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推薦

[討論] 商調修正草案

看板PublicServan標題[討論] 商調修正草案作者
Atayalman
(安知誰)
時間推噓推:136 噓:2 →:161

http://i.imgur.com/qWiLlxS.jpg

http://i.imgur.com/2bzgCS8.jpg

主要是刪除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的規定

應該是之前新北霸凌自殺才想要修法的吧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S9280.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18.87 (臺灣)
PTT 網址

adjos02/11 23:57終於不用看原機關長官臉色了……

adjos02/11 23:59求個半死,還被長官以這是我的用人權回拒

bubuer02/12 00:00支持給予逃命權

zsp9081a02/12 00:03嗚嗚嗚嗚嗚

maniaque02/12 00:08這是施行細則,主要是明確規範流程,也避免被指名商調機關

maniaque02/12 00:09以不回復或者是拖文方式消極處理商調程序

maniaque02/12 00:11只是啊.....這條會過嗎??? 笑笑

maniaque02/12 00:15就像川普提了一堆離譜的行政命令,目的是啥

dany419ow02/12 02:08必須推

staraurora1102/12 02:49推推推 終於修了,以前老是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staraurora1102/12 02:49被回復屬考試院權責,或是「特別權力義務關係」給

staraurora1102/12 02:49打回去

eno402202/12 06:11很多人關心這個議題,先置底以便關心及討論

BlackCoal02/12 06:22推推

parappa02/12 06:35終於

mildred1902/12 06:40推推

cloudeda02/12 06:43支持

GIFT198802/12 06:48大逃跑時代 舒服

jerrykyo02/12 07:01支持,還有內規幾年啥的亂搞一通

cle03102/12 07:03支持QQ

jerrykyo02/12 07:06如果修法通過,大概會用超長等待過調時間來因應

spiritempire02/12 07:09請問樓上超長等待的意思是什麼,我看起來法條就是

spiritempire02/12 07:09怎麼拖,即使不回覆也頂多拖三個月就能走了

DFGCE02/12 07:09同意一年後 (蓋章)

spiritempire02/12 07:10一個月內回覆,最多三個月,反而有回覆最多可以拖

spiritempire02/12 07:10四個月

DFGCE02/12 07:11啊 草案有寫最多6個月

spiritempire02/12 07:12說錯,如果有回覆+協商最多可以拖7個月(1+3+3),

spiritempire02/12 07:12請問這次何時生效

jerrykyo02/12 07:17看字面上只規定回覆的期限呀,沒說過調日可以怎麼搞你

adey02/12 07:19這條只限制何時要回覆,但沒限制回覆的過調日期要多久阿,

adey02/12 07:19狠一點就同意商調,但放人日期壓一年後

bipiden02/12 07:19想要修不要國旅卡,至少不要觀光額度了!

jerrykyo02/12 07:20過調日是軟釘子,明眼人看了就知道

adey02/12 07:24往好處想是至少有日期了,如果新機關真的想等你,應該也能

adey02/12 07:24先請個職代頂住然後等你過來吧?

jerrykyo02/12 07:32時間明確大家好作業,希望修法第一步能成功

bhisoka02/12 07:38推推

maiico02/12 07:45支持,有很多長官真的是腦袋有洞

packing3302/12 07:52這個台北市政府已經在做了 反正最久3個月一定可以走人

pt744102/12 08:00商調大進化

grioo02/12 08:02終於,垃圾主管沒辦法再壓了

grioo02/12 08:05草案規定過調日是收文次日起3個月,當事人同意可以再延3個

grioo02/12 08:05月,機關壓文不回就是以收文次日起2個月為過調日

grioo02/12 08:09建議草案第21條第2項的"其",明文寫"過調日期",不要用其

grioo02/12 08:09代稱,以免看不懂的腦殘主管又在那裡亂解釋

webberpopo02/12 08:09可以順便改一下綁約期嗎 三年四個月讓一堆年輕人不想

webberpopo02/12 08:09考了

memun02/12 08:10這個修法是改成只要商調函來,原機關不能擋一定得放人嗎?

kenbbc1232102/12 08:14主管權力真的太大了,法規已經沒用了

fcz97302/12 08:20一樣可以給你壓三個月,還是實質擋調

webberpopo02/12 08:33三個月減成兩個月就完美了

webberpopo02/12 08:33不過怕某些鳥單位直接團滅就是了

maniaque02/12 08:48之前曾經講過了,今天商調別機關的人,明天別機關商調你

maniaque02/12 08:48的人,最後結果會是怎樣呢???

maniaque02/12 08:49更不用講,你看下篇還有人幻想拔科長拔局長

maniaque02/12 08:49今天說難聽點啦,要是沒有警政署hold人,台北市的警消

maniaque02/12 08:50直接被其他縣市警局調走一半都可能發生

maniaque02/12 08:51還在那邊幻想拔科長拔局長? 高雄市派出所沒人要當所長

maniaque02/12 08:51寧可被記過懲處也抗調的事件,難道假的? 暖市都這樣了

maniaque02/12 08:53我在想,富(人)機關去發函商調窮人機關這種怪異,可能嗎?

xvmon12302/12 08:54鳥單位團滅就知道誰該走了

apcr111502/12 08:54鳥單位千怪萬怪 就是不怪自己 呵呵

xvmon12302/12 08:56單位留不住人 加錢啊 不然其他地方如果錢一樣 生活費比

xvmon12302/12 08:56較低 幹嘛不去

xvmon12302/12 08:57這是份工作 也就只是工作而已

nolag02/12 09:01我覺得會有問題,人會補不滿。可能還會調整。

grioo02/12 09:10請問這個修正草案上網預告了嗎?

Jencho02/12 09:12那些留不住人的機關應該會有很多意見

ZIQQ00102/12 09:19流動率高 爛主管 一定反對到底 但是這些機關就是霸凌的

ZIQQ00102/12 09:19溫床

R321002/12 09:28多數主管也不是靠能力升的 當然反對

zaraman02/12 09:29支持

R321002/12 09:30人員流動本來就來來去去 某些人自己沒能力倒是講得很大聲

R321002/12 09:30說穿了就是不會教人不會帶人 只想享受主管的權力但說到應盡

R321002/12 09:30的本分可是一樣都做不到ㄎㄎ

chmyly02/12 09:47推公務人員逃命權

justeat02/12 09:49這會過嗎? 懷疑

skywinner02/12 09:57待過好幾個機關 說真的 長官ok 即使同樣偏鄉 隔壁鄉公

skywinner02/12 09:57所流動率就硬是比你低很多 很明顯 但拉機主管總是覺得

skywinner02/12 09:57自己英明神武 流動率高是大家的問題 不給調 非常贊成修

skywinner02/12 09:57正 長官要留人 就要用腦發揮領導能力 不然那位置旺財就

skywinner02/12 09:57行 還需要你

kiwifruit02/12 09:59人力流動本來就是這樣,最底的跑光沒人做事自然就換科

kiwifruit02/12 09:59長自己做,做不完再跑,一層一層削光,想想就很刺激

ycaa02/12 10:03從去年二月以來最好的消息

fcz97302/12 10:12話說,我找不到這個草案的官方公告

lim9898902/12 10:14支持

internate10002/12 10:20是玩真的還是假的呢?

Diaw080302/12 10:20好的機關真的會讓人想待 之前機關同事就舒服到不想回鄉

zxlt372202/12 10:41會過的話真的是一大進步

rock260102/12 10:54

maniaque02/12 11:05而且啊,看到大家這麼樂開懷,真不知道這桶冷水潑下去會

maniaque02/12 11:05多哀嚎吧

maniaque02/12 11:06稍微看一下草案說明吧,黃字已經點的很明白了

maniaque02/12 11:07本來商調函發出後,要看 原機關同意"要幾月才放人"

maniaque02/12 11:09現在變成 商調機關必須具明何時需要人(先壓過調日期)

maniaque02/12 11:10向原機關協商同意 或 不同意 這個日期 過調

maniaque02/12 11:20沒有像保障法6條2項,,原機關不得拒絕,這麼好康

maniaque02/12 11:21換句話講,這個施行細則修正,是針對一些機關過調壓三五個

maniaque02/12 11:21月,導致商調機關處在一個 用也不是,不用也不是 的窘境

maniaque02/12 11:24發函說撤順一換順二? 那順一去申訴呢? 對吧

thinksilver02/12 11:44敢不敢像教師一樣統一介聘啦 肯定不敢

grioo02/12 12:01m長官是在講什麼?你有看懂草案內容?草案條文明明是寫"函

grioo02/12 12:01商原服務機關決定過調日期",哪裡有寫要商調機關商調函指

grioo02/12 12:01定過調日期?

grioo02/12 12:04建議條文規定內容一定要明確,以防一堆長官不看條文,只憑

grioo02/12 12:04已意解釋

rfire02/12 12:11支持啦 太好了!!!!!

grioo02/12 12:14草案條文是:新機關發商調函,原機關收文後1個月內函復過

grioo02/12 12:14調日期,過調日期不得超過收文後3個月,原機關1個月內不回

grioo02/12 12:14復,就以收文後2個月為過調日期。

grioo02/12 12:16在m長官眼中變成:新機關商調函指定過調日期,原機關可以

grioo02/12 12:16同意或不同意。只能說長官們的己意解釋真可怕

pilibobo02/12 12:18真的早該修了,推

rfire02/12 12:18我覺得還要縮短綁約期!!! 要是可以改就太好了

Dheroblood02/12 12:19這個一般多久通過?

ncnuboy02/12 12:21沒在看說明欄!原服務機關同意的要件在草案內就被刪掉了

lwmyueh02/12 12:24留給公務員最後一線生機

ntnusleep02/12 12:29支持公務人員逃命權

za75502902/12 12:36

maniaque02/12 12:36好吧,就麻煩好好作一場夢吧.....

kenbbc1232102/12 12:38我們監督的業者,居然掌握人事調動權,真是可悲

bota02/12 12:38其實要滾就滾了,真不知擋商

bota02/12 12:39商調的心態

bota02/12 12:40全科跑光光,你科長也可跑啊

Diaw080302/12 12:51綁約期感覺很難改 目前高考3年 地特3+3

RockAchi02/12 13:03推,跟7天假一起過

rfire02/12 13:08大概10年前高普考綁約一年,地特三年,現在公務員福利又沒

rfire02/12 13:08多好,為何不改回去?

rfire02/12 13:09機關好,新人自然會留下

starfish290302/12 13:24倚老賣老的那位開始緊張了

Harden1302/12 13:51我身邊發生的案例,從來沒看過不同意商調的例子

Harden1302/12 13:52不同意商調,不是超沒尊嚴的作法嗎?

Harden1302/12 13:53好像本單位沒了你,就無法運作

d7892202/12 13:53我身邊遇到不給調的都是能力好的人

Diaw080302/12 13:54之前版上鄉民不就遇到 還被擋回鄉升官咧 然後辭職被送餅

Harden1302/12 13:55我看到的都是「要走就走吧,自然會有人補進來」

rexrick02/12 13:58各地方人事單位直接回覆建議維持,悲劇

Harden1302/12 14:01我還看過去調去外單位,最後又考回來本單位,

Harden1302/12 14:01覺得本單位比較好

Harden1302/12 14:01話不用說得太絕,世事沒有絕對

za75502902/12 14:12長官思維:好用的人怎麼捨得你走

billkingFH02/12 14:23支持,這個過了總不能再覆議了吧

starfish290302/12 14:31倚老賣老的某長官 開始怕底下全跑光了^^

WTF111102/12 14:33拜託滅團的單位主管考丙好嗎? 最實際的考評了還不參考

polarfox02/12 14:44終於呢

joe52100302/12 14:54真的能成嗎?

ZIQQ00102/12 15:51M長官對法律的解釋真的是另我大開眼界

ZIQQ00102/12 15:52還什麼你商調我的 我商調你的 拜託你那邊爛 人家會傻到

ZIQQ00102/12 15:52過去

SamMark02/12 15:52前單位的內規是要升等才給調,管你是要回鄉下小學也一樣

patri005202/12 16:05本來就是要走就走 舊的不去新的不來不是嗎

enjoythegame02/12 16:06人事不可能這麼積極,應該很難通過

starfish290302/12 16:32某長官就愛倚老賣老阿,滿可憐的

porkeey02/12 16:36人事單位根本不會問其他業務單位意見,爛透了

kartess02/12 17:36真的會過嗎

cashliu02/12 17:50同意樓上,可怕的是m長官的自行解讀XDD

Goodideamin02/12 17:58某m的自我解讀,真的好可怕

maniaque02/12 18:05是啊是啊,看看到時是誰在打臉誰,好不好?

maniaque02/12 18:05通篇條文沒有 不得拒絕,你要超譯成有商調函就可以走??

maniaque02/12 18:06自己腦袋拿出來思考思考,好不好?

maniaque02/12 18:06那條施行細則修正文就只是把後面的流程搬到前面一起講

maniaque02/12 18:08商調機關指名誰,何時來(原本是指名誰而已,後面時間啥的

maniaque02/12 18:08都是原機關自己決定何時放人,造成商調機關用人困擾)

maniaque02/12 18:09原機關願意放,就是那個時間放人(除突發狀況才延期)

maniaque02/12 18:10齁,這邊好歹也有一些比較資深的人事人員

maniaque02/12 18:10看他們對這修正條文草案,是我認知的對,還是你們超譯的對

maniaque02/12 18:11反正這篇已經 m了,看看到時候人事在run 時就知道了,ok ?

grioo02/12 18:20m長官好可怕,等正式預告草案出來再說,還有最好要請藍白

grioo02/12 18:20立委去盯銓敘部和人總,避免他們一白一黑唱雙簧,不通過對

grioo02/12 18:20公務員有利法案

hollowlife02/12 18:24同樣都是中文 長官看到跟大家就是不一樣 笑死

AustinRivers02/12 18:25希望烤雞法也修

CCIJIM02/12 18:28拒絕過調就打救濟,保訓會挺原機關 就打到法院,讓法官來

CCIJIM02/12 18:28評評理

bigworm57802/12 18:57終於

yamahara602602/12 18:59行政院:這是違憲亂政的草案,勢必申請釋憲

KurtMike02/12 19:04支持

TPhow02/12 19:05有人是不是搞不清楚施行細則(法規命令)修法的權責是行政

TPhow02/12 19:05機關,不是立法機關啊… 行政機關自提修法會說要覆議或違

TPhow02/12 19:05憲? 當公務員連法律常識都不懂

fcz97302/12 19:48嚴格講,任用法不是行政機關管的

grioo02/12 20:43能不能請原po把完整修正草案內容貼出來,感謝

tigervirus02/12 21:03這草案機關還可以卡3個月太長了,應該比照離職30天

volksppt02/12 21:05終於有像樣的菜出來了

Davidove02/12 21:06推一個

patri005202/12 21:16三個月還算可以接受 不然人跑光 總得找人

justice6702/12 21:17可惜只是草案

mioc02/12 21:49我也想支持 但長官都不支持修法啊 真的是鳥機關都

mioc02/12 21:49討自己的

CHTWifiHinet02/12 23:11單位留不住人 要檢討的是單位的環境

CHTWifiHinet02/12 23:11不是留不住人 然後把人扣在原單位

CHTWifiHinet02/12 23:11根本治標不治本

CHTWifiHinet02/12 23:11某些留言當公務員當到是非不分 短視近利

HotBlood02/13 00:15警察不是統調嗎,會有m長官說的狀況嗎?

migrantf02/13 06:20你覺得在位者會守法嗎XD看看現在

fj1602/13 06:31草案.

ncnuboy02/13 08:29警、消都是走統調的!只是消防會走形式上的開缺商調!

justeat02/13 08:47警察的統調只有基層

HotBlood02/13 09:19https://imgur.com/a/E7IciGo

HotBlood02/13 09:20這個重點有畫對地方嗎~

HotBlood02/13 09:38簡單理解是商調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如果服務機關跟商調

HotBlood02/13 09:38機關喬好,服務機構最多就是留人六個月,如果雙方都沒

HotBlood02/13 09:38喬好,那就是商調機關最晚三個月就可以把人帶走

Goodideamin02/13 09:40人事真的是不醒人事,明明這個法令修正,對他們來說

Goodideamin02/13 09:40是減輕行政流程,而且對公務員是好事,還有什麼鬼理

Goodideamin02/13 09:40由寫反對意見啊!

HotBlood02/13 09:42對了,還要加派令生效後的一個月

HotBlood02/13 10:11上面是服務機關有在一個月內回覆的情形,一般3+1,最久6

HotBlood02/13 10:11+1。如果服務機構都沒回覆,就是2+1

Juniorlin0202/13 10:57終於,今年的法規進步很多

fcz97302/13 11:36不用+1,一個月三個月都是從服務機關收受日起算

livewater02/13 11:54給3個月讓原機關找人還算合理,再久就太多了

c257891002/13 12:32大談完被打臉開始裝豁達 噗

whn294902/13 12:40請問這篇來源為何?銓敘部、考試院網站查沒有

cashliu02/13 12:58覺得這草案有試圖折衷了,不然以往動輒4-6個月卡人的

grioo02/13 13:16感謝HotBlood提供完整修正條文草案

timidwei02/13 14:01還在函請各機關的意見階段吧

webberpopo02/13 14:17理性一點的配套看可不可以讓機關預先辦理徵人

webberpopo02/13 14:17公家很沒效率就是一個人走了要弄一堆程序再補人

sleepcat61202/13 14:29即將出缺就可以辦徵才啦,事求人上不是一堆預估缺

fcupeter02/13 15:39必須推

skywinner02/13 18:24其實補人很快啦 以暖市為例 補很久是因為高層那邊要做

skywinner02/13 18:24人情兼耍官威 決定給誰的時間拖很久

xxxxcat02/13 19:19有些反對意見不見得是人事,也可能是機關長官要求寫的...

xxxxcat02/13 19:20試想看看到時候開會的人多半是基層還是高官就知道了

tckuo02/13 19:54「你事先詢問我同意嗎」和「我回答同意與否」是兩回事,不

tckuo02/13 19:54論你是否詢問(函商),決定權仍在我(原單位)

grioo02/13 21:36樓上長官是在解釋修正草案內容嗎?

saberlee02/13 21:47推,非常需要

webberpopo02/13 22:01說實在的有什麼業務要交接三個月 辭職的最多一個月加

webberpopo02/13 22:01上請假剩沒幾天 也不能擋啊

za75502902/13 22:11說明第一句都寫尊重過調人員意願及權利了,上面長官們很

za75502902/13 22:11愛自我解讀喔,是很缺人還是沒人想去的爛單位阿?

farmer02/13 22:51當了長官,換了腦袋?

jeross02/14 01:07法條文字落落長,懶得看完就自己亂解讀的人是多數,不意

jeross02/14 01:07外。雖然不確定是否修正,但如是上述法條,簡單說,只要

jeross02/14 01:07你有意願調,你機關收到商調函時,你就能調,只是差在哪

jeross02/14 01:07時走,這個哪時走,不是你機關決定,已經明文規定了。有

jeross02/14 01:07些版友亂解讀也是很厲害呀。總之,就是商調函來,一個月

jeross02/14 01:07內要回復過調日,過調日原則不能超過收到商調函次日起3個

jeross02/14 01:07月。如果想壓文,超過一個月不回復,就是縮短為2個月後過

jeross02/14 01:07調,有回復可以延長6個月過調。這裡開了一個缺口,我想之

jeross02/14 01:07後應該會有壓6個月放人,如果對方機關不等,一樣走不了,

jeross02/14 01:07長官最愛鑽漏洞了。我想這個延長的規定,應該要更嚴謹或

jeross02/14 01:07是有要件,如果又是不確定的概念,一定會變成原則。如果

jeross02/14 01:07承辦人有看到,請考慮一下。

jeross02/14 01:10雖然說延長需要三方同意,但如果新機關不同意再延長,要

jeross02/14 01:10如何處理?就是三個月過調嗎?

jeross02/14 01:25@tckuo的發言真可怕,好好看修法說明很難嗎?原機關已經

jeross02/14 01:25沒同意權,時程都入法了,原機關就是要回復過調日。不過

jeross02/14 01:25t大說法,實務上也有可能,原機關逼你簽放棄書,或是要你

jeross02/14 01:25自己簽不過調,然後回復過調人放棄,好像也不是不可能,

jeross02/14 01:25畢竟奴的公務員很多,其實如果想調,記得商調函來會辦時

jeross02/14 01:25,要自己壓時間請鈞長同意過調喔,如果有人事不愛會辦過

jeross02/14 01:25調人的,通常新機關會先電話通知要發函了,請對方人事正

jeross02/14 01:25本要給你(通常一定會)並請收發留意。(電子商調函早上

jeross02/14 01:25發下午就可以收到了)

HotBlood02/14 03:00六個月應該是雙方都同意產生的特例,不會是缺口,新機

HotBlood02/14 03:00關不同意六個月就是回歸規定三個月

liunhow02/14 07:48不醒人事沒有在管你有沒有修法,沒意外會這樣。

fcz97302/14 08:113+3要兩機關跟本人三方都同意

himhim225702/14 11:08看起來本來可以用拖的,現在直接回函拒絕商調,好像就

himhim225702/14 11:08可以了?

grioo02/14 11:50各位長官公務員當久了,對文字解讀能力都變的與眾不同

grioo02/14 11:56草案21條2項寫"原服務機關...應...於次日起一個月內回復過

grioo02/14 11:56調日期...",第3項寫"原服務機關未於前項一個月內回復者,

grioo02/14 11:56視同以收受指名商調函之次日起二個月為過調日期"’

grioo02/14 12:01法條明文寫應於一個月內函復過調日期,這是法定的機關作為

grioo02/14 12:01義務,但是各位長官視而不見,非要曲解為可以函復不同意,

grioo02/14 12:01這種邏輯也是絕了

grioo02/14 12:04至於原機關如果還在腦子進水函復不同意,那就是未於一個月

grioo02/14 12:04內函復過調日期,應依第三項規定,就是視同以二個月為過調

grioo02/14 12:04日期

grioo02/14 12:08公務員長官的解讀能力和思維邏輯都很精奇

grioo02/14 12:18草案第21條1項把"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改成"函商原服務機

grioo02/14 12:18關決定過調日期",就是取消原機關的同意權,原機關只能依

grioo02/14 12:18第2項決定過調日期,不決定過調日期,就是依第3項視同2個

grioo02/14 12:18

grioo02/14 12:21所以我無法理解,各位長官是如何可以無視法定作為義務,得

grioo02/14 12:21出"只要他爽,還是可以不同意"的見解?

Goodideamin02/14 12:32G大,您辛苦了,可能這條法令修法成功後,那些慣主管

Goodideamin02/14 12:32擔心底下的人會跑光,沒人幫他們做事,所以ㄧ直往反

Goodideamin02/14 12:32方向去曲解法條文義,看了真的讓人大開眼界,那些長

Goodideamin02/14 12:32官啊,真的是換了位置換了腦袋

kobe778507502/14 13:04商調要原機關同意真的是垃圾規定 過時的法令趕快修

kobe778507502/14 13:04一修

starfish290302/14 15:12別這樣一直打臉,要倚老賣老的長官面子往哪擺?

skywinner02/14 17:29待過地方鄉公所 也待過直轄市一級局 說真的 長官做得好

skywinner02/14 17:29 單位流動率真的低很多 單位流動率高 表示長官有問題且

skywinner02/14 17:29固執不肯改變 為了一個人 要大家忍耐 民主社會搞到跟古

skywinner02/14 17:29代暴君制差不多

ntuabcd0102/14 18:02請問出處是?網路上查不到

starfish290302/14 20:23樓上你覺得長官有問題 自己會想改變嗎?你看看推文

starfish290302/14 20:23就有答案了

godevilyu02/15 07:55換作以前即便是發生這樣的事也不可能修法

tom6665102/15 11:15推推

kediflower02/15 12:30挖 難得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