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要燒IWIN不如燒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我來講點法律常識吧
※ 引述《patiger (唉)》之銘言:
: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 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 所以主因是衛服委員會出來的修正意見
: https://i.imgur.com/ojoxQSs.jpg
: 不過我是認為法條有bug,那就是客觀認定這點...客觀認定那就不是一個人說了算,而?: 部分人說了算,推動兒少保護的人經常認為看的人是戀童,變態,噁心認為這些東西無?: 起正常人的性欲,那其實法條上的客觀上要足以勾起性欲之規定是違背的,想必沒人會?: 承認自己會被勾起性欲吧?
客不客觀這句話一直都是屁話,
實務上客觀=法官觀, 不重要,
最多法官會諮詢一下有關單位
我昨天談到過, 這種搞法根本違反法律最基本原則,
1. 比例原則 2. 法律明確性原則
希望有法律專業的出來解釋, 結果沒人,
那我只好自己上。
一部法律的組成, 有幾個很重要的部分:
A. 為什麼要訂這個法律
好比說, 兒少性剝削法, 為什麼要訂這個法律,
是因為要防治兒少被性剝削, 一般會寫在第 1 條,
第 1 條
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B. 適用的條件是什麼
好比說, 什麼範圍內的事情歸這部法律管,
這種定義類的問題, 一般會寫在第 2 條 (與之後)
這部法律有省略掉, 定義什麼是 "兒童與少年"。
理論上這樣會有點問題, 不過沒關係, 可以準用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好了, 回歸到 兒少性剝削法38, 到底能不能將純虛構的圖像、Blahblah等物品,
當成是「兒童及少年」?
這時候就按表操課:
1. 本法是為了保護兒童少年不被性剝削
這提很簡單: 純虛構的創作, 會不會導致兒童少年被性剝削?
依照衛福部以及那些NGO的說法, 是虛構創作 "可能"
會被用來引誘猥褻兒童與少年, 或是 "可能" 將對兒童少年性犯罪合理化,
進而 "可能" 導致兒童少年被性剝削。
那麼問題就來了, 這些人口中的 "可能",
有什麼科學證據? 有什麼經得起檢驗的大規模調查?
導致了什麼程度的被害上升?
看起來現在這方面的資料, 全部付之闕如。
衛福部跟NGO只憑一張嘴, 嘴砲打的漫天響。
為了一個不明確的 "可能" 問題,
犧牲卻是他人的言論、創作、出版自由耶?
此例一開, 以後是不是隨便一個 "可能",
你各位就不能批評政府了?
這就是我說的「比例原則」問題, 即你要犧牲的事物,
與要保護的事物, 兩者之間不成比例。
2. 本法的兒童與少年定義為 0 到未滿 18 歲之人
那麼我們再次看清楚, 第38條的寫法
第 38 條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
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發現沒有? 這裡的定義是 兒童或少年, 也就是 0 到未滿 18 歲之人,
什麼是人, 他媽的這應該不用我解釋了, 總之純虛構創作主體不會是人,
(描述、影射真實事件另論)
不然我寫個故事裡面有人殺人, 你讀了還要報警不成?
在要件上就根本不符合。
沒想到NGO跟衛服部, 可以隨意挪用概念,
直接擴大到「符合醫學判斷即可」,
其實連基本要件都不符。
真的要囊擴虛構創作人物, 至少要加上這段:
"創作、虛構之人物, 客觀上足以判斷屬於未滿18歲之人者, 準用38"
當然, 如果這個法真的要立, 我想大家就該上街了。
因為客觀上足以判斷虛構人物是否未滿18歲,
這件事坦白說, 只要有在日系動漫圈打滾過就知道,
根本不可能, 也沒有意義; 我們下面繼續談這部分。
***
那麼退一萬步, 既然少防法沒有定義兒童少年,
就讓衛服部鑽了個空, 可以囊擴創作、虛構人物好了,
那問題就來了, 要怎麼去評估, 一個創作、虛構人物是否成年?
依照現在這票NGO的狗屁是,
"用醫學標準衡量" (大概是譚納標準, Tanner scale)
這什麼是狗屁不通? 譚納標準有一項是陰毛面積,
所以白虎都是未成年? 這些人不知道現實中也有白虎?
這套標準即使放到現實, 都不好使, 因為這只是很初步的判斷,
如果遇到刑事案件, 是需要個案審查的, 是需要開專家會議的,
最好是讓你他媽拿個量表在那邊看圖說故事
這就是我說的,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因為你根本不可能找出一個方法, 能有效的度量創作,
虛構的人物到底是否是成年。
因為成年的概念, 即是是在我們所處的現實,
不同國家、不同歷史也有不同的成年年齡;
更何況是純粹虛構的作品?
--------------
說了這麼多, 還是那句老話,
業界要團結起來, 打輿論戰, 打法律戰,
你覺得修法很困難, 但是不做不行,
樂子人只會想到"你們ㄌㄌㄎ自己上街啊",
我看到的是台灣出版、言論自由被扼殺的第一步,
是法治國崩壞的開始。
--
樓下說上街
上銜
有上街我就上,要鍵盤我也有
上世紀我還丟過鴿子柏油塊,享受過水柱車沖涼咧,沒
在怕上街的啦
上衞
上衍
上節,但說來好笑,這可能是貓掛鈴鐺的事...
正面解釋法條會讓那些護航的、死忠的裝沒看到
上行
這個不用扯護航死忠幾十趴,我就是三十年來只投一邊
的,要幹譙的時候恁北照幹
應該要先哲學辯證虛擬創作是不是人類才能醫學判斷吧
所以上街的訴求是什麼 iWIN滾蛋 訂標準
還是我就愛蘿莉別叫我停。色圖套屌 我們走!
終於知道為什麼洋人影片這麼喜歡剃光了 原來是裝年輕
我贊同你,我雖然不是蘿莉控,但是今天我不幫你發聲,明天
就換我了
推
那就去修去吵啊,反正兩個禮拜過後有其他事情自己就會忘
了,那是要爭取什麼
最好在年前上街 這樣圍爐還有笑話可講
那個愛看美少女的舅舅會被問你有沒有去
被笑話又怎樣
被嘲笑又怎樣
願意為了自己想爭取的事物走上街頭
上接
每個人都值得尊敬 也完全能感到驕傲
上次也是這樣洗一堆版討論一堆法條,然後就沒然後了,風
潮過了跟沒事一樣
今天如果是故意強調不瞭解的圈外來抹黑/汙名化
那不只是更證明不瞭解在用刻板印象抹黑嗎
那抗爭過程 這種比酸民還不如的言論何必在意
推
我常常覺得這個社會很好笑 總有些人喜歡訕笑奮鬥的人
然後最後人家抗爭成功 這些當初唱衰的又一個一個不見人
影
就是有某樓這種偷換概念模糊焦點的,行政問題總是扯成
蘿莉控或是什麼北七套屌,這才是死忠的帶風向網軍
三個字 超級可悲
如果真的告上法庭還能講 現在甚至走不到……
然後沒人帶頭大概兩周就忘了這點我倒是同意,除非有人開
始弄連署什麼的
隨意解釋又沒人監督 真的很可怕
還真以為這種違法濫權的幹事能維持多久?
2024了 弟弟 醒一醒
我看還滿久的啊
中華民國開國以來不是一直在做嗎
我公法教授已經在寫期刊了 所有的聲音都只是需要時間
凝聚
宅宅才不懂法律,也沒那個耐心維護什麼公平正義勒
越來越多人看到只是時間問題
真的沒必要嘲笑被國家壓迫的人
沒有人會覺得好受的
推 這件事值得大家重視
推
推
因為今天他能任意壓迫A團體 你以為他不會改天找理由壓
迫B、C?這也是為什麼面對違法濫權的政府人民盡可能需
要團結(即使與自己相對無關)因為人人都可能是下一個
被壓迫的對象
推
推
爭取權益很棒啊,但是多的是只會嘴砲要做事就都縮起來的
人,以為用一堆帳號洗版就贏了,那被嘲笑嘴砲仔不為過吧
「虛構創作不會是人」,這篇不用看了,立論基礎是錯
的
我是說創作主體不會是人 當然, 這裡的創作不包含描述或影射實際事件 這也是德國在2D兒色方面的處理方式, "不能描述真實事件" 我更新一下描述方式
推
完全沒關係呀 討論區本來就是這樣呀
推
上J
就體系解釋(總則第1條、第2條),沒有牽涉實際特
定人(被害人)的虛擬創作根本不構成「性剝削」,但
很可惜的,實務判決是依據「立法理由」(亦即「立法
解釋」),認為虛擬創作亦在處罰之列,單論法而言,
就算不考慮限制創作自由的比例原則,立法技術上就
有瑕疵了,而實務見解則是不利於二次元文化
所以這場仗很難打 但還是要打
想嘲笑就嘲笑呀 難道二次元被笑的還少過嗎
推
推
推
笑完了 然後呢? 我覺得那些訕笑想奮鬥的人的行為和jum
p作品裡面嘲笑主角的人沒有不同
有興趣可以看104年修法理由
一句話 不要擋在知道自己要做什麼的人路上
笑完了可以滾了 謝謝
當年出版品分級管理辦法出現時還有假分級聯盟去跟兒福&
政府單位抗議,現在誰願意出來主導?
你終究活成作品裡面自己討厭的人的樣子了
台灣法治崩壞很久了吧
修法理由就很低能,最可惡的就是那個白癡修法理由
題外話,當時主導的執政單位跟現在是同一個...
說個笑話法治
套句帝國毀滅台詞 這不可憐 是你們自己把權力交給他們
推
現在跟自己立場不同就叫人滾,是誰活成自己討厭的樣子了
不然勒 除了嘲笑還有什麼建設性的話能講 說來我聽聽啊
囉哩八嗦的看不出一點建設性言論
跳針東跳針西 除了說啊上街很難啦 啊你們不敢上街啦
還有沒有其他的話要說?沒有的話滾不是剛好?
那就上街展現骨氣啊
你現在要限縮別人言論自由嗎
這種話難道大家不知道?難道難上街所以都不討論掰開乖
乖給國家幹?這樣?是嗎?是這樣?
因為難上街都不用討論 議題也不需要時間發酵
國家打壓你們 你們就可以打壓別人?
推,這個是法治的問題
專業意見也不用花時間剖析 上街上街上街上街上街
不過負面流量的確也是流量 這算是戰術
上街上街上街上街上街上街上街上街上街上街
上街上街上街上街上街上街上街上街上街上街
看多了大概知道那些人是來幹嘛的 就悲傷五階段沒走完
上街上街上街上街上街上街上街上街上街上街
可以除了上街留一些空間給其他人討論嗎
我操你媽的上街
他們也不在乎這件事到底會怎樣 總之就先酸 嘲笑取樂
就說了公法教授也都投期刊了 議題需要時間討論和發酵
囉哩八嗦一直跳針上街煩不煩
你們選出來的立委立法打壓你們 是誰的錯呢
上啊 現在立院剛改選 正是好機會
現在在修法問題之前應該是先問IWIN哪來的權責吧
上街怪 好了啦 有意思嗎
他頂多只能舉報給警檢 哪有權力要求平台下架內容?
立委立法給予iWIN權力的啊
兒少性剝削第8條
IWIN是民間單位耶...
平台不阻擋 就47條罰鍰6萬罰到聽話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是iWIN 出手懲罰當然是NCC
就比如說我喜歡看裸體,我不是蘿莉控,他們卻要剝奪我看
貧乳的權利,有夠白癡。從討論性剝削出發點,那被小鬼玩
弄的本本,成人是受害者的也算是性剝削?把2次元的創作
跟實際3次元的犯案做連結又沒實際犯罪關聯數據。
因為在iwin的立場他們也沒執法,只是「提醒」你我的手離電
話越來越近囉 下不下架你自己決定
從法律執行來說,這種時候只能上憲法法庭,讓大法官指
示要訂立標準。但誰要上?這是個問題。
Iwin沒公權力,跟路人檢舉行車違規一樣,只是有人出錢養
來專職檢舉,而且還是公單位出的錢...
政府出錢裝設監視器的概念
無證據就要限縮我的自由跟權力,就拿酒駕說每天被死這麼
多人沒看到他們在預防性禁酒,關聯性比看2次元色情犯罪
強的多
推
我剛有說到上街嗎怎麼自己崩潰了,只說後續什麼都沒做就
是在嘴砲而已,不用一直情勒現在不支持我們之後就輪到你
,先想想到底做了什麼可以讓人有實質上的支持吧,不然不
就也是在打壓其他意見而已嗎
被國家打壓 先問問自己為什麼被打壓?問問為什麼大家
不支持?黑人當時也是 同志當時也是 真的沒人在乎你支
持不支持 不想支持就不用屁話一堆 檢討被國家壓迫的受
害者的言論真的已經夠多了 還自以為中立客觀
國家帶頭違法濫權 然後人民要先自我審查夠不夠格被支
持
幹真的會笑死
敢問大大今年12歲畢業旅行要去哪裡玩?
現在還是一樣去墾丁嗎?
笑死 自己投票選立委立法打壓自己 怪我囉
自己讓行政立法一條鞭 怪我囉
你沒發現沒人理你嗎== 1月13那天 很委屈吧?
黑人有衝撞體制,同志有去遊行要修法,真的是不支持自己
就人生攻擊耶,現在誰才是在旁邊亂噴的配角
你的文章我都推 上街、跑法院帶我一個 人生還有大
半要走 我不可能容忍政府逐漸侵門踏戶我的言論自由
你看 樓上就願意上街啊 我就說了要上街不會沒人
我講一直吵上街很沒建設性就是這個意思
你的第一句是 上街啊不敢哦?
你的下一句是 哈哈就是這個人為了二次元上街
哈哈人好少喔哈哈
這種討論有意義?
要上街不會沒人== 所以我才問你除了上街你還有沒有其他
要說的==
沒有的話你不就純跳針?
現在就是在網路上凝聚討論和訴求
看怎樣能言之有物 有所本的和政府角力
還是你的想像就是一群抱著一堆全彩大圖輸出的裸體二次
元角色說讚讚讚 來來來 要要要 好好好
這樣才是你的上街?
所以我才問你 今年12歲的畢業旅行是不是一樣去墾丁
可憐
推 法律解釋的很清楚 政府機關總是想以人治凌駕法治
所以需要監督與制衡
上街帶我一個。
有同志團體主張廢除兒少性剝削法 也是可以考慮合作
我是不覺得可以合作, 畢竟兒少性剝削法是有存在的必要, 有問題的是 38 條而已, 不要為了一棵樹, 燒掉一片林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0.19 臺灣), 02/01/2024 16:26:28推
上街帶我一個,我一定跟,文化納粹吃屎
所以我這篇有說要上街嗎,有沒有發現跟你吵上街的跟你是
一樣立場的,到底是誰在跳針
我完全不在乎誰立場怎樣
我只知道你很吵 然後說不出一點有意義的東西
下班了 來打球 88
再站內給我今年12歲畢業旅行去哪裡 不然我要告老師哦
發現自己根本認錯人就跳針說不管啦你們都一樣,還要假裝
不在意說我贏了不理你們,看著真可憐
推個
照那法的定義,虛擬人物不管看起來幾歲都不能算兒少
二次元被笑又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推
所以你們要上街了沒嘻嘻
看到恰肥噗姨被鐵拳制裁心情真不錯
對岸都走過的路 還總是會有看旁邊青蛙被煮還笑嘻嘻
不會想到哪天鐵拳就砸到自己頭上的低能青蛙
推最後一段,現在準備溫水煮青蛙了,要有警覺性
推
幫高調
寫得不錯欸
下一步就是中介法了
幫推,雖然不喜歡扁奶,但他們今天可以隨意亂搞其他人,那
他們也有一天能搞到我頭上。
專業推
推
推
推,清楚
推
推
推 上街
推
推有邏輯的論述 雖然這國家好像不是很care這個
推你
沒差 加速好日子
西洽什麼時候辦戀童癖大遊行呀
推
推法律人
畢竟,文組= =
推推
推爆
推
前有假老二案例連投票都懶了有多少人真願意上街啦
我也喜歡剃光 但是我沒特別喜歡蘿莉 單純是討厭毛多的人
97
首Po如題 因為最近iwin的問題鬧到所有人到快炸掉 幾乎所有人都認為iwin建立的目的應該是防止兒童接觸不良網路 跟二次元創作有什麼關係?為什麼由他們來界定二次元創作會傷害虛擬兒童的人權? 然後中間還冒出衛福部出來...想說這關衛福部屁事,主管不是NCC嗎?4
二次元虛擬兒少與三次元真實兒少差異 應該還有個點可以討論 就是所欲保護之法益 及是否受侵害方面 二次元虛擬人物11
就算先不討論iWIN的濫權情形, 你講的這其實也不是甚麼身心健全發展問題 而是另一個問題: 誰比較好欺負 這個也不是只有兒少會這樣4
第 38 條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 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在虛擬人物的影像是否可能助長現實兒少犯罪無法有效證明的情況下2
今天看到這個新聞 "社媒殘骸孩童身心 受害家長出席表達憤怒" 然後把這些社群的負責人叫來宣誓忠誠 這讓人有一種即視感5
想到上次彩虹遊行訴求就有廢兒少法 如果跟一樣政治正確的同志團體聯合有救嗎 畢竟我很擔心糞味噌被掃到 而且還有那票家教、黑執事的BL同人 很擔心啊9
→ leptoneta: 立委立法給予iWIN權力的啊 02/01 15:55 → leptoneta: 兒少性剝削第8條 02/01 15:55 → leptoneta: 平台不阻擋 就47條罰鍰6萬罰到聽話 02/01 15:57 啊, 這裡也要順便說明一下, 總結起來, 基本上IWIN的職責只有兩個:爆
今天試著寫了一篇陳情文,主要集中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適用二次元標準不明和不合理 的部分,我不是法律專業,只能以自己的理解去陳述,歡迎相關專業的板友指正。iWin標 準不明沒有監督和救濟管道也是個可以爭取的點,但我個人認為性剝削這條更危險所以先 針對這部分寫了。 現在就是大家動起來的時刻,上街打官司麻煩,現在內文幫大家寫好了,有餘力可以自己26
個人也覺得管那麼寬真的沒有違憲嗎? 下級規範不得牴觸上級規範 一紙命令就要人乖乖聽話也太隨便了吧…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94
感謝hwsh60013版友 下班回家後我以您的陳情書為例做了部分修改 並且於剛剛正式線上陳情了100趴 剛剛留言我說到做到 (都有遮起來應該不會4-11吧
81
[閒聊] 未來數位跟買動漫是不是可以宣告死亡?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舊條文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46
Re: [閒聊] 兒童福利聯盟不滿現行只委託Iwin作法改自個人八卦版 PO 文,說二次元動畫也是兒少色情的,個人認為法律上站不住腳 違反法律明確性 「刑罰法規必須具備罪刑明確性。所謂罪刑明確性,係指國民閱讀法條後,知悉何種行為 會遭受何等處罰,國民對其行為即具有預測可能性,並防止裁判官恣意判斷,因此,應由 一般國民的立場去理解法條,如足堪確定何種行為為法所禁止者,即可認該法規具有明確25
Re: [討論]黑白工房(色情抱枕製作商)被iWin了我找到兩個案例可以分享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16
[討論] 關於蘿莉本的法律問題討論之前學校分組作業的廢案,丟上來跟洽眾分享一下,覺得太爛麻煩噓小力一點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 (中略) ......拍攝、製造、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 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12
Re: [爆卦] 炎p外流事件反轉(?「恩愛片」遭惡意外流!抖音男神「冥樣」崩潰關版 無助坦言:一度想不開 By Sherry / 2018/09/25 冥樣就是後來改名成『耀樂』7
Re: [新聞] 12歲少女主動問「要不要露奶照」21歲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1.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 、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罰金。 : 2.3
Re: [閒聊]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依規撤回修正*[1;30m第2條 1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 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m .僅以「難以辨認」為由限制創作自由,違反比例原則X
Re: [問卦] 嗚嗚我要被警察抓走了 對不起我王八蛋T_T仔細看了一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第2條第1項第2款以及第40條的規定 原PO的行為感覺是有可能該當的 先看一下法條: 【第2條第1項第2款】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1
Re: [閒聊]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依規撤回修正因為你走錯地方了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 第五條 (一)提議範圍: 1.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業務範圍內為限。 2.涉及總統府、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其他中央各級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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