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互控逼車!台68線重機騎士遭撞 驚悚畫面
※ 引述《aass5566》之銘言
: 這件不只是過失傷害啦
: 比過失傷害更嚴重的是肇事逃逸
: 第185-4 條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100%完全是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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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快受不了版上一堆亂講瞎講的了
既然這麼多人在意到底法律上怎麼評價
那這篇就只討論法律 不討論逼車對錯
刑法185-4肇事逃逸罪原條文因為
「肇事」一詞意思不夠明確被宣告違憲
後來2021年修法通過的條文改成「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逸」把無過失跟有過失兩種發生事故的
原因都包含進處罰範圍內。
但你會想,那故意撞人呢?
要知道,本罪評價的重點在於過失或無過失發生事故後的「逃逸」行為,所以故意撞人當然也
要處罰,但處罰是用殺人罪/傷害罪以及後續的遺棄罪的不作為犯來處理。
因為概念上對於故意殺/傷人的人要求他留在現場是難以想像的事(如果會那幹嘛撞?)也因此若本案的汽車最後被認定是故意撞重機,自然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
那萬一被認定是過失撞上的呢?本案汽車駕駛人離開現場後報案會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這是
一個學說跟實務大亂戰的地方。
先說結論:實務向來多認為構成肇事逃逸罪
因為這個法條實在寫的很爛,又因為本罪到底在保護什麼法益會影響判斷有沒有成立本罪,所
以學說上是眾說紛紜,現在大致有這四種說法:
1.保護被害人生命身體
2.保護民事求償權
3.釐清肇事責任
4.保護公眾往來的安全
先不管修法後要怎麼把條文用傳統學說重新解釋,傳統上如果認為本罪是在保護2或3,那部分
學者可能會認為本案駕駛人離開現場後有打電話報警不會成立本罪。
但是,實務上向來認為本罪保護的是擇一法益,也就是這四種全部都有包含,那套用的結果就
會是無論如何只要發生事故,都不能離開現場,一旦離開現場就會成立本罪。
(可參考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613號判決)
所以啊,也就是說,本案萬一進了法院,這位汽車駕駛人還是非常大的機會被認為有肇事逃逸
的。
當然啦本魯大四國考生,換言之,就是鍵盤法官,如果有講錯的地方歡迎各位板上的先進指教
,謝謝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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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正確 大家上一課
分隔島超車可以視為 危險駕駛吧
法律真的很艱(ㄨㄣˊ)澀(ㄗˋ)難(ㄧㄡˊ)懂(
ㄒㄧˋ)呢,謝謝講解
實際上真的到法院去 檢察官跟法官一樣可能只裁量其
中幾個要因,移送是一回事 成不成立又是一回事了
留下來讓重機騎士揍嗎?
如上篇推文 從事故影片來看兩方都有逼車行為而發生
碰撞 若要主張緊急避難恐怕會受到調唆防衛與法益衡
量、有無必要性等法律上的審查 最後的結論很可能是
無法主張或是防衛過當。
畢竟先傷人之一人 很難站得住腳
BMW可憐 被從後方超車不當還要吃傷害跟肇逃 破二輪
仔細看影片BMW也稱不上可憐啦 不論刑責兩人都要吃
好幾張交通罰單
好文 但我只道在ptt 要先嗆對方法盲以示尊敬
你這篇的理由是打電話警察到了救護車也到了才跑 所
以….我文章也不敢把話說死 我只能說機會很大
這篇是救護人員已抵達,但本案好像沒有餒,會成立肇
逃機率高
靠邀..改個字內容跑掉== 我修一下
打電話報警還是躲不過肇逃啦 頂多肇逃自首減刑
好歹是本科生,比望文生義的好多了
手機編輯格式會跑 先這樣吧加減看== 傷眼抱歉
有沒有罪敢車版啥事?版主睡?
還好人沒死,不然人家技術差愛鑽又失敗就血流成河
了
一樓一開始還說重機沒逼車 現在改戰肇逃了呀? XD
國考生... 實在不想戰這個XDD
BMW哪裡可憐跟重機一樣都是猴子好嗎
兩個同車道超車的人才
BMW也同車道超車 沒比較好
鍵盤國考生 這果然是個人人法官的時代XD
蠻有道理的
兩個都猴子啊 只是四輪猴沒有造成事故欸
可以主張被逼車危險駕駛驚嚇到 所以直接跑去派出所
但檢察官法官會權衡合不合理
「警方說他是直接到派出所報案,不算肇逃」
這樣以後撞傷人之後繞遠路去派出所 既不算肇逃又
可以放對方在路上等死,這招好用,抄下來。
因為這是互有敵意引發的事故,汽車KO機車之後立即
報警然後殺到派出所報案,不見得會構成肇逃
52
原po推文的Scon大有貼個連結 如果沒這個影片 我真的沒想過機車怎麼逼車 汽車逼車大概就是,擋在你前面,想要達到後撞前。28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5號判決: 刑法第185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 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 以減少死傷,此觀該條之立法理由,3
後車行車紀錄器是不是少放一段阿? 感覺事情發生完整情況應該是 機車被超後,"馬上加速想從另一邊鑽 汽車超過後要關門或回正" 機車撞到汽車車尾部份39
任何這種戰輪數的案例 只要把輪數對調 護航言論就能不攻自破 --- 假設今天有一台汽車 開在內線 前面一片空曠 也沒要超車 然後看到後方的機車往前貼近的時候6
一般開車互尬不就是這樣 反正某種原因雙方互相不爽 這種逼車決鬥的默契不就是谁孬掉誰輸嗎 重機最後想反超結果被想關門的BMW撞上 單論挑釁決鬥這件事5
我只說一次…不管重機還是四輪或更多輪 兩道前方都沒車 為什麼要併排呢? 不怕旁邊車輛突然失控 或是爆胎 受魚池之殃嗎? ※ 引述《Supergreen (Hi)》之銘言: : 原文連結:75
快速道路上 也就是說重機等同汽車 就是兩隻猴子在玩啊== 前面重機逼車 (我不知道更早之前怎麼了)19
這波重機是不是潰爛啊 對汽車來說 車輛維修跟醫藥費 讓第三責任險負責 頂多就過失傷害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10
這件不只是過失傷害啦 比過失傷害更嚴重的是肇事逃逸 第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 100%完全是肇事逃逸23
這時候就是看誰懂法律 不過要構成肇逃很難 阿不是「雙方已經行車上有糾紛」了嗎 那這件事可以看成「故意」
24
[情報]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逃)修正草案法務部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修正草案 縮址: 現行條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9
Re: [新聞] 高雄女駕車撞騎士離開現場 法官看監u大師又有獨到見解了 來看看司法實務見解為何 各級法院對於某些相似案件會有不同的見解 為了避免裁判是歧異10
Re: [問題] 車被撞肇逃請益很多 人觀念錯誤 沒有人受傷也可能是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分成有人受傷跟沒人受傷的 分別是刑事的肇逃跟行政罰上的肇逃 有人受傷的是刑事肇事逃逸罪8
Re: [問卦] 刑法<肇事逃逸罪>是不是有bug啊???刑法有關於危險駕駛罪(酒駕)、肇事逃逸罪、遺棄罪跟過失致死罪的處理有點複雜 因為這篇只是讓你了解法院怎麼處理這類案件,以下見解皆以實務見解為主,我就不帶學者 批評了 首先我舉一個最常見的例子 「甲酒駕撞傷乙,雖即時下車查看,但見乙倒地不起,害怕事後責任追究,就跳上車快速離6
Re: [問卦] 如果酒駕/吸毒肇事 是不是乾脆肇逃比較賺刑法185條之4,俗稱的肇事逃逸在今年修法了。 原本條文長這樣: 白話說就是開車肇事致人死傷後逃逸,要判一上七下。 但是大法官在釋字777號指出了本罪有兩個問題: 1.如果駕駛就該車禍發生是無故意也無過失的情況,譬如停紅燈被後車撞屁股,前車0肇3
[請益] 乘客開車門駕駛肇事逃逸?根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 車上乘客違規亂丟物品或隨意打開車門等,一旦肇事而逃逸,無論車內違規的一方係親 友或一般人員,對於受害的另方,都應共同構成一整體,居於保證人的地位,全該當於 本罪所規範的肇事概念。 想請教的問題就是,在釋字777出來之後,駕駛還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依刑法第 185-4 條第 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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