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現行所謂的試用期三個月法源
看了大家討論的文章,我發覺大家好像都沒有談到為什麼現在會有試用期三個月的說法。
現行法源並沒有「試用期」這個詞,但是勞基法有關於員工解雇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6條這一條翻成白話就是「入職未滿三個月,公司可直接不預告請你立刻離職」 (其實員工也是,員工三個月內也是想走可以隨時走)
因此就有公司把這前三個月當成「試用期」,但老實說這法條原意是規範解雇預告時間,如果有雇主拿來刻意前三個月先降薪或縮減福利,跟這法條本意應該是不太符合的。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I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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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忘了最低資遣費一個月
而且不管工作有沒有滿三個月,都是依比例
拿資遣費的。
只有小草叫好 笑死
藍白現在沒在跟你討論立法本意,想搞啥
就搞啥
被賣掉還在護航 最賤不過小草
就算到職後十日終止契約也是比照辦理。
真的是一群白癡見人幹
小草都說試用期薪水很低 有八折很好
剛在勞動部網站看資遣費好像沒那麼多 半
個月而已
小草自己投的啊,以後低薪真得別抱怨
了
重看啦,依比例計算最低不得少於一個
月
好爽啊 冥進黨e再給泥悶島蛙往上調薪
狗冥党e再幫泥悶島蛙降薪 嘻嘻 現代年
輕人終於体會到當年覺青の感覺了 @@b
小草都爲通過這法案教訓綠粉很開心欸
網站點一點 跑出來就這樣
所以,本來就該全薪
未滿一年以比例計算,沒有一個月。
試用期本就該全薪,試用期過後要加薪、
加福利是另一回事
我現在試用期 公司也是給全薪 試用期過
了還會再看實際情形加薪
小草就喜歡試用期,最好一輩子被試用
"全薪"這個名詞 法律沒有定義 是你
跟你公司約定好的薪資
現行法律三個月內非自願離職有資遣費嗎?
然後這個"全薪" 是會變得 看公司
有沒有給你加薪或減薪
現行法律3個月非自願離職有資遣費r
有資遣費 3個月又沒多少錢沒多少
改法定試用就不會有了
試用期離開不會算資歷,表示你浪費時
間在上面,離開後還要再找工作花時間,
會支持的人腦袋真的有問題
現在牛委員準備把樓地板拿掉了,將
來試用期可能連8成薪都沒有,這些
雇主真的要謝謝塔綠班,不愧是最軟
的一塊
桃園牛委員什麼時候變塔綠了
至少不會用最低在乘0.8來算。
藍白糞失智亂帶風向了
一個月的1/12
其實你的說法是錯的
一般含試用期的勞動契約要視作定期契約
跟不定期契約混合的狀況
跟這一條沒什麼關聯
定期契約非期滿解僱 也是要給資遣費
除非為了試用期專門簽試用期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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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怨] 試用期法制化現在是全薪而且不能有試用期 之後要要修法成八成薪 新國會新民意挺勞工 提出勞基法修法護權益 游顥、牛煦庭、吳宗憲、黃建賓等四位立委今天召開記者會,推出 #勞動基準法 七大修正 ,內容包括:40
[閒聊]試用期已經變常態了嗎?今年七月去最南端某國立大學擔任行政助理 就跟我說要三個月試用期+薪水打折 說好好做三個月後轉正加薪,結果做牛做馬每天加班後 三個月試用期到就叫我直接走人 人事室說因為簽訂我是簽定型化三個月契約,12
Re: [問卦] 勞基法即將要修試用期22K?塔綠班又繼續餵屎了,但沒關係,40+25很愛 : 這種講法就是標準的昧於實務,把黑的講成白。 : 現行法沒有所謂試用期這回事,即使雇主自己規定了試用期,在現行法下勞工的薪資和其 : 他權益都跟所謂正式員工沒有不同。你可以說有些雇主怎樣怎樣,但那就是違法。 整個放屁X
Re: [問題] 試用期多久才正常勞動基準法中沒有明定試用期這東西,但有判例與案例形成了慣例與規則如下分享: 可不可以有試用期:可以,合理範圍內試用期是勞動局也尊重的。 試用期是雙向的,公司試用勞工,勞工也試用公司。怎樣叫做合理? 人:公司有告知勞工,會有試用期,且雙方皆同意。 事:公司應提出試用期的明確指標,比如考試分數、學習成果、工作達標率。5
[請益] 試用期離職會有非自願離職證明嗎?如題 如果勞保工作年資已有十年 在新工作的試用期被資遣了 請問公司會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根據4
Re: [問題] 請問這樣算被資遣嗎「預告離職」和「資遣」相關問題很常被提出討論, 因有親人及其同事近期也遇到類似案例, 趁協助處理過程還熟稔的時候,分享基本觀念~ 勞基法第16條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4
[問題] 試用期未滿三個月被資遣一些問題代po 換到新公司不到三個月公司突然宣佈倒閉了 那一天剛好又休假 很多事當場都沒聽到 人資說到月底回公司一起給這個月工資+離職證明順便辦離職手續 想問假如5/10宣佈倒閉1
Re: [討論] 被告知延長試用期該怎麼調適上述恕不做評論和回應 : 我知道沒有試用期只有雙方協議的,當下被問同意延長嗎就覺得有問題,啊我不延長能怎 : 麼辦,資遣我嗎? 勞基法裡沒有提到試用期,但試用期是可以存在的。 試用期可以約定試用期間的考核標準、調薪與否標準、給予公司特有福利標準,X
Re: [閒聊] 陳昌駒 Ubao FB小弟來整理一下法律問題 賺賺P幣 1. 5/15 是否有解約/終止合約? 依照PSG塔龍所發出去的存證信函 PSG在5月15日就已經有跟U寶說要終止合約了 (解約是不精確的講法 終止合約比較能形容發生的情形) 但U寶目前認為 5月15日當天 U寶並沒有收到PSG的意思表示- 準 : ,故主管上周6/3直接叫我走路了。(我還在試用期中) : 此時依照法律正常的情況來說,這名主管要在6/3的前十天5/25通報資遣才合法。 : **就業服務法第33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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