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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國民法官重判殺人犯27年...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國民法官重判殺人犯27年...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時間推噓10 推:10 噓:0 →:16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 引述《goetz (這世上還是有正義吧?)》之銘言:
: : 兩個字,好爽。
: : 我可以期待李茂生跟那群蠢貨氣得跳腳,大罵國民法官的樣子了。
: : 國民法官判刑比那些恐龍法官重一倍,這證明我們應該多多讓國民法官審案;
: : 之前他們還嚷嚷著說"國民法官一定會判刑比較輕",現在打了他們一個大耳光...
: : 爽啦!
: 為甚麼法律界普遍不喜歡國民法官制度?
: 因為他具體操作下來的結果,並不是提高判決的質量,只是迎合了某些人重刑化的胃口而: 已。

那有沒有可能因為法界長期的輕判

如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

導致人民觀感長期的不好

所以現在所謂的重判

會不會其實只是拉回正常水準呢?




否則

理論上審判結果都是依照法條規定去做的

譬如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的判決都在1-2年

現在放在6-7年真的能說重判嗎?

如果現在6-7年說是重判

那以前1-2年為什麼不能稱為輕判?

所以合理狀況下,是不是反而至少3-5年?




再說回頭6-7年真能說是重判?

3-4年左右就能假釋了

這3-4年之間,搞不好還有1年是在外役監上下班

重?

很重嗎?




說到底為啥常常遇到法官輕判?

這點不只檢察官多有抱怨

警察也常有微詞

說好不容易抓到的人犯,兩下就給法官放出去了

特別最近詐騙猖獗

狀況更加的明顯

阿,對的對的

法條就這樣定的嘛

怎麼能怪法官?

問題就跟前面所說一樣

阿幹,法條有上限也有下限

誰叫你們沒事都判在下限呢?

: 不是說重刑化就一定不對,這是可以討論的問題,但重刑化的前提,應該是提高檢辯雙方: 的攻防水準、法院判決的素質。既然要加重刑罰,那所踐行的程序就應該更嚴謹才是。: 遺憾的是,現行參審制度下的攻防水準並沒有提高,反而可以說是降低了。

如前述

真的是重刑化了嗎?

還是過去真的輕判的太過於頻繁

導致也不過多判幾年

也沒到死刑

就口口聲聲的重刑化?



為啥不敢判重刑?

也有報導指出

就因為監獄不夠關啊

現在台灣監獄多數處於超收狀態

你一堆人隨便都要關個三五年

相對一年不到就可以放出來

監獄的壓力又更大

那法官也不得不輕判啊

但國民法官又沒有這種壓力




至於你的所謂攻防水準提高

那跟重刑化也沒關聯

這玩意就是司法審理品質

今天難道沒有這個參審制

司法審理品質就不該提高嗎?

今天國民法官反過來喜歡輕判

難道司法審理品質就不該提高嗎?

所以你的文章是先設了一個假設若P則Q

問題是

今天若ABCDE.....都是則Q

司法審理品質都該提高

那你這P不P重要嗎?

這稻草人打起來手感好嗎?

: 問題的癥結,在於國家投入了巨量的資源培養專門偵辦國民法官案件的檢察官,而律師面: 對這種驟然的制度轉換,卻沒有接受相應的專業訓練。
: 以往,在專業法官制度下,法官通常仰賴筆錄、卷證記載的內容作成判決,雖然刑事訴訟: 法不斷強調直接審理的重要性,但在實務運作上,更傾向於書面審理。法庭活動,並不重: 視氣份營造、透過演說來編織情境、說服觀眾,而是書面的素材以及紀錄。
: 在這種職業環境下,檢察官及律師並不需要強大的詰問技巧,像好萊屋電影或是代普訴赫: 德案一樣,用密集的問題轟炸證人及被告,台灣的檢辯,大都只需要起到點題的作用,提: 醒法官某項證據存在於卷證當中,由法官自己回去審閱、判斷這個證據的價值。
: 但隨著參審制的施行,現場演說的說服力,以及交互詰問的重要性,被提升到了更重要的: 地位。
: 檢察官顯然是有備而來。早在國民法官制度施行前,法務部就投入了大量金錢培訓專門負: 責國民法官案件的檢察官,請來演員、簡報師等各種跨領域的講師指導檢察官,提升他們: 在現場面對國民法官時的說服力。
: 而律師卻沒有足夠的訓練來適應這種政策轉變。交互詰問以往在法庭裡都是相對邊緣的存: 在,鮮少有用武之地,大學裡也因而缺乏相關課程。如今,交互詰問成為舉足輕重的勝敗: 關鍵,多數人尚難以適應。再加上國民法官案件中的被告,通常處於經濟上弱勢,沒有足: 夠的資力去聘請業務能力夠強的律師,使得檢察官與律師間的實力差距更加地明顯。
: 這在法學上稱為「武器不平等」,國家所掌握的資源遠遠超過弱勢的被告,這種資源落差: 體現在國民法官訴訟中,就是檢察官的實力普遍輾壓被告以其有限資力所能聘請到的辯護

這一大段說政府花了多少經費提升檢察官

但同時律所卻沒有資源提升自己的律師辯護能力

但我只想說

笑死人

公家單位的預算編列就在那邊

內部訓練的水準長年也"有目共睹"

且是一堆領死薪水的人

自我能力的提高

幹到頭也就是個檢察官

反而是去經營政商人脈關係的反而好升官

我就問了

你所謂"大量金錢"的"專門培訓"

一個檢察官一年有至少一百萬的預算嗎?

一年一百萬連聘雇個專業團隊訓練都不夠本錢





相對檢察官法官退休的大律師們

年薪千萬甚至有些上億

一個檢察官面對一群律師樓的團隊

然後說律師好可憐好窮??!

這你敢講我真的不敢聽

如果用這種比較級來看

我個人覺得政府給予檢察官培訓的預算怕還是太少

少說至少再增加百倍吧

且就國外資本市場實際現況看

律師的演戲資源其實遠遠大於檢察官的





講個笑話

謝震武娛樂圈混這麼久

跟一個二十年只在司法圈混上過48個表演時數的檢察官

到底誰才更有所謂的表演資源?

: 人。於是就導致了以下現象:
: 檢察官聲色俱厲的把被告問到精神崩潰,律師卻在一旁呆若木雞,不知道該如何反應。國: 民法官讚嘆於檢察官直擊人心的現場演說能力,沉浸於檢察官所編織的情境當中,同仇敵: 愾。沒有人注意到,律師根本沒有盡到他應盡的職能,被告根本沒有獲得充實、有效的辯: 護。
: 在國民法官案件中,被告是否有罪,經常沒有爭議,戰場往往聚焦在量刑。此時,被告在: 國民法官眼中的人設,就顯得很重要。這並不是一個可以簡單回答的問題,被告的作案動: 機可能情由可原,但同時他的作案手法又可能非常慘忍。受到國家重金特訓的檢察官,其: 職責,就是盡可能在國民法官面前,凸顯出被告凶殘、與社會脫節的一面,此時,被告以: 小錢委任、且沒有的受過相關訓練的律師,如果不能善盡職責,循循善誘出被告(也許)更: 為複雜、立體的形象,放任檢察官在畫布上盡情揮灑顏料,那麼國民法官就很容易根據檢: 察官所勾勒出的部分(甚至是片面)形象,從重量刑。

重點根本不在那邊

而是在

國外陪審制度行之有年

老早發展出很多的配套措施

與其在那邊哭說

政府有錢培養檢察官演戲

大律師樓沒錢培養年收破億的大律師演戲

或者小律師窮死了沒多餘錢練演技

不如問問

實質審理之上

有些政黨傾向,宗教信仰,甚至性別與學歷

都是可以預見對當事人利或不利

法庭攻防雙方

能不能提BAN或KEEP好嘛

這才是重點好嘛

: 當人民慶祝著參審制度所帶來的重刑化效果時,也許我們可以冷靜思考,參審制到底是真: 正實現了司法正義?還是只是以犧牲被告的訴訟權利為代價,換取民眾的喝采而已?

其實參審制與否我是不太在意啦

讓更多人加入以降低個人的主觀影響

未必不是好事

但外行人加入降低的法律專業性也需要考慮

我其實更在意的是

哈囉

法官的專業證據認定權力到底甚麼時候才能降低?

就如你說的

過去的審判是以書面資料為主

但你少說,或者是沒有刻意標註出的是

這些資料的判讀,就只有法官而已




但法官的專業培養

從大學法律系開始,到司法官訓練

從以前到現在到未來

全都只有法律而已

他們有甚麼資格對於他們不懂的專業證據

去做證據力的認定?

對,我知道現在法庭有需要的話會請一個相關專業作陳述(或者是說解說)

但是

是不是一定有解說?

答案是不一定,看狀況要不要另外申請

所以法官很有自信自己覺得自己很棒看得懂,那也不用聽

再來這解說聽完,法官怎麼理解

解說員管不了

假如法官理解錯誤

解說員還是管不了

實務上就發生過

對某犯精神鑑定作超過三次以上

請問

為啥要做三次以上?

再請問

兩次都鑑出當事人犯案當時,精神狀況正常

為什麼偏偏就是採信那個鑑出不正常的報告?

我可不可以大膽的假設

法官心證已定

只是在等一個他認可的鑑定結果出來幫他補足論據?




一個精神鑑定結果正常與否

直接影響的是該犯是不是符合減刑條例

甚至影響該犯是不是無罪(無行為能力)

但這關鍵的證據認定

卻只是由法官的心證來決定

而非專業團體的專業判斷

我更具體的說

是由外行的法官心證來決定

這不是很怪?

但已經行之有年了




最好的狀況

就是專業的證據

是否具備證據力交由專業的第三方組織判定

被告與告訴人雙方提出自己方的專業報告出來

由法院裁定交由政府登記的專業第三方團體來對兩份報告鑑定

最後認定哪份可信或者皆不可信提出最後報告

法官只能採信

若實在覺得哪裡古怪

被告與告訴人以及法官可以委由專業人士提出異議書

但證據力的存在與否

還是由第三方團體來判定

譬如結構技師公會向政府登記成為專業第三方建築結構判定團體

被告與告訴人雙方各找了某結構技師事務所提交報告

那要採信哪份報告

不再由外行的法官決定

而是由結構技師公會決定




對了

不要說啥收買第三方團體這種蠢話

說到底,法官也是能被收買的

且可以加入收買被抓到

永久吊銷執照,還要X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繳罰金XXX萬

很大程度上就能杜絕了

真的人家黑惡勢力能花出如此重大的代價買下第三方團體的數個專家

我想同時要買幾個法官大概也不是難事

這種情況就吞了吧

你官司注定打不贏的

討論那種極端狀況根本沒意義





講回今天的參審制

我提的制度我想直接剝奪了司法官的莫大權力

想來也知道法律人根本不可能去接受這種改革

那參審制的出現

至少很高程度提高了客觀性

三份精神鑑定報告放在面前

兩份正常,一份不正常

我想會去相信兩份的國民法官應該比較多

而直接減少了,阿幹,我法官心證就已定

我就是要想辦法幫犯人減刑

而去放棄另外兩份,而採信自己想要的那份證據

若由此而產生的重刑化

由減少法官愛判輕刑的狀況

回歸相對客觀的角度去審視證據

那我想問

重刑化,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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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95.6 (臺灣)
PTT 網址

indium111 03/19 09:17法界長期輕判是你主觀感覺而已吧,我

indium111 03/19 09:17同事被告上了法院都覺得法官很機車

所以你同事犯了甚麼事情被判了幾年? 我們就看看他是不是被判到法定上限就知道是輕是重啊 法官機車 跟判決輕重是兩個命題

iam0718 03/19 09:19這主觀感覺也太多人有了 笑出來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95.6 臺灣), 03/19/2024 09:25:12

indium111 03/19 09:30我同事努力救人,但病人因為長期酗酒

indium111 03/19 09:30抽煙身上一堆毛病,然後又感染疾病引

indium111 03/19 09:30發多重器官衰竭,我同事努力拯救一個

indium111 03/19 09:30那麼無可救藥的人但還是失敗了,結果

indium111 03/19 09:30被平常不勸告這位病人的惡劣家屬告了

indium111 03/19 09:30,然後這位法官因為我同事不夠未卜先

indium111 03/19 09:30知犯下的錯誤要求他賠償這種惡劣家屬

indium111 03/19 09:30,你覺得法官還長期輕判嗎?

等等,他就是官司輸了 你確定有重判嗎? 再者 像這種不夠未卜先知 或者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這在多數人眼中通常也是否定的 只有法律人愛搞這玩意 拿交通案例來說 以前就是大車輸小車,小車輸行人 也沒在管小車與行人是否違反交通規則 也沒在管大車與小車是否有足夠的反應時間 反正就帝王條款應注意而未注意 賞你個20%責任 你就是要賠 但現在法官比較注重的是因果關係 就出現了好幾次直接無罪的狀況

Grillfish 03/19 09:31所以一樓同事被重判了嗎?

abc12812 03/19 09:31醫療疏失糾紛有保險可以理賠吧

iam0718 03/19 09:33看來有些人腦中的輕重判跟大眾差真多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95.6 臺灣), 03/19/2024 09:38:29

Grillfish 03/19 09:34當事人每個都覺得被重判,你問酒駕被

Grillfish 03/19 09:34告6個月重不重,他也說重啊

iam0718 03/19 09:36我朋友賣個包包也被判三個月 他也說重判

f22 03/19 09:58這篇說到很多重點

deann 03/19 10:33有人把賠償 跟 刑罰 混在一起 快笑死

Khadgar 03/19 11:29一樓說的剛好更需要參審制。

Khadgar 03/19 11:29台灣法官不是只有輕判這麼簡單。

Khadgar 03/19 11:29而是因果不明,導致輕罪重判,重罪輕判。

Khadgar 03/19 11:30救人被告巨額賠款,保護家人被重判。

Khadgar 03/19 11:31殺人的反而情堪憫恕。

Khadgar 03/19 11:31這種結果,會讓大眾非常深切的懷疑

Khadgar 03/19 11:33是否法官故意跟人性、常識甚至公義對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