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用都市施行條例25條一樣不能超過560%
民眾黨33最近提出市府認為有合理必要
就能用25條擬定細部計畫
讓主導權變成市府
也不說清楚是哪個25條
不知道的還以為是都市計畫法
那就來一一細究到底25條市府究竟有沒有這麼大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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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25條
都市計畫地區內,市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得擬定細部計畫規定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及有關交通、景觀、防火等事項,並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這裡民眾黨重點放在「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必要」,但是忽略後段規定「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這裡的本法指的就是都市計畫法,讓我們繼續一一比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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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23條
第一項
細部計畫擬定後,除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均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
第二項
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所以細部計畫由臺北市政府進行核定,但是審議原則要依照內政部規定辦理核定。
因此我們要繼續看看審議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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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 》
第7條
細部計畫內各種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應依據主要計畫分派之人口數或細部計畫推計之計畫人口數、直轄市、縣 (市) 政府所訂每人平均居住樓地板面積,並參酌實際發展現況需要與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服務水準檢討訂定之。其他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應依其計畫特性、區位、面臨道路功能、寬度、鄰近公共設施之配置情形、地形、地質、水文及發展現況,分別訂定不同之容積率。
第8條
依第七點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導規定。
所以依照審議原則規定,我們知道細部計畫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 。
既然如此,最後的關鍵就是都計省施行細則和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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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看《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
這邊討論到爛掉了,能不能參照台灣省已經是個問題,但就算參照台灣省,依照第34-2條,都市範圍內30年以上,5樓以下合法建築物才能適用20%容積放寬。
第34-2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1;34m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這邊法條文義解釋,要從「者」字進行區分,所提「者」是法規規範標的,符合了規範標的,才有後續判斷容積需求條件的可能,也就是「得依原建築容積」或是「符合綠建築、結構耐震、智慧建築等...放寬20%容積」。
所以大前提一定要是都市計畫範圍內30年以上5樓以下的合法建物,這裡沒辦法反駁,如果有人認為分號後面的放寬20%敘述可以單獨判斷,那前面規定的「都市計畫範圍內」這個標的要件直接被架空,變成都市計畫範圍外的也能依照條件放寬20%,這是不可能的。
因此京華城放寬20%規定,依照審議原則參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已經違反第34-2規定。
接著再看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25條
http://i.imgur.com/C00i1i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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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即使照民眾黨33所提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25條
依照《都市計畫法》23條
依照《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 》8條
違反《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34-2
違反《臺北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25
結論就是自創20%容積獎勵
就算依照25條也是違法
大家可以下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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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草:合議制拉,阿北無辜,阿北清白
這個前幾天就有人說過啦
33真的很糟糕
雜草看不了這麼多字 只要33說依25條合
法雜草就說合法
自創容積獎勵 圖利財團 有夠無恥
省細則不用去討論
就一直亂凹啊
而且就算不看審議原則 台北市土管條例是
依照都市計畫法第32條 39條 85條 台北市
施行自治條例第26條制定 到底有什麼理由
可以不甩土管條例?
禁止的法令不看,只看其他看起來可以的
,然後殊不知其實也是不行
不行喔 土管條例已經有容積獎勵規定 如果
可以不甩 那規定來做什麼的 而且容積獎勵
給予 是重大給付行政 也是法律保留事項
在都委開議過程 台北市都委會早就針對土
管條例容積獎勵規定討論過 京華城不是不
符合 就是不想做 當時就有都委講 不符合
是京華城自己的事 跟台北市民有什麼關係
為什麼不符還想拿容積獎勵
你拿這個,會被打臉喔
這個老實說已經準備在為一審準備了,不過
如果可以凹成25是有點機會過關,不過你以
為法官白癡嗎,過程都在跑24結果你現在說
我跑的其實是25? 這不會被接受啦 而且羈
押庭見解就是20%違法 沒道理一審法官意見
180度大轉彎
而且這樣也有程序正義的問題,以後大家都
先過關再事後做解釋?那立法要幹嘛?
市長與副市長兩人合議制 反對皆虛妄
推詳細精闢
凹25也沒機會過關啦 不要這麼簡單被帶走
我推文都講了 25還是要依據內政部都市計
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八點 不能逾越分區
管制 然後用最簡單邏輯想就知道 如果可以
這樣就不用遵守土管 那土管條例用來做什
麼的?可以這樣就不會根本找不到其它案例
啦 黃珊珊拿的內湖案例實際上都沒違反土
管條例 中泰賓館則是當時根本還沒土管條
例只有土管規則
雜草又看不懂繁體字,你寫這麼多也是枉
然(O)
臺北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規
定的是法定容積,沒包括移轉和獎勵部
分。京華城案不是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
行細則34-2,而是用34-3。
京華城案容積並沒有違法,更沒有「明
知」違法
還在用台灣省?省都凍結了是聽不懂嗎?
台北市就直轄市,硬要套用被凍結的省政
府規定是哪招?TMD的那麼愛戴套是不是
?www
64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楊智傑觀點:京華城容積獎勵到底有沒有違背法令? 第 39 條 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 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56
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都市計畫案不是都更案,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其他條文,不是用都更案的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法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25
[轉錄] 黃珊珊FB 監察院糾正只看到商三容積率560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黃珊珊FB 3.轉錄內容︰36
Re: [討論] 京華城是圖利,還是裁量怠惰?就是這個地方違法了 很多人在討論這件事一直講都市計畫法第24條 但到底有沒有去看過都市計畫法第24條? 都市計畫法24條規定是這樣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19
Re: [討論] 京華城案-適法性與否之探討都市計畫法沒有第23條之1、之2,只有第23條 還是你想說是第23條第1項、第2項? : 前項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 : 也就是,上方五項放寬20% 條件,應為原則事項,各縣市皆可適用9
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 : : 監察院糾正說唉你不能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20%啦 :9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7
Re: [討論] 政黑醒醒,柯文哲連圖利罪都不會有!: 其實我覺得你在反串 台北市怎麼會沒有都市計劃施行規定或制定容積獎勵怎麼給? 首先台北市針對都市計畫有制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5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X
Re: [新聞] 撤銷理由曝!高院認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1;31m→ *[33mhosen*[m*[33m: 沒拿好處,你會甘冒圖利罪無期徒刑的風險 *[m123 這點我也覺得很奇怪,都計法24條是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 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也就是賦予土地權利關係人有主動提出變更細部計畫申請的權利,但是並沒有賦予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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