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正宮告小三全敗訴 法官:貞操權低於性
※ 引述《YESGOTO (潮州渝民)》之銘言:
: 本來訂定結婚契約的就只有二個人
: 今天不管小三或小王知不知道對方已婚
: 在契約內該負外遇責任的
: 本就只有在這份結婚契約裡的人
: 只是後來被大家玩到只告外人
: 為了怕渣男渣女以後賴賬
: 以後就是結婚時順便去公證一張契約
: 明定雙方外遇須有什麼罰則
: 這樣才不會牽拖到外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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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只告小三小王就沒有啥不對
法律都規定有侵害配偶權這種東西 小三小王被告 合情合理
大家覺得不合理 就修法拿掉
那如果重點在只告小三小王 沒告偷吃的人夫人妻
大家好像都忽略了 夫妻之間會結婚 一定有很深厚的感情
如果對方對自己付出很多 原諒對方的錯誤有何不可
有些人只告外人 難道不合理嗎?
那些看人外遇 鼓吹離婚的 鼓吹一塊告的 這些人才是有問題
--
哪有,竹科肥宅確定老婆跟他有深厚感情?
這只是騙自己吧
就怕丟了飯票 還感情呢 XDDDDD
那也行 小三小王沒給飯票 被告剛好
你沒被告過當然不覺得不合理啊哈哈
深厚的感情然後去找小三 XD 只有你自己深
厚吧 小三讓你看清楚還執迷不悟
都敢偷吃了 還談什麼感情 可悲
好 請被告過的來說說看XD
※ 編輯: GFDS (39.9.164.224 臺灣), 08/23/2024 09:56:57就是一堆這種一廂情願的 噁心華族
思想
你怎被告的呢
※ 編輯: GFDS (39.9.164.224 臺灣), 08/23/2024 09:57:26你可以想像一下這些男的在小三床上的樣子
再來說多深厚 XD
段正淳表示
※ 編輯: GFDS (39.9.164.224 臺灣), 08/23/2024 09:59:14應該要修法只能告配偶
就是看過才鼓吹離婚,偷吃不會只有一次
除非配偶告對方強姦
當法律仙人跳工具?
這樣簡單? 怎上鉤的呢?
※ 編輯: GFDS (39.9.164.224 臺灣), 08/23/2024 10:00:50我能說我看過 在法庭上 人性的醜陋
什麼爛話都講得出來
我在推文也看過爛話
※ 編輯: GFDS (39.9.164.224 臺灣), 08/23/2024 10:02:17問題是,配偶權好像不及於自願幹砲
好啦 去找你的小老公吧
這麼爛的話 會出現在法院嗎
※ 編輯: GFDS (39.9.164.224 臺灣), 08/23/2024 10:18:08不食人間煙火XD
一堆沒人愛或沒愛過人的 在那裝逼呢
法官怎麼知道原告有沒有跟配偶和解 所
以才不告
主要是一個巴掌拍不響,說小三
侵害配偶權,不如說另一半當時
誓言對自己忠誠而義務違反者才
是最大禍首。
而實務上也確實很常發生配偶對
外宣稱自己單身,進而欺騙第三
者與之交往,而認為配偶權受侵
害之一方,往往也是只要求第三
者賠償,對配偶詐欺之行為完全
不聞不問,當初婚姻制度成立的
基礎,根本就蕩然無存
兩回事啦 宣稱自己單身本來就容易導致小三小王無罪 又不衝突的兩個錯誤
※ 編輯: GFDS (39.9.164.224 臺灣), 08/23/2024 14:39:15 ※ 編輯: GFDS (39.9.164.224 臺灣), 08/23/2024 14:41:31對外說單身,小三小王也不知道已婚。
可以告貞操權啦。而且小三/小王侵害
配偶權也無罪
12
該記者指的三起案件,指的應是: 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原訴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諮商費8萬1100元、慰撫金91萬8900元,為無理由: (一)按請求權基礎之審查順序,應以契約責任優先,而契約責任(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 不完全給付)中,除不完全給付中的加害給付有侵害人身及所有權,得成立侵權行為而有1
只告小三不告配偶 以前不就一堆一堆想賺的 叫老公老婆去外遇(仙人跳) 然後再去告 有吃又有拿~18
所以正宮應該通通被以誣告罪起訴 性自主權本來就是法律明定的 為憲法最高位階,個人基本人權 已經是常識範圍了! 那些正宮,難道都是小學程度?9
這種芭樂理由如果說的通 那每天工作要綁在公司八九小時,就是用契約自由、財產權,去限制人的人身自由權跟思想自由權。 在公司我愛怎做就怎樣做,老闆受損害,主張用地位階的財產權跟其他自由權,這些位階都比員工思想自由、人身自由低。 以後老闆都不准跟員工求償工作上的損失,對表現好的員工的不求償,對表現不好的員工求償,無異於是鼓勵表現好的原工以後繼續犯錯? 求償與否本來也是人的思想自由跟訴訟權、財產權上的主張,未求償也可能是已私下達成和解,或給予婚姻再次破鏡重圓的機會,怎能說是提供配偶發展婚外情誘因?6
本來訂定結婚契約的就只有二個人 今天不管小三或小王知不知道對方已婚 在契約內該負外遇責任的 本就只有在這份結婚契約裡的人 只是後來被大家玩到只告外人8
看起來是當初通奸除罪化後,某些問題還是沒解決的結果。 當初通奸除罪化的理由之一,就有這個: 「性別差異」 根據刑法第245-2規定,通姦罪可以寬恕配偶,僅對小三提告。然而實際情況是妻子容易原諒先生,僅對小三提告,但當妻子外遇時,先生因為自尊,原諒妻子的比例低,仍會提告,如此現象造成女性被告比例高於男性。 這種男女不平等的現象,已經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內容: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5
神法官 憲法第22條保護個人權利的前提是不妨害社會秩序 我就問配偶貞操權,師生戀算不算社會秩序啦? 各位看清楚了,以後絕對不要結婚,反正法律不保障配偶貞操權,被綠都沒地方哭 花個幾十萬,拍婚紗,辦喜宴,請婚攝,度蜜月,配偶還是能跟別人做愛6
先說前提 小三是被告,正宮原告,男方沒事 ※ 引述《paiopapa ()》之銘言: : 然而,這3起案件均被台中地院同一名法官裁定駁回。法官給出的理由是,貞操義務是對 : 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的限制,而「性自主決定權」為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人權,也就是2
我不知道是律師的鍋還是法官的鍋。 因為看判決引用的是184, 但是小三這件事情損害的不是貞操, 正常會引用195第3項身分法益的「配偶權」 然後因為配偶身份才引伸出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
5
Re: [新聞] 工程師懷疑妻偷吃小王 連7個月偷拍1455張臺灣對於配偶外遇這件事情真的很寬容 在臺灣法官的判決下 要抓外遇這些都是違法的手段: 1.看配偶手機 2.裝gps2
[問卦] 鄭家純 <純言純語> 配偶外遇應該怎麼辦鄭家純 <純言純語> 配偶外遇應該怎麼辦 婚姻中發現配偶外遇應該怎麼辦? 怎麼樣算是侵害配偶權呢?1
Re: [新聞] 3正宮告小三全敗訴 法官:貞操權低於性我不知道法匠哪來的權力替人決定要告老公 今天因為這外遇 原配想必非常難過 做出只告小三不告老公的決定想必也是天人交戰 法匠坐在高高的審判桌上 只認為啊你不告老公告小三是衝啥小1
Re: [新聞] 3正宮告小三全敗訴 法官:貞操權低於性不告老公的原因很多,本來就不一而足,怎能拿這個當理由。 夫妻同財共居,要繼續維持家庭婚姻怎可能告老公,最後還不是家庭出資。 就好像家人載你與第三人車禍,通常也不會對家人提告,只告第三人。難不成第三人也都可以主張平等權?主張為何這種車禍情況都只告第三人,這樣不公平? 不告的原因本來就太多可能了,可能有私下補償的約定,或老公需履行特種義務,或給機會繼續維持婚姻跟家庭和諧等等,不能用告的機率低就是違反平等權。完全不考量其他因素。 ※ 引述《haidai (haidai)》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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