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確定柯文哲沒有圖利,賴清德瑟瑟發抖
笑死,小草法盲又在耍寶了,拿著一知半解的法律條文來胡扯,欺騙社會大眾
※ 引述《waynecode (韋恩咖啡)》之銘言:
: 標題: [討論] 確定柯文哲沒有圖利,賴清德瑟瑟發抖
: 時間: Fri Sep 13 13:18:43 2024
:
: 消化完過去一個月發生的事情後
:
: 馬迷,我
:
: 確定柯文哲沒有圖利,原因如下:
:
: 1. 沒有金流
:
誰告訴你沒有金流就不會構成圖利的啊?那前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也是沒有
查到金流啊?為什麼還被依圖利罪重判九年?可以解釋一下嗎?
: 2. 〈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
:
: 「都市計畫地區內,市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得擬定細部計畫規定地區內土地
: 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
:
: 該條例並沒有制定細部計畫容積率的上限
:
誰跟您說沒有的?
同條例第26規定
市政府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使用分區用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再予劃分不同程序之使用管制,並另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管理。
台北市議會乃制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25 條一項就規定,
商三的法定容積率上限是560%,你法條只看一半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了好嘛?
: 3. 〈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九條說:「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
: 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
: 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
: 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
:
: 4.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34-2 條
: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
: 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
: ;
:
: 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
: 一、採綠建築規劃設計: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通過綠建
: 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
: 二、提高結構物耐震性能:耐震能力達現行規定之一點二五倍。
: 三、應用智慧建築技術: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智慧建築設計,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且通
: 過智慧建築等級評估銀級以上。
: 四、納入綠色能源:使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 五、其他對於都市環境品質有高於法規規定之具體貢獻。
:
: ====
:
: 以上,馬迷我消化完過去一個月柯文哲的新聞後,做出一種結論:
:
: 1. 《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沒有細部計畫容積率的上限,所以台北市政府有權比?
: 其他相關法律來制定容積獎勵。
笑死!誰告你行政機關可以自行制定法律的啊?你法緒不及格嗎?
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且依釋字第443號解釋: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 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 必要,乃屬當然。
容積獎勵屬受益行政處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自有法律保留之適用,再依地方制 度法第 25 條規定,自應由地方立法機關為之,而台北市議會乃制定有臺北市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其中第 十一 章 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第 79 條 以下就是有關容積獎勵的規定,台北市政府要辦理容積獎勵就必須依照該條例為第 79 條以下之規定辦理,而不得由無權限之都委會自行創設容積獎勵!
:
: 2.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34-2 條提到
:
: 1. 三十年以上建物,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
: 2. 或是滿足以下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
: a. 採綠建築規劃設計
: b. 提高結構物耐震性能
: c. 應用智慧建築技術
: d. 納入綠色能源
: e. 其他對於都市環境品質有高於法規規定之具體貢獻。
:
聽你在放屁!
第一,台北市是直轄市,什麼時候輪到適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你把台北 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放到哪去了?
第二,34-2條一項的法條結構是三十年以上之危老建築
1.得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容積重建
2.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一、採綠建築規劃設計: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 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
二、提高結構物耐震性能:耐震能力達現行規定之一點二五倍。
三、應用智慧建築技術: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智慧建築設計,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 書,且通過智慧建築等級評估銀級以上。
四、納入綠色能源:使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五、其他對於都市環境品質有高於法規規定之具體貢獻。
前提都是危老建築,同條第三項甚至還規定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重建者, 不得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放寬建築容積,就很清楚的告訴你其適用條件是危老重建 ,你連條文都看不懂,就不要在這邊丟人現眼了
第 33 條
都市計畫地區內,為使土地合理使用,應依下列規定,於都市計畫書內訂定容積管制規定:
一、住宅區及商業區,應依計畫容納人口、居住密度、每人平均居住樓地板面積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訂定平均容積率,並依其計畫特性、區位、面臨道路寬度、鄰近公共設施之配置情形、地形地質、發展現況及限制,分別訂定不同之容積率管制。
二、其他使用分區,應視實際發展情形需要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訂定。
三、實施容積率管制前,符合分區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改建時其容積規定與建築物管理事宜,應視實際發展情形需要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而訂定。
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建築,或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法建築物經縣(市)政府認定無法以都市更新或合併整體開發建築方式辦理重建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或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
結論:小草們的法學知識真是脆弱的不堪一擊,隨隨便便看到喜歡的條文就拿來用了 ,完全不管其層級化的規範,有無違反上位法規,甚至任意曲解法條,將完整的條 文切割適用,只挑對自己有利的,對自己不利的就刻意忽略,這只能騙騙一般不懂 法律的法盲,拿到法庭上主張絕對是被法官打臉的啦!
--
圖利就是政治審判啊
現在網軍進駐政黑版 柯文哲沒救了
一堆白痴法盲洗風向
我只知道某群人雙標到可笑
顏色對了圖利廠商天經地義
顏色不對圖利罪
顏色對了 林義雄被政治迫害好可憐
顏色不對 被政治迫害全家該死
柯文哲阿公第七種死法:民進黨政治迫害死
林義雄家人被砍死,阿北哪個家人有出事?
林義雄只是被政治迫害而已 有阿北慘嗎
不用跟小草討論法規 徒勞 他們連人話都看
不太懂
不用再搬法條了,究竟適用什麼法條,你
不可能比都審委員與行政法院專業。但圖
利的要件是明知違法,現在有沒有違法都
不清楚,何來圖利?
不用再搬法條了~畢竟高院裁定違法,都委
跟議員也多次提醒賤檳榔可能違法,但共
奴五毛4%賤畜草不識字的阿~ 牠們只要不
斷哭叫牠們共奴草智商1.57,什麼沒30年
圖利是政治審判? 那李述德是哪裡政治
審判?
不是危老不適用獎勵什麼的牠們吃屎智障
看不懂就好了~你搬法條但牠們不識字咩
圖利就是查不到金流用法官心證判啊,這
還不是政治審判嗎?
隨便遇到一個哥布林法官就掰了
傻B洨草還在洗 有夠垃圾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是中央機關
內政部訂定的,並通令全國比照辦理,多
數直轄市就以自治條例方式照抄,若自治
條例規定未臻完善的部分,則依該上級
機關內政部發佈細則辦理,在法令適用上
並無問題
聽你在放屁! 都市計畫法第 85 條規定 第 85 條(施行細則之訂定)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直轄市政府的都市計畫施行細則只能由直轄市政府訂定,根本無適用台灣省施行細則的 空間,而台北市議會早就制定了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其第一條明定,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為提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並落實都市計畫法之實施,依都市計畫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你沒讀過書就不要在這邊丟人現眼了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3條第1
項第2款,規範獎勵容積最高20%,因為以
前沒有限制,所以各地方政府獎勵有點浮
濫,才增加此限制條款,台北市政府依
該條款給予20%獎勵容積,適法性並無問
題
笑死!又在胡扯了! 第 34 條之 規範的是容積增額上限,不是容獎的法律依據 臺灣省的容獎法律依據規範在 第 34 條之 1 內政部、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如有增 設供公眾使用停車空間及開放空間之必要,得於都市計畫書訂定增加容積 獎勵之規定。 第 34 條之 2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 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 ,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 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一、採綠建築規劃設計: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取得候選綠建 築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 二、提高結構物耐震性能:耐震能力達現行規定之一點二五倍。 三、應用智慧建築技術: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智慧建築設計,取得候選智 慧建築證書,且通過智慧建築等級評估銀級以上。 四、納入綠色能源:使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五、其他對於都市環境品質有高於法規規定之具體貢獻。 縣(市)政府辦理審查前項條件時,應就分級、細目、條件、容積額度及 協議等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重建者,不得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放寬建築 容積。 第 34 條之 4 私人於都市更新地區外捐贈集中留設六百平方公尺以上樓地板面積及其土 地所有權予縣(市)政府作社會住宅使用,並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者 ,該捐贈部分得免計容積。 前項私人捐贈容積樓地板面積,縣(市)政府得提縣(市)都市計畫委員 會給予容積獎勵,並以一倍為上限,不受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各款規定 之限制。但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一點五倍。 第 34 條之 5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編定,由經濟部 或縣(市)政府管轄之工業區、產業園區,或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中 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或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 置之科學園區,法定容積率為百分之二百四十以下,及從事產業創新條例 相關規定所指之產業用地(一)之各行業、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中華民 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所稱之科學工業或科學園區設置 管理條例所稱之科學事業者,其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興辦事業計畫 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科技主管機關同意,平均每公頃新增投資金額(不含土 地價款)超過新臺幣四億五千萬元者,平均每公頃再增加投資新臺幣一千 萬元,得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一,上限為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 前項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科技主管機關同意之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興 辦事業計畫為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取得前項獎 勵容積後,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再增加獎勵容積: 一、設置能源管理系統:法定容積百分之二。 二、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 域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法定容積百分之三。 第一項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興辦事業計畫,得依下列規定獎勵容積 ,上限為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 一、捐贈建築物部分樓地板面積,集中留設作產業空間使用(含相對應容 積樓地板土地持分),並經工業主管機關、科技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及同意接管者,得免計入容積,依其捐贈容積樓地板面 積給予容積獎勵,並以一倍為上限,且應面臨基地周邊最寬之道路, 並應有獨立之出入口。 二、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規規定繳納回饋金。 依前三項增加之獎勵容積,加計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可移入容積,不 得超過法定容積之一點五倍,並不受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一項限制。 申請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獎勵容積,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於取得使用執照 前完成設置。申請第三項所定獎勵容積,應於取得第一項獎勵容積後始得 為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獎勵容積之審核,在中央由經濟部或科技部為之;在縣( 市)由縣(市)政府為之。 第一項以外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或使用性質相近似之產業專用區,法定容積 率為百分之二百四十以下,並經縣(市)政府公告認定符合已開闢基本公 共設施及具計畫管理者,以其興辦事業計畫供工業或產業及其必要附屬設 施使用為限,縣(市)政府得獎勵容積,其獎勵項目、要件、額度及上限 ,準用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縣(市) 政府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獎勵容積審核相關作業。 至於台北市則規範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 十一 章 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 第 79 條 第七十九條 建築基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提供公共開放空間者,其容積率及高度得予放 寬。 一、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計畫街廓,或符合下表規定者。但跨越二種使用分 區之建築基地,各分區所占面積與下表之最小面積之比率合計值應大 於一。 使用分區種別 基地面積(平方公尺) 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商業區、市場用地 一千五百以上 第三種商業區、第四種商業區 一千以上 二、建築基地臨接面前道路符合下表規定者: 使用分區種別 臨接道路最小寬度(公尺) 基地臨接道路占基地周長最小倍數 各種商業區、市場用地 十 五分之一 三、建築基地內留設之空地比率符合下表規定者: 使用分區種別 空地比 第一種商業區、市場用地 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第二種商業區、第三種商業區 百分之四十五以上 第四種商業區 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四、建築基地內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其面積、大小及形狀符合下列規定 者: 公共開放空間種類 公共開放空間條件 最小寬度(公尺) 最小面積 (平方公尺) 與臨接道路之高度差(公尺) 帶狀式 四 五十 廣場式 八 各種商業區:一百 人工地盤 四點五以下 建築物地面層挑空 地面層僅有柱、樓梯、電梯間及設備之附屬設施等構造物 五、建築基地內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不低於下 表規定者: 使用分區種別 公共開放空間占基地面積之比率 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商業區、第三種商業區、市場用地 百分之四十以上 第四種商業區 百分之三十以上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公共開放空間,其有效面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公共開放空間地盤面(包括人工地盤)自室外設有寬度一點五公尺以 上之樓梯或坡道,並能提供公眾休憩使用,且其高度高於臨接道路未 滿一點二公尺,或低於臨接道路未滿三公尺者,以其全部面積視為有 效面積。其高度高於臨接道路一點二公尺以上,四點五公尺以下,或 低於臨接道路三公尺者,以其面積之零點六倍視為有效面積。 二、附設透明且可通風之頂蓋或遮簷之公共開放空間,並有專用通道,能 提供公眾休憩使用,其簷高在五公尺以上未滿十公尺者,以其面積之 零點六倍視為有效面積。其簷高十公尺以上者,以其面積之零點八倍 視為有效面積。 三、以人行步道連接之廣場式公共開放空間,留設於建築物之背側,致影 響其可見性者,以其面積之零點六倍視為有效面積。 四、建築物地面層挑空,其過樑下方至地面層地板面淨高應在四公尺以上 為原則,其淨高未滿七公尺者,以其面積之零點六倍視為有效面積, 在七公尺以上者,以其面積之零點八倍視為有效面積。 圖表附件: 第 79 條完整條文.pdf 相關解釋令函 相關SOP 第 80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容積率與高度得依下列規定放寬: 一、容積率之放寬:建築物允許增加之總樓地板面積,第一種商業區或市 場用地以其所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乘以容積率再乘以五分之 二計算之,在第二種商業區、第三種商業區、或第四種商業區以其所 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乘以容積率再乘以三分之一計算之。 二、高度之放寬:建築物各部分高度不得超過自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中 心線水平距離之五倍。 相關SOP 第 80-1 條 建築基地提供地下建築物之進、排風口、樓梯間出入口、公共人行陸橋或 人行地下穿越道使用,室內型公共設施空間供文教、藝術展覽、表演使用 、觀景平台及產業性公眾使用之服務性或公益性設施並經都市計畫主管機 關核准者,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並得酌予增加樓地板之獎勵,其增加部分 之獎勵規定由市政府定之,但最高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相關SOP 第 80-2 條 建築基地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其容積率及建築物高度得視地區都 市計畫情形酌予放寬。但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 因前項優惠容積率所增之收益,於扣除營建及管銷成本之淨利益應提供市 政府百分之七十為回饋。 前項回饋得以樓地板面積或代金為之,限用於公有出租住宅、公共服務空 間、社會福利文化設施及都市建設等。 有關前項之核算及回饋方式與管理之實施要點由市政府定之,並送臺北市 議會備查。 相關SOP 第 80-3 條 為提昇整體都市生活環境品質,本市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建築空地,土地 所有權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任。建築前提供作為綠地或其他公益性設施 供公眾使用並經市政府核准者,其容積得酌予獎勵,但獎勵之容積不得超 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十。如未能善盡管理維護責任,致有礙公共安全、公 共衛生或都市景觀者,市政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其容積 得酌予減低,但減低之容積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前項空地維護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定之。 相關SOP 第 80-4 條 大眾運輸系統之車站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地區,經循都市計畫程序劃定者 ,其容積率得酌予提高,但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 都市更新地區依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受前項但書之限制。 相關SOP 第 80-5 條 為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經市政府認定應予保護之樹木 所在建築基地,其樹木原地保留者,得視樹木保護及影響建築情形,酌予 增加容積。其樹木遭受不當毀損者,其容積得予酌減。 前項容積之增減,最高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第一項容積增減實施辦法,由市政府定之。 相關SOP 第 81 條 公共開放空間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開放空間應儘量面臨道路留設。 二、建築基地面臨之道路未設人行道者,應留設人行步道,其寬度最小應 為四公尺。 三、在缺少公園、綠地之各種住宅區內,公共開放空間應集中留設闢建公 園。 四、公共開放空間之留設應充分考慮能與現有公園、廣場或步道等連接。 五、公共開放空間之留設應與鄰地留設之空地充分配合。 相關SOP 第 82 條 公共開放空間之留設,除應予綠化,設置遊憩設施及明顯永久性標誌外, 於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後應全天開放供民眾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 ,不得任意變更開放空間內之各項設施、搭建構造物或作其他使用。 相關SOP 第 82-1 條 前條公共開放空間之設置及管理維護要點由市政府定之。 你連法條都引錯,就不要在這邊丟人現眼了!
至於你講到李述德的部分,他的案情反
而比較新竹馬偕,都是在依促參條例招
商之後,卻未依原招商規定去議訂合約
你跳針了半天,還是沒說明金流到底跟圖利罪有啥關係? 結論:小草的法律常識真的是殘破不堪,法條都胡亂引用,把台灣省的施行則套到台北市 完全不知台北市早就制定自己的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更別提把容獎上限曲解 為容獎的法源依據,還振振有詞,真是校掉人大牙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5.255 臺灣), 09/13/2024 17:28:18X
首Po消化完過去一個月發生的事情後 馬迷,我 確定柯文哲沒有圖利,原因如下: 1. 沒有金流 2. 〈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1
把自己前幾天的廢文再拿出來講一遍 如果你覺得沒違法那全台灣基本上都是法盲 包含以下這些人: 1.檢察官法盲 一開始就合法的東西還用圖利偵辦 2.沈慶京法盲 合法的東西居然還要塞錢給議員辦事 他幹嘛 想撒錢可以合法的撒啊 為啥要 要冒被關的風險撒錢
56
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都市計畫案不是都更案,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其他條文,不是用都更案的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法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36
Re: [討論] 京華城是圖利,還是裁量怠惰?就是這個地方違法了 很多人在討論這件事一直講都市計畫法第24條 但到底有沒有去看過都市計畫法第24條? 都市計畫法24條規定是這樣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9
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 : : 監察院糾正說唉你不能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20%啦 :9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X
Re: [問卦] 明知違法,所以是違反那一條法律?一、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 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二、前款以外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法定容積。 動腦想一下就知道了 第一款都更最高獎勵容積是1.5倍7
Re: [問卦] 關於都委會自創容積獎勵違法根據監察院的原文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 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 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7
Re: [討論] 政黑醒醒,柯文哲連圖利罪都不會有!: 其實我覺得你在反串 台北市怎麼會沒有都市計劃施行規定或制定容積獎勵怎麼給? 首先台北市針對都市計畫有制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6
Re: [黑特] 怎麼沒人幫李述德說話==?李述德的圖利判決書之中確實有「大幅減免遠雄違約責任、降低違約金數額及上限」這項 行為,是他的犯罪事項之一; 後來遠雄確實也違約,「違反建築法第58條、工程品質重大違失」及「未於履約期限內完 成興建並取得使照」,讓台北市政府多次催告他們改善。 台北市都發局催告後,又依違反建築法第58條規定勒令停工,高等法院也判定「遠雄公司5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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