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親戚有地想賣-持分問題
剛剛直接打電話問親戚
他說之前已經完成強制分割
但他都沒有去
所以不知道被分到哪一塊
目前我請他先去確認新的地籍圖謄本
所以持分的問題應該是沒有了
謝謝各位
===分隔線===
請教各位先進
幾年前親戚因政府土地整合重新分配拿到一塊土地
這兩天聽到他嫌地價稅太貴想把它賣掉
細問那塊土地是被規劃在都市計畫區的商業區上
擁有整塊土地的1/6持分
(國土測繪上有顯示0.6%外國人)
如果我想承接下來
應該怎麼做會比較好
會不會被其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取得
然後可能會有甚麼其他隱藏風險呢
想買但不懂的很多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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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5.52.132 (臺灣)
※ PTT 網址
推
價錢問題
直接高出市場行情購買嗎~
※ 編輯: Hunt9999 (118.165.52.132 臺灣), 06/21/2021 14:13:07噓
你先搞清楚什麼是優先購買權
對不起我真的搞不懂 當共有人出賣其持分(應有部分)或公同共有土地給第三人時,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規 定,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俾使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稱之為他共有人 的「優先承購權」(又稱「優先承買權 我的認知我是第三人 所以共有人有資格優先購買.....吧
※ 編輯: Hunt9999 (118.165.52.132 臺灣), 06/21/2021 14:27:34推
※ 編輯: Hunt9999 (118.165.52.132 臺灣), 06/21/2021 15:34:52
之前有人用贈與 規避這一條 不知有沒有改掉
→
億萬富翁這問題就花點小錢找代書或會計師幫你處理吧
我也很希望是億萬富翁 錢不能解決 那就拿出更多的錢
※ 編輯: Hunt9999 (118.165.52.132 臺灣), 06/21/2021 16:18:57→
地價稅太貴 > 土地總價高 > 你想買下來......
→
幾千萬(以上)的事情 直接請教代書吧 怎麼上PTT問?
他說地價稅要兩千多塊太貴所以想賣掉 總價應該..不會太高 偏鄉地帶的區中心
※ 編輯: Hunt9999 (118.165.52.132 臺灣), 06/22/2021 09:26:47→
一年兩千塊太貴XD....
→
這比租月租車位還便宜吧
快九十歲的老人家 如果他想賣我就想看看能不能收下來 都市計畫的商業區土地 我看得不多但覺得 可遇不可求
※ 編輯: Hunt9999 (118.165.52.132 臺灣), 06/22/2021 10:46: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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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法拍仲介費用因為家人最近有可能需要買地蓋倉庫 正好家裡附近有塊地在法拍 但是因為是持分的 所以有點想試又怕法拍很複雜 所以有打算請法拍仲介幫忙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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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土地分割優先購買權最近收到存證信函 有一筆共同持分的土地 其中一個人好像缺錢想賣地 依照土地法34-1 通知我們有優先購買權 我叔叔跟哥哥 看到也想跟風賣掉 (新北八里1坪30萬)4
[請益] 請教物權問題請教2個物權問題 Q1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準用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有包含土地或建物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時其他公同共有人得主張優先承買嗎(例如A、B、C公同共有一筆土地,A要出賣其1/3潛在應有部分,B及C可否依其各自1/3主張優先承買)? 我看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10項:「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十)土地或建物之全部或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部分公同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該共有物全部或應有部分時,他公同共有人得就該公同共有物主張優先購買權,如有數人主張時,其優先購買權之範圍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潛在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0號所採的甲說:「㈠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此項優先承買權依同條第5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公同共有人之一仍具共有人身分,自得單獨以其名義行使優先承買權。」似乎都不包含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而其他公同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10項例如:3
Re: [新聞] 共有人噩夢!外人不到30萬買走0.86坪土地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有優先承購權(下稱先買權), 共有人都知道第四拍很便宜了,怎麼不行使先買權? 怕被變價分割,原本的共有人高價買回投資客的土地就好了,坪數又不多, 共有土地裁判分割是要花上蠻久的時間。 老實說,我認為此投資客持分面積甚少,還肯花時間及精力上法院打判決分3
Re: [請益] 共同持有土地被賣我簡單綜合以下判決內容: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之先買權僅有債權效力,因此當出賣人未履 行同法同條第2項通知義務時,僅有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並不影響處分 行為之效力,即他共有人不得主張該買賣為無效而塗銷其依法所為之登記。 --2
Re: [請益] 建商為何願意買持分地其實蠻建議你把親戚的那一份土地買下來的 建商來買你們這塊土地的持分 無非是想蠶食鯨吞你們的土地 不擇手段 反正被插旗是蠻不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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