不想」怎麼辦?既然男方不能強迫 女方生下來,女方也不應該強迫男方吧?1
Re: [討論] 流產不需配偶同意邏輯死去的很多推文… 原原原文想探討的是: 「要講平等,先講該做的措施是否都有做,別等到了必須要流產傷身。」 前面嘴原Po沒見過社會的 也是邏輯死去的很嘴- 這個問題在吵「平權」之前 應該要先有一個認知---小孩要雙方同意再生吧? 既然如此 當要去墮胎之前 一定是有意外產生(例如小孩有先天疾病之類的)或是有至少一方不同意吧? 那當其中一方的女方決定去墮胎了 不就是沒有「雙方同意」了嗎? 再來探討男方不同意 女方卻執意要生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