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高虹安貪污案 高等法院決定釋憲裁
就是高院對於國內盛行的陋習公積金是否涉及貪污罪有疑慮
特別是沒有私用的情況
台灣故意高報補助款 然後把多餘的錢存入公積金
這個在大學 研究機構 法人非常常見
當然詐欺 偽造文書100%是逃不掉
但貪污罪喔 高院有疑慮特別是真的立委
這樣先前一大堆大學教授要不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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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 柯案也可以聲請釋憲吧? 林姿妙的案子也可以聲請釋憲吧? 鄭文燦的案子也可以聲請釋憲吧? 殺人放火的,想要的話也可以聲請釋憲吧?25
經部分媒體掌握的裁定內容摘要: 經審視高虹安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依合理確信,認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 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 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依《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2
可是憲法法庭已經被藍白癱瘓了 哈哈哈哈哈 虹安妳想不到吧 唯一翻身的機會被妳自己的黨給斷了 --5
其實我不知道為什麼有人覺得很開心 因為目前停止審判送釋憲 先不論憲法法庭能不能開 會不會受理 高虹安還是維持一審判決啊,只是二審停止審判而已,到底為什麼喪事要喜辦:( --3
等等 到底為什麼會有可以復職的時空出現 她只是停止二審的審判 並不是廢棄一審判決啊 當然 一定是三審定讞才會執行5
綠粉看到這個新聞可能有點不爽 但最不爽的絕對是柯文哲 去年如果當了副總統 這幾大案不會通通沒事 但你有很多方式可以拖2
這個高院法官太聰明了 把問題推給大法官 讓他們去煩惱 到時候只要按照憲法法庭意旨 照本宣科就好 雙方不得罪 太會了吧 根本不沾鍋32
稍微翻譯一下 ※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經部分媒體掌握的裁定內容摘要: : 經審視高虹安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 : 條第一項規定,依合理確信,認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1
藍白高興了吧 今天要是七個大法官 都選上了 還有這些問題嗎 那些藍的名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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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涉詐領助理費案 高虹安改列貪污被告60萬從有人具名檢舉開始 檢方就一定會起訴 檢方的責任就是偵查後起訴(浮報加班費已經基本肯定) 被告自己要證明自己無貪汙罪 法官會看證據判斷42
[討論] 林國成:高虹安是詐欺與偽造文書林國成幫高虹安護航 認為法官吹毛求疵,就是要找高虹安麻煩 判貪污罪就是矯枉過正了,真正有良知的法官判「偽造文書」或「詐欺」 就已經非常嚴重了。19
Re: [討論] 高虹安貪污案7/24一審宣判!還有一種情況 宣判有罪 但不是貪污罪 可能是 詐欺 偽造文書 讓公務員登記不實 等罪 市長就不用停職14
Re: [新聞] 堅不認涉貪!高虹安喊:我還自掏腰包付這個案子非常的吃法官的心證 檢察官的主要起訴罪狀 浮報加班費 三位助理認罪的是加班申請單造假 偽造文書+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無可辯駁- 這才是讓整個司法被破壞的點。 檢察官起訴被告有罪會有論述A,而法官的工作是根據兩造說詞判定論述A是否合理。 也就是說法官判定被告有罪只能因為論述A合理而非其他理由。 檢察官起訴高虹安貪污罪的論述是"因為公積金制度就是收回扣的貪污機制,因此所有計 入公積金的加班費扣除掉用於人事費的部分約46萬為貪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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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高虹安為什麼是貪污罪?有讀過研究所的都知道,有的薪水是要回繳給實驗室,那教授也算貪污嗎? 高虹安委員要助理回繳薪水當公積金,這比錢用在辦公室支出,而非高委員私用或占為己 有,我覺得高委員這行為不應該,但貪污罪對她而言太沉重了。 還有這次被約談12月15,剛好是就職市長前10天,時機敏感很難讓人沒有其他想法 --9
[討論] 是不是要立「過失貪污罪」如題 今天早上柯文哲FB說 我相信高虹安沒有貪污的意圖,這個公積金的制度也不是高虹安發明的,是她的助理從以前的立委那裡帶來的。民眾黨是新的政黨,從沒進過立法院,高虹安也是政治素人。當時我忙於台北市政,對立院運作情形也不清楚。我的幕僚對於法院的量刑標準,對照其他案 例而憤恨不平。 三個重點2
Re: [爆卦] 前法官說高虹安貪污罪不可能成立!^^^^^^^^^^^^^^^^^^^^^ 跟翻車無關吧,影片內黃前法官是說 1.有實際工作,沒人頭助理 ---> 沒有貪污罪的可能 2.助理薪資低薪高報,挪作他用(辦公室開銷、立委服務、公積金等非個人使用)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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