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藐視國會罪誰來審判
※ 引述《shiauber (getting used to)》之銘言:
: 藐視國會罪
: 跟你一點關係沒有
: 只針對官員而已
: 就這樣而已=.=
你是錯的
我解釋給你聽
「藐視國會罪」指的是「阻礙國會行使職權」
他不是一種態度,而是一種明確的行為
在這次立法院擴權之前,藐視國會罪確實只及於官員
然而當國會有聽證權之後
國會行使職權的對象就及於普通民眾了
也因此普通民眾確實是有可能犯了藐視國會罪
: 另外最好笑的是....
: 明明就誠實說話 就不會有事
: 跟不要亂丟垃圾一樣 也不會有事
: 就這麼簡單的基本素質
: 做不到?
這點你也是錯的
不過這部分還有變數。
今天這部法律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被調查的人的身份,需要額外定義。
在一開始的版本當中,國昌並沒有定義這一塊
他只有在法條當中加上「正當理由」可以拒絕調閱這一塊
然而,什麼是正當理由?是由院會來決定
而院會本身就是調查者,所以讓院會來決定什麼是正當理由
是一種球員兼裁判
國昌又很賤的搞行政罰,規避法院介入
所以也就是說,基本上一般人只要拒絕調查,你就會出事了
就算是刑罰都比行政罰來得好
刑罰是由「法院」來決定什麼是正當理由
法院會有很多不同的法官
不會造成球員兼裁判
這其實是國昌故意擴權的手段,我不相信他不懂他在幹什麼,絕不是不小心犯蠢
講這堆在講什麼呢?
講白話就是 國會叫你出席 叫你發言
你不能拒絕 基本上沒有行政救濟手段
你沒有沈默的權利
國昌後來有發現自己的立法謬誤
所以後來趕快補上被調查者的身份是「證人」
得以適用刑事訴訟法
於是被調查者可以依造其他法條來保護自己
不然按造他的原版
台積電的營業秘密要乖乖的交出來唷
不交,行政罰喔,得以連續處罰喔
這不是邏輯滑坡喔
就是那麼可笑的版本
還好他後來有改正常一點
: 官員的素質也真的是道德淪喪...
--
跟那種水準的認真啥
喔 你才是「擴大解釋」
咦 你這麼清楚 不是說沒公開?
又是一個被洗爆腦的
證人是否能請律師
你不知道行政罰也可以打官司嗎
話說是那條只處罰公部門啊
樓上幾個紅的,你們真的看過 48 條的三個版本嗎?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公務員程序通常沒什麼問題,翻案的機率很低 那個打官司都是打心酸的
那只是一種話術,用來騙小草的國昌的版本公務員跟普通人的懲罰是不同的 昆萁版跟吳忠憲的則是沒有分,都是「被調查對象」,最後再來加強公務人員送監院 共同點是要經過院會決議 00275 的關係文裡面都有寫
從來就沒有只處罰公部門這件事我不知道為什麼黃國昌要在自己的直播裡說謊
※ 編輯: Luba (61.216.75.43 臺灣), 05/21/2024 21:31:26別只說一半。證人不滿處罰可以行政訴訟
網軍狂噓欸,急了?
哈哈 果然只講一半 有夠急著抹
不是喊黑箱怎麼原Po條文內容都知道
啊?是喊黑箱的人領錢不做裝死還是
原Po唬爛條文啊!
不是黑箱都不知道內容嗎?可不可以教一下綠
委們?
真正表決的內容其實我還是不知道 因為我之前拿到的在區塊鏈上,號稱國昌最終版,後來聽說又不一樣了 那個號稱的最終版是沒有適用刑事訴訟法的部分的 但是聽說別人拿到的版本有 所以我才會在文章當中說「這部分還有變數」 因為到底是哪個版本我也搞不懂
※ 編輯: Luba (61.216.75.43 臺灣), 05/21/2024 21:41:40講這麼多,最後的版本還不是符合大眾
跟社會的期待,把翁曉玲跟黃國昌妖魔
化然後說最後版本他們還好改正?全部
都你們在編故事
有嗎?你看過 47 48 條嗎?你真的能接受嗎? 我覺得他們兩個就是妖魔 故意亂搞的 是否符合大眾跟社會的期待我不知道 但是有法律概念的應該都會毛骨悚然 寫得那麼爛卻權力那麼大
※ 編輯: Luba (61.216.75.43 臺灣), 05/21/2024 22:04:47 ※ 編輯: Luba (61.216.75.43 臺灣), 05/21/2024 22:05:42什麼叫基本沒有行政救濟手段?能進
行政法院救濟啊==不要偷換概念
照你的說法行政罰比起刑罰更為嚴峻
,你的法學觀念是哪裡學的...
你到法院地檢署作證,你也不能拒絕
,這個一般人民更常發生,有疑慮建
議一併修法
得以連續處罰是行政法上的怠金,比
起司法系統中的拘提,對於基本權的
干涉較低,不涉及人身自由。如果不
出席沒有任何負面效果,誰還要出席?
反對並沒有不行,你認為這樣對人民
牽涉過廣有道理,另一方面要求人民
配合出席也有道理,法律很重要的是
價值取捨,沒有絕對的對或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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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根據提案,國民黨主張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被質詢人質詢答覆不得超過質詢 範圍,同時除對國安有立即明顯的危害或依法應祕密的事項,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提 供資料、作虛偽不實陳述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草案也規範,違反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經院會決議送司法機關,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X
藐視國會罪 跟你一點關係沒有 只針對官員而已 就這樣而已=.= 另外最好笑的是....X
我可能要問一個法學問題喔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藐視國會效果 可以判3年刑或者拘役 罰鍰 對吧 既然這個法可以嚴重到把人抓去關 那給大概二三十個立委來附議 移送法辦 是不是比較草率? 有沒有政治惡鬥的疑慮? 但是話又說回來 如果此法一開7
首先我們來討論誠實說話的定義是什麼 官員陳述他認為的事實 但是立委覺得不是 算不算誠實說話? 官員說的是實話 但立委當下說不是實話 算不算誠實說話?7
目前看來就標準自由心證 就拿不缺電來說好了 怎樣算缺電、算不缺電? 只要停電,不論原因都算嗎? 停電就算缺電的話,停幾戶算缺電?4
為什麼?可以解釋的清楚一點。 舉個實際的例子對你來說很難的樣子。 一般人有什麼義務需要進入國會配合調查的? 如果有此疑慮,那麼就限縮聽證權的傳喚對象不也就好了? : : 另外最好笑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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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為什麼會一堆人不知道法條在哪對於上述問題,我找到的相關法條草案是這些 ----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公私法人、團體於五日內提供檔案 、帳冊等有關資料。X
[討論] 就問一句,反對藐視國會罪的理由是?目前美國、德國、法國、英國、日本 都有國會聽證制度及藐視國會罪 而且我們只限對政府官員到場說明的義務 這樣民進党到底還要反對什麼 ①影響党益,9萬及11萬職缺會變少5
Re: [新聞] 立院「國會改革法」攻防戰什麼?藍綠白主美國國會聽證的偽證處罰對象包括官員和人民, 但因涉及當事人刑責,對於適用偽證罪、藐視國會罪的範圍, 並非國會決議即成立, 而是由陪審團或居於第三者地位的檢調機關進行調查,第四者地位的司法機關進行審判 公民隨機選任組成的大陪審團,可以否定國會藐視國會罪的認定,5
Re: [新聞] 藐視國會最高罰20萬!官員虛偽陳述有刑責這個法案的問題 在關係文說中 行政院已經提出來了 一、宜參酌憲法精神及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等意旨擬定相關規定: 憲法法庭 113 年度憲判字第 1 號判決意旨略以:「刑罰法規涉及人民生命、人身自4
Re: [新聞] 藍白擬強推「藐視國會罪」 歐洲商會示來看看原po漏而未談的內容,也就是各國藐視國會的構成要件: 美國的規範模式,是限縮適用範圍,但刑責比較重。 首先,由於美國行政官員不必踏入議會接受質詢(這個用詞很有問題,詳候述),因此美國 的藐視國會罪,只拘限於在聽證會上拒絕配合,尤其是拒絕服從傳喚或不按委員會要求提 交資的情形。- 林志潔這法律教授居然提出這種神奇見解。 美國也有藐視國會罪,而此罪是針對「官員在國會受立委質詢時說謊或拒答」而處刑罰。 至於被告的緘默權是指,被告於刑事偵、審得保持沈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 二者根本是不同概念,換言之,藐視國會罪的被告一樣到時候開庭一樣可以行使緘默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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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為什麼國會擴權是反民主啊?: : → hafat: 原本是真的有點懶的回 就當作被釣到了 我 36.232.234.110 05/18 05:27 : → hafat: 是認真覺得和美國相比根本沒擴什麼權 36.232.234.110 05/18 05:27 : → hafat: 美國國會的權力那麼大 哪是台灣這種白癡國 36.232.234.110 05/18 05:27 : → hafat: 會能比的 美國的彈劾權在國會 不像台灣什 36.232.234.110 05/18 05:27- 昨天立法院又有暴力衝突了… 因為民進黨反對國民黨跟民眾黨所提的「國會擴權法案」 下面這些,大家可以看看。 立委質詢=狗吠火車!? 公督盟:立院應強化國會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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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推藐視國會罪 洪孟楷:呼籲綠委一起響應據我所知,在美國近年來藐視懲罰 最常被用於因應證人拒絕服從國會 傳票的傳喚,無論是拒絕提供證言 或拒絕依要求提供文件資料。 洪委員提出的這個方案也不清楚細則1
Re: [新聞] 藍白擬強推「藐視國會罪」 歐洲商會示歐盟不是國家你知道吧? 歐盟其實是透過各種條約由歐盟國家賦予歐盟各種管轄權 對於刑法的部分, 十幾年前有討論過, 但目前歐盟還是沒有刑法上的處罰權 : 但是對官員絕對有拘束力 : 比如奧地利前總理在國會聽證會上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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