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政黑醒醒,柯文哲連圖利罪都不會有!
※ 引述《waynecode (韋恩咖啡)》之銘言:
: 標題: [討論] 政黑醒醒,柯文哲連圖利罪都不會有!
: 時間: Fri Sep 13 12:14:21 2024
: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
: 都市計畫發台北市沒有規定容積獎勵怎麼給
:
其實我覺得你在反串
台北市怎麼會沒有都市計劃施行規定或制定容積獎勵怎麼給?
首先台北市針對都市計畫有制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03961
再來,針對容積和容積獎勵也有制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03962
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商三容積最高為560%
整個第十一章都在講什麼情況下可以給多少容積獎勵
既然台北市都自己有自治條例了 還要看台灣省?除了反串已經不知道要說什麼
現在蔡正元之流一直在吵合法依據有兩條
一條是都市計畫法第24條,一條就是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
但講結論,依照這兩條京華城通通違法
因為不管是都市計畫法第24條還是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都在法條上明白規定
通通都要依照都市計畫法第23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然後都市計畫法第23條第2項告訴你:
前項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又依照內政部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八點規定:
https://tinyurl.com/2876rs9x
依第七點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
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導規定。
所以這樣還不明白嗎
最後結論就是容積率不能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然後自治條例已經告訴你商三容積率最高560%
要容積獎勵要符合同條例第11章情形,但台北市通通不符合
所以京華城最終容積率這明擺的就是違法
囂張跋扈目無法紀的違法
--
不要再560了...
最高就是20啪可以給
但有沒有符合資格而已
你看清楚我內容寫的
太認真了,小草看不懂
亮哥昨天有詳解
小草聽不懂 謝謝
國蔥法學博士說哪裡違法?
祭止兀經過多年證明提供的資訊都是有目的
性的,實在無法理解為什麼現在一堆人引用
他的資料不怕翻車 早在一個禮拜前聽他的論
述就覺得容積率法規這塊他無意細說,所以
保持疑慮;經過原PO所述才了解謬誤之處
不只蔡,很多人一直講都市計畫法第24條 但不告訴你第24條只是可以自提細部計畫修正的程序規定 按照該條明文,還是要回到依照都市計畫法第23條審議 然後就會面對內政部的審議原則規定 後面都不講,跳針24條就可以騙很多人了
※ 編輯: rahim03 (36.237.192.109 臺灣), 09/13/2024 12:53:15Dcard 法律版有不同見解 你要不要去吵一
下
為什麼我要去?我沒在用Dcard 叫他們來吧哈
※ 編輯: rahim03 (36.237.192.109 臺灣), 09/13/2024 12:53:59我不知道哪來學法的敢直接說 迴避自治條
例容積獎勵規定還認為合法的 他學的是哪
國法???
幹嘛打小草臉,讓他們開心就好
他們可能會說不是違法是不合法
去看細部計畫應該無法判斷是否不符合11
章吧?
疑問 這樣看是不是容積不能超過560
所以就不能再以都市更新條例中的重建辦理
獎勵容積嗎?
以為上述說的是都市計畫跟地方自治土地
分區條例,商三的容積率不得超過560。那
我就疑惑了 都市更新條例呢 他現在要重
建不適用都市更新條例跟都市更新獎勵辦法
了?
高調
容積獎勵是額外給的 是使用限制自治條例
第25條額外再給
但要符合同條例第11章內容
不就是不符合第十一章才要創設啊
1X
首Po台灣省柯黑們,醒醒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 第 34-2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X
要幾篇啊 #1cudeBYD (HatePolitics) [ptt.cc] [討論] 中午好呀,台灣省 #1cuvP8gr (HatePolitics) [ptt.cc] [討論] 京華城算圖利、那 台北市都發局則強調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辦理 你還在拿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2條3
: : : 台灣省柯黑們,醒醒 : :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2
辦 : : 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 積 : : ;「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 : 一、採綠建築規劃設計: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通X
其實最近大家討論的 "一個親中賣台的政客 能做啥好事?" 因為柯文哲親中賣台 背叛民進黨 所以肯定會做壞事 圖利 貪汙 都有可能 就算真的抓不出證據 也只能說是他太奸詐
54
[討論] 蔡正元FB內容,監院早早就說不行蔡正元FB 第四點認為 台北市於是自訂的 「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56
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都市計畫案不是都更案,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其他條文,不是用都更案的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法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29
[討論] 京華城是裁量怠惰還是圖利,還是都有?我其實看不懂為什麼會有圖利罪的嫌疑,但京華城這個案子確實有玄妙的部分。 按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裡面的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 定〉,裡面的條文各憑本事符合,獎勵容積20%以上都是有可能的。 而且我還特地為此打電話到都發局都市規劃組科,去確認有沒有上位法規規定獎勵容積20 %的限制,對方清楚的說「沒有」,而這跟我去看《台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施行自治條例》4
[討論] 京華城是圖利,還是裁量怠惰?------以上看完可使用 Ctrl+y 刪除------ 我其實看不懂為什麼會有圖利罪的嫌疑,但京華城這個案子確實有玄妙的部分。 按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裡面的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 定〉,裡面的條文各憑本事符合,獎勵容積20%以上都是有可能的。 而且我還特地為此打電話到都發局都市規劃組科,去確認有沒有上位法規規定獎勵容積2011
Re: [討論] 京華城是圖利,還是裁量怠惰?你搞錯一件事 都市計畫法24條講的是土地所有人可以自行擬訂計畫申請 所以京華城自行訂了一個20%容積獎勵計畫送審 是合法的 臺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條例25條講的是市政府可以擬訂計畫規定容積率9
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 : : 監察院糾正說唉你不能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20%啦 :9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X
Re: [問卦] 認真問,京華城送容積法律依據是?監察院在113年1月就發新聞稿說明了 內文節錄: 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僅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足見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過程,均有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5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X
Re: [新聞] 撤銷理由曝!高院認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1;31m→ *[33mhosen*[m*[33m: 沒拿好處,你會甘冒圖利罪無期徒刑的風險 *[m123 這點我也覺得很奇怪,都計法24條是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 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也就是賦予土地權利關係人有主動提出變更細部計畫申請的權利,但是並沒有賦予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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