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誰能看懂苗博雅廢死的論述?
前面既針對廢死問題為詳盡論述,這邊想就被對比的言論說一點事:
※ 引述《LearnLong (學長)》之銘言:
: 應否廢除死刑為什麼是幾十年來大專辯論的必考題
: 就是因為它有超級多種說法,具有可辯性
: 比較常見的四種立場如下
: 肯定懲罰支持死刑
: 殺人償命balabala - 本格派
: 肯定懲罰不支持死刑
: 關到崩潰才是懲罰,支持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 否定懲罰支持死刑
: 管你懲罰不懲罰,一個子彈最節省成本
: 否定懲罰不支持死刑
: 可教化balabala - 聖母派
: 另外可以加入兩個變因
: 1. 死刑存在是否具有嚇阻力
: 2. 刑法是否應給被害者家屬"交待"、"撫慰"…
: 所以大致就有2*2*2*2…種常見的立場
: 大概就是這樣
: ※ 引述《lono (lono)》之銘言:
: : 完全看不懂苗博雅在講什麼?
: : 有人能夠幫忙解釋嗎?
: : 鄭捷被判四個死刑
: : 之後還是有人會殺人
: : 所以鄭捷被判死刑沒有用?
: : 苗博雅這是什麼推理能力?
: : 那阿扁被判貪污
: : 之後還是有人會貪污
: : 所以阿扁被判貪污沒有用?
: : 看攏沒
陳水扁前總統一案,當時似乎是因為政治操作的關係,才讓他當年被訴之部分罪行,得到「免訴」判決
按「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零七八號」刑事判決
其中提到:
裁判上一罪或包括一罪,如其中部分行為已在新法施行以後,即應依新法處斷。刑法部分條文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日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第五十五條之牽連犯已經刪除,倘包括一罪之部分行為已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即應依新法處斷,自無再與他罪成立牽連犯之餘地。
(當時受到《刑法》刪除「連續犯」之影響)
其後,第二次上訴最高法院後,在被告方面,又出現新花招、但未獲得接納(一零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九五號),如下:
法規範上優惠性的差別待遇,屬於立法政策之自由形成,例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僅限定配偶間互贈財產始得享免徵贈與稅之權利,對於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異性伴侶間相互贈與財產,則未能享有相同之待遇,司法院釋字第六四七號解釋,即謂並未牴觸平等原則。一零零年五月十八日增訂之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係針對各機關特別費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為除罪化之規定,屬於優惠性之立法待遇。考其立法經過,始於立法院民進黨團提案「針對總統府之國務機要費、各級機關(構)首長特別費、各級民意代表所領之研究費、助理費、出國考察費、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及相關類似費用之報支、核銷等程序,考慮現行法令規定確有不足,造成上自總統、下至村(里)長,都是延續前人案例辦理,且絕大部分都是幕僚、秘書代為報支,產生結報寬嚴不一現象頻仍,實有儘速予以法制化之必要,特提案增列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院審查會委員於聽取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說明及詢答後,咸認為本案就「特別費」配合增訂部分,應予支持。另委員費鴻泰等亦就本案提出修正動議,並經與會委員審慎研酌、充分討論後完成審查,依民進黨團提案修正通過如上揭條文(見立法院公報第一零零卷,第三四期,第三三、三四頁)。茲修正通過之條文業已排除提案人關於「國務機要費、各級民意代表研究費、助理費、出國考察費與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及相關類似費用」併為除罪化之規定,此乃立法者於制定當時所作之價值判斷及其所欲實現之目的,要屬立法權裁量之範疇。立法文義明白、規範意旨明確,基於憲法上權力分立原則,審判機關自無擴張解釋之餘地。從而陳水扁及馬永成於本院主張本件國務機要計畫費用具特別費性質,應適用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為免訴之判決等語,即不足採。攸關法律適用,合先說明之。
以上無論如何解釋,最終都會對向「除罪化」所產生之「從新從優」原則法律爭議,對於公義之彰顯極其不利
明明大家都希望被告能受到徒刑處罰,然而在立法者操控法律指定的背景下,往往讓既有計劃面臨失敗
因此這種問題,似乎不是單靠反向認定,便可解決的了...
但還是回到廢除死刑的爭論
現有的糾葛,不是無人知曉,也不是沒法解決
然而掛著「人權」的名號時,難道能期望可以達到平衡嗎?難道可以想像在如同歐洲部分國家之情況下,該如何處理因「恐怖主義」衍生之罪案呢?
反正既然有一定的堅持,雖然要予以尊重,但同時不能作為準則,僵硬(拒絕改進)且不理更廣大層次的呼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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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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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完全看不懂苗博雅在講什麼? 有人能夠幫忙解釋嗎? 鄭捷被判四個死刑 之後還是有人會殺人30
應否廢除死刑為什麼是幾十年來大專辯論的必考題 就是因為它有超級多種說法,具有可辯性 比較常見的四種立場如下 肯定懲罰支持死刑 殺人償命balabala - 本格派2
停止執行死刑要有配套措施 「無期徒刑,不得假釋,遇赦不赦」 就是最可行的方法 無期徒刑很好理解 不得假釋是指把「不得假釋」的文字6
我支持死刑. 一堆反的白爛很喜歡說啥沒有嚇阻作用啦,判錯啦,死刑判下去沒有助益. 我就問為了自己的過錯付出代價不是天公地道嗎? 道歉是應該,不是要教化他. 他有沒有道歉都沒差,結論都得為過錯付出代價. 總有些事情是道歉後還是不能原諒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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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文組很愛說人法盲誒!我台大法研,台大土博,副修電機資訊,夠資格說人法盲了吧! 來看看幾個典型法盲的言論: 1.因為,公務員濫權,要變成刑法,必須有人受害!而所謂圖利罪,就是沒有啊! =================================== 刑法法益包括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圖利罪侵害的是國家法益28
[討論] 釋憲案 白話版 by Claude讓我分析大法官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及相關刑法條文的重要判決內容: 主要判決要點: 1. 立法程序部分 - 法院認為雖然立法程序存在瑕疵,但尚未完全違反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的要求,不足 以影響法律效力15
[討論] 本次死刑釋憲案的來由是人民聲請釋憲好像很多人認為本次死刑釋憲案是民進黨要強推廢死 查了一下發覺並不是這麼一回事,至少不是這麼簡單粗暴的歸因 我全無法律背景,以下只是非常簡化地整理來龍去脈: 有關大法官職權的行使,從1993年起是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作為法源依據 主要內容大致包含:14
Re: [問題] 為什麼日本會有事実婚這樣的婚姻關係?中華民國也是承認事實上婚姻關係的,這是由法院實務所創設出的制度 以前我國是採儀式婚,必須有公開儀式+2位以上見證人。對於法律不熟的民眾可能根本沒有 公開儀式,或有儀式但不是「公開」的,或沒有見證人等等 這些情況導致他們的婚姻不具備法律上的效力,但雙方當事人都認為彼此是配偶,也長久一 起生活,大家也都知道他們是夫妻。如果完全不承認他們的婚姻,於理不容,所以才有「事4
[課業] 何者不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如題 高普考 法學知識第9條 何者不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d 選項1
Re: [討論] 立職法有可能全部違憲嗎?目前DPP喊的理由是釋字499。不過釋字499講的背景是國民大會修憲議事程序有明顯重大 瑕疵(國大自肥)。 國民大會在某些角度可能不太算是立法機關。 如果是以這次探討立院議事程序有沒有違憲?我覺得也要參考釋字342號的解釋。釋字342 號的背景我覺得比較符合這次事情的背景。1
[課業] 不真正溯及既往110 年 - 110 司法、海岸巡防、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組:法學知識(包括中 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第18題 99 年 8 月 4 日修正之公務人員退休法,增訂公務人員之婚姻關係於公務人員退休生效 時已存續 2 年 以上,退休公務人員死亡後,其配偶始得起領月撫慰金,並自 100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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