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推薦

Re: [討論] 匯流:許多外商主管憂機敏資料被迫提供立院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匯流:許多外商主管憂機敏資料被迫提供立院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時間推噓 推:0 噓:0 →:0

我只回應法律相關的造謠文

※ 引述《cedric1982 ( )》之銘言:
: 又一個黃國昌、傅崐萁違憲擴權的條文
: 三讀條文規定:「聽證會得邀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

: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被質詢人經主席…命出席…卻仍違反者,…處被

: 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這已涉及限制一般人民的人身自由。

罰錢不叫限制人身自由。 低級造謠!

: 但我國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

: ,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
: 問、處罰,得拒絕之。」
: 上面的三讀條文允許立法院強制一般人民出席聽證會,但是法院卻無法介入審查此種傳

: 強制出席的合法性,可謂嚴重侵害人民的人身自由。

罰錢不叫限制人身自由。 低級迼謠!!

: 關於國會傳喚(Congressional Subpoena),在McPhaul v. United States, 364 U.S. 372
: (1960)案例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未排除審查國會傳喚的合法性,也間接肯定國會
: 喚應適用憲法第四修正案(Fourth Amendment),不允許國會傳喚證人出席的理由過於空
: 。
: 美國學者對此評價:「fail to guard the individual from the public exposure an
d
: harassment caused by the initial governmental interference of being subpoenaed
: 」(這些立法措施) 無法保護一般人民免受傳喚所造成的公開曝光和騷擾。E. Evrard,Th
: e Application of the Fourth Amendment to Congressional Investigations, 16 The
: Military Law and the Law of War Review 560–561 (1977).
: 如果法院不介入審查國會傳喚的合法性,美國學者的評價是:「The spectacular inve
st
: igation, however, works to the detriment of the witness. Even before the witne
: ss appears to testify, the mere fact of being subpoenaed to appear before ano
: torious committee and of being associated with the subject matter under invest
: igation and the testimony of prior witnesses may lead to public condemnation a
: nd economic reprisals. Once before the committee, the attempts of the Congress
: men to create a spectacular atmosphere by overstating and dramatizing the test
: imony of a witness」(這樣一場引人注目的調查損害了證人的利益。僅就被傳喚到委
: 會出席、被聯繫到目前的調查主題…就可能導致證人遭受公眾譴責和經濟報復。一旦站
: 委員會面前,國會議員還會試圖透過誇大和戲劇化證人的證詞來營造華麗的氣氛)

你的翻譯我保留。
英文原文在講司法審查,即國會並無判斷餘地(台灣法制下的理解),
所以法院仍有審查權。

寫得很好呀,台灣這次的修法完全符合這段文字:
藐視國會罪—》 移送地檢、法院,由法院審查構成要件是否成立,
審查構成要件,就是英文原文裹的司法審查。
罰鍰 —〉 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也是必須審查構成要件,
也是司法審查。

所以: What’s the point ?
你是看不懂? 還是在帶風向的暗黑法律人?

: 你Bulden在留言中說:「你去參加聽證會聽證,就和去法院當證人是同一個道理,去法
: 就不侵犯人權?」
: 我想你徹底搞錯一個重要的關鍵,去法院當證人會有傳票(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但是

: 這個粗糙的三讀條文,黃國昌、傅崐萁傳喚你去被公開羞辱卻無法由法院介入監督。
: 這樣的條文有沒有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如上述。
看來,你是對於台灣司法制度完全不懂。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97.196 (臺灣)
PTT 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