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小施收到調錶車
※ 引述《kobe142435 (Tim1102)》之銘言:
: 想請教件事情
: 姑且不論個資法合不合理
: 小施在影片至少講了3次偷偷地、靠關係拿到原廠資料
: 這已經是違法了吧!?
: 到時候追到原車主的話車主可以告原廠或小施吧?
: 我這樣理解對嗎?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282570&type=E&kw=&etype=etype5
主 旨:有關貴府法務局辦理消費者保護行政調查業務,遭廠商以個人資料保護為
由拒絕改善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4 年 8 月 27 日府授法保字第 10433118100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 財務情況、社會
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謂得以間接
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者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
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本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參照)。是車輛原廠維修廠將前任車主之車輛維修紀錄提供予
現任車主時,如已運用各種技術將之去識別化,而依其呈現方式已無
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生存之自然人者(例如:略去車主身分辨識及
聯絡方式等欄位,以及有關肇事時、地、原因等可能辨識自然人之詳
情;僅留與車輛物件描述與維修更換情況如入廠日期、里程數、工作
敘述、更換零件項目),即非屬個人資料,對外揭露自無適用本法之
問題;若車輛原廠維修廠提供之車輛維修紀錄,仍可直接或間接識別
特定生存之自然人者,則就該等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符合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事由之一(例如:為增進公共利益、為防止他人
權益之重大危害、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自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
要範圍內,始得為之(本部 104 年 12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4035
12780 號書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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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24030PN6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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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道補充,這份函釋公文 "並不是對所有人適用"
這份公文是法務部回復某地方機關處理消費者保護案件時
對於政府機關向民間企業索要保養紀錄資料時的處理原則
只有中間那一段是可以由"現任車主"所主張的"索要必要性"
以這次事件來講,站在比例原則立場,小施要資料這一塊
電子里程調表本來就查不出來吧!!只能看監理及保養紀錄吧!!
即使調表車行提告,也是會被檢察官不起訴
因為"調表並將車輛以假里程販售",是屬於詐欺犯罪行為
該被國家法律司法機關訴追的犯罪行為,才是這個
爆
首Po如題 小施收到調錶車了! 這證明一件事 有心人士如果真心要搞調錶 其實連專業人士都很難判斷9
某些人是不是聽不懂人話 收到的是調表+更新內裝 那怎麼看得出來啦== 又不是收到低里程破內裝 小施再自己去翻新內裝的25
從外觀內裝可能看不出來調表,但是回去原廠 保養一次就知道有沒有調表了,照小施說原廠 保養還有18萬公里的紀錄,如果當初收回來 6萬多公里回去保養技師一定會抓出問題的 還蠻多這種里程差異過大回原廠保養抓出來44
我就問,業界裡 誰東西售出後 發現有瑕疵 不只原價買回 還補送一個紅包?21
: : ---- : Sent from BePTT on my Samsung SM-S9180 我想問一下, 新任車主應該有權利調這台車的保養紀錄吧?5
藉著這次苦瓜調表的問題 突然有個疑問來問問資深車友們 如果是電動車的話?? 也可能被調整行駛里程嗎?? 不知道有沒有買過中古電車的朋友可以分享這方面的經驗3
台灣的個資法真的有夠好笑 一邊設置的很嚴格什麼都不能提供(這是好事) 但是另一邊政府又整天個資外洩幫你賣個資 然後一般民眾也好像不是很在意 例如在公共場合報身份證號碼 電話號碼 姓名5
想請教件事情 姑且不論個資法合不合理 小施在影片至少講了3次偷偷地、靠關係拿到原廠資料 這已經是違法了吧!? 到時候追到原車主的話車主可以告原廠或小施吧?X
小施說別間中古車行來看也是中獎 真正問題的點 小施沒有講出來還是故意忽視? 小施賣的車 比一般中古車行貴 結果驗車水準跟別間中古車行差不多 就像花錢去五星飯店 飯店出問題跟我說外面一般旅15
忘記之前在哪部片看到 說香港沒人敢賣調表車,因為罰則很重 有沒有人敢賣不知道,但罰則長這樣 然後現在台灣車子的里程只有兩個地方有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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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我覺得這次巧芯太莽撞了難得可以遇到跟大議員討論法律的機會 鄙人獻醜了 個人資料保護法 略以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35
Re: [討論] 我猜王義川接下來的動作大概會是: : : : 中華電信賣的服務啊 :18
Re: [爆卦] 王義川的Threads回應我是不知道你所謂去識別化能做到什麼程度啦! 我國個資法第2條第1款定義須受本法規範之「個人資料」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 個人之資料」。透過本條文義之反面推論可以得知,透過一定程度之加工或技術處理,使 個人資料喪失直接或間接識別之可能,破壞資料之個人屬性後,該資料即非為個資法所保 護之客體。12
Re: [閒聊] 不使用臉部辨識不能進場喔個人不是法律專業, 如有錯誤煩請指正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 條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7
Re: [討論] 王義川得意說用手機監控分析青鳥支持者?你要看法條我們就來看!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 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7
Re: [爆卦] 民進黨發言人挺肉搜是吧: : 公開但正常人根本不會去查別人的地籍資料跟贈與,還要花錢才可以查欸,而且今天你 : 看不順眼的人是黃國昌,那你就針對他就好了,特地花錢去查別人的小孩幹嘛? : 推 catspajamas: 吳崢其實後面就閉嘴了 36.227.139.252 05/28 13:42 :5
Re: [新聞] 王義川自爆用「基地台訊號」監控民眾 陳玉珍傻眼:這比ㄟㄟ 我說 光是拿來統計人數已經很擦邊了 他還能拿來對比訊號 這好像已經很不對了吧 照他的說法 他們可以對比4
Re: [爆卦] 王義川的Threads回應個資法第2條第1款定義之個人資料,除了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編號等資料之外,也 包含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要不要搞清楚你那個SID夠不夠間接識別該個人資料 連去識別化在幹嘛都不知道還開電信公司...... ※ 引述《chal ( )》之銘言:3
Re: [新聞] 鳳山溪魚群暴斃 查獲4工廠排廢因為個資法不能刊登違法排放的工廠全名 啊不就好棒棒,很懂法律很守法 恪遵個資法規定哦 我是不知道為什麼新聞不報違法工廠的全名啦 這種事情哦 咱老百性 不知道 不去想 咱也不敢問- 你最莫名奇妙的是,一直在繞去識別化這件事! 特定人手機訊號的調取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3-1條: 本法所稱通信紀錄者,謂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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