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院裁定書:肆、不得再抗告
※ 引述《Lawleit (大員郭奉孝)》之銘言:
: ※ 引述《lavarslaker (球爸)》之銘言:
: : https://imgur.com/OV7K5vH.jpg
: : 裁定書寫得更白了,
: : 罪嫌重大、重罪非少
: : 而且否定柯文哲他們自己認為非重罪的見解
: : 最爽的是第四點
: : 肆、不得再抗告
: 無知真的很容易感到幸福
: 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一項明定
: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 : 台民黨明天好好吃尾牙慶祝柯文哲續押吧
: : 恭喜你們激怒高院9位法官了
: : 可喜可賀,重罪可期
先端詳「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九十一號」裁定要旨完整內容:
一、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公益侵占罪、同法第塞拜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等罪嫌;被告沈慶京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等罪嫌;被告應曉薇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洗錢罪等罪嫌;被告李文宗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公益侵占、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等罪嫌。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等人(下稱被告等人)雖否認上開罪嫌,惟有卷內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等人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等人所涉上開犯行,經審酌被告等人所涉之罪嫌,分係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或圖利罪等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且被告等人所涉罪數非少,如均成罪,則未來刑責可能甚重,更增加被告等人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性,審酌被告等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等情,足認被告等人有動機潛逃海外以規避本案審判,或串(滅)證以妨礙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顯難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以科技監控設備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及被告等人之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核無不合。
三、被告等人抗告意旨,各以其等犯罪嫌疑並非重大,亦無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無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亦無羈押之必要性,難認被告等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羈押原因等節,本院經核閱本案相關之卷證資料,認其等對原審羈押裁定(及禁止接見通信)所為抗告等主張,均無足採。綜上,本件被告等人之抗告俱為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至於被告方的抗告理由,目前只知道要旨,略以:
全案已調查完畢,事證明確,實無再繼續羈押的必要。檢方不斷強調的「橘子」許芷瑜也非貪污、圖利罪共犯,只能說是證人身分,且僅涉政治獻金案,是否回台對全案後續審理未有影響,希望法官給予公平訴訟防禦機會,裁准交保。
而詳細內容部分,則看法院在工作日時,是否有補上傳(就如日前發現之檢察官抗告理由中,大量列舉有「串供」、「滅證」等事跡一樣)
但以第二審的情況來看,大多需要等三至五個工作日,和第三審一樣...
可是現階段得先說的疑問是:
裁定內容中,如今沒有再列明「橘子」的角色關係,難道這合議庭(即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黃翰義、陪席法官王耀興、陪席法官古瑞君)是怕被追殺嗎?還是覺得冗長陳述沒有必要了?
就算認為不必發回北院,而逕行駁回抗告,至少也要讓各界全都心服口服,不必再多問權威了啊...
: 噓 hankwtc: 所以你的重點是什麼? 原po說不能再抗告 24.150.20.224 01/12 05:56: → hankwtc: 難道錯了嗎? 檳榔就是要關啦… 24.150.20.224 01/12 05:56
看過了原文,相信是重點劃錯了吧?
畢竟法律已經有明文,「再抗告」者以指定條件為限(如駁回上訴之「裁定」、聲請再審等),但卻仍標明為重點
因此照理來講,沒有必要再亂「黑」法院、檢察官或被告,而該「讚揚」其公正性,儼然確實無虞。(這不是反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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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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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北:事證明確 ,無需再押。小草:證據勒
金流勒,小草有要阿北出來嗎
蠢草氣瘋
智障草不懂啦
1.柯案證據證人明確,除了1500的金流,其他
金流證據,證人(李文忠邵秀佩朱亞虎等都指
向柯)都清楚,只有小草堅持沒有
2.柯案若成立,照檢方求刑是28年,就算打
對折都有14年,完全是超重罪,有高度逃亡
及串(滅)證之可能
市府裡面收錢小草裝沒這回事 一定有相關
證據檢察官才會寫進起訴書 小草還一直說沒
金流 證據清單裡面的東西民眾黨是不會拿出
來討論的 只會吵羈押這麼久 還不放人 從沒
看過民眾黨有人在討論起訴書裡面的罪狀
因為他們知道爭論裡面的東西自己不知道如
何辯駁
昨天敢抗議不乖,關到乖為止?
爆
[討論] 朱亞虎認罪 李文宗否認犯罪至於朱亞虎的裁定羈押禁見理由:北院認為在犯罪嫌疑重大部分,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 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其次、在羈押原因部分,北院認為朱亞虎大多數家人均居住於國外且於國外置產,堪認被 告具有潛逃國外生活之能力,加以本案罪責非輕,亦足認被告有潛逃國外規避罪責之強烈爆
[爆卦] 朱亞虎向北檢坦承犯行被告朱O虎部分 :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 分 被告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71
[閒聊] 高院駁回柯文哲抗告今日政治文(1/1) 高院裁定理由如下: 一、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 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同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嫌。11
[爆卦] 李文宗 裁定書被告李O宗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被告李O宗經訊問後,否認聲請書所指之犯行,惟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罪嫌 ,犯罪嫌疑重大。35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檢察官因被告柯文哲等人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於今(29)日裁定,簡要說明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原裁定主文:柯文哲交保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李文宗交保800萬元(偵查中尚有交保213
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幫大家節重點 主旨 1.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重點節錄 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8
[討論] 高院又撤銷鄭文燦交保《高院裁定撤銷鄭文燦1200萬元交保案,新聞稿全文:》 113年度偵抗字第 1358號新聞資料 前桃園市長貪污等案件 113.07.10 檢察官因被告鄭文燦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羈更3
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節錄理由如下 1.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 犯罪嫌疑重大 2.洗錢部分 嫌疑不足 駁回 3.洩密部分 可能有公務員,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為原告 駁回 羈押部分- 大阿哥 大軍師 周瑜 請坦白面對過去所發生的事情 好嗎 當今領導不喜歡有人犯錯還狡辯 不要發想一堆高等法院都難以接受的理由 勤政 清廉 愛鄉土 共勉之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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