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以後立委可以調閱台積電的機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四十七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受要求提供資料物件、調閱文件者,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
立法院對於文件原本之存在或真實性具有合理重大之懷疑時,得經院會決議要
求政府機關提供原本。
但相關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先為調取者,政府機關得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說明無法提供之理由。
第一項提出時限,立法院得決議展延或縮短之。但縮短之決議,以三日為限。
政府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請求立法院發還調閱之
文件原本。
第四十八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於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時,無法律依據、行政特權或正當
理由而拒絕、拖延、隱匿不提供者,或無法律依據、行政特權、正當理由而拒絕列席、提供證言,或為虛偽之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以立法院名義,書面詳述事實,連同證據,函請政府機關所在地或公務員所屬機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依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裁定處罰。
但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移送檢察機關為刑事追訴。
想請教版上法律專家
若是我司台積電收到賣台立委索要3奈米製程資料
我司拒絕提供的話,會被處罰嗎?
若是無罰則,股市秃鷹還會聯合立委發傳票來做空我司股價嗎?
※ 引述《chengcti (版主請投我一票!)》之銘言:
: 台積電不可能啦 目標這麼大
: 你們根本不知道藍白為什麼要把公司拿進去
: 因為選舉要錢 這是合法賺錢的方法
: 上市櫃公司 中型不要太大
: 立委先放空
: 召開委員會調查 要你過來
: 新聞 股市大跌
: 放空回補 順便跟市場派合作
: 低價買散戶手上股票
: 取得公司
: 誰要你罰十萬
: 叫你來什麼時候都可以
: 司法還要調查證據 發傳票
: 立法院幾個人叫你來 然後說搞錯了
: 股價早就被拋售 跌慘 還不違法內線交易
: ※ 引述《ai770116 (東方的神秘力量)》之銘言:
: : 剛剛關鍵時刻說的啦
: : 按照藍白版本的國會聽證調閱權
: : 立委要求台積電把3奈米機密公諸於世
: : 台積電也無法拒絕
: : 只能任由藍白立委宰割
: : 把國家機密與全體投資人的利益給出賣了
: : 藍白賣國真的無所不用其極欸
: : ----
: : Sent from BePTT on my Sony XQ-DE72
: : --
--
你貼的好像不是最終版本耶
你的法條舊的嘍,民眾黨官網的第四十
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
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
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
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一樣民眾黨的48條,法人、人民團體或
社會上有關係人 員違反本法規定,於
立法院調閱文 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
、拖延或隱 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
院會之決 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 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
正
為止。
你跟著放空台積電好了
綠共竟然提出賣台機密法案 真是沒良心
30
首Po剛剛關鍵時刻說的啦 按照藍白版本的國會聽證調閱權 立委要求台積電把3奈米機密公諸於世 台積電也無法拒絕 只能任由藍白立委宰割3
: : ---- : Sent from BePTT on my Sony XQ-DE72 同樣道路 疑似中國假空殼或者附身的公司2
台積電不可能啦 目標這麼大 你們根本不知道藍白為什麼要把公司拿進去 因為選舉要錢 這是合法賺錢的方法 上市櫃公司 中型不要太大 立委先放空3
真的 不只可以調閱台積電機密公諸於世 還可以順便調閱你的裸照到網路散播 接著還能要求習近平到國會報告國情洩漏中共機密 一舉得知毀滅中共的秘密 第三點最可怕5
我的立場是應該要退回這份修正案 我反對立法院擴權 依造目前的提案,台積電可以拒絕把機密公諸於世 <= 錯的 台積電似乎沒有自救措施來拒絕公佈機密 關鍵是 50-35
理論上主張營業秘密可以不交啦 但是決定這個理由能不能成立的居然是調查委員會的主席 這是最明顯的漏洞,哪有在球員兼裁判的 再來就算調閱資料保密、聽證會保密,相關成員有保密義務 但是居然對洩密沒有具體的罰則.....真是滑天下之大稽8
先不論台積電拉 就舉例某個因為炒股被判刑的立委好了, 他想要操作某一檔股票, 成立一個調查小組, 把對手公司人找來,8
想太多了。 台積電富可敵國不誇張,真的被立院叫去…… 我就問,你的罰十萬連續罰要多久罰一次?一天一次?一小時一次? 「不好意思委員,我買月票會不會比較便宜?」 藍白仔搞一個根本不可能實現的法案,除了癱瘓國會以外,沒其他可能了。我想他們也不是認真覺得這個法案過了就能當太上皇啦,民進黨太多抵制的方法了。X
34 : → KingKingCold: 不出來 但是能偷學多少就偷多少 115.43.29.141 05/24 18: 51 : → KingKingCold: 能偷就偷 這就是藍白共的盤算 115.43.29.141 05/24 18: 511
你講這種事喔? 民進黨立委郭國文就用立委的身份,直接介入光洋科的公司派和巿場派的鬥爭。 民進黨就自己幹過,才會覺得別人會做同樣的事啦!
爆
Re: [新聞] 行文資策會要高虹安資料? 柯建銘:未喔~~ 法律上站不站得腳不是你說 是由掌管司法權的法院來終局認定 有問題你就告發嘛~~ 用一個國家之力量打一個小女生爆
[討論] 第四十七條全文我把今晚剛過的法條 一字不漏貼上來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14
Re: [討論] 為什麼會一堆人不知道法條在哪對於上述問題,我找到的相關法條草案是這些 ----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公私法人、團體於五日內提供檔案 、帳冊等有關資料。8
Re: [爆卦] 如何澄清國會改革法滿天飛的謠言因為原本的文章實在太長一直編輯到App當掉,用回文方式補充Q12、Q13,原文的Q12有點 差異,等我找到方法再移除 Q12 修法後立法院可擅自要求部隊、政府人員、企業甚至一般人民交出隱私、商業機密, 不服者雖然不用坐牢,但要罰錢! A12 先看法條:8
Re: [爆卦] 又有懶人包造謠製圖囉第四十七條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 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 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X
[討論] 藐視國會罪需經過行政法院審理7. pdf 無法律依據、行政特權、正當理由而拒絕出席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以立法院名義2
Re: [討論] 請正名國會擴權法案我們來看2016年民進黨是怎麼提案的? 其中第四十五條如下:2
[黑特] 藍白故意與中國聯手立法變成東廠箝制人民我在立法院系統裡面 找到即將要通過的條文 院總第 20 號 審查報告第 11003542 號 原文下載 : 藍白聯手只有民眾黨與國民黨的條文交付表決 而且條文內多案並列 也不知道是要通過誰的法案-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立法 第 八 章 文件調閱之處理
X
Re: [討論]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說違憲欸,黃國昌怎看記者真的去問黃國昌了 街頭麥克風 不喜勿點 別給他賺流量 黃國昌說明兩點 1.立法院不能跟檢察官調卷 但是可以向其他有關機關調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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