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阿北定罪率高嗎?法律教授吳景欽這樣
※ 引述《forAver ()》之銘言:
: 4. 共犯與「白手套」指控的駁斥
: ‧ 民眾黨並非「一人政黨」:
: ‧ 民眾黨的運作由黨內機制決策,捐款使用亦受政治獻金法規範,無證據證明柯文哲以此
: 帳戶進行個人利益輸送。
: ‧ 朱○虎的證詞可信度不足:
: ‧ 朱○虎可能基於自身利益,對柯文哲提出不利指控,證詞具有偏頗性。: ‧ 檢方未能提供其他證人或客觀證據補強,證明該210萬元款項是柯文哲與沈○京達成不法
: 對價的結果。
笑死!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16號刑事判決:「……是否具有對價關係,應從實質上就公
務員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雙方授受金錢、財物或利益之種類、價額、交付時間與真正原因等客觀情形綜合審酌,而非僅憑假藉餽贈、酬謝或政治獻金等名義變相授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說詞,或授受時間在公務員所為職務行為前或後,或公務員是否確已踐履所賄求之職務上特定行為,作為判斷有無對價關係之依據。倘公務員收取之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與其職務上應為之特定行為之間有原因與目的之對應關係者,即難謂與其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
最高法院已經講得很清楚了,只要有對價關係,不管你用什麼名義為之,一樣構成收受
賄絡罪,今
1.有實際匯款210萬之客觀事實
2.民眾黨為KP實質掌控之政黨
3.朱亞虎之簡訊紀錄
「小沈十分小氣的捐了210萬(七人、依規定每人30)要用我
的名字,但是我絕對不會領情省稅、必須向您說明、我領他薪水必須依他的命令做事、弄成560並沒有給您及市府帶來任何困擾、而我也絕對不會在以後任何事情麻煩您來做、因為我會嚴守分際及道義更不會傷到市府團隊那曾經是我鍾愛的團隊!」
人證物證具在,才不是你說的只有共犯自白,這部分成罪一點問題都沒有,麻煩回去再把
起訴書內容看清楚再來討論好嗎?
: 5. 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未達
: ‧ 檢察官對「賄款—裁示—圖利」之間的關聯性舉證不足,證據鏈存在以下缺陷:
: ‧ 主觀犯意的證明不足: 無直接證據顯示柯文哲主動要求或指使接受賄款。
: ‧ 對價關係的間接性: 所謂「圖利」並未實現,京華城的請求遭到都委會駁回,顯示市府
: 未受柯文哲影響而違法辦理。
: ‧ 證據間的矛盾性: 部分證詞與檢方指控細節不符,無法完全排除合理懷疑。
: 6.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 ‧ 最高法院判例明確指出,若檢方的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無合理懷疑的證據鏈,應將疑點
: 利益歸於被告。
: ‧ 在本案中,檢方的指控多基於間接證據和主觀推測,無法構成超越合理懷疑的認定基礎
: ,應判定被告無罪。
: 結論
: 基於以上答辯,檢察官無法在法律上排除以下可能性:
: ‧ 政治獻金合法性與用途符合規定,無對價性。
: ‧ 裁示行為基於行政裁量權,無違法之處。
: ‧ 缺乏直接證據證明賄賂意圖與具體犯罪行為的發生。
: 因此,應認定柯文哲無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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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又在不裝懂了!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上訴意旨略謂:…(二)原判決將系爭公司的銀行中帳戶存摺,認定為傳聞證據的例外,
賦予證據能力,採憑為認定我等犯罪的依據,尚嫌適用證據法則不當。
二、惟查:(一)、文書的證據能力,視其所欲待證的事實如何,依其作用、目的,異其性質與判斷基礎。析言之,倘以其質地(品質)、形狀、新舊、色澤、風漬等客觀情形,憑為判斷基礎,性質上係證物(或物證),原則上,一律屬適格的證據,例外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關於權衡法則規定,定其證據能力,無關傳聞法則;若以所記載的內容,作為判斷基礎,則依其製作人員是誰,分別可為被告本身的自白(含審判中、審判外),或被告以外之人的書面陳述(僅限審判外),前者,依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關於自白法則規定,決定其是否得為證據;後者,才屬傳聞法則範圍,其證據能力如何,應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予以判斷。 系爭赫普公司與其相關人員聯合開立的各銀行存摺,原審係將之作為證明赫普公司確有對外收受款項,並供作營運資金的事實使用,此所依憑者,即為存摺內所記載的內容記敘,性質上為文書證據的一種,原判決於其理由壹─四內,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關於業務紀錄及證明文書的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此部分上訴意旨,竟誤為指摘,顯非適法。
首先最高法院已經說了,文書證據依其使用方式分為物證與供述證據,如果是供述證據,
就照其製作者為誰而分別是用被告自白法則或傳聞法則。而該EXCEL表既經檢察官提供證
據證明為KP製作,就是KP的審判外的犯罪自白,此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二項規定,只
要能提出補強證據證明其為真實者,就足以作為被告犯罪之證明。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5201號
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
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
則或論理法則,即無違法可言。又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與待
證事實具有相當程度關聯性之證據,且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
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供述人所陳述之事實非
屬虛構,足資保障其所陳事實之真實性,即為已足。
原判決係依憑上訴人於偵查中及第一審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黃育峯、證人高士勛之
證述、「黃光榮」軍人證影本及扣案如附表二之偽造本票等證據資料,為綜合判斷,詳敘憑為判斷上訴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為上訴人犯罪之證據,及黃育峯就其軍人證拍攝照片是否由其本人所拍攝,雖於偵查及原審有前後不一之指證,然經與上述證據相互勾稽,如何足以擔保其在原審之證詞具有相當可信性,而據以認定上訴人確有本件偽造有價證券犯行;上訴人所為係黃育峯傳送其軍人證拍攝照片委託其借款並授權簽發本票等語之辯解如何不足採信等旨,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論述及說明。所為論列說明,無違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且非以上訴人上開之自白資為認定事實之唯一證據。而係綜合前揭調查所得之各直接、間接證據而為合理論斷,並無所指欠缺補強證據、理由不備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違法,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而依最告法院之見解,此所謂補強證據不需要證明全部事實為必要,只要能佐證供述人
所陳述之事實非屬虛構,足資保障其所陳事實之真實性,即為已足。而檢察官都已經把該
EXCEL表上既載的其他人傳來訊問,證明該EXCEL表記載的真實性,則依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5201號判決見解,縱使那小沈1500沒有被證明,仍會因為其他補強證據
之輔佐結果而具有證明力,證明KP收受賄絡之事實。
你連基本的刑事訴訟論證程序都不懂,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好嘛!辯護人可不是哪麼好當
的,隨隨便便炫耀個學術名詞就可呼嚨過去!
--
對價關係又怎樣? 一個城市要進步本來就
要有貪官啊,不然誰願意替人民做事?
養民要先養官 這個道理不懂嗎?
有對關係就是違背職務收賄罪了!還在跳針?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03.240 臺灣), 01/07/2025 02:11:54看不懂耶 那蔡英文也有拿台塑政治獻金 為什
麼只有鄭文燦被抓?
我就不懂 柯文哲貪污罪 到底還有什麼地方
不能理解的 根本100% 判重刑好嗎
拿政治獻金就違法? lono別在裝死 柯文哲
期約收錢 後有違法圖利 到底要槓多久
給政治獻金沒問題 但你要光明正大給阿
收賄?然後呢?收了一點錢把一個燙手山
芋的晶華成處理掉,還是利大於弊啊。
讀書不犯法好嘛? 小草不要一直自曝其短好嗎?
https://meee.com.tw/Vosx1se
簡單的說 一樓覺得柯P犯法
那你在凹三小 犯法就進去蹲啦幹
柯文哲犯法 也是為了台北市民犯的法啦
再回你一篇
AI只看邏輯無人情不看上意,不符合人類判
決用
而且ai有「心」嗎?沒心怎麼啟動心證
法官最讓人詬病的不就是心證?
變優點了?
判決要看人情?不能只看邏輯?蛤?
想不到推文的小草已經進化到貪污為了台
北進步了?
一樓 嘖嘖
1樓反串專業戶,不用理他
他是用憨草邏輯在反諷憨草
專業
哈哈哈,光是羈押庭就已經被多少個
地院高院法官認證了,還在拼無罪,
乖乖認罪拼減刑比較實在啦,嘻嘻
210就匯到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啊,起訴
書又認為這政治獻金專戶屬於公益帳戶,
這就沒有圖利私人的貪污罪要件啊
雅虎簡訊講的560,是在107年核定的,
當時林欽榮還是副市長,210獻金是在109
年給的,過了二年這麼久才給,這也叫
有對價性?
210既非給私人,又無對價性,說210是
賄款,不就現代的指鹿為馬
107年被內政部駁回了,哪來核定?
胡說八道
起手式是“笑死”,那內容我笑笑就好
6
他說的是收賄罪的部分 的確就如他所說目前證據並沒有直接證據 1.朱亞虎感謝560的部分 朱亞虎是跟李文宗傳簡訊表達感謝,贈與政治獻金。 除此之外沒有任何證據證明X
原文太冗長 直接END 丟給ChatGPT 你也可以用CheatDPP來回我 1. 對價關係不存在 (1) 210萬元的政治獻金 ‧ 合法性與用途的解釋:1
。 : : ‧ 檢方未能提供其他證人或客觀證據補強,證明該210萬元款項是柯文 : 哲與沈○京達成不法 : : 對價的結果。 : 笑死!4
我是不知道你用的AI是不是叫做IdiotTMD, 但你的文章內容顯然偏離起訴書的事實、悖於法律及司法實務 自己編了一個故事來讓自己爽 可悲 : ‧ 民眾黨的政治獻金帳戶為黨務支出,與個人使用的私人帳戶有明顯區隔X
還在鬼打牆啊! 要不要我教教你一個標準的刑事辯護狀怎麼寫? 你這種打混的寫法 1.沒有引述法源依據
44
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這件1500的部分成不成罪那個Excel到底誰輸入的只是很枝節的爭點而已 1500很難成罪的原因在於檢察官自己去問了那張表,結果裡面的人説是類似政治獻金 但那張表其他政治獻金的人都沒有起訴,何以沈慶京一人會被起訴? 姑且不論沈慶京從來三緘其口,根本沒辦法從行賄者這裡取得行賄罪與受賄罪的對價關係 的證明11
Re: [新聞] 朱亞虎行賄柯文哲?醫揪關鍵金流、時間點問題是在於朱亞虎承認提供資金給人頭進行政治獻金捐款 檢方認為這叫行賄 部分人頭也承認收到朱亞虎提供的資金進行捐款(有消息說部分人員不承認) 檢方也認為這是明知是賄賂行為仍進行,所以也是不折不扣的行賄 所以目前朱亞虎認罪被羈押,人頭認罪且被告(注意喔,人頭目前不是無罪)6
Re: [新聞] 工作簿「wen」是柯文哲!北檢抗告理由證單純回 #1dT45TH0 (Gossiping) 的推文: : → TINBING: 北檢用他的理由去“合理”推論了,這時 114.45.7.60 01/01 03:33 : → TINBING: 的舉證責任就變成柯了,只要能讓這推論 114.45.7.60 01/01 03:33 : → TINBING: 有一點點不合理就行了。但這舉證絕不是 114.45.7.60 01/01 03:33 : → TINBING: 嘴上說不知道就可以了,這就是幽靈抗辯 114.45.7.60 01/01 03:331
Re: [新聞] 女童遭噴槍奪命案 父:死者非親生告生母詐欺推 mystage: 最後用刪去法判的啊,把兒童自噴的可能 110.28.99.195 01/28 17:59 → mystage: 性刪掉,也沒找到外力的證據,所以推測 110.28.99.195 01/28 17:59 → mystage: 為男子加害。我認為合理 110.28.99.195 01/28 17:59 adsl15888: 推測可以當證據判刑? 當然可以- 最近剛好有看到這個問題, 有參閱到PTTLikeshit以及mitransition內容,受益良多, 額外也參考了幾份資料,借標題回覆, 順便分享一下整理過後的內容。 先做一下分類,
- 這個案子如果上訴,大概會被減刑吧 雖然不可能無罪,不過很奇怪的是 法官判決一再強調要有證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但是這案子如果不是豬隊友自爆被告有犯罪,二方也是各說各話 看起來也沒有所謂的直接或間接證據
- 以下參考: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九三號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至刑事被告否認犯罪
- 以下參考: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五號民事裁定 一、本件係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 事事件,依該法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次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 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
- 近期公佈之「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七八號」刑事判決完整理由,分別就有罪 、無罪的上訴理由、論斷陳述,摘錄如下: 李沃士部分: 一、上訴意旨 (一)依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酒公司)之登記資料查詢,案發時金酒公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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