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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撤銷理由曝!高院認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撤銷理由曝!高院認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作者
gn01223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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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m→ *[33mhosen*[m*[33m: 沒拿好處,你會甘冒圖利罪無期徒刑的風險 *[m123

這點我也覺得很奇怪,都計法24條是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也就是賦予土地權利關係人有主動提出變更細部計畫申請的權利,但是並沒有賦予其提出的變更細部計畫可以踰越「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規定的權力。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定者以外,其餘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也就是細部計畫可以由市政府自行核定即可實施。

但是,依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也就是民國91年內政部公布實施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

這個審議原則中的第8條中規定細部計畫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導規定。

也就是說,細部計畫由市政府自行核定,但是細部計畫裡面有關容積率的上限,不能超過主要計畫的限制,也不能超過「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容積規範。

但是這案就是這麼做了,企圖直接在細部計畫裡創設一個主要計畫裡面沒有的容積獎勵,韌性城市貢獻獎勵、智慧城市貢獻獎勵等項新增獎勵,是「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裡面所沒有的,也就是無法可循,踰越「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八條細部計畫書容積率不得逾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

那是不是有沒有都市計畫的容積獎勵辦法?

當然有!!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一章的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
第79條就規定建築基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提供公共開放空間者,其容積率及高度得予放
寬。

例如第80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容積率與高度得依下列規定放寬:
一、容積率之放寬:建築物允許增加之總樓地板面積,第一種商業區或市
場用地以其所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乘以容積率再乘以五分之
二計算之,在第二種商業區、第三種商業區、或第四種商業區以其所
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乘以容積率再乘以三分之一計算之。

第80-1 條
建築基地提供地下建築物之進、排風口、樓梯間出入口、公共人行陸橋或
人行地下穿越道使用,室內型公共設施空間供文教、藝術展覽、表演使用
、觀景平台及產業性公眾使用之服務性或公益性設施並經都市計畫主管機
關核准者,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並得酌予增加樓地板之獎勵,其增加部分
之獎勵規定由市政府定之,但最高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第 80-3 條
為提昇整體都市生活環境品質,本市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建築空地,土地
所有權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任。建築前提供作為綠地或其他公益性設施
供公眾使用並經市政府核准者,其容積得酌予獎勵,但獎勵之容積不得超
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十。如未能善盡管理維護責任,致有礙公共安全、公
共衛生或都市景觀者,市政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其容積
得酌予減低,但減低之容積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前項空地維護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定之。

第 80-4 條
大眾運輸系統之車站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地區,經循都市計畫程序劃定者
,其容積率得酌予提高,但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
都市更新地區依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受前項但書之限制。

第 80-5 條
為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經市政府認定應予保護之樹木
所在建築基地,其樹木原地保留者,得視樹木保護及影響建築情形,酌予
增加容積。其樹木遭受不當毀損者,其容積得予酌減。
前項容積之增減,最高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第一項容積增減實施辦法,由市政府定之。

包括自購容積30%也是出自「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一章第80-2條的規定!!

最奇怪的地方就在這!!!!

為什麼不是要求建商如果要想取得獎勵容積,就得想辦法達成上述各項才給與獎勵
,而是甘冒違失的風險,參採一個性質完全不同的都更獎勵辦法去新設獎勵?

自購30%容積都知道要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放寬規定,要給獎勵的時候突然失憶不知道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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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lyung 09/04 22:03

tw11509 09/04 22:09你一天要回幾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