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推薦

Re: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人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人作者
ripple0933
(漾)
時間推噓18 推:20 噓:2 →:35

※ 引述《Homura (德意志國防貓)》之銘言:
: 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
: 經調查的人需經主席同意
: 必要時得協同律師到場
: 對於質疑聲音
: 黃國昌不以為然地表示
: 訴訟法上寫的很清楚
: 當事人可以協同律師到場
: 證人沒有協同律師到場的權利
: 主席控制的是你到底是接受調查的人
: 還是接受詢問的證人
: 所以判斷是接受調查的當事人
: 還是只是一般的證人
: 判斷的準則是?主席說了算?
: 還是1+5立委附議說你是什麼就是什麼?
: 我自認法學知識薄弱
: 還有請各位法學專家釋疑☺

這問題要先弄清楚,為何黃國昌把國會調查程序套用刑訴規定?

刑事訴訟是調查犯罪,但國會調查權性質是什麼? 應該不是調查犯罪吧。

釋字585已經寫了,國會調查權是立法權行使職權的輔助性權力,也就是輔佐立法院立法要相關資訊。

當年大法官是針對真調會條例,沒有講太多國會調查程序原則,本魯淺見,竟然是要立法的資訊資料,那比較接近行政機關調查,那能不能找看看相關行政機關調查的程序保障。

各位可以看看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第12條二項:

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但代理人或輔佐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逾時到場或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如果國稅局請你去喝咖啡,你都能找律師,等律師來之前,你可以拒絕陳述。

那為何立委問你話,可能牽涉你的隱私、營業秘密,為何不能請律師協同呢?

還要主席同意? 這就是問題,主席如何判定備詢人是否有相關辯護權需要? 主席是要調查那個備詢人耶,球員兼裁判?這才是這個法條最大問題。

另外美國國會調查權,相關處罰,是由獨立檢察官偵查,當然可以請律師協同。

各位可以思考看看,不要只聽一個人的法律見解,尤其還是民事訴訟專業的講憲法問題...

這就是為何這法案非常需要外界許多專家學者討論的原因,茲事體大,這法案規範得太粗糙,一定有問題,以上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163.132 (臺灣)
PTT 網址

kuninaka 05/26 16:35不是都說過了嗎?判例十幾個出來後

Lizus 05/26 16:35黃都推給主席真的有夠白癡 只有共產黨才會

kuninaka 05/26 16:35再來滾動式檢討阿

kuninaka 05/26 16:35本來就不會一步到位

Lizus 05/26 16:35這樣設定

kuninaka 05/26 16:35吳宗憲立委如是說

kuninaka 05/26 16:36還有你可以行政救濟阿

alanjiang 05/26 16:36我只信宗憲哥,多判幾個就知道惹

ttt95217 05/26 16:42黃公國昌的法學素養

julia66 05/26 16:44判例出來如果違憲是不是要國賠?

skiro 05/26 16:45在隔壁你一定被噓爆

xxxcv 05/26 16:48你要看監察院才對, 國會調查權的濫觴應該

xxxcv 05/26 16:48要從1992年通過憲法修正條文第15條(已廢

xxxcv 05/26 16:48掉),限縮了監察院的人事同意權。然後阿

xxxcv 05/26 16:48扁等1993年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確認在調查

xxxcv 05/26 16:48權是否仍然為監察院所專有?立法院是否能

xxxcv 05/26 16:48享有一定調查權?

xxxcv 05/26 16:48調查權是從監察院偷來的

kuninaka 05/26 16:54國賠是難免的,改革路上難免有犧牲

kuninaka 05/26 16:54者。

ct412133 05/26 17:01適用的法不明 要怎麼判定國賠 誰來賠

calase 05/26 17:02改革犧牲別人當然都說的不痛不養

allenatptt 05/26 17:07就私設刑堂的概念,黑道更生人假法學

allenatptt 05/26 17:07博士訂出來的

grandwar 05/26 17:13黃國昌、吳宗憲、翁曉玲,幹哪個法學院

grandwar 05/26 17:13教出來的,應該追回文憑笑死

chiangdapang 05/26 17:14要廢除監察院的配套就必須設置上議

chiangdapang 05/26 17:14院,用來制衡下院可能的專擅

mizuhara 05/26 17:15難免有犧牲者?那拜託你當頭一個好不好?w

mizuhara 05/26 17:15反正關個1年連罰N個10萬不過是小事,可以

mizuhara 05/26 17:16透過行政救濟討回來嘛~~www

kuninaka 05/26 17:18第一個應該要是它們自己人ㄅ

WANGSH 05/26 17:18Try try看 就知道怎麼改了

chiangdapang 05/26 17:21但此行政法院法官如果判決撤銷罰鍰

chiangdapang 05/26 17:21,等於嚴重刺激國昌的玻璃心欸

antistar 05/26 17:22你是不是不知道大法官不用法律系出身也

antistar 05/26 17:22可以擔任

vega790205 05/26 17:23其實解釋理由有..只是很多人看了解釋

chiangdapang 05/26 17:23然後藍白再把法官召去調查,法官會

chiangdapang 05/26 17:23不會去?

vega790205 05/26 17:23文就很興奮然後不知道在興奮什麼東西

vega790205 05/26 17:23

mizuhara 05/26 17:27先去把大法官任命資格看一遍再來講好嗎w

thirtyto 05/26 17:33早上 范 影片 的 憲法學者 一樣的論點

sky210753 05/26 17:40要小心應該會有人要開始要攻擊大法官嚕

cttw19 05/26 18:02看這次修法的調查權範圍似乎包山包海呵呵

daniells 05/26 18:14關於罰款又監禁的條文怎麼可能上線再檢

daniells 05/26 18:14討,這些網軍真的夠了

sodes 05/26 18:19585其實也寫了 立法院調查之人員與事項 並

sodes 05/26 18:19非毫無限制。偽君子超屌 法條寫個法人跟“

sodes 05/26 18:19相關人員” 也不限定在哪個範圍 以後寫個

sodes 05/26 18:19冠冕堂皇的理由你各位每個人都框列進去了

sodes 05/26 18:19但護航的人完全覺得沒問題耶 呵

SDCREW 05/26 18:22黃上不給的,你不能搶!說你藐視國會就藐

SDCREW 05/26 18:22視國會

garby 05/26 19:38一個學民法的在那不懂裝懂,可憐啊~

chenry 05/26 23:27憲政奇蹟啊 共產黨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