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行政院長不附屬的悖論
笑死!這不就是那些藍白蛋頭學者所提出來的荒謬見解?你要不看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
二項怎麼規定的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這是在取消揆同意權的時候同時修正的,代表當時的修憲者並沒有因為行政院長成為總統
幕僚長之後,就取消他的副署權,只是限縮其行使範圍,在總統獨立行始其固有權力時無
須行政院長的副署,這時候你還用舊法時代的雙首長制衡理論解釋根本就是背離現實,也
與立法本質不符。
藍白就是知道副署權是行政權對其立法獨大制衡手段,才會一直想辦法曲解條文,混淆視
聽,在法條仍然存在的情況下,故意曲解行政院長依憲法行使的副署權力,並同時癱瘓憲
法法庭讓行政權無法對其制衡,司馬昭之心,天下皆知,就別在那般胡扯硬ㄠ了。
※ 引述《Lawleit (大員郭奉孝)》之銘言:
: ※ 引述《v40316 (v40316)》之銘言:
: : 如果憲訴法造成憲法法庭被癱瘓
: : 那麼就沒人能宣布行政院長違憲
: : 如果行政院長不附屬憲訴法
: : 憲法法庭就不會被癱瘓
: : 那有可能憲法法庭宣告不通過憲訴法違憲嗎?
: :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由於內閣制國家實權者為閣揆
: 虛位元首雖名義上公布法令任命文官
: 惟仍需要實際掌權者負責
: 所以才會要求真正權力者副署以示負責
: 我國立憲之初便以內閣制為方向
: 才會引入副署制度
: 閣揆為國會多數黨產生
: 對於國會通過的法令只有接受與辭職
: 所以副署是義務 不想副署就滾蛋
: 在目前我國情形
: 行政院長顯然不是真正權力者
: 其任免完全看總統高興
: 解釋上應不再有副署的必要
: 副署也只是一個形式
: 行政院長不得拒絕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OPPO CPH2639.
--
笑死副署權從來都跟國會國會沒有關係好
嗎
賴皮可以叫行政院不副署自己公告的法令
啊只是會被笑行政院騎你臉上了還不把他
換掉
笑死!有人連憲法增修條文沒看過就出來耍寶的 第 2 條 ........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 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 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你跟我在這種情況下,第二條第二項的副署權是對抗總統?你邏輯還好嗎?
要有政黑學派了嘛 嘻嘻嘻
還是threads學派?^^
總統每天發布一堆法令公務員升值都要總
統發布人事命令了干立法院屁事笑死
笑死,你是不是沒看過憲法第37條就出來唬爛的? 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 副署。 什麼叫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總統公布法律跟立法院無關?你可以在繼續掰下去沒關係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3.92 臺灣), 12/25/2024 04:59:52第二條就是讓總統請行政院長下台的時
候不會被卡住
副署權實質上早被廢了應該沒人臉皮有厚
到說得出我公布的法令我下面的人不同意
聽你在屁!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 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條文看清楚,增修條文只有說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 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其他並沒有說不須行政院長副署 還實質被廢哩,你這大法盲就不耍在這耍寶了好嗎?
藍白法盲不懂的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3.92 臺灣), 12/25/2024 05:02:24
你考上公務員就職要立法院同意喔笑死
笑死,藍白法盲又在耍寶了,不知道公務員資格跟公務員任用是二回事嗎? 還要出來自曝其短?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3.92 臺灣), 12/25/2024 05:05:24賴皮有臉出來說我公布的法律我找的行政
院長不同意也是可以啊看看智商要多低才
會信
有智商低到憲法第37條都看不懂還要要睜眼說瞎話 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 副署。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3.92 臺灣), 12/25/2024 05:09:17鳥考上正式公務員就會拿掉一張總統簽
的人事令上面有行政院副署覺得這是行政
制衡立法不知道是考哪個大官笑死
我在跟你談法律公布程序,你在跳什麼針? 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3.92 臺灣), 12/25/2024 05:10:54程序上本來就可以這樣做實際上這行為就
是騎腳踏車吧棍子塞進輪胎裡
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不要跳針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3.92 臺灣), 12/25/2024 05:13:39我公布法律找個行政院長否決他這人的
智力可以當總統嗎
否決什麼?你知道總統對於法律公布是沒有否決權的嗎? 第 72 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既然總統對於法案沒有否決權,行政院長拒絕副署是要否決總統什麼 你智力還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3.92 臺灣), 12/25/2024 05:16:45總統可以否決法律的國家這世界上應該是
找不到
笑死!美國總統就有啊!你是沒讀過書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3.92 臺灣), 12/25/2024 05:20:25我還真沒看過書上寫哪個總統可以直接否
決法律的
金正恩要修法都還會投個票
笑死!你讀的是野雞大學的書吧! 總統制的特色就是總統對於國會通過的法案有否決權,你這點都不知道就不要出來丟人現 眼了! 概要 否決權最早出現在古羅馬,當時稱「intercessio」,在羅馬的保民官為保護民眾權益, 有權否決元老院所通過的立法或官員命令;兩名執政官則關於對方的裁斷也有否決權。
國會通過的法案,除另有規定外,需經國家元首公佈(簽署及公告)程序而產生法律效力 。國家元首是否有權拒絕公佈以否決法案,則依各國政府體制不一。在17、18世紀的波蘭,憲法規定了一種「自由否決權」(liberum veto),所有的法案都 必需在議會獲得全數贊成通過,只要有一名議員反對,法案就無法通過。美國立國時的《 邦聯條例》,對於特定事項,各州也有自由否決權。 英國 英國君主可拒絕御准國會所通過的法案,使之無法律效力,即握有否決議會通過法案成為 法律的權力,此為「絕對否決」(absolute veto);惟自1708年3月11日安妮女王聽從閣 員建議拒絕御准《蘇格蘭民兵法案》(Scottish Militia Bill)後,便不再有行使這項 權力的紀錄。最近由國會行使法案否決權的案例為2023年1月17日,由蘇格蘭事務大臣阿 利斯特·傑克按照《1998年蘇格蘭法令》第35條規定否決蘇格蘭議會通過的《性別承認( 蘇格蘭)法案》,並頒布《2023年性別承認(蘇格蘭)法案(禁止提交御准)命令》(2023年第 41號命令)。 美國 美國總統可以否決美國國會通過的議案,但是這項權力不是絕對的:交還參眾兩院覆議( reconsideration)[註 3]再次就法案表決並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override)否決的權 力,則是「限制否決」(qualified veto,或稱「條件否決」)[註 1];反過來說只要三 分之一以上支持就能過關,又稱為「少數否決」(minority veto)。這兩項權力都由美 國憲法賦予。 法國 在法國大革命時制定君主立憲制憲法(1791年憲法)導入延宕否決的設計,出自路易十六 要求國王有否決權,被雅各賓派稱為「否決先生」(Monsieur Veto)。國王應於國民立 法議會提呈法令(即法案)的兩個月內表明其同意或拒絕、此拒絕僅停止性,凡經拒絕同 意的法令,不得由該屆立法議會再行提呈;但其下兩屆議會連續提出同一法令,即連續三 屆議會提出的法令,則具有法律的效力。後來法國改制共和雅各賓派掌權後廢除否決權, 直到第三共和時才恢復。 依第三共和的憲法法典之一《公權關係憲法》(Loi constitutionnelle du 16 juillet 1875 sur les rapports des pouvoirs publics)[2]第7條規定,總統在公佈前得交還國 會覆議(法語:nouvelle délibération=英語:reconsideration,第五共和憲法英譯 「reopen debate」[3]),國會不得拒絕;其後第四(第36條)、第五共和憲法(第10條 )也有相同設計。不過,由於未規定否決程序及門檻,實際上以國會出席過半數議決之。 第三、四共和採內閣制,總統由國會選出,國會以出席過半數通過法案,覆議時再以出席 過半數維持原案亦非難事,所以總統無對抗之基礎,第三共和時代未使用形同具文,第四 共和卻是政局動盪經常覆議,當時參議院公報紀錄樊尚·奧里奧爾任內五次[4]、勒內· 科蒂兩次[5]。 第五共和改成總統有較大權力的雙首長制,總統經民選產生並握有主動解散國會的權力及 交付公民投票的利器以訴諸民意。目前在密特朗任內實施覆議兩次、席哈克則一次[6]: 1983年7月13日,因政府反悔不想舉辦1989年世界博覽會[7],而將法案覆議,國會配合政 府利用未規定否決程序及門檻的巧門,束之高閣[8];1985年8月8日,憲法委員會宣告《 新喀里多尼亞發展法案》第4條第2項違憲,密特朗總統卻採移請國會覆議程序,此舉不符 憲法第45條應由政府及議員提案、第62條經憲法委員會宣告違憲條文失效之規定,而引起 合憲性爭議,憲法委員會在8月23日裁定未違憲[9][10][11];2003年4月3日,憲法委員會 宣告《歐洲議會區域議員及代表選舉法案》第4條違憲,席哈克總統亦以覆議程序修改 [12]。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3.92 臺灣), 12/25/2024 05:28:09行政院長拒絕副署,總統沒辦法公布,但總統
又不想罷免行政院長十日後怎辦? 看來只有
立法院去請憲法法庭解釋了對吧
藍白基本上就是白癡 要他們讀法條太強人所
難了
釋憲的問題已經無解了 釋憲被立法院自己
總統應於十日內公布他公布不出來是自己
違憲
笑死!行政院長不副署,法案就不會送到總統,他要公布什麼?
耍憨封掉 幹真的很智障欸
哈哈哈哈!
現在的情況已經沒有人能違憲了
憲法沒有說總統要公佈法律才會生效
賴皮真的想賴皮的話可以去修中央法規
標準法改成總統公佈或十日內未提救濟
自動生效
老兄?你憲法不及格嗎? 這規範在憲法層次的東西,你妄想用法律層次否決,藍白仔的法律程度好像都不怎麼樣ㄟ 第 170 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 副署。 高中公民與社會 - 副署權 總統依法公布法令,需經行政院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副署。 部分人事任免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副署,例: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 同意之人員任免命令等。
指的是行政院長在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文件的時候,必須於文件上簽署姓名,否 則總統公佈命令為無效。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以及解散立法院則無須行政院長副署。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3.92 臺灣), 12/25/2024 05:40:27挖~ 這是要修憲嗎? 好厲害喔 立法院可以
試著先倒閣重選 看看自己能不能到達3/4的
門檻阿 哈哈哈哈!
原來藍白很支持倒閣阿 那就明天提倒閣吧
恩中央法規中央法規修完法要怎樣生效?
有沒有需不需要行政院長副署總統公告?
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啦! 藍白仔一直在幻想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3.92 臺灣), 12/25/2024 05:42:11所以我就說了 這些東西基本上就不讀書
連那些東西要動到憲法都不懂
才會自己搞到今天的地步
a94論述超好笑 他根本連自己講啥都不
知道
總統十天內沒救濟跟公布視同公布啊
反正憲法法庭癱瘓總統也不能釋憲
沒公布的法律,依憲法第170條就是沒生效,既然沒生效,行政機關拒絕適用 要打官司的是立法院喔
那就公佈後讓行政院行使副署權啊
十天內沒救濟跟公布視同公布,那是新修沒
公布前當然照舊的.舊的那來的自動生效
又不是立院說生效就生效.
藍白賤畜就是一天到晚去弄到一堆會動到憲法
的東西 然後動到憲法被提違憲 又覺得大法官
好壞壞 都不聽我的 又弄一條動到憲法的法條
想把大法官釋憲封死 結果反過頭來把自己最
大的武器封死 又開始幻想總統要聽自己的
立法院就一直過賴清德不可能同意的法
律讓總統一直不公布國會法案台灣變成獨
裁政體
自己把自己的行政院長用違憲的手法弄走
真的是死不讀書欸 讀書不違憲 也不犯法
好嗎? 哈哈哈哈!
看吧看吧
這種就是不讀書的下場 自以為聰明 自己把
自己鑽死 然後反過頭來說你怎麼可以看我自
殺 你要救我啊! 你要幫我啊! 你要阻止我自
殺阿哈哈哈哈!
行政院就繼續照現有的制度走就好,等憲法
法庭作出新的釋憲就好.
照制度走,一切合法合規沒問題.
但現在立法院端出一條糞便法條把大法官釋憲
這條路封死了 要判違憲 要先把糞便法條判
違憲 那條糞便法條失效之後才能判其他違憲
在這之前 你還要先等法條公布 行政院要壓著
憲政僵局要負責任的是行政部門
你也拿行政院沒辦法 因為行政院不壓 就是走
上面那麼循環 哈哈哈哈!
立法院藍白畜生拉出來的屎 要別人收拾?
哈哈哈哈!
看吧 就這邏輯
憲政僵局也不是沒解,要嘛不同意案, 要嘛
憲法法庭,要嘛政治協商. 這麼多解法,別只
把責任推給政院.
最簡單的方式就是立法院自己提倒閣
立法行政一起重來 哈哈哈哈!
台灣又不是內閣制不會有人提倒閣成功
如果不是立院提出政院副署不下去的法律,
所以論點是什麼
憲法法庭要能運作行政院要先違憲壓憲訴
法
怎麼會有這個僵局呢?
行政院搞不好還直接副署憲訴法給過.反正
最後憲法法庭不能運作是藍白立法的問題.
政院也不是啥藍白的法案都不副署
笑死 不敢倒閣 你也知道藍白畜生民調現在就
是低到倒閣重選之後有可能搞到可以修憲的唷
但哪邊修憲 不好說 哈哈哈哈!
只有死忠仔會覺得政府癱瘓是在野黨的
問題好嗎
對對對 所以就只好提倒閣了 重選一定是藍白
多數對吧 畢竟政府癱瘓好壞喔 哈哈哈哈!
我不是大法官,我無法解釋憲法。
但是我很確定,依你這篇的邏輯,青鳥們
從頭到尾根本不必去立法院外面吹風淋雨
要支持也要看在野提的是甚麼法案,又不是
日月神教,教主提啥都支持.在野或執政都一
樣.
青鳥會去很正常,上次立院要擴權,這次立院
要提高罷免門檻自肥.當然會讓人反感
憲法法庭是有權力繞過程序法判憲訴違
憲
不過還是希望兩院和總統能好好溝通協商,
藍綠不要那麼硬那麼衝,談好都可以解決.
吵歸吵,平安夜聖誕夜.聖誕快樂囉!!
現在已經不是平安夜了...天都亮了
如果又判憲訴案違憲,那藍白才一年不到就
拿到兩個違憲.在野這樣的修法品質真的很
難讓人支持得下去.
而且自己立法卡了憲法法庭還要憲法法庭繞
過程序法來宣布違憲解套,這樣真的很不好
看.藍白立法前還是多想想比較好.
憲法法庭的位階一定是最高的但是要漂亮
的繞過程序法有點難
那就多提點民生法案,少提點爭議的擴權法
立法院就乖乖立法審預算,一直想擴權
案.就不知道藍白在急什麼,民生法案人民多
少有感,自肥擴權法案,選民無關痛癢只會更
反感.
副署本來就是限制總統用的,因為台灣是
雙首長制,如果行政院長有合法權力可以
箝制立法院,那才是憲政笑話,一個總統
任命的政務官可以否決立法院決策,比憲
法法庭還可笑
其實你們一個在講行政院長可不可以這樣
做(應然)一個在講行政院長會不會這樣做
憲法的東西 白藍共通過幾萬條法律都沒屁用
笑死
(實然) 那當然雞同鴨講沒有交集 我也早
就提醒過原po了 這題是政治題不是憲政題
總統不公布時間到法律就自然生效,結果
現在有人妄想行政院長不副署就無效,真
的來搞笑的
行政院長會優先考量不副屬會在政治上導
致什麼結果 而不是因為可以這麼做就一定
會這麼做
https://rwnews.tw/article.php?news=18652
分析/反制3法!綠預告春節前「不副署」 覆議、釋憲、公投都是選項
覺得有效 記得去抓卓榮泰 嘻嘻 看看什麼才
是真正社會動蕩 笑爛
如果真的不副署還能得到憲法法庭支持,
那以後只有完全執政的立法局,沒有立法
院,不要只有立場連國家體制正常運作都
可以拋在腦後
笑死!又一個高中公民不及格 高中公民與社會 - 副署權 總統依法公布法令,需經行政院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副署。 部分人事任免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副署,例: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 同意之人員任免命令等。
指的是行政院長在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文件的時候,必須於文件上簽署姓名,否 則總統公佈命令為無效。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以及解散立法院則無須行政院長副署。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3.92 臺灣), 12/25/2024 06:34:27還有倒閣
總統跟行政院真的背離民意,可以倒閣
你貼的條文明顯是制衡總統啊...
那是另外一個問題,本文就回過了 這是打臉你不副署也可以生效的謬論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3.92 臺灣), 12/25/2024 06:42:36兩個字 倒閣
推
可黏藍白仔一直跳針,你要是不爽就
修憲,台灣基本上還是以總統制為主,
翁上人只會幻想內閣嘔嘔
笑死!不就民主退步黨,還支持總統背
離民意,是想走向獨裁膩。
不要公布讓藍白氣死我雙手贊成
要獨裁了沒
藍白粉法盲又跳腳,可憐那
藍白氣不氣不知道,DPP的先烈可能會
氣到不得安寧了,才幾十年的時光就要
變民主退步黨了,笑死~
…….無言了…….,這是因為涉及行政院
長本身任免,以及考慮院際平衡及特殊任
用人員任免權,這些無須行政院長附署而
修改的規定,竟然可以唬爛成這樣……
其實你不懂法律吧?
娘子,快出來看鍵盤大法官
笑死,連法律不用總統公布都講的出來,
真的是台灣人?
結果也是自己解讀
這個體系設定就是要讓你倒閣啊...
還看不懂文字的真的很可憐,前面就寫明
法律副署的狀況,下面是排除副署的狀況
,中文很難懂?
這篇的解釋比較合理。不管過去有什麼歷史
,現在的總統和行政院長就是一體的,而所
有法案的來源都是立法院(不管是立委立的
法或是通過行政院提出的法),這樣的關係
如果要把副署權解釋為行政院長牽制總統根
本說不過去。
夜壺夠了喔!回去喝奶吧
原來台灣選了個皇帝
小草就是柯即天下,柯說的法才是法
就說不倒閣是心虛支持行政院決定
整個體制流程規定要倒閣
選哪有選了皇帝,真的背離民意,就倒閣重
選,取得絕對多數,然後罷免總統跟修憲。
你對五毛跟柯三桂網軍太認真了
內閣制用倒閣才有意義,去了解台灣
制度再來嘴好嗎?
取取得立院絕對多數可以罷免總統跟修憲好
嗎
倒閣重選立委去的立院絕對多數,邏輯很難
嗎
民進黨自己否決大法官好棒喔
你也提了哪裡立法獨大?行政不簽好棒棒
國家又要被青鳥滅亡囉
無腦可以多讀書,不要只相信自己想相信
的
所以銀行保險箱的鑰匙要兩個人是怕第三
者偷開?邏輯思維能力很重要的
===政黑青鳥法學院正式成立===
機長副機長不能只留一個在駕駛艙是因為
怕第三者闖入?例子很多腦袋只有一個
解釋法律不是用立法精神、脈絡跟體系,
而是”現在這樣解釋比較合理”,黑熊學
院法律都是感覺派?
?????
青鳥就不要在這自曝其短了,亂解釋
通過的法案不必執行 偉哉鬼島
前幾樓網軍出沒結果被嗆爆XD好好笑
藍白就是這樣理盲,搬石頭砸自己的腳,這
下可好了,白忙一場
這一串回文真的看出藍白信徒有多無知,
更可笑的這還是車輪黨當年自己主導訂出
來的法條,可以無知到這種程度也是歎為
觀止
政黑粹法學
看白藍糞法盲耍寶挺有趣的
藍白根本法盲 看一下憲法好嗎 憲政危機明眼
人都看出來是立法院在侵害行政權司法權
推文的某位你要原PO幫你上課是要付錢的
,不要故意一直讓他教你,然後把錢省下
來。
綠鳥是被冷風吹到病了嗎?盡說一些病話
。
雜草法律是只有看尿壺講解而已啦XDD
這篇的解釋合理
5
首Po如果憲訴法造成憲法法庭被癱瘓 那麼就沒人能宣布行政院長違憲 如果行政院長不附屬憲訴法 憲法法庭就不會被癱瘓 那有可能憲法法庭宣告不通過憲訴法違憲嗎?X
由於內閣制國家實權者為閣揆 虛位元首雖名義上公布法令任命文官 惟仍需要實際掌權者負責 所以才會要求真正權力者副署以示負責 我國立憲之初便以內閣制為方向3
不可能,因為法律違憲宣告必須以法律有效存在為前提 既然法案還沒有公布生效,那該條法律就不存在 既然不存在也就不生違憲問題 而須透過憲法訴訟來宣告其無效了 這也是為什麼之前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釋憲時X
行政院長的任命要行政院長副屬 本來就很怪 難道今天政黨輪替 新總統任命行政院長 還要之前政府的行政院長副屬?X
今天最後一篇就給你了! 顯然你跟根本沒有看懂我在說什麼? 前面一堆主張副署權是制衡總統的,那是在雙首長制的前提下的推論,也就是憲法還沒 有取消立法院對閣揆的同意權的情形,行政院長有民意支持,自得以其副署權對抗總統 但是在修憲後,已經取消立法院對閣揆的同意權,行政長變成總統的幕僚長,他的權力X
笑死 因為總統沒有否決權,實際上有否決權的是行政院長 你要不要看看自己在供三小 那不就代表 總統任命的行政院長權力還比總統大? 我就問一個關鍵問題啦 這次行政院長要不要提覆議? 要1
我覺得說「副署權是制衡總統」這種說法很荒謬 依照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 1.總統可以無痛撤換行政院長 2.法律命令須行政院長副署才會生效 這代表X
不副署倒閣重選在別的國家正常。 在台灣一是總統制 二重選成本很巨大 阿你說憲法當初就這麼寫的,是這樣沒錯啦,憲法是主權者寫的,什麼是主權,主權就是殺人的權力。 也就是說對憲法最終的真正詮釋的權力,是握在當初建立共同體時那些殺的動人的人的意志傳承。 現在爭議直接上到了這個國家最原始的基石1
附屬權 憲政之爭上面回文已經寫得太高深 搞不懂了 但 反制方法多的是 何必哩 君不見 所有預算案都還沒出委員會? 來找個影響性不大 但汙辱性極強的預算凍結 比如 行政院+官邸的水電費 特支費 網路費
21
[黑特] 怎麼今年都在上憲法課今年怎麼那麼有趣 一整年都在上憲法課 關於行政院長的副署權 這個台大開放式課程就有了8
Re: [討論] 尚毅夫說藍白玩死自己查了一下 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 副署。 高中公民與社會 - 副署權9
Re: [討論] 藍委:不副署、不公布 有憲政風暴探討一下行政院長不副署的權力 這憲政權力確實存在 但已經很久沒有被行使 先講歷史 我國歷史上之所以憲政體制是這樣X
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三讀! 宣告違憲時大法官人副署是一個全新的概念 或者說是一個全新的招術 今天平秀琳在自己的廣播節目上 很顯然是搞錯副署的意義 她把講成是覆議之類的東西5
Re: [閒聊] 總統能否免職行政院長?: 我自己的理解是這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規定: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X
Re: [討論] 阿中部長: 我支持不副署: 這種咖肖花了幾千億, 還動用了各部會, 台灣人, 你不覺得可恥, 就是你們腦袋有問題。 難怪他淨幹一堆違法亂紀的事。 行政院長的副署,2
Re: [討論] 高中公民: 行政院長副署權他這個寫得也不太對 來看原始憲法條文,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他主詞是 “總統發布的法律” 或是 “總統發布法律這件事” 要有行政院長的背書,「 須」:must 或 shall的意思,有強制性的。- 故當時設計行政院長有副署權,制衡總統行為,完全不是用在制衡立法院 -------- 當時馬快卸任時還想要挑選中研院長 行政院長回應 「除非總統已經決定要我副署,當然副署」
- 不好意思喔 憲法規定的第37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 副署。 只要行政院長不副署
- 他這個寫得也不太對 來看原始憲法條文,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他約束的是總統,助動詞是「須」,must 或 shall的意思,有強制性的。 因為句子有點複雜,須字似乎不是用來修飾行政院長的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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