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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商調修正草案

看板PublicServan標題Re: [討論] 商調修正草案作者
nolag
(達文喵)
時間推噓 4 推:4 噓:0 →:18

※ 引述《Atayalman (安知誰)》之銘言:
: http://i.imgur.com/qWiLlxS.jpg

: http://i.imgur.com/2bzgCS8.jpg
: 主要是刪除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的規定
: 應該是之前新北霸凌自殺才想要修法的吧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S9280.

修正說明為「刪除須函原服務機關同意,使得調用之規定」
現在大家看成「不得拒絕」
但是有沒有可能只是「原服務機關壓公文沒有回應,時間拖太久也能走」

看他修法方向似乎是第二個選項。
畢竟「不得拒絕」各位想想是不是改的太誇張,正常會這樣激進調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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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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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21002/12 20:14....看到這種回文到懷疑是不是根本沒在看

R321002/12 20:15商調函來1個月內沒回應,就當作原機關同意來函兩個月後過調

RockAchi02/12 20:16你再看仔細一點xd

nolag02/12 20:23那就是了啊 不想讓你走就回個拒絕就好 那大家在高興甚麼?

Rayless02/12 20:43刪除原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Rayless02/12 20:43原程序:開缺 投缺 面試 商調函 同意過調 派令 過調

Rayless02/12 20:43改這樣不就是把原程序中 同意過調這一步驟取消?或是說

Rayless02/12 20:43同意過調改成何時過調

roc111002/12 20:44樓上看仔細一點,修法後又不需要原機關同意,大家當然開

roc111002/12 20:44心啊

roc111002/12 20:45我是說no大

R321002/12 20:50說明三就講尊重調任意願及權利 重新界定商調程序內涵 刪除

R321002/12 20:50需原機關同意 修法後就是「都給你業務銜接期了沒理由不同

R321002/12 20:50意」 應該不難懂

R321002/12 20:51當然我不否認有些公務員的文字解讀能力異於常人 看過很多

R321002/12 20:51例如這次的750ㄏㄏ

fcz97302/12 20:57刪除同意權變成可以拒絕XD,你想一下立法院人事同意權刪除

fcz97302/12 20:57後的那些職位是如何任命的

aa0817502/13 09:40公務員做久了,確實不少人對於文字解讀會越來越鑽牛角尖

h21004502/13 11:39過調期限不知道有沒有上限?沒有的話一律寫一年後過調。

jeross02/14 00:32很多人法律條文都只看幾個字就自己解讀,一個字一個字看

jeross02/14 00:32,旁邊也有說明,不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