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最新/北檢再抗告成功!(高院新聞稿)
※ 引述《chyx741021 (科科科吉拉)》之銘言:
: 臉書上看到的高院裁定新聞稿
: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5U9wxy9s5/?
: 略
二、依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被告4 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並不因被告
4人、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為相關陳述而有區別。是以,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
關證人間,既不排除仍有前揭相互勾串之虞,僅憑原裁定併命其等於具保後,不得與同案被
告或證人為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以外接觸之誡命,是否確能防免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 關共犯或證人接觸而相互勾串,並使各該被告、共犯、證人之證詞不受污染,殊有疑問,遑
論該除外條款之範圍並非具體,原裁定亦未說明具體之執行方法,理由難認完備,自非允當
。
: ————————————————————————
: 看了這個裁定新聞稿,感覺高院的意思很明顯
: 這幾個被告的部屬親友一堆都是證人,北院要怎麼防止被告接觸證人?
: 再加上還有共犯未到案(明顯就是指橘子),通訊軟體這麼發達,要怎麼防止被告聯繫勾串
: ?
: 高院顯然就是認定北院的交保執行方式根本無法防止串供,
: 撤銷交保發回,請北院回去好好想想
這新聞稿是不是欠吐槽啊?
"依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
這句話應該在如今2025的所有被告通通都適用吧
這不就是表示 只要現代的被告跟證人擁有手機
現在這個時代的被告跟證人 人人都有可能串證嗎?
現今 哪一個案件的被告跟證人不符合
"依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這句話的
除非是原始人 或者 年齡人瑞級的科技白癡了吧
以後要不要乾脆規定 交保後的被告
在交保期間通通不得接觸任何科技通訊產品算了
被交保的被告 手機 電腦......等 應該通通沒收
而且應該比照防疫期間居家隔離 不可接近任何他人
不然現在這個時代 通訊設備根本五花八門
只要接觸到 手機 電腦 智慧手表...... 通通都有可能串證了啊
這個條件到底是在替關押柯文哲找理由 還是北院真心這麼認為?
如果北院真心認為 現今科技太發達 串證太容易了
有種就把每個只要擁有手機的被告通通收押 只有原始人才能交保
--
ミカヅキ それは小さな光のような 平行線 夜明けの詩 ねじこ
るーららるーらーるららるーらー 月と花束 レイメイ 航海の唄
かみさま 蜂と見世物 花の塔 十億年 葵橋 birthday song 光と闇
フラレガイガール 世界の秘密 summer bug オッドアイ アノニマス
「来世で会おう」 酸欠少女さユ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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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嗎?
因為這案子還沒完啊
如果調查完畢就沒差
你寫這樣不如直接舉發北院瀆職
不是高院要北院回去再想一想嗎?
說難聽一點就是指導棋高院已經下下來了
少了關鍵人物沒到案
就橘子沒到案應訊阿...
因為有個人還逃亡在國外,你有腦子嗎
?
垃圾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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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上看到的高院裁定新聞稿 略 基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之基本人性,且被告柯文哲為前臺北市長及民眾黨主席、沈慶京為 威京集團負責人、應曉薇薇為臺北市議員、李文宗為眾望基金會董事長,其等與共犯、同案6
^^^^^^^^^^^^^^^^^^^^^^^^^^^^^^^^^^^^^^^ : 告或證人為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以外接觸之誡命,是否確能防免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 : 關共犯或證人接觸而相互勾串,並使各該被告、共犯、證人之證詞不受污染,殊有疑問 ^^^^^^^^^^^^^^^^^^^^^^^^^^^^^^^^^^^^^^^^^^^^^^^^^^^^^^^^^^^^^^^^^^^^^^^ 1.被告4人與各該共犯或證人之勾串空間仍屬存在。4
證人們忽然就開始含糊亂講,扯阿北沒用過USB(但是他自己都承認有在用), 扯USB檔案可能不是柯作的(但是一堆檔名都能互相佐證), 這些都是搞不清楚狀況,以為交保等於無罪,可以開始亂講對吧。 「本案多數被告均持否認犯罪之答辯,而為相關辯解。 參酌被告4人與其他被告或證人之供述未盡相符,顯尚存勾串空間」![Re: [討論] 最新/北檢再抗告成功!(高院新聞稿) Re: [討論] 最新/北檢再抗告成功!(高院新聞稿)](https://i.imgur.com/zTGtFjY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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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Gemini 針對這個新聞稿的看法: 從你提供的新聞資料來看,高等法院認為原審法院的理由不夠完備,主要原因在於: 對於被告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性,原審法院的判斷過於樂觀。 高院列舉了許多柯文哲等被告與共犯或證人之間互動的證據, 認為他們之間存在勾串的可能性,而原審法院僅以「證據取捨之事實認定問題」為由,3
講白點 高院才不想做決定 他可以直接說羈押阿 理由差不多 反正就是有機會串證 但說實在4
高院用科技進步當理由 這樣以後還有誰能交保? 每個人都生活在科技進步的年代啊 不然下一個交保的高院敢說科技退步了嗎? 高院開這一例之後
57
[討論] 柯文哲這次真的要進去了,高院寫超明白關於柯文哲的交保,北檢向高院提出抗告,稍早高院撤銷北院的裁定、發回更裁 翻成白話文就是 高院認為被告四人都不認罪、不認罪也就算了 答辯理由又都在鬼扯 甚至還有幽靈抗辯這種辯詞出現 有夠瞎 擺明把你法官當白痴 你也敢給這種人交保 而被告之間 加上被告和證人的關係,再根據事實認定有相互串供的高度可能 (指蔡壁如) 接著痛罵北院 還有其他共犯在逃,根本沒有審慎評估、就倉促給人交保![[討論] 柯文哲這次真的要進去了,高院寫超明白 [討論] 柯文哲這次真的要進去了,高院寫超明白](https://i.imgur.com/jGOaEYs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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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7000萬交保!北檢再提出抗熱騰騰的北檢抗告摘要如下: 我的想法是關於橘子那幾段的描述其實也是原本已公開起訴書的東西,但地院已經認為原 本起訴書的內容對於橘子案情涉入描寫不深。這幾段再重提一遍會有效果嗎? 另外最後那段很明顯在臭壁如吧 XDD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7000萬交保!北檢再提出抗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7000萬交保!北檢再提出抗](https://img.youtube.com/vi/myEnH_QnAD0/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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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幫大家節重點 主旨 1.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重點節錄 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 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https://tph.judicial.gov.tw/Styles/Common//images/thumbnail_pi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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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依照高院裁定理由柯文哲押定了~高院這次講的很死 高院表示,依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 ,被告4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 並不因被告4人、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為相關陳述而有區別。是以,被告4人與 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既不排除仍有前揭相互勾串之虞,僅憑原裁定併命其等於具保後8
[討論] 高院理由如果成立高院裁定撤銷桃園交保理由: 1、高院新聞稿說:「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被告得輕易與上述涉案 人接觸、聯絡,參諸被告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 響力,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之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這個理 由如果成立,那現在現在還在外面的林姿妙、高虹安、顏寬恆等人是不是都可以用這個理5
Re: [新聞] 鄭文燦涉貪獲交保檢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發高等法院 113 年偵抗字第 1337 號裁定要旨: 一、原審並未於裁定中說明被告究竟有何羈押之原因,若被告有羈押原因是否均無羈押之 必要?原審未予以說明其認定依據,本院自無從判斷其適法、妥當性。 二、檢察官已於聲請羈押理由書及抗告書中敘明尚有傳喚桃園市府相關局處公務人員以查 明本案事實之必要,則相關共犯或證人與被告間是否尚有聯絡本案案情之可能?衡以4
Re: [討論] 最新/北檢再抗告成功!剛剛高等法院也發出理由摘要,經《中國時報》先行掌握: 一、原審於民國113年12月26、27、29日就被告柯文哲、李文宗、沈慶京、應曉薇(下稱 被告四人)及同案被告進行訊問後,除同案被告彭振聲坦承被訴圖利罪嫌外,被四人均否 認本件起訴書所指涉犯罪嫌,且多所辯解;另依本件卷證資料所示,本案多數被告均持否 認犯罪之答辯,而為相關辯解。參酌被告四人與其他被告或證人之供述未盡相符,顯尚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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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小紅書2年涉詐1706件!他傻眼「FB僅30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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